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撮合交易平台

很多朋友对于数字经济撮合交易平台和发展数字经济应抓住数据要素市场化这个关键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发展数字经济应抓住数据要素市场化这个关键
  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3. 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新引擎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发展数字经济应抓住数据要素市场化这个关键

1、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具有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有价值的数据资源是催生和推动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基础。在数据挖掘、脱敏、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数据资源实现高效利用,将极大地推动创新、加速产业升级。另一方面,数据对其他生产要素也具有乘数作用,可以利用数据实现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对接、创新价值链流转方式,放大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在社会各行业中的价值。善用数据生产要素,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新动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因此,利用好数据要素是驱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

2、数据要素极为重要,必须重视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更为合理地挖掘数据资源、提高数据利用效率。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首先,数据的资产地位在法律层面尚未确立,数据没有法定的资产身份,这对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形成了制约。由于不能被作为法定资产,数据的资产价值无法体现在会计报表上。由于国家没有涉及数据权属问题的法律法规,现实中关于数据怎么确权争议很大,因为数据资源参与的主体多、权利关系复杂,在现有框架下难以有效解决复杂的数据确权问题。其次,存在数据资源的垄断现象。现实中的数据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标准化数据采集难度大、成本高,数据市场存在的壁垒导致数据市场垄断现象,这不利于数据进行共享。最后,数据流通交易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涉及数据存储管理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等的安全问题频频爆发。

3、在经济数字化、数据经济化的必然趋势下,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必须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4、加快数据立法,营造良好环境。以法律的形势确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的法律定位,为数据的生产、流通、共享、使用等营造良好环境,这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通过数据立法,明确数据权属的主体资格,明确规定数据的收集、使用、管理权限,明确各类经营者收集数据的合法途径,平衡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通过制定国家层面数据开放及共享的法律制度,明确数据开放及共享的范围、标准、条件、方式、责任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商业数据的流通规则,对损害企业商业利益、信息网络安全、用户隐私、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不当获取及使用行为予以规制,以维护正常的数据流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数据安全防护等制度,通过对数据平台基础设施层、数据层、应用层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安全防护与预警、安全监控与分析、事件响应及处置的有效结合。完善数据犯罪相关立法,明确数据窃取、滥用与误用的刑事责任,加大对危害数据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

5、统一标准和平台,促进数据共享。实现数据共享,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是关键。为此,应加强数据标准化的顶层设计,逐步统一数字化基础设施、底层技术、平台工具、行业应用、管理和安全的数据标准体系,统一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标准资源,建立并不断完善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标准体系。加强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推动数据传输交互,推广各层级统一的数据交换架构,制定关键设备数据接口标准。加快建设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确立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性规则,包括明确数据开放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等。推动数据高质量汇聚,建设国家数据采集标注平台和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多源异构数据的融合和存储,提升基础设施的互操作性,提升数据采集的效率和质量。

6、探索确权和定价制度,促进数据交易。政府应组织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联合开展数据确权及价值量化评估的理论研究,建立通用的确权制度及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模型。加快建立数据确权机制,建立数据确权基本框架,明确数据权利类型,确定数据权利主体。建立数据定价规则,研究开发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模型,探索建立成本定价和收益定价、一次定价与长期定价相结合的数据资源流通定价机制。建立包括数据交易撮合、交易监管、资产定价、争议仲裁在内的全流程数据要素流动平台,营造便于数据要素流通的市场环境,简化数据市场准入机制和备案制度,降低数据领域创业型企业的准入门槛。

7、加强协同治理,确保数据安全。数据保护的核心不在于“数据”本身,重点在于如何规制数据的控制者对公民或企业数据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行为。完善数据资源分级分类治理的准则,确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机制,结合不同类型数据属性和安全防护要求,明确数据资源提供方、使用方、监管方等各方主体的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强化数据安全技术,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要求,加快数据安全监测、加密传输、访问控制、数据脱敏等安全技术攻关。建立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协同治理模式,强化数据安全治理的顶层设计,确立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标准,实现数据安全风险总体可控;加强数据安全执法,推动建立数据安全治理国际合作机制,严惩重点领域数据违法犯罪行为。行业组织应立足数据安全与数据应用的协同发展,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不断优化数据的行业安全标准体系;开展行业数据安全治理水平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保护个人数据安全的举措与成果。

8、《光明日报》( 2021年07月20日 11版)

9、作者:俞林(中国社会科学院西部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4、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5、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6、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7、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8、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9、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10、(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11、(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12、(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14、(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15、(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16、(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17、(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18、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三、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新引擎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光纤宽带用户加速推进,截至去年底,我国光缆总长度达4358万公里,4G网络覆盖持续扩大,4G用户总数达到11.7亿户,全年净增1.69亿户,5G核心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取得突破,IPv6规模部署提速。

一批基础性、战略性的基础数据库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62个部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数字经济下,新模式新业态孕育而生,带动配套服务业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灵活就业机会。

数字经济是新时代全球产业竞争的制高点,积极布局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主要国家的共同选择,全球数字经济正在以超出预测的速度呈指数比例地扩张。主要国家依靠数字经济抢占全球竞争制高点的态势更加明显:

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11万亿美元,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为3.8万亿美元,日本为2.3万亿美元,英国为1.43万亿美元。

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为59.2%,英国为54.5%,日本为45.9%,中国为30.1%。

三、数字经济发展速度高于GDP增速。

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增速高达6.8%,同期GDP增速为1.6%,日本数字经济增速为5.5%,同期GDP增速为0.9%,英国数字经济增速为5.4%,同期GDP增速为2%,中国数字经济增速高达16.6%,显著高于同期GDP6.7%的增速。

人民网-世界互联网大会蓝皮书: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新引擎

人民网-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新引擎数字中国迈向美好未来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410890.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