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交易平台骗局揭秘案例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旅游交易平台骗局揭秘案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旅游交易平台骗局揭秘案例以及在线旅游的曝光案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在线旅游的曝光案例
  2. 有没有人有旅游管理学的案例分析的答案呢!!!急急急
  3. 导游考试案例:旅游不成行,旅行社如何赔偿

一、在线旅游的曝光案例

1、2014年,在线旅游拼杀得十分惨烈,出现规模极速扩张与全行业亏损的奇观。恶性竞争不仅使企业陷入亏损,还经常伴随着服务品质的“大打折扣”,引发各种投诉,比如:

2、2014年年底,经济之声《天天315》节目报道了消费者的投诉,称其报名了某在线旅游网站的欧洲高端旅行,但是却遭遇行程景点缩水、拿假餐厅冒充米其林一星等情况,要求赔款时对方却反应冷淡。

3、早在2011年,北京市工商局就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目前,旅游行业监管还集中在线下的旅行社、景点,专家指出,在线旅游的灰色地带亟待规范。各大公司都在拼钱烧钱想要突围,但明明可以突围的服务却都做得不太好。在线旅游的灰色地带,规范在即。

4、2014年1月10日,央视财经频道“第1时间”《退票费高达90%网上订购机票套餐需谨慎》中报道,某消费者购买了某在线旅游网站推出“机票套餐”,但是退票时却面临高达90%的退票费,消费者质疑道:“按一般航空公司的规定,除了特价机票,一般机票退票费为票价的10%-20%,对于旅行套餐的退票费为何高达90%”

5、2014年2月14日,春运期间消费者们由于大雾、行程变更等不得不改签,却被告知不得退改签、或者需要支付高达70%-90%的手续费。报道中写道,退改签牟利成为灰色地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有没有人有旅游管理学的案例分析的答案呢!!!急急急

第一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一、旅行社的设立

1.(1)Y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处罚依据是《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不同可列表比较如下:不同点分社

只限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

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但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仅限于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资金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增加质量保证金5万,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

与设立社统一人事、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与设立社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2.(1)ABC(2)ABC(3)ABC(4)AB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经营规则

1.(1)本案是一起严重的甩团事故,市旅游局对旅行社处以25000元的罚款,其依据是《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包括如下几条:不得做虚假的广告宣传,不得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

2014年度细分行业报告汇集制造行业报告互联网行业报告农林牧渔行业报告

国家和地区旅游,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介绍和安排含有违法内容的旅游项目,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合作应签订合同,应选择有资质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等。

3.(1)BD(2)ABCD(3)ABCD三、旅行社的管理

1.(1)F旅行社有以下违规行为:○1未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聘用了未

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的导游人员;○3提供的导游服务不达国家标准(不讲解或讲解差);

○4缩短游览时间;○5欺骗游客购物。

(2)F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损失,但仅限于导游服务费和在增加的购物点里所购物品的价款。洪某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诉求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3)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A(2)C(3)B(4)D(5)B 3.(1)ABCD(2)ABC四、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1)G旅行社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首先,宾馆在卫生间张贴着“小心滑倒”的提示语,已经履行了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并无过错。其次,原告范女士系成年人,在其淋浴时自身应有安全保护意识,应注意防止因滑湿而摔倒,其摔倒与自身主观过失有关。再次,G旅行社严格按照双方所签的旅游合同履行自身义务,而且领队服务也很周到,并经常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已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范女士虽是在G旅行社安排的宾馆内洗澡摔倒受伤,但伤害是其自己不小心的结果,与旅行社无关。最后,原告范女士称是为接导游叫早电话而摔倒,但没有证据证明,法庭难以认定其损伤与导游服务有关。

(2)基于上述原因,本案旅行社不存在过错,范女士受伤与旅行社无关,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范女士的起诉。范女士如不服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A(2)C 3.(1)ABD(2)ABCD

第二章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概念

1.旅行社的说法错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是接受旅行社委派的人员。因此,导游的工作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旅行社应对此负责。

1.(1)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证,只有导游资格证而无导游证是不可以从事导游工作的。

(2)本案“导游”的行为属于无证导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无证导游要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布,给予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C(2)A(3)D(4)A(5)D(6)B(7)C(8)A 3.(1)ABCD(2)ABCD(3)ABCD(4)CD(5)ABCD(6)ACD(7)AC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

1.(1)王某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予以一次扣除6分。在年审时,一次性扣除6分的,要给予警告批评。

2.(1)C(2)D(3)C(4)A(5)B(6)A 3.(1)BD(2)ABC(3)AC四、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1)1)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会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一次性扣除8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一次性扣除6分。累计扣达10分,暂缓通过年审。

(2)1)不属于。如果是旅行社的决定或者其他外部作用影响,致使导游人员中止导游活动的,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擅自中止”,因为擅自中止还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必须是彻底中止。这里说的“彻底”中止,是指导游人员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如果导游人员某种原因,暂时放弃了正在进行的导游活动,待该原因消失后又进行导游活动,这是导游活动的中断进行,而不是导游活动的中止。

2)在案例中,导游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

(3)1)导游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机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行使调整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2)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关于不得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和禁止欺骗游客消费的规定。

3.(1)ABD(2)ABCD(3)ABCD(4)ACD(5)ABD(6)ABCD五、领队人员管理制度

1.安小姐没有要求接待社导游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未制止导游的前述行为。

根据《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领队安小姐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其领队证。

3.(1)ABCD(2)ABC(3)ACD(4)ABC第三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1.(1)应该承担。因为《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的行程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缆车费用的表述存在歧义,依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旅行社应该支付游客乘坐缆车的费用。

(2)该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老人加收旅游费,属于不合理地加重老年人的责任,因此无效。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因此旅行社应返还多收的300元。

2.(1)B(2)C(3)B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1.出境游目的地是由我国政府和目的地国家共同协商确定的,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该旅行社虽然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但北美国家当时尚未对中国公民开放旅游业务。旅行社和肖先生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旅游合同当然无效。

太原某旅行社的做法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太原某旅行社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四、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同时,《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也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2)旅游者王某的损失应由北京F旅行社赔偿,北京F旅行社赔偿后再向广西H旅行社追偿。

1.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B(2)C(3)B第四章旅游出入境管理制度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制度

2.(1)ABCD(2)ABCD二、中国旅游者出境旅游管理制度

三、出境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1)市公安局拒绝李某出国申请的做法完全合法,根据我国《护照法》规定,在国外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的人员,公安机关在其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2)李某可在限制出国处罚期满后重新申请护照。 2.CD

第五章旅游交通管理制度一、旅游交通运输合同

1.(1)铁路部门应当给予退票,并退还王某全额票款120元。

三、导游考试案例:旅游不成行,旅行社如何赔偿

1999年5月16日,彭某等三名旅游者与甘肃某国内旅行社接洽联系并缴纳了去四川九寨沟旅游的单程旅费1800元(600元/人),由于该国内旅行社是与其他旅行社合作组团及火车票等原因,致使该旅游团的出发时间从5月19日7:30推迟到5月20日7:30,从而使彭某等旅游者在兰州滞留了一天。彭某等因为时间的原因,不得不取消了去九寨沟的旅游计划。为弥补延误出发给彭某等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国内旅行社于5月19日租车安排彭某等旅游者前去刘家峡炳灵寺游览,收取交通费360元(120元/人),但因水库水位下降使彭某等旅游者未能上岸参观游览炳灵寺,只游览了刘家峡水电站。为此,彭某等三名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该国内旅行社全额退还所交旅行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旅游质量管理所接到投诉后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此投诉作出了如下处理:1、责令该国内旅行社向彭某等三名旅游者作出书面赔礼道歉;2、补偿彭某等三名旅游者在兰州滞留一天的食宿费420元(人均140元,其中房费80元,餐费60元);3、退还所取四川九寨沟旅游费用1800元(600元/人);4、退还刘家峡炳灵寺交通费240元(80元/人);5、支付违约金420元(140元/人)。

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国内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付给的旅行费用后,本应严格履行约定,保证旅游者依约进行旅行游览活动。但是由于旅行社本身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旅行时间的延误。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该国内旅行社不仅应当退还所取的旅行费用,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旅行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不能成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已交旅行费用1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与合同协议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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