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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历史,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历史,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科技”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合同有效,虚拟币交易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哪个好
数字货币交易所是一个中心化的平台,通过Web页面或PC、手机客户端的形式,让用户将数字货币充值到指定钱包地址(交易所创建的钱包),然后在平台挂买单、卖单以实现数字货币之间的兑换。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目前我国境内没有批准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根据我国的数字货币监管规定,投资者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数字货币交易的自由。
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在投资之前,建议您先去了解一下项目存在的风险,对项目的投资人、投资机构、链上活跃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资或者误入资金盘。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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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拟币挖矿现状
“现在国内矿工有三分之一去了海外,三分之一在观望,另外三分之一已经离开这个行业。”12月27日,一位矿机销售人员告诉《财经天下》周刊。
这背后的情况是,今年5月以来,监管层一直在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目前,中国主要矿业城市四川、云南、新疆和内蒙古的矿山已相继关闭。部分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能力的矿山、矿机生产企业和矿池,大部分已经迁往海外继续经营,剩下的经营能力较差的小矿山和矿池只能关停。
但在强力监管下,曾经的矿工依然以相对隐蔽的方式存在。003010周刊了解到,国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从一开始就是一盘散沙,现在已经大规模离开北美和中亚,继续运营。
国内矿主王东祥告诉《财经天下》周刊,国内的监管政策对老矿工影响不大。刚开始他们的心态会受到影响,但现在矿工已经分布在世界各地。国内矿机交易很少,大部分是从香港和马来西亚发货。
“矿机制造商不再在中国生产,它们全都迁移到了海外。”上述矿机销售人员表示,迁移海外的矿机不受影响,目前各方面运营正常进行。他认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将经历又一轮调整,届时比特币的价格可能会创下新高,因此BTC矿业仍然有利可图。这也是国内矿主希望尽快把矿机搬到海外,继续开采的原因。
市场数据显示,2021年,比特币价格在30000-67000美元之间波动,年平均价格达到47000美元左右。去年2月10日,比特币跌破1万美元,在很短的时间内,跌到了5000美元左右。之后几个月开始震荡上涨,到今年年初已经超过5万美元。
5月,国内监管政策出台后,比特币从6万美元降至3.5万美元。11月10日,比特币再创新高,最高达到69000美元/枚。从2014年的不到4000美元到现在的近7万美元,
一些人被虚拟货币在短时间内带来的巨大财富效应所迷惑,成为一些公司收割的“韭菜”,埋下诸多隐患。
近日,吉星某矿业公司以FIL云计算能力提供矿业服务为由,声称“年投资回报率300%,本金不受损”,并通过在网上拉人头的方式进行非法采矿和非法集资。肖飒律师认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和集资诈骗。
但公司包装的致富神话漏洞百出,很快遭到用户投诉。有StarXXX的用户对媒体表示,之前在平台上购买过FIL计算能力,一切正常。但是最近半年,产出的硬币只有10%可以提现,其余的都提不出来。公司说投资亏了,所以没有那么多钱付给矿工。
对此,小撒表示,币圈或矿圈的业务中,经常会出现“骗取财物”的夸大宣传手段。一旦符合法律条件,FIL的采矿作业就可能异化为犯罪。同时,如果操作明星XX的集资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实现非法集资的,则构成非法集资罪。
有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天下》周刊,在矿业界,网上MLM组织披着“区块链”的外衣挖矿炒币的情况并不少见。虽然上述公司被诉纠纷还有待法院判决,但类似案件已被认定为“传销”。
2019年9月,盐城公安破获了一个500亿元的区块链骗局。在该案中,陈某、丁某、牟鹏等人建立了“PlusToken”平台,拥有200多万会员。平台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会员超过948万人,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折合人民币超过500亿元。
最终,2020年11月26日,根据最高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认定陈波、丁赞庆、彭奕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涛被判处二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这起案件被称为“币圈最大案件”。
Swarmbzzmining从一开始就被誉为“天王”项目,但它并不是国外的区块链项目,甚至与Swarm关系不大。是国内某知名大佬联合多家算力矿设计的集资游戏。在收割了流量和散户的资金后,3354工匠星科技这个幕后最大的黑手已经收网跑路。
不难发现它的本质。不管是星际还是虫群,他们的套路都是一模一样的。都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提供虚拟货币高额返利”来吸引不明真相的用户。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种骗局的关键在于“低门槛高回报”。比如明星XXX提供的云矿,用户不需要自己购买矿机,只需要存钱抵押即可。简单粗暴的致富方式,让一大批想一夜暴富的圈外普通人成为收割的对象。
不仅仅是上述公司,本月15日,一起“无效比特币挖矿合同”案将虚拟货币挖矿再次推向舆论高潮。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延迟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这是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骗局”背后,外界所“垂涎”挖矿的收益,已很难在国内实现。
事实上,在今年4月份监管政策还没落地前,全球比特币挖矿网络中,中国矿工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剑桥大学新兴金融中心(CCAF)去年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中国矿工的挖矿算力占到全球总挖矿算力的71%。清退政策之后,也就是6-7月,国内比特币全网算力全球占比近乎为零。目前,随着国内的矿工们大量向海外转移挖矿设备,中国的挖矿算力已经被北美替代。
换言之,美国已经取代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挖矿地区。剑桥比特币电力消费指数(CBECI)显示,美国比特币算力占全球总算力的第一位,占35.4%,后二三名分别为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占18.1%和11.23%。
10月11日,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发文称,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除了矿机制造商和矿工,在这场监管浪潮中,矿池和交易所也难以幸免。星火矿池发布公告,称“为配合中国最新的行业监管政策,星火矿池决定不再对中国大陆境内用户提供矿池服务。”星火矿池是目前最大的以太坊矿池,主要服务于以太坊矿工。数据显示,星火矿池目前全网算力份额占比达22.7%,排名全网第一。
另一家中国最早的比特币矿池鱼池,其接入矿机数量超过100万台,在全球拥有数百万用户,在监管政策出来后宣布,该矿池不再对中国用户提供服务,如果检测用户来自中国,将可能冻结或终止其账户。
从交易层面来看,国内的大型交易所也在大规模清退国内用户。本月31号,国内三大交易所之一的火币将关闭人民币的OTC业务,彻底退出中国市场。数据显示,截至去年,火币的用户量已经达到了1500万,其中国内用户占比较高,本轮清退规模至少达到百万量级。事实上,被清退的不止是火币一家,剩余的几家交易所币安、抹茶MEXC、Bitget、KuCoin、Poloniex等也正在退清中。
监管的巨浪几乎波及到了虚拟货币挖矿的全产业链,作为产业链中游的加密金融服务机构也停止了中国地区的金融服务。“政策一出来我们就察觉到风向了,当时就开始着手关闭中国地区的业务,现在全力主攻海外的加密金融业务。”某加密金融服务商对《财经天下》周刊表示。
王东项认为,这次的强监管政策比较彻底,未来对虚拟货币和挖矿的高压打击会是一个常态化的形势。
12月3日,在悉尼举行的Sohn Hearts& Minds投资会议上,查理·芒格说,“我认为中国人做了正确的决定,那就是禁止它们,而我的国家做了错误决定。”芒格口中说的“正确的决定”指的就是国内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高压打击态势。
今年6月份,一份《关于清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文件出现多个微信群中,随后就发生了业内称之为“中国史上最大矿难”事件,这是继内蒙、新疆、青海和云南等地后,中国最大的虚拟货币挖矿重镇——四川最终“沦陷”。
一位矿工在微博上感慨:“四川800万负荷,今天0点,集体关闭”。
事实上,挖矿是一个十分高耗能的产业。截至2021年5月10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149.37太瓦时(1太瓦时为10亿度电),这一数字已经超过马来西亚、乌克兰、瑞典的耗电量。以今年4月底内蒙自治区停清退的35家挖矿企业为例,经初步统计,这些挖矿企业可年节电52亿度,折合超160万吨标准煤。
在业内人士看来,国内挖矿项目今年被全面叫停,与碳中和目标有关。2020年,在联合国大会上,中国承诺力争于2030年前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了实现这一环保目标,挖矿这种高能耗的产业自然首先被砍掉。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蔡凯龙在采访时谈到,今年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毁灭性打击,碳中和是其中的一方面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官方借此重申对比特币挖矿以及交易的表态,即国内官方从未认可过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
为了防止虚拟货币挖矿“死灰复燃”,9月24日,监管部门再次重拳出击,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出台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提出加强虚拟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同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也出台新规整治“虚拟币炒作”,明确了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银行监管越来越严了,交易所清退中国大陆用户后,使用国内的银行卡交易虚拟货币都被冻结了。”一位熟悉行业的人士告诉《财经天下》周刊。
不仅如此,监管部门的打击行动还在持续。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新将虚拟币“挖矿”列入淘汰目录。业内人士称,将虚拟币挖矿项目列入淘汰类产业,一旦真正纳入负面清单,挖矿这种行业想要地方政府来立项落地基本就不存在,并且虚拟币挖矿将面临更大的清理力度。
在此背景下,不管是星际某某这种涉嫌领导传销、组织诈骗,还是法院宣判的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其实都在明确传达一个信息:在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没有下半场。这在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已经表达的非常清楚:“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在全面关停地方挖矿产业后,监管部门对党政机关私自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也加大了查处力度。11月,发改委强调,要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12月21日,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原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骆顺泉,因“引进、支持并直接参与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以权谋私,与挖矿企业沆瀣一气,结成利益共同体,对抗组织审查”,而被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官方通报处分。
这并不是官方通报的首例“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而被处分的官员。今年5月,时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的肖毅通报被查,在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双开”通报中,提到肖毅“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问题。
这是肖毅落马的直接导火索,他在主政抚州时引进了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并伙同该公司的老板福建客商林庆星,搭建了抚州创世纪超算中心用来虚拟货币挖矿。资料显示,林庆星本人很早就进入币圈,外界传言他拥有超过10万枚比特币。在肖毅被查的同月,林庆星也被留置。
目前,公司数亿元资金被冻结,相关项目停工。抚州市高新区管委会也已派出工作组进驻公司,多家供应商也因资金问题走上了法律程序。
从地方业务的关停到政府官员高层查处,国内在虚拟货币挖矿上的政策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模棱两可,国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或将永远结束在2021年这个冬天。
相关问答:虚拟货币挖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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