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数据交易平台如何审查这个问题,数据爬虫行为如何合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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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块链的应用场景有哪些区块链证据如何审查
1、区块链是一种通过块链式的数据结构实现的分布式账本。
2、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将账本数据打包为区块,并采用密码学技术组织成链状数据结构、在全网进行确认和验证。通过这种手段,实现防伪造、防篡改和可追溯等特性,使得平台生成和存储的电子数据被篡改或灭失的可能性趋近于零,从而建立起一种去中心化的信任结构。
3、近年来,国内外各行业的技术力量纷纷涉足区块链领域,在司法存证、政务管理、金融贸易等场景的应用得到迅速拓展。以区块链技术存储或生成的电子数据也开始作为证据出现在诉讼活动中。
4、在海事司法中,可能涉及区块链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场景主要包括两类。
5、电子文件、即时通讯记录、网页信息等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存证平台加以固定,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
6、通常,在存证平台存储的文件数据,可以生成存证证书,载明文件名称、存证时间、文件哈希值等内容。
7、在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时,需一并提供文件数据和证书,通过存证平台的验证入口对文件数据和哈希值加以验证,若显示验证一致的,可认为文件数据未经篡改,与上链存储时一致。
8、以易保全存证平台为例,可提供网页、视频、文件等不同类型的存证服务。
9、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证书可用于验证文件是否未经篡改。根据客户需求,还可以出具平台实体证书或联合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10、例如中远海运集团等国内外航运企业开发的区块链提单平台应用、上港集团开发的港口区块链无纸化换单平台等,为航运各个环节的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公平的交易服务,已基本实现了业务的广泛覆盖。
11、在诉讼中,相关平台生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司法存证应用相比,这些应用平台数量更庞大、功能更丰富、数据信息来源也更为多样,相关的区块链证据审查将会更为复杂。
12、以上港区块链无纸化换单平台为例,可提供办理提箱计划、查验计划、进港预录、预约取票等服务,还能直接查收海关、国检、理货、放箱、换单等信息。
13、面对技术应用迅速席卷而来的发展趋势,建立相应的区块链证据审查规则势在必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及真实性审查标准。
15、此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核验一致可推定未经篡改,以及出现相反证据时的判断标准。
16、由于上述的规则相对较为原则,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套符合区块链证据特性的证据真实性审查认定指南,为法官采信区块链证据认定事实提供指引。
17、上海海事法院结合海事审判领域中的区块链证据审查需求,制定的《区块链证据审查指南》,吸收现有规则和司法实践做法,提炼出审查思路和要点提示,把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细化为“平台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内容”三个层次。审查流程可以用下图的简要概括:
18、第一层:区块链平台技术可靠性审查
19、即判断平台是否采用区块链技术存储或生成数据、平台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数据被篡改。
20、这一步骤实际包含两项内容,第一项是核实平台是否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第二项是区块链平台能否达到安全性要求,有效避免数据被篡改,从而确保实现“技术自证”。
21、在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可参考下列要点综合判断。
22、?第一项对于区块链平台的识别,能够初步排除因当事人对区块链概念理解偏差而将其他证据归入此类的情形。在目前区块链应用的基础认识尚未普及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23、应注意识别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特征与辅助技术手段,如去中心化、链式存储以及非对称加密属于区块链平台的核心特性,而哈希值验证、时间戳等技术虽然也属于区块链平台应用的技术手段,但也会被应用于其他平台,仅凭借这些技术应用不能作为识别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标志。
24、比如常见的存证平台的网站页面,会突出显示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服务。下图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发的区块链平台页面,列明了采用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和平台规模等信息。
25、审判实践中,曾有当事人提交一份电子文档作为证据,并称其已在某一境外区块链平台存证。文档所附的网站声明称,文档已于某日某时上传至平台,可登录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查询文档信息,还附有验证文件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的哈希值。
26、经核实,该网站提供的哈希值仅用于提供非对称加密的验证功能,而未显示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搭建或具有相关特性。
27、因该证据未能体现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数据,故应作为普通电子证据而非区块链证据进行审查。
28、?第二项关于区块链平台安全性的审查,不同类型的平台审查要求也有一定的区别。
29、为便于实践操作、提高审查认定的效率,可分为司法区块链平台、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区块链应用平台三种类型,对照相关的审查要点。
30、其中,“区块链应用平台”可以作为航运领域的区块链提单、无纸化换单等应用平台对应的“规则接口”。
31、在各类平台中,司法区块链平台通常由法院、公证处等机构共同搭建,通常认为平台提供的存证服务较为可靠;又如许多第三方存证平台在知产和互联网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这些平台的技术可靠性通常不存在争议,已经在大量生效裁判中得到认可。
32、需要谨慎审查的主要是新开发的应用平台和应用较少的存证平台,当事人可能会对平台资质和可靠性提出不同意见,在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人参与等手段确认技术可靠,排除数据被篡改等情形发生的可能性。
33、即确认电子数据是否存储或生成于区块链平台,且被完整、规范地提取或保存。
34、《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均认可了区块链技术能够确保数据可靠性、真实性的特性,确立了上链后的电子数据核验一致可推定未经篡改的规则,免除了另行办理公证等手续的要求。
35、例如在区块链存证平台,可凭借存证证书载明的存证编码等信息,通过平台的验证渠道,核验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且与存证时保持一致。
36、区块链提单、区块链无纸化换单等应用平台,可由法官和当事人登录平台账户、进行存储或生成电子数据的在线核验。
37、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可以保证上链后的电子证据不易被篡改,但却不能当然保证上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38、因此,对于上链前后的电子数据真实性,需要以上链为分界点区别处理。
39、?对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仍需要加以证明,目的在于防止区块链证据的“原始失真”和“原始恶意”,进而从源头阻止虚假证据的链上存储。
40、若当事人主张电子数据上链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应当予以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41、若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且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42、?对于上链后的电子数据,包括区块链存证平台存储的数据和区块链应用平台生成并存储的电子数据,经技术核验一致的,可以推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3、当事人对上链后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在确认平台可靠性的基础上,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44、电子数据的上链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
45、电子数据的提取、传输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46、电子数据经与上链前原始数据比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47、电子数据是否在平台正常的运行中自动产生并存储;
48、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49、在这些因素之外,上链的电子数据在提取和存储时的规范性也会影响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属于区块链证据应用的潜在要求。可参考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等进行电子数据的采集、存储和提交操作,避免因操作流程不规范,削弱证据的可信度。
50、即核实电子数据体现的内容是否真实。
51、在完成前两层审查之后,符合要求的电子数据可以被推定为真实可信。此处的“真实”代表平台存储的数据代码未被篡改,并不直接等同于数据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还需要审查核实二者是否相符。
52、比如提单中对货物情况的记载数据与系统原始记载状况一致,这一数据与现实货物状况是否吻合、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还有待进一步审查。
53、第三层的证据内容真实性审查,目的就是确认数据体现的案件事实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能否形成内心确信并得到采信。
54、既要认识到区块链技术不易篡改的特性
55、同时也应充分认识技术应用的局限性
二、数据爬虫行为如何合规
由于网络数据爬取行为具有高效检索、批量复制且成本低廉的特征,现已成为许多企业获取数据资源的方式。也正因如此,一旦爬取的数据设计他人权益时,企业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数据爬取行为的相关概述、数据爬取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数据爬取行为近期典型案例,探讨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要点。
数据爬取行为是指利用网络爬虫或者类似方式,根据所设定的关键词、取样对象等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并对抓取结果进行大规模复制的行为。
使用爬虫爬取数据的过程当中,能否把握合法边界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近些年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对各种数据的刚性需求,使数据行业游走在“灰色边缘”。面对网络数据安全的“强监管”态势,做好数据合规、数据风控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爬取行为进行专门规制,而是根据爬取数据的不同“质量”,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李某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川3424刑初169号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之后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之后编写客户端查询软件,由李某通过QQ、淘宝、微信等方式,以300-3000元每月的价格,分省市贩卖数据库查阅权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李某、王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2021)沪0104刑初148号
本案中,益采公司在未经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李某授意,益采公司部门负责人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分工合作,以使用IP代理、“X-sign”签名算法等手段突破、绕过淘宝公司的“反爬虫”防护机制,再通过数据抓取程序大量非法抓取淘宝公司存储的各主播在淘宝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UV等数据。至案发,益采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后对外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高某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第285条第3款对该罪规定如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列举了“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等类型的程序、工具。
典型案例:陈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21)粤0115刑初5号
本案中,被告人陈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刑法》第253条中规定了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周江翔、袁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浙0106刑初437号
本案中,被告人周江翔系魔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袁冬系魔蝎公司技术总监,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相关程序设计。魔蝎公司主要与各网络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网络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魔蝎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魔蝎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淘宝、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魔蝎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分别系对被告单位魔蝎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典型案例:谭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2020)京0108刑初237号
本案中,被告鼎阅公司自2018年开始,在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负责管理或参与运营下,未经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后,在其推广运营的“鸿雁传书”“TXT全本免费小说”等10余个App中展示,供他人访问并下载阅读,并通过广告收入、付费阅读等方式进行牟利。根据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并经勘验、检查、鉴定的涉案侵权作品信息数据、账户交易明细、鉴定结论、广告推广协议等证据,法院查明,涉案作品侵犯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03部,侵犯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9部。
法院认为,鼎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典型案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两原告系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某新媒体公司系某网站经营者,利用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文章等信息内容数据,并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公众号信息搜索、导航及排行等数据服务。原告诉称,被告利用被控侵权产品,突破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措施进行数据抓取,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爬取的文章并非腾讯公司的数据,而是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且其网站获利较少。
法院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原告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当前关于爬虫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其中涉嫌违反第27条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该法第63条对违反第27条还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对违反27条规定受到处罚的相关人员也作出了任职限制规定。
此外,《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对爬虫适用作出了限流规定:“网络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同时,第37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1、如果目标网站有反爬取协议,应严格遵守网站设置的 Robots协议。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的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该协议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权;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Robots协议代表一种契约精神,互联网企业只有遵守这一规则,才能保证网站及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侵犯。可以说,无论从保护网民隐私还是尊重版权内容的角度,遵守robots协议都应该是正规互联网公司的默之举,任何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2、合理限制抓取的内容。在设置抓取策略时,应注意编码禁止抓取视频、音乐等可能构成作品的、明确的著作权作品数据,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网站批量抓取其中的用户生成内容;在使用、传播抓取到的信息时,应审查所抓取的内容,如发现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停止并删除。对于内部系统数据,严格禁止侵入。
3、爬取行为不应妨碍网站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当合理控制爬取的频率,尽可能避免过于频繁地抓取数据,特别是如果超过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的“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的要求,就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的要求,及时停止数据抓取。
(二)爬取个人信息时恪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在我国,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与规范之中。网络经营者拟爬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取得个人用户的事前同意为原则,避免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爬取信息。同样地,数据接受方也应当对以爬虫方式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了解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共享个人信息数据。
(三)爬取商业数据时谨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数字内容领域,数据是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内容平台经过汇总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往往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非法爬取行为在某些具体应用场景下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对于双方商业模式相同或近似、获取对方的信息会对对方造成直接损害的,企业应重点予以防范。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则应当谨慎使用爬取获取被爬取网站的数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部分企业通过数据爬取技术更加高效地获取和深度地利用相关数据,从而弥补企业自身数据不足的现状,支撑企业的商业化发展。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网络爬虫如何爬取信息数据才是合法的?”“爬取数据时如何做到合规?”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合规指引,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全面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备案信息如何审查备案信息如何审查通过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政府规章除外。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事事有必要、事事有准备、事事有审查、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政府部门或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出具的文件;
(五)省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出具的文件。
前款所称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称为发布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和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和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不加通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五)具体事项的公告、通知、通告和行政决定;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政府部门或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称为备案机关。
第七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送备案,并按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
(一)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和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政府部门或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备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生效日期和发布形式。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布机关提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第十条备案机关应当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二)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非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的;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备案机关同意,备案机关将向发布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构反馈办理情况;出版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备案机关应当报请备案机关修改或者撤销。
在发布机关自行纠正之前,备案机关认为继续实施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请备案机关决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传真、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备案机关申请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审查事项和理由等。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备案机关负责审查。
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仍需实施的,由发布机关进行评估,并按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机关。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发布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提交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备案机关定期对发布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检查时,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所发文件的目录、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根据需要。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条出版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机关可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效能警告或者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备案机构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效能警告或者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建局查询楼盘已备案是什么意思?
是指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住建局产权监理处已经登记备案,通常也叫做网签,住建局都会有一个商品房网上查询公众平台,业主可以通过这个查询平台查询整个城市所有商品房的信息,包括所有商品房项目小区的面积,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比,预售许可证,每个楼栋已经销售套数,还未销售套数,银行抵押情况,这些数据都是向社会公开的,网上备案成功后,说明商品房买卖已经完成,业主的权利也有了合法的保证!
1、网上申报。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依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表示这是网签状态的交易,这样就可以到房屋管理局转移产权了,没有特殊的情况这个房子不能再进行交易。已备案,则是网上签约成功后,开发商进行备案程序操作,备案通过房管局审核,产生备案登记号,显示在合同内页右上角。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各持所需的份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所签合同受到房屋管理局监管,网签备案标志着商品房买卖流程合同签定环节完成。而且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本网合同备案查询信息来源于房管局,备案查询结果则表示所签订的合同已经受到监督,可以预防一房两卖或开发商将已售房产再抵押的现象。
1点击手机上的【交管12123】,若无,可在手机的【应用商店】下载安装。
2打开后,点击屏幕上部的【驾驶证】。
3第一次使用需注册,点击【注册】。
4输入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手机号码、注册省市,并设置登录密码,然后点击【同意协议并继续】。
5系统提示:【请对准脸部确认身份】,开始进行人脸识别。
6人脸识别成功,注册成功,系统直接进入【登录】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和登录密码。
7屏幕上部的【驾驶证】信息处,直接显示累积记分、清分日期,点击进去。
8系统显示【已备案驾驶证】的信息,包括: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证有效期、审验有效期、下一清分日期、累积记分、证件状态等信息。
异地就医备案怎么样算备案成功?
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上提交备案信息后,可以看到备案人的基本信息。点击【查看备案记录】,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状态。
若参保地的备案方式为“自助开通”,备案提交后,无需审核即可查看备案结果。
若参保地的备案方式为“快速备案”,备案提交后,需要等待审核,预计2-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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