招标交易平台专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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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评标专家是干什么的
  2. 如何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3.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如何申请入库

一、评标专家是干什么的

1、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2、评标专家的特征,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全面优良的素质。素质是一个人各种知识、才干和能力的总和。素质乃履行职责之本。作为评标专家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并且根据改革进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努力改善自己的素质构成,才能使评标工作具有深厚、扎实的根基,才无愧于评标专家的光荣称号。

3、评标专家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这既是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履行评标职能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评标专家一般应具备评审比较能力、识图用图能力、电脑操作能力和思想表达能力。

4、评标专家应当成为优秀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即,努力形成以基本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辅助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结构。

5、评标专家的外在形象包含内容很多,但“廉”却是最突出的。这是因为评标是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的合理形式。如果评标专家自身不廉洁,就难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评标专家

二、如何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1、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各环节道道把关,加强管理。

2、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3、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5、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6、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7、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8、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9、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10、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12、(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13、(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14、(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15、(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16、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7、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8、(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19、(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20、(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21、(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23、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24、第十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25、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26、(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27、(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28、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9、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30、第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31、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32、第十四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33、第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4、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35、(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6、(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7、(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8、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39、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40、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41、第十七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42、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43、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44、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5、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6、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47、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8、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49、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50、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51、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5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53、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54、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55、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56、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57、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58、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59、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60、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61、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2、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63、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64、(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5、(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66、(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7、(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8、(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69、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70、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1、第三十二条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72、第三十三条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第三十四条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7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75、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三、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如何申请入库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熟悉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了解兼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

5.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

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

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

前款第3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铁路局根据评标专家库中专业人员数量及实际需求,发布更新、增补评标专家通知。

2.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均可向国家铁路局推荐本单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选,推荐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但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3.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评标专家人选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单位推荐书或个人申请书应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本人签字的评标承诺书(见附件1)。

4.国家铁路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审核合格专家人选进行业务培训。

5.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家人选,纳入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评标专家人选应根据所学专业和从业经历申报评标专业。每位评标专家人选只能申报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或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的一个专业作为主评专业,同时可以选择另一个熟悉的专业作为兼评专业。

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专业名称相同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互为备选专业专家。

第八条根据招标项目评标需要,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各设全国库、区域库、应急库三个级别。

按照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辖区,设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八个区域库;根据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铁路建设工程实际,可设立应急库。所有入库专家均为全国库的评标专家(年龄65周岁以上的专家原则上不再入全国库),并同时纳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相对应的区域库。能在3小时内自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抵达交易中心评标场所的评标专家,可自主申请加入与该交易中心相对应的应急库。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发生较大变动的,应主动申请退出原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应急库,并重新申请加入新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应急库。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其评标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审专家,下同)应当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政府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第十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一般应从全国库中抽取,物资(货物)、其他服务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交易中心对应的区域库或全国库中抽取。因故需要临时补抽且从全国库或区域库中抽取专家难以满足评标时间要求的,可从应急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通过交易中心抽取铁路工程某一具体专业的评标专家时,应依次从主评专业、兼评专业、备选专业为该专业的评标专家中抽取。

第十二条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依法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评标专家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人使用全国库抽取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应在开标前的48小时内抽取;使用区域库抽取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开标前4小时内或开标后需要临时补抽评标专家的,方可使用应急库。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权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3.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价和考核;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1.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4.遵守交易中心评标区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的评审费,以及因参加评标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铁路局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包括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教育培训、评标记录、年度考核等内容的专家个人档案。

评标专家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内评标的,应当及时登录“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申报。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见附件2),有关评价意见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施记分管理,考核内容和记分分值详见《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值表》(附件3)。

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6分的,暂停6个月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资格;记分满10分的,暂停12个月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资格。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清零,不计入下一周期。

相关各方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信息经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予以记录,并纳入“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记3分;情节严重的,记6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评标专家,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并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2.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考核满10分的;

3.“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移出:

2.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评标的;

4.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5.连续5年未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当事人发现在专家抽取、专家评标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书面反映。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反映的,应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对因自身违法违规受到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确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协调交易中心使用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同“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抽取及参评记录、违法行为记录、惩戒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对评标专家参加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及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52号)同时废止。

关于本次招标交易平台专家入库和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如何申请入库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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