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杭州作品版权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点,和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平台应承担通知-删除外更高审查义务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什么是网络出版
信息时代,出版业也在向网络迈进,网络出版已经形成比较成型的市场,从最初的萌芽状态进入加速增长阶段。
在一些发达国家,网络出版的发展速度相当惊人。德国网络出版的营业额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而在网络出版发展最早的美国,目前已有80%的出版社拥有自己的网站。2000年3月,美国畅销书作家斯蒂芬·金
与西蒙舒斯特公司合作,在网上出版了一本短篇小说《骑弹飞行》,开创了网络出版史上崭新的一页。这本66页的电子图书,仅发行的头两天,就有50万人次登陆并成功下载,点击网站要求下载的读者更多达200万人次!这部小说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完成了完全意义的网络出版实验。
作为网络出版的基础,互联网在我国发展极为迅速。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第1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内地网民“在网上经常查询的信息”是“新闻”,“寻找电子书籍”排在第五,占36.7%;在“在网上哪些产品还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调查中,排第一位的是“电子书刊”,占39.8%。而目前中国网民数目最保守的估计也已经超过9400万,按照36.7%的比例,应该存在近3500万人的消费市场。因此,网络出版在中国的市场前景是相当光明的。
网络出版具有产品的数字化、流通的网络化、交易的电子化等特性,目前主要有在线阅读、电子图书(e-book)、按需印刷(POD)等形式。
网络出版是以互联网为传播平台,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的出版过程,它同时也继承发扬了传统出版,尤其是电子出版中的长处,所以与传统出版相比,网络出版具有快速、便捷、低定价、低成本、无需仓储、无需运输等优势。在资源利用上,它不需要纸张、不需要油墨等,是一种纯粹的环保、绿色产品。这些优点给网络出版的发展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
网络出版的种种优势无疑强烈地敲打着出版单位的心,传统出版社该如何应对网络出版的冲击呢?
由于出版成本低,网络出版实际上是对出版社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谁及早占领了市场,谁就在网络出版领域树立了自己的品牌。电子书出版的过程其实也是出版社在网上重塑形象的过程。出版社应积极实践,努力成为网络出版的先行者,走在网络出版的前列。
出版社拥有广泛的作者群,同时拥有已经出版的庞大的内容数据库。因此,发展网络出版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低成本、便捷地获得原始素材,这相当于降低了原材料成本。出版社的读者涉及各行各业,有教育界、文艺界、普通人群等,具备一定的消费能力,同时不排斥新的阅读方式。网络出版是传统出版在网络上的延伸,读者仍然需要采用阅读的方式来消化电子内容,这与普通出版没有不同,因此,拥有传统出版业丰富经验的人才,是从事网络出版的一大优势。
出版社应建立自己的网站,推出每月新书、图书介绍、网络购书以及市场图书动态等品牌服务,以满足广大读者的多方面需求,同时也是宣传自己的一个途径。
出版社要解决与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以及完整保留出版物的电子排版文档,使出版社在进入网络出版的过程中,没有版权顾虑之忧,能够顺利地涉足网络出版,缩短进入网络出版的周期。
网络出版有别于传统出版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有先进的技术平台作为支撑。越来越多的出版社开始采取自主出版的模式,采取技术提供商提供的出版工具自主开展网络出版业务。对于技术供应商的选择,出版社应该注意:版权保护上是否保护出版社和作者的利益;商务模式是否保护各个环节参与者的利益;技术上是否有持续的研发能力,良好的品牌。
目前,在我国,虽然互联网全面介入出版业还存在许多具体的困难,但是一些意识超前的出版社已经在网络出版或者电子商务上迈出了一大步。
二、国内首例NFT侵权案:平台应承担通知-删除外更高审查义务
1、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关于数字作品“胖虎打疫苗”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已构成帮助侵权,需立即删除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
2、在本案中出现的NFT概念,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数字产品,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不可篡改及可交易性。
3、据了解,NFT作为新型的商业数字产品,国内NFT交易合规还存在一定空白。那么,法院以什么法律框架对案件进行判决?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NFT交易平台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一定的解答。
4、法院明确NFT交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约束控制
5、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告系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奇策公司”),被告系某科技公司。案涉作品“胖虎打疫苗”NFT出自漫画家马千里(笔名“不二马大叔”)的系列作品《我不是胖虎》。
6、据悉,案涉作品所属《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作者于2020年2月6日对外发布了完整形象。并于同日通过贵州省版权登记平台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7、 2021年,案涉作者与奇策公司签订了一份《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奇策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独占使用案涉作品,并允许可以以作者的名义对外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
8、按照杭州互联网法院披露的案情,原告称,在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NFT,售价为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在右下角还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9、该案原告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启迪告诉南都记者,这是国内首例NFT侵权案。
10、据南都记者了解,在合规方面,NFT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商品,国内的现有法律法规还缺少对其交易过程有明确、直接的约束。
11、例如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12、单启迪分析道,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披露信息作出了一定的要求,实践中要求平台披露侵权人信息以便诉讼所需也是非常常见的情况。而本案被告平台未被界定为电商平台,因此无法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
13、可以看到,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是该案的一大关键。在本案中,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提出上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14、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另外,NFT数字作品是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
15、因此法院判断,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16、 NFT交易平台2审查注意义务不应局限在“通知-删除”注意义务不应局限在“通知-删除”
17、经南都记者了解,与以往《我不是胖虎》的相关侵权案件不同,这次案件中铸造该NFT的用户已明确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因此,此案除了要明确NFT的交易行为以外,另一关键在于判断NFT交易平台是否尽到了符合规定的审查注意义务。
18、原告认为,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应当对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
19、被告辩称,涉案作品在该平台的上传为用户个人行为。公司系第三方平台,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并且平台方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删除的义务。
20、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关于停止侵权的措施,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可将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21、值得注意的是,从法院审理结果来看,被告与法院对于NFT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存在着差异。
22、南都记者查阅相关法条发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都有所明确。平台在明知或应知作品或用户侵权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3、在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据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模式和技术特点,再从平台方的角度,以其控制能力和营利模式对该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进行了判断。
24、经法院核查,该涉案平台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然而没有额外增加其控制成本。其次,因涉案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可直接获得经济收益。故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25、据南都记者了解,在涉案平台上,用户铸造NFT作品时,需要提前购买“燃料”作为铸造NFT作品的费用。另外,每次作品交易(包括首次销售及转售),销售平台都会向铸造NFT的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及“燃料”费用。
26、经审理后,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事后也应及时尽到停止侵权的措施。
27、针对NFT交易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在具体实践中,单启迪指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机械标准,需依据平台性质、侵权后果、盈利模式、技术发展等因素综合考量。
28、单启迪分析,“以前段时间广受关注的短视频侵权案为例,在某些案件中,法院认为随着技术发展以及短视频侵权的行为性质,传统“通知-删除”已经不足以遏制平台侵权行为,且平台也有技术能力在视频上传前就进行是否侵权审查。因此法院认为平台的注意义务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通知-删除”。”
29、“本案也是同理。法院根据交易模式、采用技术、控制能力、盈利模式四个方面认为被告平台义务不应仅仅局限于‘通知-删除’。”她补充道。
三、什么是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
版权保护也被称作著作权保护,它可以保护著作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诺贝尔文学奖莫言此前就作家如何增强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做过相关演讲。下面我们来为您介绍什么是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什么是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一、著作权保护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二、简介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我国版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是各地的版权局,对版权进行日常行政管理,随着版权意识不断增加,在北京等直辖市版权局下设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提供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版权贸易等服务,但在一般省份,这类服务机构还不够健全,除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副省级城市的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外,这个版权保护还处于初级的阶段。关于什么是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概念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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