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标恶意攻击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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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恶意低价中标和最低评标价法之辩!如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2. 怎样防止“无标底”招标中投标人的恶意低价中标
  3. 恶意低价中标认定标准

一、恶意低价中标和最低评标价法之辩!如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最低评标价法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评标办法之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的评标依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要素评定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再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和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最低评标价法因其具有“节约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等优势,在招标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有弊端,恶意低价投标便是问题之一。

恶意低价投标的目的是先获得中标权,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索赔来“弥补损失”,或者是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降低项目质量。

分辨恶意低价中标和最低评标价法,还需明确以下三个概念:

一、恶意低价中标不是最低评标价法

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产生“豆腐渣”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最低评标价法只是一种工具……

最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化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二、价格高低不是供应商能否履约的关键因素

供应商作为市场中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的主体,对于利益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供应商并不会仅仅满足于不亏损。只要条件允许,成本为1元钱的货物可以卖到1万元;相反为了某种目的,成本为1万元钱的货物也可以只卖1元钱。

因此,有人认为只要供应商以高于成本中标就会诚信的履行合同的看法,要么是太天真,要么就是别有用心。事实上,无论中标价格高低,能够使供应商履约的因素有三个,一是招标人的监督,二是供应商对法律责任的畏惧,三是供应商的良心。惟一与供应商是否诚信履约没有关系的就是价格,中标价格再高或再低,都不会对供应商履约与否发生影响。价格高低不是供应商能否履约的关键因素。

例如,在通常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带来了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如果仅考虑价格,而不考虑投标者的信用、有质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务的合理成本和利润,不考虑后续的履约和售后,那么最低价中标就足以导致市场秩序癌变。

三、评标阶段无法判断低价是否恶意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投出低价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标人投出高价反而是不正常的,要么是供应商围标,要么是采购人指定了产品品牌和型号,要么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结果。

至于低价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低价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这种情况发生时,才属于恶意低价投标。仅仅以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它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低价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评标时,当评委会认为投标企业的价格可能低于成本价时,应适时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或说明,还可以使投标企业写出书面承诺,然后再由评委会对其解释或说明进行表决认定。

那么如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保标招标网整理了四个举措,如下:

编制之前应当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从行业要求、技术规范、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调研,准确标明项目的实际需求,做到细致周到,条款清晰,为符合性审查和资格审查提供可靠依据,“过滤”掉不合格者。

评标时,当评委会认为投标企业的价格可能低于成本价时,应适时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或说明,还可以使投标企业写出书面承诺,然后再由评委会对其解释或说明进行表决认定。

1、根据项目性质,对于受条件限制、环境制约,可能影响到投标报价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勘察现场,让投标人充分了解项目特点及需求,防止投标人随意报价,有利于投标人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

2、对于市场竞争激烈,容易出现恶意低价抢标的项目,可增加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的要求,其金额一般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价之差,交纳低价风险担保金为中标通知书发放的前提条件之一,以增加投标人随意低价抢标的成本,也为合同履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3、招标(采购)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合同内容、技术条款、图纸等时时进行项目跟踪,强化质量验收和项目管理,避免中标单位“做手脚”。

建立投标企业诚信档案,进一步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对于招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企业不良行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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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防止“无标底”招标中投标人的恶意低价中标

定额编制依据下,标底、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局限性分析-工保网

在正式施工前,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对项目工程进行各类造价预计,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些预算价种类较多,包括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等等,实务中经常会令人混淆,为招标管理带来困扰。同时,各类预算价的计价依据主要依赖定额文件,后者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管理产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滞后性。

因此,这里首先区别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概念内涵,进而分析定额制度下各类预算价受到的局限影响。

标底,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编制的合理基本价格;是我国早期招投标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内容;标底价,代表着业主对于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对于报价评价有着重要影响。早期招投标管理活动中,“标底”往往作为投标报价与评标管理的核心关键因素出现:与标底越接近的投标报价得分越高,与标底偏离越远的投标报价得分越低;偏离超过标底一定幅度的报价作废标处理,失去竞争的资格。

基于“标底”对于投标报价与评标管理的重要影响,标底有着较高的保密性要求。但实务中,标底制度却引发大量的“寻租腐败”与“暗箱操作”问题:投标者送标前千方百计探听标底,对业主、标底编制机构、编制人员,甚至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贿赂收买;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联合招标代理机构压低或抬高标价,市场竞争靠“关系”而非实力,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事实上,标底是少数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特有的造价管理概念。国际工程管理惯例中,虽然业主也会委托招标代理人或专业的造价管理公司进行造价预估,但估算结果仅作为建设投资额度和投标报价高低的参考,并不会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与评标的标准。

为了淡化标底对报价评价的影响,我国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实践中“无标底招标”也快速取代“有标底招标”的主要招投标管理制度方式。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主要采用“无标底招标”,即业主对招标项目不编制标底或者即使编制标底也不以其作为评标标准,只是作为一种价格参考,经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而后确定中标人。

在以标底为基础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系统中,“标底”是报价与评标的重要因素,控制着招标价格的合理性。进入无标底招标阶段,招标人同样需要一个价格指标,将招标活动的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而高效使用建设资金,这个价格指标即是“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由此可见,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实质上是相同的,仅仅在指向上因招标人与投标人而有所不同。之于招标人,这个价格因素即为招标控制价;之于投标人,这个价格因素则为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与标底,作为无标底招标与有标底招标制度下的两种预算价,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较大不同。

保密与公开。有标底招标制度下,由于标底对于评标结果有着直接影响,标底在开标前是非公开的,因此导致大量寻租腐败现象发生,招标人也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现象;无标底招标制度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无需保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且需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更加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公开与公平。

对评标的影响。以标底为核心的评标体系中,标底价格直接影响着招标活动的最终评标结果。无标底招标中,招标控制价既不参与评分,也不在评标中占有权重,仅仅作为一项价格指标,发挥控制合理投资的作用。

价格控制。无标底招标中,招标控制价决定了投标人的报价上限,一旦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即为废标。有标底招标中,标底是招标人对于建设项目投资的心里预期价格,投标人的报价距离标底越近则越容易中标。因此,当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高于标底价,与标底价最接近的报价投标人仍然可以中标,不会出现废标现象。

3、标底、招标控制价,定额编制下的局限性

从有标底招标到无标底招标,从标底价到招标控制价,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经历着较大的发展变革。但从根源上来看,这种变革并未动摇国内长期实行的定额计价管理制度根本:无论标底价还是招标控制价,其编制依据都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定额管理制度。“预算价”脱离“市场价”,不利于项目投资的合理控制,也不利于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竞争。

定额是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加强建设管理、合理安排劳动力资源制定的一项管理控制制度;是根据一定时期、范围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的生产过程中人力、物力、材料消耗的一种法定标准。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即为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结构构件或分项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具设备、资金等消耗的数量标准。

从经济体制发展来看,定额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管理控制制度,在当下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背景下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定额本身反映的是过去一段时间与范围内的平均生产力水平,用以指导当下或未来一段时间的工程消耗计量计价,无论标底价还是招标控制价都显然是脱离市场实际的。

尤其,定额本身的编制多通过各地造价站、定额站等机构,其主要原理即是对过去工程案例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研究、分析,进而编制定额文件。这种定额编制方式耗时较长,更新频率较慢,两版定额文件的时间间隔往往长达十几年。以这样的定额标准去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显然是滞后于市场和行业发展现状的。

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其主要作用即是将招标活动的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内。其自身编制方法、依据将直接影响着招标活动价格控制工作的科学合理。以定额为编制依据的招标控制价,其自身带有定额制度的滞后性与局限性:无法以建筑市场各项要素的实际平均水平,合理控制项目工程的建设资金投入与投标报价竞争。

招标控制价远高于市场平均价,即意味着招标方的建设投资资金未得到合理利用,承包商将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因此易诱发围标、串标现象;

招标控制价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即代表着招标方建设投资资金的设置不合理,承包商将无法获得市场利润甚至产生亏损,出现无人投标的流标现象。

此外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招标控制价脱离市场实际生产水平,一些优质建企难以通过自身技术、人才、管理实力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反而在低价中标的竞争态势下被一些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劣质建企淘汰,这显然是有失市场公平与合理的。长此以往,建企为顺利中标不断压缩成本、低于成本价报价,经营重心从提升自身技术、人才、管理实力,转为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工程变更、索赔等方式盈利,显然不利于建筑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2020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此后各地相继响应中央政策意见,逐步取消定额计价。这一改革举措引起了行业内的热议,不少舆论宣传直呼“大变天”。

事实上,综合考量上述定额管理制度、标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局限性,这场看似骤然的造价改革也似乎有迹可循。依据定额编制的现有工程计价体系,未来势必将被市场询价、企业报价的市场化计价体系逐步取代,从而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有效激活市场活力,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三、恶意低价中标认定标准

恶意低价竞标是指参与行政单位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利用行政单位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以报出不合理低价的手段,以占据低价优势或牟取中标为条件,以损害采购人利益与破坏正常采购秩序为代价,通过贿赂、胁迫或私下交易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恶意低价中标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负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恶意低价竞标的界定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行的,属于恶意低价竞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好了,关于未中标恶意攻击交易平台和恶意低价中标认定标准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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