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明码标价不正当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洛阳禁止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洛阳禁止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近日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禁止各相关经营者哄抬物价、捏造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成立18个监督检查分包小组,对全市重点领域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联合发布通告,即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洛阳严禁野生动物交易和活禽宰杀活动。
2、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严禁哄抬物价、捏造涨价信息等行为
3、通告要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同时,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使用活动,禁止市场销售活禽及现场宰杀销售禽肉等禽类产品。全市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工作,严格食品、药品贮藏保存,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5、成立18个监督检查分包小组,监管重点领域
6、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成立了18个分包小组,对18个县区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加大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价格监管力度;
8、全市所有活禽销售、宰杀的经营户全部关停、取缔;
9、餐馆、饭店、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
10、加强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质量监管工作,重点突出对N95口罩、红外线人体体温计,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相关品种的质量监管。
11、发现市场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举报
12、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领域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全市重要商品价格持续稳定;持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活禽销售、宰杀的取缔,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防控物资质量监测等工作,严查违法,确保质量安全。
13、如市民发现上述违法市场行为,可拨打12315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口罩涨价卖家不发货怎么办
商家临时坐地起价?微信个人交易被骗?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邀请法官及时解答群众对于网购纠纷的相关法律疑问。
好不容易在网上抢到防疫物资,付款后商家迟迟不发货或者因缺货取消订单,怎么办?
对此,西城法院法官赵琳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非防疫物资类的生活用品延迟发货,该怎么处理?
赵琳认为,该类商品本身受疫情影响程度通常较小,除非存在其他诸如交通或物流上的客观限制情况,此类订单卖家应当及时按约履行义务,而不应以疫情作为借口主张变更或取消订单。对于因商家自身原因或其他目的(如本身库存不足、意图囤货高价销售等)而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主张正常履行合同,或追究卖家违约责任。
网购的防疫物资终于到货了!可是仔细检查发现是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办?
遇到上述情况,消费者如何维权?网络交易平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都有责任吗?
赵琳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而如果自营类商品,平台是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的。
赵琳提醒,消费者可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7天无理由退货)、赔偿损失;
2、(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3、(有欺诈行为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损失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明知存在缺陷并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当然也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如遇到防疫物资造假商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赵琳补充,防疫虚假宣传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的,比如明明是普通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却标明为“医用外科口罩”、“防病毒口罩”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网购类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在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所在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的,
消费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诉讼维权。
疫情期间发现便宜好货,下单后网购过程中面对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时怎么办?
赵琳认为,首先要审慎辨别网络购物中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目前消费者在网购中可能遭遇以下情况:
卖家存在使用类似“某产品全网全国缺货、货源紧张、没有其他任何普通渠道存货可购买、进价达到以往的多少倍”、“该价格为近日最低价格、全网卖家已经确认即将大幅涨价”、“某产品厂商感染受疫情影响已全部停止生产”、“某产品近期被大量医院抢购用于疫情防治”等宣传信息,
卖家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的方式或大幅提高配送费或收取其他费用的方式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卖家存在原本具有大量库存或疫情暴发前下单时确定有货但疫情发生后卖家突然下架产品或无正当理由突然取消订单不予发货、意图囤积产品或提高价格再次进行销售,等等。
此时,消费者应当保持理性并提高警惕,审慎辨别信息真假,并
及时保存相关商品宣传、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那么,消费者维权渠道主要有哪些?赵琳分享了几种方式:
1、按照电商平台具体投诉规则向电商平台及时进行投诉和举报;
2、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3、发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和举报;
4、对于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消费者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向卖家要求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很多人常会通过微信好友、微信群代购或团购商品。通过微信购买的方式,如何规避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赵琳表示,应注意从五个方面维权:
一是在交易前要求卖家提供其身份信息、货物来源渠道保障及质量保障信息等材料,同时,需对购买的商品种类、质量要求、发货时间、价格标准、货物未收到或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等问题以聊天记录等书面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尽量采取货到验货后再行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避免在收货前将所有款项一次性付清;
二是消费者应注意消费过程留痕,对卖家个人信息、商品宣传和介绍信息、协商记录等以截图、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留,转账付款时,应当写明款项支付用途及目的;
三是付款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追踪商品发货及运输情况,如卖家违反约定迟延不予发货的,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协商处理,要求卖家退还支付的款项;
四是收到货物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进行查验,查验过程中可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记录,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卖家反馈并要求解决;
五是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
有消费者反映,微信购物实践中遇到需要退货的情形,商家与消费者认定的商品签收时间不一致怎么办?
赵琳认为,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应视为签收,而
应以收货人实际收到货物的时间为签收之日
:一是放入快递柜,但快递员未有效通知收货人的;
二是他人代收的,收货人并不知晓的;
三是快递公司自行签收而未通知收货人的。
如果通过淘宝或者微商海外代购口罩等防疫物资,发现存在质量瑕疵,如何维权?
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叫“代购”,赵琳指出,海外代购分为“现货代购”
和“非现货代购”。“现货代购”,是指卖家已提前购得了特定的商品,并将商品信息在自己的网站店铺或平台上发布,明确该商品的价格,只需购买者选择合适的型号、数量,即可点击购买。所以对于卖家在网站上陈列出的所有标有“代购”的现货,价格和规格等已经明示,属于“明码标价”,买家只需要选择并且付款,即完成一笔交易,买卖双方就成立买卖合同。那么如果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等等,在第三方平台能够提供“买家”联系方式、地址后,就可以直接找“买家”维权。
而“非现货代购”,就是我们熟知的“海外直邮”,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购者往往仅收取代理费,与“买家”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代购者是根据买家的需求购买指定商品,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比如不能买假货、过期商品等,可以不对境外产品没有中文标签等表面瑕疵问题负责。
赵琳指出,“现货交易”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购”,在第三方平台上,也是仅承认“海外直邮”为代购。比如淘宝,“代购”被定义为卖家接受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该商品非现货)的服务。只有满足商品采购地方为海外及港澳台、商品非现货、发货地为海外及港澳台、商品品牌发源地为海外及港澳台的情况下,才属于淘宝定义的“代购”。“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淘宝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其不承担相应责任。”赵琳补充道。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海外代购时,
特别是“海外直邮”的一定要对代购者资质、诚信度进行核实并将产品的详细信息告知代购者,
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为自我维权带来不便。
三、浅析如何从明码标价向明码实价过渡,
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王焕吉傅玉华邸伟近些年,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过物价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已经逐渐作为一种制度存在于市场活动当中,起到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然而目前的明码标价存在着价实不符,虚高标价等混乱现象,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保证明码标价能从当前混乱的状态回归到价实相符、明码实价的本质,这是摆在各级物价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一、现阶段明码标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标价不规范。有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相关情况;有的价签更新不及时,失去了明码标价的意义;还有的只是单纯应付检查,执行这项措施的随意性大,甚至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怀有抵触的心态,这些都影响了明码标价的规范性。2、普及程度低。从目前的普及程度看,大型国有、合资、股份制企业好于集体、个体企业;从行业分布角度看,商贸企业好于其他企业;从地域上看,经济发达地区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好于农村。3、标示内容真实性差。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高标价格,然后打着让利促销的幌子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取超额利润;二是对商品等级、产地等内容描述缺乏真实性,说好不说坏,人为掩盖商品之间的区别,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的经营者故意采用欺骗性或误导的语言文字进行标示,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上当受骗。二、对明码标价存在问题的分析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目的就是要“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现实当中明码标价还远远没有实现这一要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背离了国家规定的本意。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市场交易最终的目的是通过实现买卖双方效益从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但是交易主体必然都从自身角度考虑,在交易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每一次交易的成功往往都是买卖双方经过多次博弈后互相妥协的结果,再加上消费者由于先天掌握信息不足,很容易在市场交易当中处于劣势,因此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则,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用,这也是明码标价的根本意义所在。目前我国明码标价当中普遍存在的“码不明、价不实”现象,除了买买双方力量失衡的原因以外,更主要还是社会发展的矛盾所导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市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完整的市场规则,规则是市场效率发挥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府对于经济活动越来越多的由直接干预变为间接调控,目前95%以上的商品都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经营者自主权不断扩大,然而相应的市场规则等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进,导致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秩序一度混乱,严重的影响了市场价格诚信体系的建设。此外,由于我国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以及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一些生产行业已经出现总体过剩状态,这也使得一些经营者为了寻求自身的生存发展,置规则诚信于不顾,采取钻空子、拉关系等手段,既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也带坏了整个市场的环境氛围。2、政府管理职能定位不清,缺位、越位问题突出。经过十多年的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相比较政府在职能转变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仍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粗放的管理手段,致使政府管理职能跟不上发展需要,缺位、越位问题突出。从价格管理角度看,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为:(一)认识上存在不适应。价格的不断放开需要政府对于管理方式也进行根本的转变.然而由于一些部门主观认识的不足,单纯的把这种职能的转变理解为放任不管,把一切都推给市场解决,弱化了自身的价格调控职能。广大消费者也不知道物价部门还有什么职能作用,从而导致物价部门在社会公众的知名度降低,即便出现价格欺诈行为也很少有消费者向物价部门举报。(二)物价执法缺乏强制力,执法环境不宽松。由于现行物价执法不在具有强行划拨等硬性措施而多采用协调、曝光等相对柔和的手段,助长了一些违法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此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客观上也无形充当了违法者的保护伞,造成了现今“检查难、处理难、收缴更难”的执法困境,对于价格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处罚。(三)法律、法规的不配套、不健全。《价格法》作为价格领域当中的“宪法”,是价格管理的根本法,与之配套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明码标价方面的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地带,还远远不能满足价格行政执法实际操作的需要。此外,有些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于经济发展,对于诸如标虚价等问题没有严格的规定,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对于一些案件的定性难度大。(四)执法水平比较低。一方面执法人员素质不强,缺乏具有综合知识的人才,特别是法律、电脑等人才几乎是空白,致使很多违法案件处理不了;另一方面执法队伍建设力度不够,工作责任追究不到位,缺乏严格的考核机制,致使地方特别是基层物价部门只能囿于地方政府的领导,无法放开手脚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3、消费者的怀疑态度也助长了虚价之风。一般来说,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往往是价格欺诈的受害者,市场当中的价实不符现象练就了消费者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讨价还价的背后是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不信任。一旦这种不信任成为消费心态,对于那些诚实经营的经营者来说是很不利的,其结果往往是被迫由标实价向标虚价转变,此外一些大的有实力的经营单位组成具有垄断性质的高价同盟,对于正常价格经营者采取打击、排斥等非不正当行为,这些都导致了“市场虚价驱逐实价”的社会效应,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明码实价难执行的原因之一。三、推进明码标价向明码实价转变的途径1、切实加强价格信用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做好培育价格诚信社会氛围这一基础性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提高全民的诚信道德意识;其次要搭建平台,构建价格信用的载体,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建立明码标价示范点,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再次要以人为本,把群众的评议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使得每一个树立的典型,每一个表彰的先进都经的起老百姓的推敲,提高公众对于先进典型的认知程度。2、正确定位管理职能。按照国家“放得开、管的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有关的立法工作,保证现行法律法规与经济发展不脱节;同时,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转变观念,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再次,要积极研究新情况,不断探索,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使得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方向始终符合于经济发展的需要。3、加大价格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形成明码实价的舆论监督氛围。一是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媒体舆论导向的优势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对明码实价进程的关注程度,同时物价部门要通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对经营者一方进行有关明码实价的系统性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经营者明码实价的自觉意识。二是要树立典型,发挥先锋模范的带头作用。可以选取一些社会信誉高,经营时间长的老字号经营者作为试点,通过提供政策优惠以及接受公众监督,一方面增强其明码实价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有效的带动作用,继而扭转目前的明码标虚价现象。三是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加大对违法价格行为的打击力度。物价部门通过对违法经营者公开曝光或者通过记录信用档案并公示等方法,让违法经营者真正体会到违法经营所付出的代价,杜绝其侥幸心理,代之以诚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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