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期货交易平台案件和期货被骗去哪里投诉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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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交易是合法的吗
笔者处理过几起非法国际期货交易的案件,案件与检察院查明的案件非法相似,结合笔者的维权经验,谈一下此案件的维权,希望对投资者有用。
一、检察院对国内的国际期货交易,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日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4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二、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
国际期货交易,包括香港的,还有澳大利亚的、伦敦的等其他国家的期货交易,这些机构都在国内开展业务,多数都是招的国内的代理商,有的机构还在国内设有办事处,从而开展国际期货业务,目的就是让国内的期货投资者投资国外的期货交易。
那问题就来了,国内有正规的期货交易,这些投资者都不投资国内的期货交易,为什么要投资国外的期货交易呢?正规的期货不投资,反而去投资那些所谓的国际期货?里面有什么猫腻吗?
国内的正规期货交易,都是有监管的,这些所谓的国际期货交易,在国内开展业务,都没有资质,不受监管,所以这些机构在国内开展业务更方便,而且这些国际期货是不是真的平台都不一定,如果是骗子平台呢?受害者如何维权呢?真的要到国外去吗?到国外去维权基本是不可能的。
其他国家的国际期货交易笔者不再论述,因为他们和本案中的情况基本一致,笔者就以本案的情况作以分析,投资者可以参照本案情况来分析其他案件。
首先,资金是否真的进入国际市场。大家都知道现在我们国际进行外汇管制,所以投资者的钱想出境,进入国际市场投资期货,是很难的。所以这些所谓的国际期货交易平台,能够进行国际期货投资,这些投资的钱是哪里来的呢?基本都来自大陆。这些钱怎么进的国际市场呢?投资者查询自己的资金流水,发现资金流向一是个人账户,一是皮包公司,还有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最后一种情况已经很少,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已经很少了,基本以前两种情况为主。
投资者的资金进入的是国内的个人银行卡账户或者皮包公司账户,这些账户都是来为他们洗钱的。这些钱真的进入市场了吗?如果真的进入了国际市场,那么他们肯定涉嫌构成洗钱罪或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他们的资金是洗到境外的,非法从事期货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投资者的这些钱没有进入国际市场,那么他们则涉嫌构成诈骗罪。这些平台都是假平台,有对赌的嫌疑。
另外,这些代理商开展了很子账户、孙账户,这些账户之间是不是可以直接进行对冲了呢?本案中,检察院查明,被告人所在公司在交易所共计买入总额为273亿元,卖出总额为274亿元,买入和卖出只差了1亿员,他们代理商是不是直接就对冲了这273亿呢?检察院的起诉中只说了资金流向远大期货,并没有说明这些钱是怎么进入远大期货的,所以,具体案件情况还要以司法机构查明的为主。
这类国际期货投资的案件,至于他们平台是否犯罪,构成何罪,投资者并不关心,大家更关心的是如何拿回投资款,维权基本存在以下两条途径:
1、报警。由于这类投资者从事国际期货交易,肯定有问题,至少也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是对赌,则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所以报警的话,是可能会解决问题的,前提是警察得会给你立案侦查。如果警察根本不立案,或者立案之后,是非法经营罪,则受害者的投资款能否收回是个问题,因为非法经营罪可能会没收违法所得,所以投资者的投资款可能会被没收。
2、向法院起诉。投资者的资金流向个人账户或皮包公司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收款人,或者起诉平台方,由于他们是非法期货,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他们的交易应当是无效的,那么他们的资金应当原路返还,因为交易无效的前提是恢复原状。
这个时候,要回钱的关键是找到平台方以及其资金,如果找到了平台,但平台没钱,或者资金没在平台名下,那么这就非常被动,找不到平台的资金在哪里,如何要回钱呢?这个时候就需要找平台的代理商或幕后老板,让他们来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要求他们来出钱。但你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平台和这代理商或幕后老板有关呢?这就需要根据资金流向来查明,或者一起起诉,让收款的人来出面指明老板是谁。这样的话,证据链就比较齐了。这类案件难就难在证据链存在问题,不好找,骗子也很精明,通过各种手段来洗钱,钱不会轻易被你找到的。
如果只是找到了平台,但是平台没有钱,那维权也没有意义,但骗子都用几个马甲,所以投资者对不同的马甲之间有什么关系,是无法证明的。因此,这对受害者而言是一大挑战,如果证据链存在问题,那么案件能不能赢就不好说了,建议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二、期货被骗去哪里投诉
1、可以向公安局报警,如果遭受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立案金额,那公安机关就会对你的案件予以立案;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金额,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登记备案,若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案情、涉案金额、涉案范围等予以立案侦查。答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应该及时选择报警。拨打报警电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交易记录在半年以内的;有交易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的;平台没有跑还在运作的;跟平台业务员和喊单老师聊天记录的;投资电影、游戏充值、股票投顾会费、融资融券、指数、个股期权、股票配资、外汇,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期货等其他产品都可以维权追回。欺诈报告平台的方式:如果您能确认它是一家骗子或骗子公司,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报告。报告或报告电话号码为110。公安机关受理后,将进行初步调查和筛选。涉嫌欺诈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
2、拓展资料:建议及时搜集证据,及时报警以挽回你的损失,对方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无论平台是否关闭,人员是否跑路,公司是否注销,期货黑平台亏损报警都是有用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作为军人出生,明知不正规期货平台违法,仍旧去做,应该怎么判刑
随着2017年6月30日整顿期届满,现货骗局或非法期货交易的维权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此之前,当事人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可以解决或维权成功,笔者就接受许多当事人委托,通过谈判的方式就帮助他们要回了大部分的金额,甚至是全额,当事人都非常满意,但现在通过谈判方式则很难解决,原因主要有:会员单位跑路、平台转型或整顿完毕(有的会员单位从事外盘交易,投资者如何维权另文详述)、相关监管机构力度不够等。那么再维权则只有诉讼解决一条途径,报警的方式基本走不通,原因主要有:警察案件太多无睱顾及、不懂这类案件、缺乏证据认定等。本文从专业的角度,结合自己的诉讼经验,分析一下如何诉讼维权,希望对投资受骗者有所帮助。
一、起诉现货交易所平台、会员单位和开户银行,将三者作为共同被告
现货平台作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此平台是其设立的,会员单位是其发展的,投资者的款项也是打入平台的账号的,因此,将其作为被告是正当选择。如何找到平台的名称呢?一般可从平台的官网上搜寻即可得知其是由那家公司发起并实质上运营的。平台的官网上都会有介绍运用公司的,查到了运营公司,可上全国工商企业查询系统去查询这家公司的股东、注册租金、法人以及经营范围。此外还可以通过打款流水或者开户通知上的收款人确定公司。一般投资者在当初开户时,会将投资款打到会员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一般是平台运营公司的对公账户)。有的投资者当初在开户时可能签订了书面的或者电子版的开户协议,上面平台公司也会有提到。
会员单位一般是平台的营销机构,与会员单位签订了相关的代理协议或者其他入场协议,负责将全国各地的投资者的营销工作,引诱投资者在平台上开户入金,然后带领投资者进行操作。其中投资者每操作一手,平台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会员单位与平台就手续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所以,投资者操作的单数约定,会员单位的提成也会更多,这也是会员单位赚钱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会员单位不断引诱投资者不停下单的原因。另外,由于投资者与平台之间是对赌,因此,投资者损失的钱就是平台赚的钱,会员单位和平台如何分配投资者的损失,则由其双方内部约定,一般投资者很难拿到这种协议。
平台一直对外宣称,其与开户银行建立了资金托管关系,也即客户的资金是由第三方银行进行监管,保障客户的资金出入金自由以及安全。但是实质上,这种资金并非由银行进行存管,而是直接打到平台的账户,平台对投资资金是有支配权的。其只不过跟开户银行建立的一层“银商银权”业务,即银行为平台提供结算,而不存在着任何监管义务。至于银商银权到底是个什么业务,投资者可以自行百度看看。根据我国证监会、银监会的三令五申,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法金融平台办理开户结算支付业务。但是现在的四大国有银行以及众多大型商业银行,都在为这种现货平台开通相关的开户结算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为该平台进行了信用背书。那么起诉银行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可以起诉,但根据现有的实务发现,起诉银行承担相关连带赔偿义务的基本上都被驳回了。理由很简单,银行只是提供结算开户业务(也是本业、常规业务),不参与任何现货投资的增信以及其他附加服务。即使平台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期货平台,银行也照样不用承担相关赔偿义务。所以,起诉银行可以,但是最后有可能被驳回。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自2011年起,全国各地很多省市出现过投资者起诉现货交易平台和会员单位的诉讼。这几年来,投资者选择了各种不同的案由起诉,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上购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期货交易纠纷等等。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投资者是以二审败诉而告终,但最近一段时期,胜诉的案件开始逐渐增多。
这是与最近大的形势有关,2017年1月份,证监会联席会议要求对全国的交易所进行“回头看”的整顿活动,所有平台都停业整顿。而且,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切实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此条意见明确规定,要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6月22日做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了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的现货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从而认定交易无效。
从司法实务的专业角度分析,投资者起诉交易平台败诉,未必就意味着平台合法。败诉的理由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至少就包括有案由选择错误、诉讼请求不合理、举证不到位、法律关系认识错误等原因。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现货案件都不是太懂,这属于比较前沿的案件,所以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存在定性标准认识不一、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的出台,以及再审裁定的做出,以后各地法院会统一认识和裁量标准。这是地投资者比较有利的,因此,下一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投资者会越来越多。
案由确定之后,还涉及到案件如何管辖的问题。通常而言,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此类案件是有管辖权的,即现货平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但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被告,而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具体如何设置,可以请求专业人员帮助)。
三、现货平台运营的电子盘交易是非法期货交易,应当无效
现货交易所平台运营的电子盘交易是非法期货交易,多数还属于超范围经营。现货平台运营的电子盘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规定,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现货平台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投资者下单后(合约订立后),现货平台允许交易者不实际交收,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买空卖空。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现货平台将多个买单和卖单进行归集,然后进行撮合(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就是显然的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多数情况下,现货平台所设置的交易软件就是匿名交易,即现货平台不能提供投资者的交易对手任何信息。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现货平台不断发展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或者现货平台对外报价,投资者与其会员单位或者现货平台成交,实质上就是做市商机制。
(三)此外现货平台采用的是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即买即卖,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期货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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