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交易平台方案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数据确权交易平台方案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数据确权暂行管理办法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数据确权暂行管理办法
  2.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3. “数据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一、数据确权暂行管理办法

数据产权清晰明确是保证数据高效流通、使用以及资产化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为确保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企业权益和公共安全,最大化的推进数据资源的生产和利用,制定鄂州市数据确权有关制度。

数据采集包含企业在各大平台网站上的数据挖掘、政府部门对政务数据的汇集等过程,数据采集的主体都应遵循合法正当、知情者同意、合理必要原则。

明确数据采集主体资格,对数据采集主体进行约束和规范;明确采集数据的性质和范围,规范后续数据的储存、保密、应用;采集数据的过程要正当合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1、数据采集告知内容清晰明了。告知的形式应当显著明了,重点关键内容要醒目,应避免采取专业度过高的术语。

2、数据采集目的清晰描述。详细告知采集本身、采集后续应用目的、采集不确定性和风险隐患等。对存在的隐患风险加以提示,杜绝刻意隐瞒关键信息避免被采集拒绝授权。

数据采集应当确保采集的必要性,避免过分采集或循环采集,造成数据浪费。

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有关司法部门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数据的创造者、采集者、应用者在数据的不同阶段和形态的数据权属关系,并及时公示,在公示期间对数据权属关系存在异议的应组织相关专家共同确认。

所有数据都是以原始数据为基础,而原始数据一般都是因用户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囊括了众多个人隐私信息,此外其他组织机构获取并形成数据库的数据主要也是个人数据,所以数据权利具有人格权属性。数据人身权主要包括数据知情同意权、数据保密权、数据修正权、数据删除权。

1、数据知情同意权。数据主体有权知悉与同意数据经营者收集、处理和使用自己数据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2、数据保密权。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经营者保护其敏感信息不被泄露而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权利。

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经营者依据客观情况及时补充、修改、完善其个体数据,以维护其个体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全面性的权利。

4、数据删除权。数据源体有要求违反规定或约定收集、处理、使用其个体数据的数据经营者删除其个体数据的权利。

用户基于个人信息所享有的财产权主要是指数据所有权,即用户基于对个人信息的所有而享有的对数据进行运用和收益的权利。

四、结合数据的多重属性分别确权

个人数据涉及的范围较为宽泛,大到个人消费数据等社会行为轨迹,小到个人年龄、体重、身高等生理状态。数据主体个人享有个人数据所有权,其他主体在获取、使用以及交易数据过程中必须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2、企业享有去个人化数据的所有权。在个人数据上进行加工处理后,切断了与特定原始数据主体之间的联系并且无法再次识别后的数据应该归企业所有。

3、公共数据归属于政府。政府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阶段所收集到的公共数据,应该归属于政府,由政府主导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的价值,带动传统产业的升级更新。

(二)区分数据内容产生方式分别确权

1、原始数据。没有经过加工处理的初始数据应该归该数据的生产者所有,其他数据主体在收集、应用、出售过程中都必须征得其许可。通过用户协议的方式将个人数据授权给其他主体或者平台使用原始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并不因为授权而转移,只要数据未进行匿名加工处理,数据主体始终是其所有权归属人。

#3img4#、衍生数据。数据控制者通过技术手段在收集到的原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清洗、匿名

加工等处理后,再经过系统计算筛选整理,通过整合加工等手段处理后所产生的数据的权利应该归于数据控制者所有。数据控制者应该对匿名化技术标准要求进行严格规定,并对隐私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避免因数据经过更新升级和加工后原有效果可能被消除,个人信息会出现再次被识别滥用的危害。

数据的发展阶段,可以分成数据挖掘阶段、数据存储、分析阶段和数据应用阶段。数据挖掘阶段,数据挖掘者享有该阶段数据的归属权;数据存储、分析阶段,该阶段的数据权利依据契约进行产权确认;数据应用阶段,该阶段数据界定为公共产权,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应避免由于私有化造成数据垄断现象,阻碍数据的自由流动。

二、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正式实施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试点。它的出台不仅为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产权提供了保护,也对国土资源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位置服务的地理信息系统及其相关服务能够准确地整合各部门庞大且标准不一的信息数据,实现国土土地资源高效、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为不动产登记全面开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持和实施基础。《条例》第23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所谓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简单来讲,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起的支撑整个不动产登记体系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的建立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此外,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有将其登记的信息纳入统一的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义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为四级,分别是国家、省、市、县。

2、这四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信息共同构成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基本数据,是信息平台的基本组成。《条例》之所以明确规定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一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现实需要,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减少信息登记错误的发生率,提高登记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二是符合统一登记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为各级、各地区登记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登记信息共享创造技术条件;三是为登记信息的异地査询和实时共享提供了可能,方便群众;四是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现监管职能。

三、“数据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时至今日,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资料,早已成为共识。

对企业来说,数据是企业发展的燃料和动力,数据对企业是“多多益善”。

对大众来说,数据涉及隐私与安全,数据对个人来说是“越少人知道越好”。

“当前数据交易的主要矛盾是在人们对数据安全的日益重视与企业对数据的无限追求之间的矛盾”

然而,这只是摆在明面上的矛盾。

实际上,数据交易还存在其他问题和矛盾,更需要解决。

数据要交易,首先要确权,从法律层面说,数据要么归个人所有,要么归企业所有,要么归政府所有。

比如汽车数据(里程数,行驶记录,加油记录等),这些数据理论上归车主所有,但应用又是汽车品牌方在应用……

再比如你在微博上发了一段话,这段内容是属于你,还是属于微博平台呢?

最明显的是剁手党在电商平台购物生成的数据,这个是属于个人、还是网店、还是平台呢?

数据要真正有价值,量(体量)、全(完整)、齐(维度)缺一不可。

理论上说,很多数据所有权都归个人所有,但个人所拥有的单一数据,几乎没什么商业价值。

所以很多平台在用户注册时,都会让用户同意一些条款,把数据使用权转让给平台,而且多数是无偿使用(如果用户不同意,用户无法注册),目前确权这个问题基本靠使用权转让的方式解决,就像土地是国家的,使用权在个人,在房地产商。

除了确权,数据还有隐私和安全。

之前说过,数据是对过去人们行为的描述与记录(参见:一张图带你搞懂大数据),它描述了“谁”过去“怎么样”。

现在合规的数据交易,交付出去的数据基本上是“不告诉你是谁,只告诉发生了什么”

比如,数据记录26岁的张三,电话号码:133****3333,11月11日在淘宝买了一双298的鞋。

但交付出去的数据是,26岁的dl1,电话号码:#shdhfnahgjjeu,11月11日在淘宝买了一双298的鞋。(属于个人信息的都会处理,专业术语是:供需各方形成不同标记,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

现在合规的数据交易,基本上都是这么保护个人的隐私,而数据的价值依然还在。

作为驱动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数据是商品,也是资产,属性很复杂。

说它是商品,因为它可以转让、加工、流通、交易;

说它是资产,因为它并不单独存在,一定要依附一些使用场景,才具有价值;

关于商品这个很好理解,就不举例了。

关于资产这个简单解释下,还是拿汽车数据为例,设备厂商采集汽车设备运转数据,知道这个设备状态如何,还有几年寿命,可以及时维修替换,替车主解决了安全风险,替厂商降低了维修成本和优化产品升级,替企业维护了品牌声誉,这个数据价值很大,用处很多。

拥有汽车数据的供应商,如果把数据放交易平台出售,如果不是行业相关,比如电商可能就不感兴趣,也觉得没什么价值。

但保险公司就觉得非常有价值,保险公司有汽车大数据后,他可以针对不同车型、车龄的车,有的放矢的推荐不同车险。

举这个例是想让大家理解:数据的定价与估值没有明确的可参照标准,你眼中的金矿,可能是其他人眼中的废矿。

目前只能依赖市场调节,处于一个前期动态调节阶段,我们相信和商品一样,数据流通多了,交易多了,数据定价也会逐渐清晰。

现阶段,卖家自己心里要有数,这个数据卖给别人,能产生多大价值。

买家心理也要有数,这段数据我买了,能给我创造多大价值。

而越是这个时候,数据交易平台的意义和价值就出来了,交易平台的最大意义在于提供信任担保,促进数据交易的快速高效进行,加速数据交易市场的成熟,让数据产生更多价值,在交易早期,有一个高可信赖、高易用性的数据交易网站再好不过。

发源地大数据交易平台,也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而努力着。

数据交易除了面临数据确权和数据定价两个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是数据规模。

简单点说就是,目前这个市场还没有足够多可以流通和交易的数据,规模不够大,数据市场在培育,但大家突然发现,数据没那么多。

1.市场有足够多的需求,但没完全表达出来。

绝大多数企业都有数据需求,这是一个需大于供的市场,但尴尬的是,绝大多数企业并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和方式获取数据,很多人不知道数据已经可以合法交易了,需求方不知道有数据交易平台的存在,也就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数据需求,从而导致数据规模做不上去。

比如我想开商场,我想开店,我要确定某个地方的人流量,周围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这个很难统计;

还有就是数据孤岛的存在,比如淘宝不会把自己的电商数据给腾讯,腾讯也不会把自己的社交数据给淘宝,百度也不会把大家的搜索数据给腾讯或阿里。

除了数据采集,还有数据清洗,整理,储存等一系列问题。

两个因素相加,导致数据规模不够大,市场上可供流通交易的数量少。

还好这不是一个恶性循环,我们已经看到,从人员配备上说,越来越多大学开设了大数据专业,越来越多人投身于数据采集与数据分析、数据挖掘这类业,而越来越多适用于普通人的采集工具也在流行开来。

(了解数据采集,学习数据采集,参见:周五,告诉你一个我从不加班的秘密)

从政策层面,政策也在鼓励推动大数据交易。

从市场上看,数据公司也在细分,有人专注采集,有人专注分析,有人专注给数据解决方案,我们发源地大数据交易平台则专注推动数据交易的流通,培育催熟市场。

因为存在以上困难,现阶段数据交易还不是“想买就能买”。

但这些困难都是阶段性困难,不是迈不过去的坎,确权可以通过政策法规、技术手段去解决,估值可以通过市场去解决,规模可以通过行业发展,大家一起去解决。

乐观点说,随着大数据相关产业日趋成熟,大数据应用逐渐丰富,人们逐步重视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大量数据的产品化、标准化将逐渐不是问题。

而数据交易平台,也能很好的解决数据流通过程中供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终帮助大家“想买就能买”。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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