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网络交易平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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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
  2. 细数我们遭遇的网络陷阱
  3. 27个真实案例,详解职务侵占案件实务要点

一、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

微信上的一些自媒体,已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这些谣言对实际生活和社会产生的危害远远超过所谓风险对人们健康的损害。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陈君石

六翅肯德基怪鸡、康师傅地沟油、娃哈哈肉毒杆菌……近期,这些食品谣言源源不断地成为近百家微信公众号热门推送内容,并在朋友圈中刷屏。

“仅2015年第一季度,部分产品就遭受20亿元损失。”娃哈哈公开表示,微信等网络平台上滋生的谣言,不仅给品牌造成了巨大伤害,市场销量也出现了严重下滑。

面对流言的屡次侵袭,4月起,娃哈哈、康师傅、肯德基等巨头,纷纷将涉嫌传谣微信号背后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此次各大食品企业共起诉超过十家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总体索赔金额超过6100万元,这也是近年来网络食品谣言索赔第一案。

进一步调查发现,利用微信公众号传谣已呈现公司化运作趋势,背后则清晰呈现出一条各家微信运营公司借谣生利的商业模式,其中也不乏一些大型食品企业炮制谣言恶意竞争。 2014年10月,微信公号“蜜琪儿”发布了《农夫山泉停产,这水我再也不敢喝了!我要买水机!》的文章,图文并茂地宣称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污染严重,已停产。一经推出,短时间内就得到十余万的转发量。

新京报记者查阅“蜜琪儿”过往的微信内容发现,与农夫山泉这篇文章相比,其普通微信内容的转发量通常在数千次左右,十余万的转发量使蜜琪儿公号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农夫山泉按捺不住了,将“蜜琪儿”背后的无锡伊泰莲娜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江苏无锡市工商信息显示,这家无锡伊泰莲娜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于2006年,企业法人张霞,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项目包括首饰、工艺品、日用品、化妆品、经济贸易咨询等。

据伊泰莲娜在中国制造交易网注册的信息,这家公司早期经营女性饰品,并在淘宝商城拥有一家皇冠级信誉商铺。

“蜜琪儿”最近一次官方认证日期显示为2015年3月24日,从推送的微信内容来看,伊泰莲娜的业务已整体转向直销品牌“无限极”的运作。由于旗下拥有化妆品、保健品、净水器等产品,美容养生类内容成了“蜜琪儿”的推送重点。

《母乳毒死宝宝,无知害死人》、《癌症8个早期危险信号》《远离奶茶,真爱生命!以后别喝了》,从这些微信标题和内容看,“蜜琪儿”的推送手法主要依靠健康警示、提醒等吸引读者阅读并转发。

新京报记者以公关公司身份联系上无锡伊泰莲娜商贸有限公司,其公众号负责人林某告诉记者,开设“蜜琪儿”公号主要是宣传“无限极”产品。

当询问是否可花钱推送特定内容时,他提供了每条每次800元的价位,如制作成头条的话价格会更高,但不保证阅读数量和转发数量。梳理涉嫌传谣的多家微信号,新京报记者发现,微信推广已呈公司化、链条化趋势。许多微信公号已成其背后公司的主要业务,绝大多数涉事公号背后均有母公司的身影,且同一家公司旗下拥有几十甚至上百个公众号来推动谣言传播。

肯德基起诉的10家微信公众号,分属3家公司,为深圳市赢陈安之成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太原零点科技有限公司和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仅深圳“赢陈安之成功”旗下就有6个公众号转载了肯德基怪鸡谣言。

山西微路况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也有近10个公众号,诸如“微路况”、“冷幽默笑话”、“微路况交通眼”、“人生感悟励志语录”等。新京报记者尝试拨打该公司公开的手机,就连手机号码的提示信息也是“太原最大的微营销联盟”。

随着众多微信公号被密集起诉,更多微信联盟、微信营销圈浮出水面。一位不愿具名的广东营销公司负责人说,与当初微博上的“福建帮”一样,目前此类微信运营公司集中在广东、福建等华南地区,并将触角延伸到全国范围,初具规模。

“经营模式就是传帮带,当一家营销公司在省内发展出近十个有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后,还会发展近十个公众号定位全国其他城市,在当地发展代理商、运营商加盟。”该人士说。

娃哈哈遇到的“爽歪歪、AD钙奶含肉毒杆菌”谣言攻击中,正是微信营销公司层层推手的加工诞生。

杭州法院公开庭审资料显示,这条谣言的始作俑者为吉林女子于秋红,今年1月在腾讯微博发布了“娃哈哈AD钙奶、爽歪歪都含有肉毒杆菌”的文章。4月10日,武汉鑫众昌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嘟嘟童年”公号发布《幼儿园老师刚发的啊!做妈妈的都转过去,看好自己的宝宝》,称娃哈哈“含有肉毒杆菌”。同天,广州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狮岭”公众号发布《狮岭得白血病的小孩越来越多,原因竟如此惊人》一文,声称“喝娃哈哈饮料会导致白血病。”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广州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微狮岭、花都抵野等微信公众号,粉丝数超10万。负责人林某声称,其是华南最大微信营销联盟WeMedia广东分公司,该联盟下面拥有近500家微信公众号,覆盖面达5000万粉丝。 6月3日,新京报记者联系被起诉的营口飞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无极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魔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方给出一致的答复:微信刊出的涉谣文章皆是随手转发的网络新闻。

“那条康师傅使用地沟油的新闻,只是从网站转载过来的,并不是付费广告。发出后就被投诉,我们已删掉了相关链接。”最早于4月27日刊发康师傅地沟油文章的“热门搜索”一位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如是说。

另一家传播“肯德基鸡翅中有活蛆”而被起诉的太原零点科技公司,也称自己是无意转发。一位梁姓负责人说,微信公众号刊出的文章是转载广东一家电视台播出的内容,“我们也是刚从网上看到被肯德基起诉的消息,只能应诉了。”

事实上,涉事公众号坚称的“随手转发”,已成为业内惯用的牟利手段。借助夸张的标题和内容获取大量粉丝、传播量后,通过企业投放广告费生财,是微信营销的标准做法。

一位负责深圳多个微信号运营推手告诉新京报记者,改编拼凑网上内容,是惯用的营销手法。“标题内容越耸人听闻越好,模糊掉事发地,或直接改成当地。或是拿其他微信推手制造的话题,移花接木后二次传播,这种区域化的帖子阅读量非常高。”

煞费苦心的炮制谣言,最终目的仍是攒粉后攫取广告费。微信营销圈内,公众号一般获得几万以上的粉丝,就具有一定广告价值,企业主也自然找上门来。

因涉嫌传播康师傅谣言被起诉的“营口自媒体”负责人董某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借助企业投放广告仍是主要盈利模式,并已有手表、面膜等企业主动找上门,广告投放价格一般是150~300元/1万粉丝左右。“营口自媒体”粉丝数达到8万多,其公众号头条植入广告报价是2000左右,“部分达到10万粉丝的公众号,广告价格是3000元左右/条。”新京报记者采访中,对于一些集中爆发的网络谣言,多家食品企业首先都将怀疑的矛头指向了竞争对手。但这些需要警方的进一步调查。

“地沟油谣言去年就出现在网络上,但今年五一节假日期间却再次集中爆发。”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李宜霖告诉记者,短短几天时间,转载量超过600余次,阅读量逾百万,爆发的时间节点和动机都值得怀疑,“这样有组织、短时间内爆发的数量巨大的谣言攻击,应有幕后黑手推动。”

娃哈哈则称,近期攻击饮料企业产品的谣言,“是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散布,目前已整理搜集出了部分网络水军的资料,作为进一步维权的证据使用。”

康师傅还在声明中指出,目前食品行业中的市场竞争已刺刀见红,导致某种程度上催生了利用网络谣言攻击对手的恶性竞争局面。

这种做法并非没有先例。去年,康师傅就因谣言攻击,和竞争对手统一集团闹上了法庭。

根据2014年康师傅起诉统一的立案文书,去年8月,湖北孝感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周某在天涯论坛、槐荫论坛连续发布《日资产品不可信,逆天的康师傅》、《康师傅你让小伙伴们都惊呆了》的帖子,声称康师傅提前标注方便面生产日期,呼吁抵制日货康师傅。

在康师傅向法庭提交的材料中,周维尼因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警告处罚。同时,康师傅还起诉统一集团和周维尼,称其指示员工在网上散布诋毁康师傅的谣言,导致康师傅当季销量受严重影响,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而新京报记者在当事双方提交给法院的举证资料中看到,周某称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帖是公司安排。统一公司在孝感地区有110多名员工,规定业务员要通过微信沟通,成立了专门的微信群下达工作指令。关于康师傅的帖子,统一公司员工在群里交流了半天时间后,上至主任下至经理都纷纷转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

今年5月26日,孝感市南区法院判决,统一公司员工周某向康师傅公开赔礼道歉连续30天,并赔偿康师傅1.3万元。

而对于散播康师傅谣言的动机,统一公司员工在应诉时辩称是出于市场竞争目的,“我们是卖统一方便面的,看见康师傅方便面的负面信息就很关注,毕竟是竞争对手,康师傅的生意差了,我生意就会好点儿。反正只要是有损康师傅的事件,对我们经营统一方便面就有好处。”

8日,统一集团大陆新闻发言人杨寿正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对这件事“不知道”。

从邮件、论坛、微博,再到微信,肯德基“6个翅8条腿”、康师傅“越南地沟油”、娃哈哈“肉毒杆菌”其实流传已久,近期却被微信公号通过加工制作再次快速传播。

肯德基官方提供给新京报记者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底,肯德基共发现微信公众号有4000多条内容,其中超过130个账号的帖子阅读数超过10万。按此数量计算,这则肯德基“负面信息”被至少转发了1300万次。

今年五一期间出现的康师傅地沟油谣言,截至5月6日,这则信息在微信号刊出699次,阅读量累计达152万次,而阅读量超过5000条以上的达到70余条。

被反复炮制的还有“娃哈哈肉毒杆菌”。4月12日,杭州娃哈哈集团声明称这些谣言使娃哈哈部分产品今年第一季度损失高达20亿元。

面对传播迅猛的谣言,各大食品企业纷纷选择起诉,提出了巨额索赔。根据新京报记者获得的法院立案文书,目前康师傅已起诉了营口飞翼网络有限公司、无锡无极道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德惠市雅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获得正式立案。同时,还向上海公安提交了17家公众账号传谣证据,并在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连环起诉3家传谣的微信公众号,赔偿超5000万元。

“共统计出800余家涉嫌传谣的微信公众账号,重点选择数十家逐一起诉,每家索赔金额达到150万”,康师傅法务部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已在东北、华南等地区发起连环诉讼,通过刑事、民事起诉了近40余家传谣微信号公司。

肯德基也于近日对涉嫌传播谣言的10个公众号提起诉讼,向每个被告提起最高达150万元的赔偿。新京报记者初步统计,目前农夫山泉、娃哈哈、康师傅均向微信公众号背后的运营公司提出索赔,其中康师傅索赔金额为5000万元,娃哈哈索赔金额100万元、肯德基索赔金额450万元、农夫山泉索赔金额20万元、王老吉索赔600万元,整体金额超过6100万元,这或将成为网络谣言索赔第一案。

大多数食品企业称这并不足以弥补损失。肯德基总裁屈翠容认为,“索赔金额远远不能弥补由此遭受的损失。但做错事就必须付出代价。”康师傅也表示,谣言严重损害了康师傅的商业信誉、品牌声誉,“造成的伤害是无法估算的”。

二、细数我们遭遇的网络陷阱

细数我们遭遇的网络陷阱,随着社会和科技不断进步,诈骗方式也在“与时俱进”。贷款、冒充、招聘这三类诈骗手段是不法分子最常用,也最容易得手的三类欺诈手段,下面看看细数我们遭遇的网络陷阱。

海蒂·拉玛是WiFi之母,也是互联网米虫们的第二位母亲。毫不夸张地讲,大多数人到一个新的地方一定会问的问题就是:有WiFi吗?账号密码是多少?手机连上WiFi就好比吸上了氧气,瞬间松快不少。

然而,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公共场所里经常可以看到免费的或者没有密码的WiFi热点,这些热点其中就隐藏了互联网陷阱。有些黑客会建立同名假冒WiFi,当你连接后在手机上操作网银转账、进行网上购物的时候,就会获取你的相关信息,对于要求登录时填写个人信息的不明WiFi,一定要提高警惕。

我们的手机上、平板电脑上以及电脑上多多少少会安装一些软件APP,特别是如今手机等通信工具的内存越做越大,多下载几个软件也不在话下。只是,在下载软件时,要注意到的是,对于那些来历不明的软件、网页标注着“免费版”“破解版”的软件不要轻信。

许多恶意软件就隐藏在其中,时刻准备对你的信息发起攻击。恶意软件中的病毒会修改你的设备信息,造成设备卡顿或者死机,还可能引起数据丢失,文件破损打不开,莫名多出许多文件,造成内存不足,操作系统自动执行操作等问题。

你有没有收到过这样的邮件信息,你的同事、亲友或者是其他信任的人给你发来一封邮件,让你回复邮件,点击邮件中的链接或者下载附件。这很有可能是由黑客伪装的,为的就是窃取你的数据和信息,将病毒植入你的电脑或是手机中,从而进行网络攻击。

因此,当你收到这样的邮件时,务必要提高警惕,不乱填写,不乱回复,不要乱点邮件里的链接和不随意回复可以邮件。

与网友联系之后便着急与对方确立一种关系,骗取对方的信任;待到取得对方的信任后,就会以公司开业、店面开张为由,要求对方献花篮(或类似物品),给账号让对方汇款。

1、花篮托以30-50岁之间声称事业有成男性为主,或是称自己情感波折望寻求可靠终身伴侣的女性;

2、借婚恋交友的名义频繁联系,急于与对方建立初步关系;

3、使用各种亲昵的方式骗取对方的初步信任;

5、可能找来所谓的“亲属”使对方对其继续信任,甚至禀明婚事借由“父母”打来电话确定更深一步关系;

6、得到信任后,就会以公司开业、店面开张或当地风俗为由,要求献数量多且价格昂贵的花篮、牌匾或其它礼物,只给个账号要求汇款。

1、遇到非常热情,联系时间很短就主动要求确立情侣关系的人需要提高警惕。

2、对方提出自己的公司开业、店面开张要求汇款时,立即断绝联系。

诱使会员与其见面,随后将会员带至不知名的酒吧、饭店或其他娱乐场所,与不良商家勾结欺骗敲诈会员。

1、诈骗方多女性(或男性冒充为女性),照片有明显的修饰痕迹,行骗目标多为男性;

2、女性主动发信或第一封回信中就带有联系方式,亦或直接索取对方联系方式(手机号、QQ号码、或MSN等);

3、取得联系之后,马上要求约会见面;

4、见面地点对方寻求各种理由指定某不知名酒吧、饭馆、娱乐场所;

5、被指定地点一般的饮料酒水或食品价格极其昂贵或者无酒水单、点菜单;

6、对方很热情并大部分由其点单,大部分会点高级酒水、果盘以次充好牟取暴利;

7、随着聊天进度,可能多次点单并邀请几位朋友来玩;

8、消费完不久以接电话或有事等借口消失;

9、一次消费在几百或数千元不等。

1、男性遇有女性主动联络,并在沟通过程中十分积极主动,当日或很快即提出见面的情况时,男性需要提高警惕。

2、首次见面尽量选择人多的酒吧、咖啡厅或饭馆。

3、如不慎被骗到黑酒吧、咖啡厅,结帐时发现帐单价格过高,可借去洗手间等为由拨打电话报警。

这类人首先假借交友的名义与他人联系,用尽心思编造各种谎言骗取对方的信任,之后以种种借口向会员借款,随后即中断联系。

1、男性一般冒充成功人士或海归,女性一般冒充家境贫寒、艰苦生活;

2、编造自己家庭情况或频繁联系以取得对方的基本信任;

3、一般只通过网络或电话交流,要求汇款而不见面;

4、突发紧急情况,编造不同的借口博取对方的同情心索要钱财,主要有以下几种借口:

l年轻女孩声称没钱上学,寻求经济援助。

l男性冒充海归,声称患病或受到政治迫害,要女方借大量金钱支援。

l女性声称父母家人患病或突遇事故,急需医治,寻求帮助。

l男性冒充老板,声称资金周转不足或钱包丢失,向女性借取钱财。

l在约会过程中,来电谎称途中发生车祸,要对方把钱打到自己卡上。

l以不便充值为理由,要求汇款、充值话费或Q币等。

1、遇到非常热情,联系时间很短就主动要求确立情侣关系的人需要提高警惕。

2、请勿相信任何未曾见面即要求汇款或充值的理由,即便见面后,对于涉及到金钱往来的事情,也需格外小心。

网络交友诈骗花招四、警惕机票托儿

谎称坐飞机看望事主,精心布局,用录音模拟机场,勾结同伙假扮机场工作人员骗取会员信任,然后实施诈骗。

1、选择“距离”较远、工资较高的白领会员下手,通过较长时间网络聊天建立信任;

2、以看望事主为主、出差等借口为辅,假坐飞机出行;

3、扮粗心,刷卡取机票时银行卡消磁或突然发现钱包被盗没钱;

5、如事主心存疑惑,提供假冒的机场电话,博取信任,而接电话的都为其同伙;

6、汇款后,仍可能以夹带物品被海关没收、被关需要钱保释等理由,继续敲诈。

1、结识异地网友时,对方称自己要坐飞机来见面,但在机场被扣寻求帮助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可以让对方寻找当地朋友的帮助。

2、拨打对方地区114查询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真伪。

网络交友诈骗花招五、投资理财由头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通过网络寻找收入尚可的白领们作为目标人群,通过交流后称自己是海外证劵、投资或大型公司内部员工有相关信息,会以低投入得到高额的报酬作为诱惑,而实际是为了骗取他人大量经济财产。

1、诈骗方多称自己是证劵、投资公司等内部人员,行骗目标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网友;

2、利用虚假IP地址、英文邮件等取得初步信任;

3、联系不久即开始炫耀自身的投资获利丰厚,希望一起进行投资;

4、承诺潜在受害者事先支付一笔费用后可获得数量可观的佣金;

5、如网友起疑,提供虚假身份证、海外电话号码、伪造相关证件等方式博取信任,要求汇款;

6、仍然持续以交税、分红缴款等借口继续敲诈,或以网友不正当收入作为威胁促其就范。

1、不要相信任何所谓“内部消息”去委托他人进行投资理财。

2、对于炫耀自身投资获利丰厚的人需要提高警惕。

虽说网络诈骗分子的诈骗花招还在不断翻新,不过“万变不离其宗”,诈骗份子的目的要么是骗财;要么就是骗色;要么就是打着这俩个目的。这种交友诈骗防范之法也很简单,聊聊得多么熟,提到钱也免谈。在遇到约见面时,需要谨慎再谨慎,切勿单独行事!

[案例]湖北的顾先生近日在网上为妻子购买一款打折的名牌皮包,卖家通过聊天工具发来一个压缩文件,要求确认款型。顾先生打开压缩文件时看到系统提示“该文件损坏”,当时并没有在意,重新回到购物网站上进行付款操作。蹊跷的是,500元钱却被打入了另一个陌生账户名下。

[专家]工信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副主任曾明发说,顾先生接收的文件就是时下网民举报最多,也是最流行的“购物”木马。这类木马能监视中招电脑的浏览器,在受害网民付款时劫持网上支付的资金。2010年下半年,12321举报中心接到与网络购物相关的举报4827件次,购物陷阱是对网民影响最大的网络违法行为之一。

[防范]在购物交易时,根本不需要接收此类文件;如果确实需要查看商品图片,也应该要求卖家发送jpg这类常见图片格式的文件,而不是压缩包或exe、scr等可执行程序。

[案例]甘肃的赵先生日前在网上搜到一个旅行网站,订了两张从兰州到北京的机票。在该网站“客服”热情的咨询服务后,赵先生听信对方的话,直接将1420元购票款汇到了对方的银行账户中,后来却被告知汇款系统已冻结,需要再次汇款1460元(加保险费40元)才能解封,赵先生于是又汇出款项,最终却既没有得到机票,也没有收回票款,一共被骗2880元。

[专家] 360网站总裁齐向东说,临近春节,360安全卫士“网盾”模块日均拦截到的欺诈网站访问量超过2300万次。假药网站、假购物网站、假支付平台、假美容服务、假黑马股票、假航空公司等。“无论你想从网上获取什么服务,都可能掉进骗子的陷阱里”。

北京警方的统计,仅北京地区,接到报案的网络诈骗案件数量一年达3700多起,涉案金额达7000多万元。据金山网络统计,2010年1至10月,他们查到平均每天新增的与网络购物相关的钓鱼网站约为1500个。钓鱼网站为何如此泛滥?齐向东说,制作一个钓鱼网站,成本只几十元,成本低廉。

欺诈网站的一般套路:首先是,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渠道散布虚假信息,并设计一些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擎优化,诱骗网友访问;其次是,公布一个客服电话,再通知顾客向银行账户直接汇款;结果是,受害顾客汇款后买不到东西,反而以各种借口要求顾客继续汇款,比如“汇款系统冻结,需要继续充值来解封”等。

[防范]记住官网域名,仔细对比打开的网页是否与官网一致。所有正规的购物网站都会支持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或网银系统,如果遇到让顾客直接向某个银行账户汇款的情况,必然是诈骗网站无疑,应该立即拒绝,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交易时,还要认真核实银行付款页面,如发现疑点就不要进行支付交易。一般银行交易地址前缀是https,这表示进入安全链接,页面右下角会有一金色小锁标志,双击可以查看站点所使用的安全信息。

加强安全意识,安装安全软件。查询网站信息,如果显示的是国内中奖信息,结果服务器IP却在国外,那肯定是钓鱼网站。如果域名没有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那至少说明网站不正规,需要谨慎对待。

三宗:“高档商品”以低价作诱饵

[案例]江阴市公安部门近日破获一起网络销售假名牌大案,犯罪嫌疑人在香港等地组织生产假冒世界名牌产品,如古奇、阿玛尼等,将储备仓库设在江阴,在上海开设一家网店展示这些产品,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通过网上购买发现上当,向公安部门举报了这家网站。公安部门顺藤摸瓜,查获了大量假冒名牌产品,该案涉案金额5000多万元,不少网购者上当。

[专家]警方人员表示,低价吸引网购在网络诈骗中常见,这家网站正是如此。不法分子以“惊爆价”“超值”之类的幌子吸引网购者,再通过销售假货或者根本不发货来骗取钱财。

[防范]消费者稍加判断就能得出结论,名牌产品大多数是统一报价,不可能低价销售,一定不要抱有幻想。

[案例]无锡市公安机关去年8月一天接到本市居民报案,称其在网上被人以“买卖游戏金币”为由,骗取人民币20多万元。接报后,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并于8月25日在海南省东方市抓获赵某等8名网络诈骗团伙成员。经查,该团伙自2010年7月以来,在互联网上开设假冒网站《麦购交易商城》,以低价贩卖游戏金币等方式,诈骗网民钱财。

[专家]“法易网”首席执行官王丰昌介绍,网络游戏诈骗案件近期多发,不法分子往往先制造一个游戏网站,然后借助网上搜索引擎竞价关键词的方式,在游戏玩家中做广告,再通过网站销售游戏账号、虚拟装备,等到游戏者付款后,就再也找不到这人了。“法易网”多次组织律师团帮助网络游戏爱好者维权,但还没有成功的案例。关键在于不法分子多身处国外,并采取技术手段提前防范,凭借网络上留下的蛛丝马迹,很难找到本人。

[防范]网络游戏爱好者在购买游戏中的虚拟产品时,要仔细甄别网站的真实性,最好是到有信誉的大网站购买。

[案例]内蒙古于女士接到一家自称知名购物网站的“客服”来电,推销“打折手机充值卡,并赠送名牌化妆品”。于女士恰好是该网站会员,于是答应购买,并在收货时以现金付款。让她意想不到的是,付款之后发现快递送来的手机充值卡根本不能使用,化妆品也是假货。

[专家]淘宝网公众与客户沟通部经理颜乔表示,很多网友习惯了在购物时和卖家交流咨询,有的人利用这一点进行诈骗。由于互联网上个人资料泄露严重,一些网购诈骗也和电话、短信等工具结合起来,注册或盗用一家网店,把目标瞄准那些泄露了姓名、电话和地址的网友,行骗者常常在交谈过程中取得买家信任,或者以卖家的身份在聊天时发送欺诈网址,用来劫持受害者的交易资金,或篡改支付金额,甚至直接套取账户密码。

[防范]收到此类电话,应先查证来电号码是否可信,同时应细心核对网址链接的域名。不然的话会像于女士一样被不法分子用知名购物网站名义骗取钱财。

三、27个真实案例,详解职务侵占案件实务要点

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没有给出“反舞弊”的具体概念,但是在第42条明确了企业反舞弊工作的四个重点情形:(1)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2)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3)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4)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财政部2017年印发的《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刑法典第271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8年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的犯罪,以及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行为主体包括:(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第271条);(2)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83条)。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例如,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

又如,通过虚构股东会决议成为公司负责人,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

再如,企业销售产品的人员,不论是领取固定工资,还是按销售业绩提成,也无论是正式职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刑法中的单位,既有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也有作为被害人的被害单位。刑法第三十条[4]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是该“单位”中的个人。

一般认为,由于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以其雇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其他单位”也不应作狭义理解。参考《商业贿赂案件意见》,“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其他没有列举的临时性组织,如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等是否属于其他单位,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珈锌及其辩护人提出李珈锌的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多名证人证实李珈锌在对外开展业务时以沃麻公司副总经理自居,并已实际履行该职务,负责沃麻公司的大麻种植推广事务。

以上证人证言及李珈锌的供述与在案的发放工资花名册及李珈锌的银行流水证实李珈锌在沃麻公司领取工资的情况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李珈锌与沃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了沃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大麻种植推广的职责,其主体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开始,谢海波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资金后,没有上缴给公司,共侵占东莞市巨成会计服务合伙企业481103元人民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海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具有经手顺丰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这一客观事实,符合职务侵占的主体要求。其次,顺丰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顺丰公司财物。最后,杨某作为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受顺丰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对本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其利用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但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元并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起点,故依法对其不以犯罪论处。

【案例】(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515号

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守刚利用担任中融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凭借中融信托公司的资质、信用以及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寻找资金客户和债券客户,从事债券撮合交易。交易过程中,张守刚通过设计交易流程、增加交易环节,操纵其实际控制的丰联公司进行与中融信托公司相关联的交易,将中融信托公司应得利益共计2.07亿余元输送至丰联公司,后个人予以非法占有。本院认为,张守刚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1、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在担任某某公司采购员期间,为筹集赌资,利用职务便利,以订货为幌子,诱使某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再编造虚假理由,要求供应商将部分货款返回至其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手段侵吞货款190万余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谎称需要支付货款,诱使某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2向何某关系人支付货款16万元,再由关系人转入其个人账户。

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采购货物、支付货款的职务便利,将货款190万余元从公司账户套出后转入个人账户,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钱款的行为,应认定职务侵占罪。但被告人何某谎称支付货款,从被害人李某2处骗取16万元并非职务行为,应认定诈骗罪。

【案例】(2008)沪一中刑终字第682号[12]

被告人李江系上海沪深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深航公司)驾驶员。2008年1月12日下午4时许,李江在为本单位运货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途中,从货车内的封存箱中窃得托运人任合委托沪深航公司承运的梅花鼠年纪念金币30枚(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江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职责,同时对该货物负有直接保管的义务。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实践中,因职务条件经手劳动工具、产品、快递件,利用其便利窃取的,优先适用职务侵占罪而不是适用盗窃罪,这实际是将职务侵占行为理解为包括窃取行为,也就是说,一旦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即便有窃取行为也按照职务侵占定罪处罚。

【案例】(2021)粤0307刑初2634号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朱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任职江西省上犹县嘉亿灯饰制品有限公司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办事处仓管员、负责管理办事处仓储的公司所有的铜线的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盗卖的手段,大量盗出办事处的铜线,并通过微信渠道联系微信名为“惜缘”、“回收五金电子件”的买家,将盗出的铜线卖给“惜缘”、“回收五金电子件”,并收取变卖铜线的赃款共计人民币77930元,所得赃款均被朱传建用于网络棋牌赌博等非法活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传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6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在修法之前,是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修法之后,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照这个分析看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在没有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之前,行为人可以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获得宽待。同时,降低基本法定刑的上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为符合一定条件,有可能申请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留出了余地。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构成做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实践中,交易折扣一般涉及供货方、交易对手方、交易中间商,所以利用“折扣”实施的职务侵占可以归纳为以下情形:

【案例】(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898号

被告人私下提高所在公司给交易相对方折扣,导致交易对手方多付货款,被告人将其控制的银行账号提供给交易对手方接受货款,嗣后,被告人将实际货款转给其所在公司,被告人侵占交易对手方多付货款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岑某某私下提高了供应商富润家私厂(以下简称富润厂)所给皇朝公司的折扣,导致皇朝公司多付给富润厂货款。多付的货款达到一定数额时,岑某某通过提供自己操纵的“洪某某”的私人账号给皇朝公司的财务进行汇付货款,然后其本人再将实际货款转账给富润厂,并从中抽取并侵占了一部分货款。上述期间内,岑某某共侵占皇朝公司付给富润厂的货款人民币56846元。

【案例】(2016)京0105刑初1830号

被告人向交易对手方隐瞒其所在公司折扣优惠政策,嗣后,冒充交易对手方从其所在公司获取公司返还的预付款,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2014年4月,被告人叶×在担任xx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现为x1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中国x2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洽谈网络专线租赁业务时,隐瞒向x2公司预付一年费用可以享受35%折扣的优惠政策,在以xx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名义与x2公司签订网络专线租赁合同后,私自以北京x3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2公司签订预付款返还协议,并要求x2公司业务员伍×将面值为114744元的充值卡兑换成现金打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后伍×于2014年5月29日将103275元人民币打入叶×银行卡中。

【案例】(2016)粤03刑终1140号

被告人将散客订单冒充可享有折扣甚至出厂价的专卖店订单,从中侵占公司货款差价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XXX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公司,其产品销售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专卖店销售,专卖店由代理其公司产品的加盟商在不同的城市设立,考虑到加盟商设立专卖店投入的成本较大,XXX公司为了拓宽市场,其产品给专卖店的价格一般都是出厂价的3.5折以上;另一种模式是公司直接销售产品给终端客户(也即零散客户),其销售价格明显高于给专卖店的价格,一般是出厂价的7折以上(最低为6.8折)。

被告人康某在担任XXX公司销售二部经理时,主管片区为华东片区,上海旗舰店和江苏无锡月星专卖店均由康某负责联络管理。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中间人介绍的一些零散客户冒充上海旗舰店和江苏无锡月星专卖店这两家专卖店的名义向XXX公司下订单,从中侵占公司货款差价。

【案例】(2019)沪0104刑初844号

被告人将其控制的第三方公司虚设为被告人所在公司的代理商,利用代理商可以申请进货折扣及可以获得销售返款之机,侵吞被告人所在公司销售款,嗣后,被告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所谓“代理商”公司套现,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2017年3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于某、孔某某相互结伙,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在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哥伦比亚公司)向商派公司购买商用软件产品期间,虚增销售环节,将上海宇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宇珂公司)虚设为商派公司的代理商,利用代理商可低价进货及商派公司在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后再向代理商返款之机,侵吞公司销售款共计人民币292500元。

【案例】(2010)甬慈刑初字第550号

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向所在公司谎称按照公司指定销售渠道销售产品而获得优惠价格许可,嗣后,被告人实际以高于优惠价格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公司,其将货款差价予以侵吞行为构成职务侵占。

2007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帅代表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与甘肃荣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08年12月26日止,由方太公司向荣腾公司销售热水器及抽油烟机共9000台,但该批产品(简称工程机)只能用于青海石油管理局甘肃生活基地,不得在其它渠道销售,并对产品的销售价格、型号、交货地点等进行了约定。

被告人李帅、孙蔚伙同被告人陶建林利用担任方太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以向方太公司总部谎称销售给荣腾公司工程机的名义,让总公司按照工程机的价格将货物出库,实际以高于工程机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公司的手段,将差额部分货款予以侵吞。

二、项目经理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任命的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班子的负责人。

项目经理并不是一个技术岗位,也不是“技术职称”,更不是职业资格,而是一个管理岗位。他是一个组织系统中的管理者,至于他是否有人权、财权、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权等,应由其企业的管理层来定。

我国的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项目管理时,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度。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指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案例01】(2021)浙0282刑初1346号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军入职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宁波周巷项目部项目经理。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军利用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以下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将公司用于工作接待的香烟售卖给慈溪xx烟酒商行,得款人民币0.54万元;收取慈溪xx建设公司付给万洋公司的道路修缮费用人民币2万元后,未交财务入账;以项目招待为名,从慈溪市周巷xx日用百货超市陆续虚假开具香烟发票后,向公司财务报销,得款共计人民币5.18万余元;将公司电表外接给慈溪xx建设公司使用并收取费用,得款人民币4.2万元后,未交财务入账。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均被被告人刘军用于日常消费。

【案例02】(2021)沪0104刑初807号

2017年2月,被告人徐明明进入上海A有限公司(下称五花马公司)工作,并担任五花马公司徐州三胞广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现场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2017年7月至9月,徐明明在向五花马公司请款后,将本应支付给项目分包商的劳务费予以截留,共计人民币13.9万余元。

【案例03】(2021)粤0491刑初14号

被告人康翔于2019年6月3日入职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一职,并被公司委派至珠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项目,主要职责范围是项目管理及各项相关业务。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康翔利用其持有的仓库钥匙打开公司位于横琴国际金融中心顶楼的临时仓库,先后三次将该公司存放在仓库中的16台音响设备搬离仓库,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向他人抵押变卖音响设备,共计获得人民币86800元。康翔将这些款项用于个人还债消费及网络赌博。

【案例04】(2021)浙1002刑初134号

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徐军在担任松原市瑞家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经手项目资金、材料的职务便利,收到公司负责人李某1交付的工人人工费、材料费后向工人谎称公司未支付,私接工程后以公司名义向合作的材料商领用材料,共计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374759元。

【案例05】(2019)吉0221刑初254号

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曹锐与位于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323室的康翔公司签订项目负责人聘用合同,康翔公司授权被告人曹锐负责内蒙古牙克石华业国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康翔公司与鸿远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授权事宜。2017年7月16日康翔公司与鸿远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其中担保方吉林市瑞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融公司)。康翔公司指定被告人曹锐负责申请购买钢材及签收钢材的工作,康翔公司依据钢材买卖合同的规定,按被告人曹锐签收的钢材数量及金额,向鸿远公司结算钢材款。被告人曹锐在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期间,未经康翔公司同意,擅自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17年7月16日、8月5日、8月24日私自以康翔公司的名义分三次从鸿远公司赊购总价值401360.58元的钢材,并将赊购的钢材用于其偿还于2016年10月20日所欠李某的人工费。

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答复如下: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关于法工委函件。首先,法工委函件不是立法解释,仅能称之为立法解释性意见。第二,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而非“单位财物”。第三,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具体是哪一个罪名并不清晰,因为侵犯他人财产的罪名有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资金)罪等。

法工委105号意见唯一明确或者说“重申”的是,股份属于财产。因为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二个重要文件,公安部经侦局2005年6月24日发布的《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该意见指出,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关于公安部经侦局意见。首先,无论是最高院刑二庭答复还是公安部经侦局意见,都不是司法解释。

第二,最高院刑二庭的的观点可以拆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必须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毫无疑问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个层面,利用其职务便利,这个构成要件是毋庸置疑的。第三个层面,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注意,这里是“公司管理”,而非“公司所有”。

本单位的财物不仅指被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单位依法或者依约定而占有、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

最高检2019年颁布典型案例,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机关指出,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财物,实质上均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统一评价。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以有力震慑职务侵占行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例如,快递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被行为人侵占的财物应视为快递公司财物。

又如,货运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利用其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货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再如,鞋业公司基于委托加工合同关系,对涉案原材料进行管理、加工,采购经理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其管理的原材料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判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丛红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大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院认为,上诉人时存良未经股东陈某1的同意,指使他人伪造”陈某1”签名,将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50%属于陈某1,出资额为1500万元的股份,变更至自己名下;将哈密友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50%属于陈某1,出资额为150万元的股份,变更至时某1名下;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工程款的方法侵占哈密九天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0万元,共计侵占出资额为1650万元的股权及550万元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友门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作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龚某甲伪造相关材料,擅自将江某甲在公司的股份变更到其女儿龚某乙名下,该股份时值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04:(2014)汕中法刑二终字第45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旭升身为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的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从2014年到2019年,均是依循最高院刑二庭答复作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有罪判决。

还有一则无罪判例:(2018)宁02刑终54号,艾某某职务侵占罪案。这个案子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艾某某无罪,艾某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还援引了《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这是一则非常值得探讨的案例。

有观点据此认为,侵占股权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实际上,(2018)宁02刑终54号裁定书并未提出侵占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艾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但无法证实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亦无法证实艾某某具有将浙宁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二审法院认为艾某某无罪的理由,是无法证实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二审法院法院并没有否定最高院刑二庭答复包含的裁判观点。也可以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是基本统一的。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无锡网络交易平台案件和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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