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土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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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无锡严格界定房企“母子”公司:土地竞拍只能提交一次申请
  2. 国土局整改措施
  3. 无锡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则实施知多少

一、无锡严格界定房企“母子”公司:土地竞拍只能提交一次申请

为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3月5日,江苏省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官网发布《关于无锡土地市场公开出让挂牌文件中<承诺书一>的有关解读》。

《解读》表示,“母公司”指能够通过股权、投资关系或协议支配竞买人行为的公司;

“母公司其他下属控股子公司”指竞买人的母公司能够通过股权、投资关系或协议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公司;

“我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指竞买人能够通过股权、投资关系或协议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公司。

无锡自规局的解读,被认为是对房企设置马甲公司参与土地拍卖的一次正式告知和警示。

某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澎湃新闻表示,在住宅用地集中供地的要求下,为了获取更多的拿地机会,部分房企可能以设置多个马甲公司参与竞拍抢地。无锡此次补漏洞有助于稳定土地市场。

根据无锡自规局2月10日的公告,无锡最近一次的宅地出让将是3月17日,共涉及5宗宅地。记者下载了其中一宗“锡国土(经)2021-8 XDG-2020-70号地块”的挂牌出让文件。

文件规定,同一名竞买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竞买申请(含联合竞买申请)。自然人及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同一名竞买申请人。

一直以来,市场对无锡土地的关注度较高。刚刚过去的2月,无锡一宗宅地历时8小时、200轮竞价,由融创中国以上限价22.9亿元竞得,楼面价18000元/平方米,溢价率12.28%。

2月26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人表示,今年要求各地进一步将住宅用地出让信息合理适度集中,重点城市要对住宅用地集中公告、集中供应,让各类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充分掌握信息,形成合理预期。同时,自然资源部还将继续鼓励各地探索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等稳地价措施。

此后的3月3日,新华社报道称,住建部副部长倪虹带队赴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调研,会商督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倪虹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引导好预期,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3月2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秩序的通知》,将建立二手住房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对已经成交的房源信息和明显异常的挂牌价格要及时予以下架。

对房企设置马甲公司竞拍,江苏省苏州市曾有处罚先例。去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连发4条公告,通报对违规参与地块竞买的房企处理决定,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苏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出让活动。通报显示,雅居乐、金地集团等4家公司均有不止一个子公司参与同一宗土地的竞买,被苏州市判定为违规,禁止拿地外,还将企业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出让失信行为人名单,并将企业违规信息推送至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地价房价联动机制方面,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抑制土地市场高温办法很多,比如限制售价,限制现房出让,限制资金来源等等。

二、国土局整改措施

1、国土局整改措施我局收到市级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发的《社会评议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情况反馈函》后,局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主要领导作出专门批示:请各部门认真对照检查,查找原因,严格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反馈函中提出的意见,由分管领导组织所在部门严肃认真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务必作出切实有效整改措施并报局党委。全局各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认真学习讨论,仔细梳理问题,着力全面整改,相关三个业务部门向局党委进行了整改汇报。同时,充分认识到机关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推进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全面提升国土资源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转变机关作风与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于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2、底的社会评议机关情况,我局的综合测评得分为.(平均综合测评分为.),在全市一类个机关(部门)中列位,位次较有较大提升。针对本部门提出的条综合意见和建议,体现了社会和群众对国土资源关心关注,针对提出的三个问题,我们逐一进行了分析。

3、、国土资源局在拍卖建房用地高价出售,致使市民在购房时力不从心,负担太重。地价作为反映一个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关系的“晴雨表”,是由市场决定的。地价的涨与跌,必须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是国家土地管理的大政方针,是国家政策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是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正确方向,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市经营性用地自XX开始在全省率先公开出让,历来土地出让金达多亿,来的成功实践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撑,有效杜绝了土地市场领域腐败现象的产生,规范了土地经营性市场,国家土地资产得到有效保护。从商品房市场价格构成来分析,土地成本仅占-%,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价格走高,主要是由市场供需关系而决定,出让成本是其中一个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无锡跟国内同等城市比较,地价处于中等水平,跟周边城市如南京、苏州比较,无锡地价还相对偏低一些。高房价是社会问题,是一个普遍问题,我局在加强宣传方面力度换够,宣传合力换强,加上土地是房价中的重要环节,某些宣传的误导,容易导致社会和群众认识的偏差。

4、、崇安国土资源管理处对、收的土地租金,一直未予退回,经办人员说法口径不一,并将有着要求退款资料丢失,给客户带来极大不便。经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如下:XX月市地税局与崇安国土资源管理处交接租金时,由于在税号问题上发生了失误,致使无锡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的每元、计元的租金,误收至中信实业银行无锡分行名下。XX底,在接到该行提出更正失误、退回误收金额的要求后,崇安国土资源管理处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改正措施,拟定了一份要求退款的申请,连同中信实业银行无锡分行拟定的情况说明及征收凭证(复印件)交至我局财务处,由我局财务处转交至市财政局办理退款的相关手续。月,该行再次提出退款诉求,经崇安国土资源管理处和我局财务处核实发现,市财政局并未办理退款手续,且将我局提供的相关资料遗失。对此,崇安国土资源管理处将情况及时告知该行,并请其重新提供相关资料,由崇安国土资源管理处和我局财务处整理后重新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虽经崇安国土资源管理处一再催促,但该行一直未予理睬,没有重新提供相关资料。故此事一直悬而未决。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能仔细与地税部门核查所有数据的准确性,造成地税号码的误导入,致使被征租金单位收缴错误;二是在改正错误中未能跟紧退款进程,致使退款周期过长;三是退款资料被市财政局丢失后,未能采取更加主动有力的措施,敦促该行再次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该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四是少数同志工作不严谨,问题发生后,又未能抓住有利时机及时纠错,缺乏“靠”上去主动做工作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以致群众的一些合理诉求得不到快速便捷地解决;另外,我局租金征收工作以及对外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尚有待完善的地方。,

5、、抵押登记人的法律业务水平较低,政策理解不一,同一项业务在不同分局、不同部门的处理结果不同,不按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业务,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额外负担,建议国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物权法认真学习,清理过期规章制度和内部规定。,市局地籍管理处积极适应区划调整、事权调整、《物权法》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等新形势,采取了一些优化土地抵押登记的对策措施。一是与人民银行同研究,于月日报市政府出台了《无锡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实施意见》,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在《物权法》实施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各项事宜;二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市区土地登记发证事权调整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土地登记事权的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抵押登记的管理体制,建立了“一站式”服务平台,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社会评议机关中提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到位的问题,市局组织地籍管理处全体人员和各分局地籍部门开展了针对性检查,通过梳理分析,我们认为原因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土地抵押行为实际存在,但上位法无明确规定的登记不敢做。例如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抵押担保等行为能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存在不同意见。二是对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产生的抵押担保行为,企业能否作为抵押权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仍存在不同意见。三是对一些地方政府要求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用地(如道路、广场等)进行抵押融资,但在现行法律禁止的情况下,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不同意见。四是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还需进一步提高。

6、针对以上三个问题,局党委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研究落实机关作风建设有效措施,认真查找机关作风建设存在的差距、产生的原因,提出进行整改的意见。

7、、针对“国土资源局在拍卖建房用地高价出售,致使市民在购房时力不从心,负担太重”的问题。一是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地价的宣传。通过《无锡日报》每月一版国土专栏、《江南之声》国土专栏等大众媒体,以及行风热线、.全国土地日等重大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出让地块的地价,作为居民购房时的参考。加强对社会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知识和意义的宣传,加强对政府调控房价、强化土地市场管理的宣传。二是建立同宣传责任机制。高房价构成不是国土部门一家的事,涵盖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涉及到发改、建设、规划、房管、物价、开发企业、新闻媒体等,也关系到每家每户,要积极组织专题讨论、开辟相关论坛,全社会同探讨分析高房价的成因,在思想交锋、自由辩论中,澄清认识,进一步形成土地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8、、针对“崇安国土资源管理处对、收的土地租金未退款”的`问题。一是强化学习教育,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改善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快速处理诉求,坚持做到热情接待,以人为本,以更加严谨、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二是勇于承担,争取谅解。由崇安国土资源管理处向中信实业银行无锡分行有关领导,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场合进行道歉,力求取得对方理解与支持。三是尽快与中信实业银行无锡分行再次沟通,将退款资料整理齐全,与局财务处一块,在月底前,将误征款退回。,

9、、针对“抵押登记人的法律业务水平较低,政策理解不一,同一项业务在不同分局、不同部门的处理结果不同,不按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业务,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额外负担,建议国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物权法认真学习,清理过期规章制度和内部规定。”的问题。一是加强学习,明确责任。收集土地抵押登记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编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业务工作手册》,督促相关土地登记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钻研业务,加强学习,提高土地登记业务水平。二是强化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在近期组织市局地籍处、登记中心和各分局的相关土地登记人员开展土地抵押登记业务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讲课释义,进一步提高相关土地登记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积极开展调研,主动联系相关单位服务土地抵押登记。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统一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操作细则,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四是下放事权,提高工作效率。在土地登记发证事权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事权,涉及锡山、惠山、滨湖、新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的抵押登记,由事前审查调整为事后备案。五是加强对各分局土地抵押登记工作的事后备案管理。再次明确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不得存在指定评估、强制评估、搭车收费等行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设置额外条件。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工作的分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10、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任务对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围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我们将认真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积极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在工作中,加强国土系统思想和作风与效能建设,争取在底社会评议机关中取得好成绩。

11、、切实加强学习。深化理论武装,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科学管理国土资源”活动主题,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开展学习实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运用最新理论成果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大规模学习培训活动,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和人才队伍。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好国土资源管理等重大专题调研,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执行力,提高破解难题的能力。

12、、推进和谐创建。以创建促进工作,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开展争创“团结、廉洁、开拓、高效”好班子、“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开展“文明行业(机关)”、“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青文明号”等为载体的和谐创建活动,培养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国土资源队伍。深化和谐“窗口”建设活动,以争创全国青文明号等和谐创建活动为抓手,以土地登记发证中心、信访接待中心、行政审批中心三个窗口为重点,不断完善规范窗口服务制度,加强礼仪素质教育,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探索明查暗访机制,不断提高窗口部门的服务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程度。,

13、、深化廉政建设。继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格实施国土资源廉政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强化行风监督,充分发挥作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认真倾听反馈意见;充分发挥服务质量意见反馈卡作用,及时了解服务反馈意见;继续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进行征询意见活动,广泛接受社会群众意见;办好国土行风热线和国土之声,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行业明查暗访机制,对系统窗口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14、、强化舆论宣传。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如房价与地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问题,要紧密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和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不断扩展宣传渠道,利用行风热线、专题宣讲、专家解读、专栏评议等,公布土地成本、楼面地价等宣传策略,不断增强宣传重点,探索社会宣传的同责任机制,提高社会群众对国土资源工作热点难点的识。

15、、切实办好实事。根据《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度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十件实事》,切实把实事办实、办好,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满意。一是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依法由省级批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符合先行用地条件的,在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报送市局向省厅申请先行用地。对市级重点项目受理后不能及时供地,但涉及是项目拆迁等,经报局领导同意,出具用地正在办理证明。二是规范三创载体用地转让管理,支持产业转型升级。认真落实市“科技创新和服务外包促进”部署精神,加强调研,制定统一的科研用地转让政策,一季度出台关于科研设计用地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促进“三创”载体继续深入发展,推进产业升级、提升科学发展水平。三是推动两置换一转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两置换一转化”为内容的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内完成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整理面积亩(其中,新增耕地面积亩),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质量,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四是优化土地抵押登记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对企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过程中的土地登记费按原标准的%收取,且每件最高实收不超过XX元,同时暂停征收企业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调整事权,方便企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崇安、南长、北塘区范围内的土地抵押登记在市局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同时下放锡山、惠山、滨湖、新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抵押登记事权,由事前审查调整为事后备案,并参照崇安、南长、北塘区受理渠道方便企业办理。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凡手续齐备的在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是加快土地登记发证速度,切实维护群众土地权益。从二季度开始,锡山、惠山、滨湖和新区范围内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变更登记,实行分钟办结、当场发证,并提供办事指南、免费复印。六是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深入社区主动上门服务。从月开始,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进新村社区登记发证便民活动。具体活动时间和地点每次提前半个月在无锡日报、相关社区新村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解决复印、打印等设备,对符合条件的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变更登记,实行免费复印、当场发证、现场办结。继续开展便民服务日活动。七是努力拓展发展空间,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出台盘活存量用地的政策意见,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内争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万亩,争取通过“腾笼换凤”等措施盘活家企业土地。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扎实推进万顷良田建设。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确保全市.万亩基本农田布局合理,面积不减、质量不降、用途不变。全市完成土地整理任务万亩,其中农村建设用地挂钩项目整理亩,度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亩以上。九是推进矿山宕口综合整治,恢复自然生态环境。除市政府确定暂时保留的砖瓦窑厂外,其余全部关闭。全市内完成平整复垦复绿土地亩,山体修复绿化万平方米。十是建立领导挂钩制度,走进企业化解用地矛盾。进一步加大走进企业服务企业工作力度,建立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两级领导班子成员企业联系点制度。各级领导深入企业,每季度不少于次,向企业宣传用地政策、了解金融危机给企业发展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解决企业用地矛盾。,

三、无锡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则实施知多少

商品房的买卖有讲究,各地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自己实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细则。无锡在2004年也颁布了《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有二十八条,详细的阐释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可以借鉴该细则进行参考。

商品房的买卖有讲究,各地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自己实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细则。无锡在2004年也颁布了《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有二十八条,详细的阐释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可以借鉴该细则进行参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晶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售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跟踪监管制度。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与预(销)售有关的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预售面积测绘结果、预售价格、商品房白蚁防治措施和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开发企业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对资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1叶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已完成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拆迁许可证明确的拆迁任务,

2、按计划、国土、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投入预售的各栋多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各栋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

第八条对于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或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变相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除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外,还应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商品房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并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广告宣传。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相应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政策,公平、诚实地进行商品销售,并应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以违反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致使销售人员提价售房,不得随意提价,在物价部门允许的价格调整幅度内需调整房价的,应提前一个月公布调价方案。

2、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房地产。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转让。

3、严禁通过发售有价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为储备目标客户免费发放的会员卡、贵宾卡或选房号牌应登记实名,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禁止转让。

4、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码标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

2、应在售楼处将销售基价、楼层、区位、朝向、环境等调节系数、商品房总价计算公式等进行公示。实行一房一价销售的,还应公示可售房源价格表。

第十五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商场、办公楼以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元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和补充条款,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同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与购房人应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预售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除合同主体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持原合同文本、登记备案证明、合同变更申请表及其它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已办理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对确系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第二十一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与购房人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和付款期限。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预售房屋的工程进度应达到多层结构封顶,高层主体结构完成2/3以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要求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诚信自律。不遵守本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房的,市房产管理局视不同违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或以预约、预定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布广告或利用广告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严肃查处;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予以在新闻媒体,网络、售楼地点、楼盘现场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曝光公示,记录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可不予受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申请;

(五)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江阴、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按规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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