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合交易平台的发展机制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撮合交易平台的发展机制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撮合交易平台的发展机制以及a股熔断机制是什么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a股熔断机制是什么
  2. P2P平台都有哪几种运营模式
  3. 电子交易冷静期是什么

一、a股熔断机制是什么

a股熔断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动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而采取的停牌措施;它是在合约达到涨跌幅限制之前,为合约设定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个价格区间内交易的一种机制。

熔断机制也称自动停止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动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而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

为了控制风险,减少市场波动,除了涨跌停板制度,我国还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引入了新的价格熔断机制。熔断和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和涨跌停板幅度。>

什么是a股熔断?

1是熔断机制针对指数,涨跌停针对的是个股。

2是熔断机制暂停所有交易,而涨跌停不暂停交易。

熔断机制,也叫自动停盘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具体来说是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的机制。

2015年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熔断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采用5%和7%两档阈值。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6年1月8日暂停。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

股票市场熔断机制是指股票交易过程中,当价格波动达到一定水平时,交易将停止一段时间,也可称为自动停止机制。2015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国际金融交易所发布了关于熔断器指数的相关规定,将沪深300指数作为熔断器的基准指数,阈值分别为5%和7%。熔断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动达到某一熔断点时,交易所采取的控制风险的措施。更确切地说,就是在合同达到限额之前,为合同设定断路器价格的机制,使得合同的报价只能在这个价格范围内交易一段时间。

熔断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价格波动达到一定限度时,将暂停交易一段时间,类似于熔断器当电流过大时通过熔断器来保护电气损坏,其目的是在发生重大风险的初级阶段,以中断干预,以交易时间为决策空间。然而,出于目的谈断路器是在耍流氓。断路器本身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短时间内的强波动造成控制损失,这与电路中的“保险丝”原理相同。金融和政策领域的熔断机制天生就有一个缺陷:简单的控制资金流动或人员流动的措施往往会导致更广泛的资本外逃和心理恐慌。既得利益集团从不积极抵制诱惑,而宁愿在紧张局势升级时出手干预。

大多数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多年来,终于可以下班回家吃午饭了,第一次上班却一定不开心,由于跌得太快,又要放量,深圳一家小户型的经纪公司一天的佣金收入只有900元,当天加起来所有的销售佣金收入也只有900元!股票市场比经纪公司更糟糕。据统计,2016年仅4个交易日,股市市值就蒸发了56万亿元。那些赔钱的投资者和心碎的券商指出了熔断机制。愤怒的投资者涌入中国证监会的官方微博账户,除了滥用职权外,几乎没有提供什么东西,券商也请求立即修改熔断机制。

熔断机制已经引发了a股的流动性担忧。削弱流动性的措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极端的波动。流动性弱化是中国股市涨跌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比美国股市,美国股市没有涨跌的限制,但中国有,美国股市是T+0,中国是T+1,我们5%和7%的触发阈值设置得太低。美国前百分之七和后百分之十三相隔很远,而我们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七靠得太近了,所以会产生涟漪。第一次悬架后,恐慌会很快导致第二次悬架。

A股跌破3000点,为什么没有熔断机制?

a股熔断是2016年,熔断机制是A股在完善股市制度上的一次失败探索。

2016年1月7日,注定是被载入A股历史的日子。7日早盘两市大幅低开,开盘仅12分钟,沪深300指数暴跌538%,触发熔断机制,两市暂停交易15分钟。9时57分起开始恢复交易后,股指直线下探,沪深300指数达到7%的阈值,二次触发熔断,A股提前收市。全天交易仅15分钟,创造历史。

“熔断机制”(Circuit Breaker)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是指为控制股票、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为其单日价格波动幅度规定区间限制,一旦成交价触及区间上下限,交易则自动中断一段时间(“即熔断”),或就此“躺平”而不得超过上限或下限(“熔而不断”)。

狭义则专指指数期货的“熔断”。之所以叫“熔断”,是因为这一机制的原理和电路保险丝类似,一旦电流异常,保险丝会自动熔断以免电器受损。而金融交易中的“熔断机制”,其作用同样是避免金融交易产品价格波动过度,给市场一定时间的冷静期,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并为有关方面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

国外交易所中采取的熔断机制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熔即断”与“熔而不断”;前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交易暂停,后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国际上采用的比较多的是“熔即断”的熔断机制。

我国股指期货拟将引入的熔断制度,是在股票现货市场上个股设置10%的涨跌幅限制的基础上,为了抑制股指期货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而设立的。按照设计,当股票指数期货的日涨跌幅达到6%时,是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的第一个熔断点,在此幅度内“熔而不断”,在到达“熔断”点时仍可进行交易10分钟,但指数报价不可超出6%的涨跌幅之外。

10分钟之后波动幅度放大到10%,与股票现货市场个股的涨跌停板10%相对应。

熔断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曾在1982年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但这一规定在1983年被废除,直到1987年出现了股灾,才使人们重新考虑实施价格限制制度。

1987年10月19日,纽约股票市场爆发了史上最大的一次崩盘事件,道琼斯工业指数一天之内重挫50832点,跌幅达226%,由于没有熔断机制和涨跌幅限制,许多百万富翁一夜之间沦为贫民,这一天也被美国金融界称为“黑色星期一”。

1988年10月19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与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熔断机制。根据美国的相关规定,当标普指数在短时间内下跌幅度达到7%时,美国所有证券市场交易均将暂停15分钟。

2015年6月份,中国股市出现了一次“股灾”,股市仅用了两个月从5178点一路下跌至2850点,下跌幅度近达45%。为了抑制投资者可能产生的羊群效应,抑制追涨杀跌,降低股票市场的波动,将使得投资者有充分的时间可以传播信息和反馈信息,使得信息的不对称性与价格的不确定性有所降低,从而防止价格的剧烈波动。中国证监会开始酝酿出台熔断机制。

今天市场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证券公司正在下跌。第二个原因是,中国证监会定了市场之前关于取消的问题“证券公司自营必须净买入”根据要求,这一消息被认为是对证券公司的负面市场,而之前的好证券公司已经提前发布,而坏市场则推迟到周五。第三个原因是,从下周一开始,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

一些投资者认为,今天中国证监会加快注册制度改革构成负面影响,但首先,注册制度有很长的历史,注册制度本身将是A股票更市场化,不是绝对坏,另一点是股票市场下跌,然后中国证监会发布意见,所以两者关系不大,今天股票市场下跌的主要原因是前三个,使市场信心在短期内动摇,这些坏消化,市场将迎来反弹。保险丝机制是美国相对成熟的稳定股票市场和风险防治政策,但在中国远未发挥其作用。保险丝机制是美国为防止1987年股市崩盘而制定的“保险丝”作用机制主要是让投资者在情绪狂热时冷静下来,防止股市过度震荡。

中国遇到了与美国相同的情况A股的“极端市”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引入了熔断机制。从引入的动机来看,A股票保险丝机制是中国证监会基于国际做法稳定股市、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勇敢尝试。然而,马克思主义也需要中国化来指导中国的革命实践。保险丝机制在中国实施仅四天后就退出了。这也是因为没有考虑到中美股市的差异。保险丝机制的复制不利于股市的稳定发展。

70%的美国股市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成熟、理性、专业,受情绪影响较弱。80%以上的中国投资者是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他们更注重短期利益、情绪化和冲动。当股市暴跌暴涨时,更倾向于采取一些不合理的做法,盲目从众购买或抛售,加剧股市动荡。A如果你真的跌破3000点,你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严格来说,3000点可以打破,但3000点的平台不能跌破。这更严格。当然,这里的跌破是有效的跌破,瞬间的跌破不算。

如果这个平台跌破了,就要抄底,但不能盲目超底,要等结构后才能开始。另外,如果3000点的平台跌破了,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再次站在这个平台上,2440点可能会再次测试。000点的平台是一个大规模的平台,意味着有资金主动进入,是大资金进入的成本。

为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x0d\\x0d\指数熔断机制总体安排是:当沪深300指数日内涨跌幅达到一定阈值时,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暂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时间结束后,视情况恢复交易或直接收盘。指数熔断机制方案要点及主要考虑如下:\x0d\\x0d\一、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主要考虑有:一是跨市场指数优于单市场指数。跨市场指数代表性更强,更能全面反映A股市场总体波动情况,而单市场指数主要反映特定市场的运行情况。二是在跨市场指数中首选沪深300指数。目前,A股市场投资者比较熟悉的跨市场指数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以大中型市值股票为主)和中证500指数(成份股以中小型市值股票为主)。沪深300指数的市值覆盖率、跟踪指数产品的数量和规模都大于中证500指数。\x0d\\x0d\二、设置5%、7%两档指数熔断阈值,涨跌都熔断,日内各档熔断最多仅触发1次。主要考虑有:一是5%作为第一档阈值可以兼顾设置冷静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双重需要;触发7%的情况虽然较少,但属于需要防范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当一并考虑。二是双向熔断更有利于抑制过度交易,控制市场波动。境内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散户为主,价格双向波动较大,既出现过恐慌性下跌,也出现过过快上涨,包括因事故导致市场短期大幅上涨的情况。因此,当市场“暴涨”时,也需要熔断机制稳定市场亢奋情绪,防范投资者对市场上涨的过度反应,使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时间来进一步确认当前的价格是否合理。\x0d\\x0d\三、分档确定指数熔断时间。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30分钟,熔断结束时进行集合竞价,之后继续当日交易。14:30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以及全天任何时段触发7%熔断阈值的,暂停交易至收市。熔断至15:00收市未恢复交易的,相关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期权合约的收盘价仍按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x0d\\x0d\四、特殊时段的安排。一是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实施熔断;如果开盘指数点位已触发5%的阈值,将于9:30开始实施熔断,暂停交易30分钟;如果开盘指数点位触发7%的阈值,将于9:30开始实施熔断,暂停交易至收市。二是上午熔断时长不足的,下午开市后补足,午间休市时间不计入熔断时长,以利于投资者调整申报。三是熔断机制全天有效。考虑到境内A股市场尾市阶段容易出现非理性大幅波动,因此A股在尾市阶段仍进行熔断。四是在股指期货交割日仅上午实施熔断,无论触及5%还是7%引发的暂停交易,下午均恢复交易,以便股指期货计算交割结算价,平稳交割。\x0d\\x0d\五、指数熔断范围及期现联动。触发熔断时,沪、深交易所暂停全市场的股票、基金、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的交易,具体熔断的证券品种以公告为准。股指期货所有产品同步暂停交易(包括沪深300、中证5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但国债期货交易正常进行。\x0d\\x0d\六、指数熔断与停牌的衔接安排。对于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停牌、新股上市遭遇盘中临时停牌后,需要复牌的,如计划复牌的时间恰遇指数熔断,则需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方可复牌。若指数熔断结束而相关股票的停牌时间尚未届满的,则需继续停牌。

二、P2P平台都有哪几种运营模式

P2P平台都有哪几种运营模式

P2P网贷平台有四种运营模式:

1、无担保线上交易模式。此模式接近美国 P2P网贷,即平台只充当“牵线人”,披露信息,不担保,风险由投资者自担。这是一种纯信用的贷款。不过,国内这种模式的平台很少。不提供资金担保,很难让投资者接受。

2、有担保线上交易模式。这类 P2P网贷平台不是单纯的中介,而是与担保机构合作,负责核实借款人信息,并管理资金,平台既是担保人,也是联合追款人。对投资者来说,风险较低,但平台经营成本也由此增加。

3、线下交易模式。类似于民间借贷,线上的网络平台负责提供信息,最后线下完成交易,一般借贷方需要有抵押品,从纯信用贷款到抵押贷款,大大降低了风险,不过线下交易受到区域制约。

4、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这是目前较为理想一个模式,小额交易线上完成,超过一定数额则线下交易,并要求有抵押物。这种模式比单纯的线上或线下交易更具优势。

无担保线上交易模式:即网贷平台只充当“牵线人”,不承诺保障出资人的本金。这种形式更加贴近美国P2P网贷平台,但在我国信用体系还未健全的阶段,难获得出资人的青睐。

有担保线上交易模式:即网贷平台不是单纯的中介,其通过与担保机构合作,对线上融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批,并由担保机构承保,众多平台上的个人投资者共同申购同一项目,最终将融资人的融资需求与投资人的理财需求进行有效的对接,实现参与各方的多赢。这种形式可控性较强,投资风险较低。

线下交易模式:即网络平台只起到传播消息的渠道,有意愿交易的双方需当面洽谈,类似于民间借贷方式,要求借款人抵押,对出资人提供担保。这种方式风险较低,收益也小,而且受到一定的地理环境因素制约。

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即设定一个额度参数,交易额在参数以下的完全实行线上模式,超过参数界定范围则可选择实行线下交易模式,注重实地考察并要求实物抵押。风控模式含抵押模式,因抵押在手而成为投资人新宠。

我国P2P网贷平台模式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

纯平台模式,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由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对用户获取、信用审核及筹资过程由线上转向线下,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因此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在纯线上模式中,用户开发、信用审核、合同签订到贷款催收等整个业务主要在线上完成。

绝大多数P2P公司采取的是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即P2P网贷公司将借贷交易环节主要放在线上,而主要将借款审查和贷后管理这样的环节放在线下,按照传统的审核及管理方式进行。

根据有无担保机制,可以将P2P网贷平台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无担保模式中,平台仅发挥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有担保模式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

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 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其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外在的担保机构完成,P2P网贷平台不再参与风险***。

是纯粹的P2P,在这种平台模式上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但缺点明显,这种线上模式并不参与担保。

线下P2P模式是指线上模式借贷流程中的审核、贷款发放等流程放在线下进行。线下模式审核和银行贷款审核方式无二,一般需要抵押物,募集资金由线上模式平台自主支配,贷给借款人,目前大多数P2P理财平台其实都是线下模式。

线上P2P模式,是纯线上纯信用的网络借贷,贷款申请、投标、风险审核、贷款发放都在线上进行,企业只是提供一个双方撮合的平台。

平台本身先行放贷,再将债权放到平台进行转让,很明显能让企业提高融资端的工作效率,但容易出现债权不足,不能让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提供本金甚至利用利息担保的P2P模式,这种模式是金融市场的主流模式,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是间接接触资金的概念。

第一,无担保的一种纯线上交易模式。

此模式的运营建立在信用体制完善的前提之下,目前在美国P2P网贷行业运用最广。这种模式可以解释为,平台纯粹充当中介机构,在前台展示信息,不担保,风险全部有投资者自己承担。这种模式对于国内基本国情是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因为这是一种纯信用的体制贷款模式,非常难被国内投资者接受。

这种运作模式有一个很大的特征,那就是通过第三方担保的模式,减低平台的收益,与担保机构合作完成。这种P2P网贷平台不再是单纯的中介,而是充当着担保人以及追款人的角色。平台与担保机构共同负责信息审核,并且进行资金托管管理。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种运作模式可以确保自身的资金安全,而对平台而言,经营成本也由此增加。

虽然P2P网络借贷是以网络为核心发展的产业,但是如果采用线下为中心的运营模式,那么平台就成为一个负责提供信息的平台,最后所有的交易都在线下完成。当然,这种运营模式存在一个非常大的缺陷,受到区域性质的制约,业务来源大大缩小。另外,线下交易模式需要借贷者提供抵押贷款,虽然降低了风险,但是对借贷者而言,房贷车贷也不是想有就有的。

第四,线上线下的国内典型P2P网贷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最理想的一种网贷模式,线上收集借贷者信息,线下与各担保机构实现合作,对信息进行审核,在高效的前提之下,又可以节约成本开支,这种方式是目前平台最常用的一种,也是最实在的一种运营方式。国内知名p2p网贷平台融和贷就是如此操作的。

之前主要有两种方式:1.纯上线模式。2.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发面,以后理财主还是要回归线上,国家不允许开展线下P2P理财,也不允许线下投放P2P理财广告。未来互联网金融还是要回归到线上。

目前P2P平台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种--纯平台模式,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

第二种--债权转让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第三种--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P2P网贷公司将借贷交易环节主要放在线上,而主要将借款审查和贷后管理这样的环节放在线下,按照传统的审核及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种--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中,平台仅发挥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每一种都是有利有弊,纯平台模式,投资人很难辨别借贷双方的真实性,很难避免平台的自融现象。

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而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则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借贷关系之中,一边放贷一边转让债权来连通出借人(后文也称投资者)和借款人,实现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

二、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由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情况难以判断,所以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的线上工作只能完成国外P2P流程的一部分,而用户获取、信用审核及筹资过程在不同程度上已由线上转向线下,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也因此可以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在P2P网贷平台采用的征信手段中,除了直接实地信用审核的线下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就是采用担保机制来有效降低出借人可能遭受的借款资金损失的风险。因此根据有无担保机制,可以将P2P网贷平台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无担保模式保留了P2P网贷模式的原始面貌,平台仅发挥信用认定和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由出借人根据自己的借款期限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贷款逾期和坏账风险完全由出借人自己承担,网站不进行本金保障承诺,也未设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以弥补出借人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一种:纯平台模式,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这种模式比较简单,平台只是充当中间人角色,不参与投资人与借款人的投资活动,也不进行彼此协议的担保工作。但这里有一个难点,就是投资人很难辨别借贷双方的真实性,有可能是平台本身在充当借款人,而发生的自融行为。

第二种:债权转让模式。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这种模式下,资金的流转速度比较快,有急需使用资金的人可以将债权转让,及时回款,不必等到约定日期,但是也会涉及到平台私设资金池的问题,资金都在平台手中流转。

第三种: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P2P网贷公司将借贷交易环节主要放在线上,而主要将借款审查和贷后管理这样的环节放在线下,按照传统的审核及管理方式进行。

非常多,我偏向风险低的,如抵押标,如车标,房标;净值标也可以的。还有一些风险大一点的是信用标。有米贷大部分是抵押标。

三、电子交易冷静期是什么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但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除外。

【《财经》综合报道】为倡导诚信规范的经营服务理念,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4月12日,商务部与北京市共同主办“诚信经营、规范服务——201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高峰论坛”,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研讨交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热点问题,并考察调研部分在京电子商务企业。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出席论坛并讲话。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但冷鲜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除外。

姜增伟指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现代流通方式,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商务部一贯致力于创建有利于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并将继续与有关部门一起推进电子商务的应用普及工作。

姜增伟表示,在全国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新形势下,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就是以促进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和谐发展为宗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姜增伟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特点与应用实际,鼓励在当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平台企业的检查指导,探索既契合本地实际,又符合客观规律的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并做好规范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

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介绍说,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创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商务部组织制订了《规范》。该《规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确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行原则、设立条件与服务规则。作为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平台,《规范》要求其应当遵从“业务隔离”原则,必须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从制度上确保平台相对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和独立。

二是调整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从会员注册、合同规范、行为规范、信息管理、秩序维护、错误交易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等8个方面对站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出新要求。如《规范》提出,平台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和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从而约束站内经营者的不当行为。

四是明确了网络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例如,《规范》要求利用自有平台进行商品与服务交易的平台经营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网络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已超过3%。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共分9章32条,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监管等5个方面明确交易各方责任、保护各方权益。

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代表、电子商务专家学者共500人参加了论坛。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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