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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政务中心的职能是什么
1、职能是: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
2、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明确服务中心职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让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务服务。
3、明确服务中心职能,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服务中心。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
4、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5、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将行政相对人需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成的事,变为只跑中心一处就能办成,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外部跑为内部跑”,真正体现了人民政府以民为本的思想和为民服务的宗旨。
6、在中心的统一要求、组织、监管和协调下,对进入中心的所有审批事项都作出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特别是通过并联审批,切实简化了办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通过各单位之间、窗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中心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相结合的监督,使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
7、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办国办印发《意见》要求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
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服务中心
二、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越详细越好)
快速城市化是近年在沿海发达地区出现的普遍现象,是工业化后期政府大力引导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的产物。由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等原因,快速城市化地区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为此,必须加快包括产权组织制度、土地征用和流转制度等在内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快速城市化是沿海发达地区出现的普遍现象
快速城市化是工业化进入后期阶段,政府自上而下积极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采取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此而带来的城市化迅速推进的一种阶段性现象。快速城市化有如下特点:
(—)集约使用土地的要求十分迫切。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后期(2000年珠三角地区的人均GDP除了惠州、江门和肇庆外均超过3000美元,按国际标准模式已经进入到工业化后期),工业结构升级的要求和趋势十分明显,第三产业发展加快,普通农作物种植面积迅速减少,但农业产业化步伐加快。
(二)政府在推动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十分明显。在政策方面,广东省政府在2000年就出台了推进城市化的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地方政府组建国有或国有占相当股比的地铁公司、高速公路公司和城建公司,大规模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直接推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例如广州市实施“南拓”战略,在南部规划和建设大学城、大南沙、地铁3、4号线、京珠高速公路、南部快速干线、广州新火车站等大型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这些项目的总投资超过1000亿元。在投资公共设施的同时,政府还投资建设规模上万亩的工业集聚区,如东莞市政府投资过百亿元建设松山湖工业园,广州市政府建设广州开发区,顺德区政府建设五沙工业集聚区、花都区建设新华工业集聚区、增城市建设南香山工业集聚区等。
(三)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出现农村和城镇的直接城市化。例如,广东省在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岛建设大学城,首期征地面积18平方公里,搬迁的村民近万名,今年首批招生3万多名,加上服务人员岛上人口超过6万人,在不到1年时间内,就把原本十分落后的农业孤岛村变为一个科教卫星新城。
(四)与承接新一轮的国际资本转移紧密结合。例如,广州市在近2年投资巨额建设南沙港,首期4个5万吨级多用途泊位在今年建成,迅速吸引了50万台丰田汽车发动机、JFE40万吨热镀锌等大型项目落户,利用国际产业的转移在不到二年的时间内造出了一个海滨工业新城的雏形。
快速城市化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滞后
在快速城市化地区,较普遍地出现了征用农村土地难、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难以持续提高、农村建设密集无序、农民转移就业难和农民参加社会保险难等一系列的农村问题,形成了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农村病”,成为目前快速城市化地区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我国沿海发达地区所产生的新“三农”问题。快速城市化地区农村问题产生,与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政府工作效率和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有一定的联系,但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有的农村管理体制,特别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能适应快速城市化的要求。从总体上来说,快速城市化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滞后的,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快速城市化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离公司制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使农村集体经济难以真正与现代市场经济融合起来。
一是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采取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其中又有相当部分村没有固化股权,股东数量不断调整,引发“外嫁女”等纠纷。股份合作制的股东限于合作组织内的农民,股份不对外转让,制约了资产流动性的提高,妨碍了农村资本跨地区、跨行业的优化组合。二是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基本上限于村两委干部,人员素质偏低,而快速城市化地区的村级资产已经普遍积累到相当规模,如东莞市村级集体经济的净资产约有552.7亿元,经济组织的资产规模与管理人员素质不相适应。此外,村干部兼任村企业管理人员,将社会行政事务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混为一体,产生严重的政企不分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引发地方政府与农民间的矛盾。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速城市化要征用大量的农村土地,如何补偿实际上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评估和转让收益问题。目前,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是按该地块前三年农作物的产值进行计算的,按此办法,快速城市化地区不少农村的征地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城镇土地的价值。在快速城市化地区,土地的潜在收益机会大,农民往往认为政府应该参照周边地区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征地补偿,为此,政府与农民在征地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利益矛盾。此外,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用地审批较严格,地方政府征用土地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在此期间政府与农民间的关系更趋紧张,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实施土地市场秩序整治以来,由于征用土地所引发的矛盾更加明显。政府采取了预留农村发展用地、建设农民安居房(以成本价转让给农民)、帮助农民购买社会保险等办法间接地对农民进行补偿,但如何合理制订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问题仍然有待解决,快速城市化地区农民为征地补偿而上访问题仍较严重。
(三)农村集体用地的流转制度难以引导土地集约利用和规范农村资产交易行为。
在快速城市化地区,社会资金充裕而且流动性强,农村集体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并不断加强,农民如果利用农村集体用地建设物业进行招商引资和出租,则农村集体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可成为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依托,因而形成了农村存在自建物业营利的强烈需求。但是,快速城市化地区没有及时因这一发展趋势而建立一套引导农村集体用地有序建设和交易的制度安排,结果大量的农村违法住宅和厂房建设禁而不止,在广大的镇村地区和“城中村”形成了“城市不象城市,农村不象农村”的城乡面貌。例如,广州市在90年代后期开发建设珠江新城,周边农村迅速在留用地建设了大量高度密集的“城中村”出租屋,成为该市在建设“两个适宜”现代化城市过程中出现的难治之症。此外,由于欠缺有效的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安排,市区级政府较难统筹使用镇村的土地,“村村点火,乡乡冒烟”式的镇村工业发展现象在快速城市化地区仍较普遍。同时,农村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隐性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农村自发流转的集体用地存在随意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因此而导致权属不清诱发纠纷等问题,这对于农村土地的集约使用和农村资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亟待加以政策规范和引导。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制约其它农村管理制度的改革。
快速城市化是一个巨大的资产重组和利益调配过程,相应推行的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也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这些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由农村集体资产支付,因而迫切需要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首先,在户籍制度方面,今年快速城市化地区大规模地开展户籍制度。广东省从今年起取消“农转非”入户计划指标,提出力争到2010年按户籍人口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50%,其中珠江三角洲达70%。广州市近期建立了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制度。佛山市则从今年7月1日起,将全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深圳市也有类似的改革措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接踵而来的是要大量增加在原农村地区建设和营运教育、市政等城市公共设施的费用问题,牵涉到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
其次,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目前快速城市化地区的农村社保制度尚处于十分困难的起步阶段,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缺口很大(多数农民以往没有缴费),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样还在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或土地补偿款的投入。例如,佛山市在今年初步建立全征土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区、镇政府各补贴农民参保费用的20%—30%,村集体出资40%—80%,个人不需缴费。这种养老保障的水平十分低,现有参保的退休农民每月只能领到120元至300元的保险金,比该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10元还低,但佛山市的社保基金为此已经要承受超过30亿元的资金压力,而该市农村集体净资产初步估计达到2000亿元(以物业为主)。目前,限于农民的传统意识和短期利益,农村集体一般还是不大愿意支付社保和市政这些成本的,十分有必要通过政府在征地制度和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中设立强制性的规定,进一步引导农村集体资产的投入。
快速城市化是政府强力推动的一个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农村问题也十分有必要由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事实上,去年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开始了大量积极的改革探索,涉及到农村管理制度的多个方面,部分措施已经触及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了颇有气势的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为。但是,囿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地级市(及以下)政府在制度设定方面的权限不足,这些创新行为可能还是较难彻底地解决农村的问题,十分需要国家和省级的人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加快实行农村集体产权组织制度改革。通过修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制订各地级市改革农村经济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等办法,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迅速推行如下改革:一是合并村(队)级组织,节省管理成本。例如,顺德区1993年把2272个生产队级的经济社改组为290个股份合作社,减少了三分之二的管理人员,2001年又将191个村、31个居委会变为109个村、88个居委会,对村(居)委人员按辖区常住人数进行严格的数量配置,并实行了工资统发制度。二是政企分开,量化股份,建立公司制度。加快实施农村集体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组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集体经济运作的主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两委”成员不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组成监事会监督公司经营运作,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职能转移到重点搞好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三是在固化农村集体股份的同时,留较高的比例作集体股,用于市政教育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社会保险费用开支。
(二)制订相对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快速城市化地区农村问题的焦点在于土地问题,目前改革土地征用和建立流转制度所涉及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从而为补偿标准和流转价格的制订提供理论依据。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成有其特殊性,是国家在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划分给农民集体的,这些土地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农业生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以用于房地产经营,“城中村”集体用地转国有用地也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此外,城镇周边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价值上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巨额投入,如果任由征地补偿价格攀升至城镇土地的市场价格,将对城市化的推进构成巨大的阻力,对地区发展和村民自身长远利益也是不利的。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与城镇国有土地相比,在产权上并不完全,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暂时还不应“同地、同价、同权”。改革土地征用和建立流转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改革的切入点是应该尽快相对统一征地补偿和集体土地流转价格的标准,尽量避免政府、农民和用地企业在征地和土地交易过程中过多地进行讨价还价并引发矛盾磨擦。在操作上,可由地级市国土部门进行统一评估,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划分片区,综合考虑周边城镇土地价格、农作物产值和基础设施投入等多项因素,制订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体系,经省级部门确认后,以此作为征地补偿和土地流转价格的标准,并每隔一段时间(如3年)作一次调整。不论是公益性项目征地还是经营性项目(两者的区别其实是城市规划的结果)的征地补偿,都应采用同一的基准地价体系,但可在征地补偿的方法上,采取预留村级发展用地、补偿款和预留用地入股等补充性方法,让农村集体经济在新增用地项目上保留一定比例的土地或股份,分享到城市化带来的收益。
(三)加快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集聚。按目前国家允许征地的范围,深圳、东莞等快速城市化地区再过5—6年就很可能无地可征,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补充城市用地的一条重要路径。这迫切需要通过建立政策规范,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统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机制,防止农村土地和资金的粗放使用,杜绝农村违法建设的再发生。目前,广东省已经出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行办法,但迫切需要加快制订各地级市的实施细则。在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聚,目前广东省在中心镇政策中提出了通过土地置换等办法促进镇村土地的集约利用,也应该加快制订相关的实施办法。各地在建设工商业集聚区时,应该考虑尽量将周边农村零散的建设用地通过置换等方式集聚在一起,既减少征地工作,又有利于统筹平衡各级政府和各村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关的用地审批工作应加快制订专门的政策{生规范。农村自行利用集体用地进行违法建设和交易有着强烈的利益动机,政府如果不能及时作出引导,社会资源的浪费将会相当严重。
(四)加快完善村委会“直选”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直选”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自2001午开始,广东省全面实行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大大激发了村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加强了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推动了农村管理的民主化进程。但是,现有“直选”制度对候选人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没有限制性规定,而当选后的村长却掌管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人权,给予了不少黑恶势力、宗族势力通过“直选”进入村委会“寻租”的机会,而且“直选”任期仅三年一届,容易导致村委会的短期行为。快速城市化本来就会带来整个区域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的重大调整,与此同时推行“直选”制度,给社会稳定和农村集体资产的长期收益增加了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完善“直选”制度:一是通过国家或省级人大立法,将每届村委会的任期延长至5年。目前镇级政府的任期已经延长至5年,村委会任期也应作相应调整。二是加快推行村务公开,所公布的集体资产经营情况要进一步细化,以增加村民对村委会班子工作绩效的了解。三是对村委会参选资格要加以适当限制。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营造较为稳定的环境,促使农村集体资产获得更加长期稳定的收益。
三、政府政数局是什么部门
1、政数局即是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一个全新设立的机构,将承担政务数据管理、政务服务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职责。
2、(一)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拟订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集中采购及产权出让交易代理活动有关制度;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全县政府自身建设、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建设等工作。
3、(二)负责县政务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县级机关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对开展行政审比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投资项目集中审批过程的相关投诉和举报,协助调查并按职责转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4、(三)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及代理的招投标监管,推行阳光交易、规范管理;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专家库的建设及维护管理,对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及代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作决策参考。
5、(四)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协调做好县、乡镇、村(社区)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和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负责网络管理、网络保密和运行维护工作。
6、(五)负责协调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全县中介代理机构和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的建设管理,为中介机构实体入驻或挂牌入驻提供平台服务。
7、(六)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价考核,并承担城乡统筹、农村产权交易协调管理相关工作。
8、(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9、根据上述职责,丘北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10、(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内部的综合协调、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会务、财务、人事、宣传、安全、保密、档案、印章、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事务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州、县有关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产权出让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督促落实及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行政事务的督办工作;负责拟订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草案及有关配套文件,受理和承办本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投诉和听证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核和备案等工作;负责协助督查、监察部门处理涉及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干部教育、业务培训和党建、思想政治及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1、(二)政务服务管理股。负责县级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投资项目进驻政务中心集中审批、集中服务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调整修改完善和组织实施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全县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培训;负责对管辖权不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召开协调会议,按上级要求确定牵头及协办单位进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负责全县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和管理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定期统计全县各级政务(为民)服务中心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并按时上报州、县相关部门,向涉及部门进行通报并依法公开;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2、(三)信息技术股。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信息惠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负责基层服务型党建平台、并联审批和网上集中审批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推进州县、乡镇、村(社区)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务集中网上办理、集中服务;负责对局机关、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监察系统监察数据的提取和使用;负责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发布,提供政务信息查询等工作;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规定》,做好网络保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四)交易市场和招投标监督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规则和制度;协调有关部门驻场监管工作,接受行政监察部门委托,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负责受理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受理进场交易项目(集中代理项目除外)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评价;负责对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接受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委托,具体组织招投标行业管理方面有关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县综合评标专家库各行业专家资源整合工作;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做好招标投标及集中代理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规定、办法,对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业务及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进行监督,受理对县政府采购和出让工作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受理未进场交易项目及集中代理项目有关投诉和举报,按职责转送各有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职责,主要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等县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综合服务职责。
15、城乡统筹服务中心职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和县有关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县城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与省、州及县级各部门衔接、协调“农转城”工作;负责全县“农转城”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服务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16、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职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情况的政策咨询,统计信息分析、反馈及项目推荐等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平台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协助其他部门、乡(镇)、村(社)、金融机构、中介、评估机构拓展交易平台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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