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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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数藏策划离职后如果平台后面出问题能牵扯到么
  2. 电子商务中如何运用数字签名和证书技术
  3. 数字资产从何而来

一、数藏策划离职后如果平台后面出问题能牵扯到么

近期,多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宣布“停止运营”,原因暂时不明,且说辞各异,对购买前述平台销售的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将真的成为一张图片,对数字藏品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严重的信任危机。而赶在“靴子落地”前撤离又能否真的幸免于监管,本文将从平台“格式条款”切入,探讨数字藏品平台方在退出市场时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们分析了几家已经发布关闭公告和网传有“暴雷”可能的几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有的已停止访问,有的还在处理用户退款。其中,现在仍可查明的用户协议均规定“免责条款”,其原因包括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对免责的范围划定包括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但平台方真的可以依托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逃脱责任吗?

上述平台均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因此,对用户协议的条款审查将适用《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497条则列举了三种情况明确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扩大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射程范围,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均纳入提示及说明范畴,并将违反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对用户协议格式条款的立法思路,司法审查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时应先进行订入审查。而订入审查的核心在于若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纳入合同内容。

对其理解可以从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和履行标准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示说明的义务范围包括“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结合该条文结构来看,对“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参照该条列举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予以确定。因此,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与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因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而“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显然属于平台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购买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数藏交易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或将成为一张图片,无疑是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如何判断数藏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则需结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进行判断。

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在实质层面则要求“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

首先,在实质层面,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一般认为,“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和理解”需达到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均可以理解的标准。但也有观点表示,这一标准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缔约主体应呈现差异。相较于针对商事主体,针对民事主体则往往涉及“消费者保护“。

其次,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而合理性标准标准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提示时间是否充裕。对于用户权利减少的版本更新是否提前一到三个月通知,从而使用户有继续接受合同或退出的准备时间;

2.提示文件是否正式。以链接的方式展示用户协议还需考虑展示的主动性和用户获知的便利性;

3.提请注意的方式是否明显。对于限制用户权益的内容是否采取个别提醒的方式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对格式条款予以明示;

4.提示语言是否准确。对于格式条款应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与表达,避免语焉不详。

《民法典》第497条具体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符合合同一般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在此不做展开;第497条第2-3项规定了格式条款特有的两种无效情形,包括:

1.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对前述数藏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的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判断其效力。若免责条款被认为存在上述情形,达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程度,将被法院认为无效。

而在条款是否合理的判定上,现有司法实践往往从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等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具体到个案中,平衡用户协议条款双方的利益需要综合多方因素进行判断,包括格式条款提供方(即数藏平台)纳入该条款的目的正当与否,格式条款提供方在缔约时是否于强势的市场支配地位,用户享受的服务是否有偿,用户的权利受到限制时有无得到替代给付等。对于预先免除平台经营商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不合理的风险分配或转嫁条款”、“概括免责条款”、“自我矛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条款”进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属性,在无特殊规定时参照《电子商务法》。因此,对于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还需考虑公平原则。此外,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其部分服务终止应遵循《电子商务法》第16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即该等无需通知即可终止服务条款还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除了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也有权利对格式条款进行管理。

自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1号)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 73号)以来,因格式条款而遭到行政处罚时常发生,尤其是当产生消费者纠纷后。同时,工商总局也是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的发文主体之一。因此,数藏平台的免责条款有较大可能遭遇行政执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对于中断、终止服务协议的免责声明,若非是基于维护网络安全、社会秩序等原因,或是因遭受行政处罚而中止、终止服务,而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任意中断服务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二、清退后平台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平台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核心在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从目前来看,数字藏品的铸造存在三种方式:批量创设、分割所有权、一物多发。当前国内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几乎普遍采用“一物多发”,在这种模式下,同一数字藏品共用同一个联盟链地址或者合约地址,以固定标价限量发售N份,尽管每份藏品具有不同的哈希值或者链上标识,但持有者拥有的均是同一份作品,数字藏品非同质化的特征大大削弱。其余两种铸造方式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数字藏品的不可复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

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交易是金融产品、证券产品的典型特征。若平台将数字藏品分割所有权,由多人共同拥有,同时设置二级市场,为买家创造流动性和利润预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非法金融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代币发行以及设立数字藏品二级交易平台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两种行为模式非法性见下文详述。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 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第 192条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①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在前述四项的基础上再增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条件。在实践中,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而言,通常会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宣传,同时也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放,因而其一般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值得讨论的是,平台的特定行为是否触及“非法性”和“利诱性”的红线。

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将虚拟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畴。一旦虚拟币交易满足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相关行为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字藏品具有较强的数字金融隐蔽性,数字藏品的铸造方法和发行模式,直接决定了数字藏品是数字商品属性,还是虚拟货币属性。若平台未按照“一物一本体,可实质交付,享有财产权”的原则铸造和发行数字藏品,则有构成虚拟币交易的风险。如在“一物多发”模式中,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量越多,其非同质化特征越弱,那么数字藏品将与虚拟币无异,则此时平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虚拟币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而满足“非法性”。若平台还同时通过宣传甚至承诺高额收益等方式引诱用户购买,即“利诱性”,则此时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

根据《解释》,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并符合前述“四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目前存在部分数字藏品平台为买家提供委托代售的服务,买家在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后,委托平台代为展示、销售,平台提取部分服务费后将新买家的剩余货款交付原买家。甚至还有平台承诺用户购买的藏品在一定期间内如果不能以高于发行价卖出,可以申请原价退款或者由平台回购。这类行为可能会让监管部门认定平台并非以销售商品为真实目的,而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真实目的。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平台如果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则有构成“变相违规设立交易所”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风险。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数字藏品二级交易,但现阶段国内主流平台均严格限制藏品流通。因而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服务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且平台承诺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满足“利诱性”。综上,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或者设置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如果平台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诈骗行为,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投资资格等,则该行为还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行为在下文也会进一步展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集资诈骗和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集资诈骗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诈骗的对象为特定主体。《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重点提示了四类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的行为,包括:

1.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

2.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诱导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伺机卷款跑路。

3.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

4.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诱导公众购买投资。

如果平台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方式炒高藏品价格,再以投资NFT交易平台、虚拟资产等为名直接骗取用户款项、交易佣金等的,显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四大特征:入门费、拉人头、高额返利、商品价格虚高。因此如果数字藏品平台商业模式符合上述特征,合法营销和非法传销只有一线之隔。

在实务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涉区块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在2020年底审结的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陈某等人设立Plus Token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数字藏品的价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交换价值基本取决于用户的数量和共识,其更易成为传销的载体和工具。目前国内不少平台采用邀请注册制,为鼓励老用户邀请新人,采取根据老用户邀请新人的数量和频率奖励数字藏品或者其他福利,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五)涉嫌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国内平台接入链以联盟链为主,但还是存在少数平台采用使用以太坊、Polygon、火币生态链等境外区块链技术“上链”数字藏品。接入公链后,理论上可在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上用虚拟币交易、抵押、置换数字藏品。这意味着,有人可通过人民币购买数字藏品后,兑换成虚拟币,再在虚拟币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兑换成外币,存在利用数字藏品洗钱的风险。此时平台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将涉嫌构成相应共犯(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电子商务中如何运用数字签名和证书技术

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商务中起重要作用

互联网(Internet)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改进了我们的工作、生活方式,给我们带来无限的快乐和方便,如它代替了电话、信件、报纸等,普通网站和电子邮件带来的影响本文不再重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将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

电子政务(e-government),指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

电子商务(e-business),指使用Web技术帮助企业精简流程、增进生产力、提高效率。使公司易与合作伙伴、供货商和客户进行沟通,连接后端数据系统,并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商业事项处理。Internet技术的出现,使人们借助互联网络广泛地从事商品与服务的电子化交易,这不仅大大扩展了交易范围,而且可以有效地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一、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系统呼唤安全

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承载着政府机关、企业和个人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在操作、传输、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其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赖性。概括起来,通过网络实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系统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有:

1、身份认证:如何准确判断用户是否为系统的合法用户;

2、用户授权:合法用户进入系统后,他具有什么样的权限,能访问哪些信息,是否具有修改或删除权限;

3、保密性:如何保证系统中涉及的大量需保密的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

4、完整性:如何保证系统中所传输的信息不被中途篡改及通过重复发送进行虚假交易;

5、抗抵赖性:如何保证系统中的用户签发后又不承认自己曾认可的内容。

由于传统的“用户名+口令”的认证方式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如口令有可能被破解;并且通过登录的用户名无法有效判断登录系统用户的真实身份,从而导致非法用户可以伪造、假冒系统用户的身份;登录到系统可以借机进行篡改、破坏等。

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系统运行过程中,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万一出现不安全的意外情况,应能及时发现、立即补救。

保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的关键在于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应从技术保障体系、运行管理体系、社会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四个方面构建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下面将从技术角度来分析如何实施系统的信息安全:

1、数字证书认证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简称为CA),通过数字证书解决身份认证中必须解决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问题,由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产生、分配并管理所有涉及网络资源的实体所需的身份认证数字证书。这部分内容可参见《通过数字证书确认用户合法身份》,本文不作重点论述。

2、特权管理基础设施(Privilege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简称为PMI),是一种支持很多应用系统的基础设施,它通过定义角色、用户、安全策略等,经过对用户的认证和授权,实现了对资源的管理以及对用户的访问控制,从而解决了信息安全中重要的权限管理的问题。这部分内容可参见《通过PMI实现权限管理》,本文不作重点论述。

3、电子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指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通常情况下,可由签名数据的审计部门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在相互监督的情况下共同完成签名数据的制作过程。待制作过程结束后,可将制作时的原始图像文件共同锁起来或彻底销毁。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电子签名数据通常与数字证书捆绑使用,通过数字证书的认证,系统密码和电子签名口令的验证来确保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其对应数据。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对电子签名的改动,从技术角度来说,是比较容易被发现的。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这点非常重要,它关系到电子签名能否起到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法律效力的关键,无论对数据电文内容的修改,还是对其形式的修改,都应能检验出来,并明显地标识。

电子签名,泛指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关联,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的身份,以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所陈述的内容。一般来说,对电子签名的认定,都是从技术角度而言的,主要是指通过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的身份及确保其内容和开式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从广义上讲,电子签名不仅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非对称性密钥加密”,也包括计算机口令、生物笔迹辨别、指纹识别,以及新近出现的眼虹膜透视辨别法、面纹识别等。目前,最成熟且普遍使用的电子签名技术是以公钥及密钥的“非对称型”密码技术制作的。

有人把电子签名分成数字签名和电子签章,分别对应手写签名和盖章;有些软件开发商也分成数字签名系统和电子签章系统,这是从报价策略、满足用户不同需求和应用规模来划分的,其关键技术的原理和实现方法是一致的。一个电子签名系统应包括以下功能:

1、电子制章:将手写签名、图章或图片等通过扫描或数码照相等方式,制成签名的数据文件,由电子制章子系统将它与数字证书捆绑,既可存放在印章管理中心,又可倒入IC卡或cKEY等(但不能倒出),只允许电子签名本人使用。

2、电子签名:能在Word、Excel、WPS等格式的电子文档上任意地方签署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图章上浮透明显示,效果如同纸质盖章或签名;支持多个单位或个人会签,签名前图章可移动。

3、文档验证:任何人都可以对文档的完整性进行验证,即如果签署后的签名、文档的内容或形式发生了变更,验证时则会提示文档验证不通过;验证不通过的图章通过增加横杠等形式来表示。

4、签名认证:认证所用图章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撤消签名:签署用户本人可撤消其曾经盖过的章,例如对图章位置不满意,可用此功能撤消图章后,移动到合适位置再签。但此功能只对原签署者有效;撤消签章只能从最后一位用户开始。

6、查看证书:查看签署者的相关资料。

7、查看签名时间:查看签署者签署文档的时间。

8、删除样章:无法用Del键删除样章,只能通过此功能删除样章。

9、文档锁定:文档锁定功能主要用于保护文档不被篡改。一旦文档被锁定,则文档将不可再更改;解锁时,首先认证操作人的身份,身份认证通过后再进行口令校验,两者都通过的情况下方可解锁。

10、打印份数设置:为了适用各种应用的要求,确保签名后的文档的打印可控性,最好能实现相对复杂的打印控制功能。

随着应用的不断深入和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签名系统的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增加,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但同时也给安全保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子文件(包括公文、公告、合同、订单、票据、设计图纸等)是通过电脑进行操作、传输、存储和处理的数字化产物,与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文件具有存储体积小、检索速度快、远距离快速传递及同时满足多用户共享等优点。随着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普及,越来越多的文件直接在计算机上产生和传输;但随着电子政务发展的同时,一些重要文件、公告的传送依然是白纸黑字盖上大红公章,信邮人送,没有充分发挥电子文件的高效率,其主要原因在于操作者担心电子文件在网上可能被人下载、复制、偷窥、篡改等,因此使文件发送者望而却步。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针对这一问题开发了电子签名系统,采用基于公钥的安全体制,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配合其它电子政务平台,使正式公文的网络传送成为现实,解决了电子文件保密、完整、不可否认等方面的要求。

随着网上办公和交易活动的增多,在有纸化办公向无纸化办公转变的历程中,传统印章已逐渐不适应信息社会的新形势。在这样的情况下,电子印章的出现使权力与权利人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就像不可能放弃电话、电子邮件,固守着传统的邮局一样,人们也不可能回避电子签名带来的影响。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它将对各种商业行为和公众带来法律保障。电子签名有可能引发一场类似电子邮件逐步替代大部分传统邮件一样的变革。有信息专家认为,电子印章的出现和普及,是实现信息传递流程全程电子化的最后一环,是彻底实现“无纸化办公”的前提条件之一。随着“无纸化运动”的推进,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文件越来越多地替代了纸质文件,这也使电子签名部分取代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成为必然的潮流和趋势,如同电报取代驿站、电话取代电报、电子邮件取代寄信一样,电子签名将成为信息技术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数字资产从何而来

1、资产无处不在。你的工厂、你的农场、你的房产、你的汽车、你在银行里的存款以及你购买的基金、保险、黄金等等统统是你的资产。你的生命体、你的信誉、你的教育、你的技术、你在朋友圈的言论,都可以是你的资产。

2、数字资产通俗讲就是被数字化的资产。要弄明白数字资产又要先弄明白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互联网大数据登记、存储和流通技术,它的特点是去中心化、点对点传输、并列式存储、网格化计算、无法被修改。

3、数字化是数字资产登记、储存和流通的形式,数字资产的特征描述被放置在区块的header部分,并且用时间戳盖作为证明。在区块的body部分储存的是此数字资产的流通信息。并且所有的流通数据不可以篡改,永远可查。流通时的价格,交易主体都清晰可查。

4、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数字资产属于互联网经济范畴。传统经济里的基金、股权、银行卡等不是数字资产,银行卡、微信支付等最多只能叫做电子货币。

5、IT经济也不是互联网经济。许多搞IT的都自称是从事互联网专业的。其实,互联网才刚刚开始。互联网的本质是人类心智的链接,是互联网背后的互联网。

6、只有互联网经济时代才有数字资产,为什么要走进互联网经济时代?是因为目前传统经济发展的逻辑,经济的规律。因为大家已经感受到传统市场失灵,接下来是资本失灵,它已经很难再扩张。资本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四种形态。现在产能过剩就是产业资本玩不转了;商业资本是品牌模式终端营销广告这些经营在收缩,表明商业资本在失效;金融资本是你拥有多少股权能拿多少贷款能调动多少资金,现在资金找不到出路,说明金融资本也失效了;社会资本就是掌握社会制度、规则、结构形成政策补贴减税免税等,现在这些作用也不明显了。政府提倡互联网,互联网是虚拟的,它跟机制相关跟规则无关。它的经济形态跟传统有什么不同?互联网资本形态是去中心化的,一切资源社会财富终究变成数字资产。互联网时代没有数字资产相当于工业时代没有信用,未来一定是生活在数字时代。

7、说到这里,要回头想一下我们说了些什么?以上我只是想告诉大家,不是什么都是数字资产,只有互联网经济范畴中用区块链技术数字化并在互联网里面流通运行的资产才是数字资产。未来一切资产都将变成数字资产,但当下的资产大多数仍是传统资产,并不是数字资产。因为数字资产具有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效用递增,能够在信用体系内闭环流通创造新的价值,所以目前以数字资产名义的各种庞氏骗局泛滥成灾。接下来我为大家继续剖析数字资产的真相。

8、首先,数字资产是一种效用,它并非一定是资产的本身、全部。举几个例子来解读,大家就明白了。比如你的林场加入了一个互联网养殖项目,你已经种植了铁山楂果树,这一部分是你的私有资产,并没有加入互联网养殖项目,就不是这一项目的数字资产。你只是提供了林场的那部分你并没有利用的养殖功能给了互联网养殖项目,所以,只有林场的养殖效用才是互联网养殖项目的数字资产。又如我们的私家车加入的的打车,也不是车子的全部价值是的的打车平台的数字资产,因为的的打车平台并没有要求拥有车子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它只是利用了你车子的剩余乘载能力,所以只有剩余乘载的那部分效用才是的的打车平台的数字资产。只有把你的林场或你的车辆的全部效用都加入到互联网项目,林场和车辆的全部资产才属于数字资产。

9、数字资产属于互联网经济范畴,他具有自身的特有基因:

10、1,数字资产是作为一种流以自洽的形式构建成一个社会型互联网项目或者叫池。在这个项目里数字资产表现为三种形式:极客构建生态系统,表现为智能资产,它为项目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廉价的对接信息流和信用流;创客用数字资产的形式为威客提供服务流;威客用数字资产的形式为创客提供资金流。产业互联网正是由无数各种各样的流自洽构成的池。

11、2,数字资产的价格和价值必须分离。数字资产是在互联网上构建项目或系统来流通运行。互联网因为去中心化,必然导致互联网项目打破原来边际,产生瞬间爆发、野蛮生长的效果。而且因为边际成本降低甚至为零成本,导致数字资产的价格降低甚至为零,而价值因为边际效用增加而增加,从而实现其价格和价值相互分离。所以有专家分析互联网时代有可能成为零成本时代或者叫做免费时代。

12、3,数字资产是一种隐形资源或者存量资产。互联网经济一定是从传统经济的边界外开始,它不会参与传统经济的竞争,互联网经济的竞争一定是系统的竞争。互联网时代数字资产是通过互联网生态系统零成本释放的各种社会隐形资源和存量资产,从而改善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通过建立各种新的机制,履盖传统经济的各种痛点,使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13、所以,数字资产是一种具有思维、具有基因的资产,它的流通运行将发挥社会治理机制的作用,它将为互联网时代构建新的信用体系和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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