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杭州土地现场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杭州市招标办介绍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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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25%。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备案评估地价,下同)减去原用途的现时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10%。
4、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最高可出让年期办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40年;工业、综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熟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50%。
2、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出让金。缴交标准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价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经取得规划部门和出让方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下列标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按现时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现时非经营性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应调整,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5%;改变为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额的40%。
2、原批准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并不得低于差额的35%。
3、原批准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时备案评估地价的差额相应调整。
4、改变用途后出让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让年期核算,出让时间起点为第一次签订出让合同之日。
(四)土地使用者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工业用地不补交出让金。
二、杭州市招标办介绍
1、杭州市招标办指杭州市建筑工程招标办公室,隶属于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杭州市招标办主要工作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施工合同审查和合同履约的跟踪管理的工作内容。
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立于2005年3月,成建制进驻了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政府采购办、市绿化管理站3个行业监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4个专业交易机构,对外集中开展各项交易业务,并实行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收费、统一着装、统一考核的“五统一”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基本实现了集中、统一、规范。市政府专门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承担统一平台的整体建设、资源整合、现场监管等职能,并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实现了投资项目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无缝衔接和“一条龙”服务,成为杭州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和投资者的“第一窗口”。
3、2012年12月,市政府决定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等专业交易中心从原职能部门中剥离出来,整合组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体,在体制上实现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真正做到操作、监管分离。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相当副局级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内设办公室、业务受理处、工程交易处、政府采购处、综合交易处、信息处6个处室,核定人员编制49名。
4、为适应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发展,2015年2月,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体搬迁至杭州市江干区备塘路333号,新址建筑面积达6700平方米,平台规模、功能分区、服务能力、办事环境等显著改善提升。对外开设14个办事窗口,可受理事项43项,设有6个开标室、16个评标室(含1个远程评标室)、1个拍卖大厅、4个答疑室、1个样品室、1个监标室,业务操作信息化系统、评标专家库、门户网站、办事叫号、评审准入门禁、自助服务终端、交易现场实时监控、驻点银行等配套运行系统及硬件设施设备一应俱全。
5、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秉承“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对外交易服务公开办事指南、服务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AB角”轮岗制、满意度评议制等,尤其在全流程独立受理的工程交易、政府采购、综合交易三大主要交易业务上全面规范加强,探索创新实践,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成效。
6、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官网:
7、杭州市招标办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备塘路333号(原备塘路88号)七堡车辆基地
8、杭州市招标办联系方式: 0571-8508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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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第四条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
2、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第六条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3、被补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被补偿人的搬迁动员工作。第二章补偿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征地范围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4、(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5、(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6、(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7、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三十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8、暂停期满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未获得批准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9、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需迁入户口,或者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及时抄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0、被补偿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口。第八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但此前已经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听证权利的,不作重复告知。
11、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实施步骤等。
12、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13、实施房屋补偿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外的房屋与实施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应当一并纳入实施范围,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4、补偿人如需变更实施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需要变更补偿人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应当予以公告。第九条补偿人应当按照规定查明被补偿人的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15、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第十条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协议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16、安置被补偿人的住宅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17、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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