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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易网如何解读2015年山西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1、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3、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中央要求
4、(一)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提升了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有力支撑了粮食生产连续五年创历史新高,农民收入连续五年快速增长。实践证明,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战略举措,是加快建设山西特色现代农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由路径。当前,我省现代农业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任务艰巨而紧迫。各地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以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发展,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5、(二)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中央出台的农村土地流转意见,是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又一纲领性文件,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指明了改革方向和创新路径,设定了基本原则和底线。要把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土地流转意见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深刻领会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牢固坚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以改革为动力、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的基本原则,紧紧抓住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全面提升,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但绝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避免走弯路。
6、(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建立健全以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各地要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契机,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完全一致,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账簿完善、权证齐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应当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妇女姓名写入权证,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7、(四)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级具体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开展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从2015年开始,全省全面推开这项工作,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第三年扫尾完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要加紧推进,能快则快。各地要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用符合标准规范、科学高效、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加强调查研究,以县为单位认真研究并依法制定解决确权政策性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市为单位加快航拍进度,于201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数字正射影像底图的采集处理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统一组织建立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市、县要按照统一部署同步做好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乡、村要建立信息应用平台,强化管理服务、方便群众查询。确权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分级分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村集体和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8、三、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
9、(五)鼓励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及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流转奖补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计价折股。提倡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土地。鼓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流转双方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10、(六)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扶持力度。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区域,优先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原有的各级各类种粮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要优先安排。在晋中市祁县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在粮食生产重点县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11、(七)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根据我省实际,现阶段对以种粮为主,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各地建设农业示范园区,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也应充分考虑本地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户经营管理能力和投入产出率等,科学确定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严禁人为归大堆、垒大户,搞政绩工程。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要注重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12、(八)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总结推广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科学确权、规范交易、严格鉴证、公正评估、安全担保和抵押融资“六统一”运营模式,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总结推广新绛县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经验,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搭建交易服务平台,建立流转监测制度,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13、(九)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流转收益。土地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采取委托流转的,受托方不得超越承包方的授权,擅自增加或变更流转事宜。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行为。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14、(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格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土地流入方必须按照合同的合法约定使用土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加强耕地保护,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种粮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县、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
15、(十一)大力发展家庭农(牧)场。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要优先鼓励支持流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利用雁门关地区牧坡牧场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小型家庭牧场。制定实施方案,在雁门关地区规划建设粮草经济试验区,以家庭农(牧)场为载体,开展农业粮草经济试点,发展以口粮、饲料粮、草饲粮为标志的新型三元粮食结构,推动现代农牧业的发展。修订吕梁山生态脆弱区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将草饲粮作物种植纳入规划区范围,规划和建设一批小型牧场。完善家庭农(牧)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
16、(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为承包农户开展生产服务的职能,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投入、设施投入等入股,发展劳务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用水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开展信息、技术、销售等互助合作和联合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17、(十三)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水利设施、开展联合营销等多种形式发展联户经营。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358”示范社建设行动,每年建设300家省级、500家市级、800家县级示范社,支持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注册自有商标,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通过合作与联合发展跨区域、跨产业联合社。实行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弄虚作假的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依托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严格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鼓励合作社成员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18、(十四)推进农工商一体化、产购销储运一条龙经营。结合农产品加工“513”工程、特色农产品战略支撑项目和企业产业扶贫开发等工程项目的实施,引导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增值利润,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结合规划实施的七大产业振兴翻番工程,着力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明显、带动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进入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领域开展原料基地建设,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各地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19、(十五)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开展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创新。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将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工程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58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以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农业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和发行私募债,推动具备一定品牌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展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服务“三农”的金融组织。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我省农业发展特点的新险种、新产品。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20、(十六)加强工商企业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研究提出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办法。单个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租期不得超过本轮承包剩余期限。县乡政府要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制度,对租赁农地面积较大的企业,开展主体资质和经营能力审查、经营项目审核、土地用途审核和风险防范审核。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市、县两级备案制度。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备案机构、分级备案标准和备案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各地要按照土地受让方缴纳为主、地方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风险保障金制度。
21、(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加强能力建设,拓展服务范围。探索“专家+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农技推广机制。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给予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等支持,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服务。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研究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
22、(十八)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在粮食主产县和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鼓励发展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化、集成化、大型高效复式作业机具。支持家庭农(牧)场通过发展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改善生产条件。完善农机和农艺融合机制,大力推广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农机深松整地、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或主要生产环节代耕、代种和代收等农机作业服务。支持建设农村机耕道、农机场库棚和农机维修网点等农机化基础设施。
23、(十九)实施10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纲要(2015—2020年)》,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狠抓每年10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精准确定培育对象,开展精细化培训,到2020年培训新型职业农民70万人。在全省建设并分级认定300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和300个实训基地,搭建专业化、多元化、广覆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平台。构建远程网络教学支撑与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信息化步伐。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动态管理机制。把青年农民纳入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
24、(二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优化流通网络布局、培育壮大流通主体、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创新流通方式手段,加快建设高效顺畅、安全可靠的农产品流通网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搞好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提升规模化服务水平,整合承接各种涉农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基地建设、生产资料服务、农业品牌创建、销售市场开拓等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管控严、服务活、形式多样的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组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25、土地问题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宣传引导,落实政策措施,保障工作经费,开展改革试点,培育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二、用水权改革的有利影响
1、进入新发展阶段,深化用水权改革已经不同于以往的“迫切需要”,而是“势在必行”的“硬要求”。日前,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召开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研究部署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水是谁的?什么是“商品水”?未来用水会很难、很贵吗?用水权改革会怎样影响经济社会生活?在这次会议上,轮廓逐渐清晰。
2、在水资源丰富时期,这个问题实在没有必要纠结。水权改革就是要破除“节与不节一个样、节多节少一个样”的壁垒,真正体现水的稀缺价值。因此,改革首先要确定水是谁的。
3、我们说的水,所指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考虑到各地实际用水量、用水效率、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等因素,全区将初始用水权逐级分配到基层行政区域和微观用户。这与土地承包制类似,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则分给农户。未来,宁夏将更加精细地核定用水权,农业用水权将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组或支斗渠,确权到有效计量最小单元,工业用水权将确权到用水企业。
4、首先,自治区最早将黄河水进行确权,后来将用水红线内的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进行了优化配置和确权。如今,我区将生态用水单独划分配置,因此确权不但不影响生态用水,若合理推进还有利于生态建设。
5、其次,虽然生态用水没有确权,但其用量有严格的使用规定。宁夏将建立河湖湿地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确定主要河湖湿地最小用水量,适量增加补水量,严禁人造规模化水面景观,确保生态基流稳定。比如,清水河的生态流量不低于立方米每秒、苦水河的生态流量不低于立方米每秒,保证“细水长流”。
6、对景观性和娱乐性用水,严禁消耗黄河水。未来,宁夏还会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生态用水价格体系,确保生态用水适量有度。
7、对民生用水,自治区水利厅法规与水资源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水权分配将优先保障民众生活用水。但城乡生活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因此今后居家用水也要“斤斤计较”。为了让供水企业扛起管理主体作用,宁夏还将深化两项“触及灵魂”的改革举措:城乡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征收的水费由供水企业使用转为财政收入,公共管网取水的计税环节前置到取水前征税。
8、农业用水水价低,工业用水水价高,今后,工业用水、城市用水会不会挤占农业农村用水?
9、在宁夏,农业用水有灌溉定额。但当前的农业水价无法倒逼农户集约高效用水。对此,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将同步推进,逐步适度提高农业水价。实际上,随着农业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灌溉流量监测,灌溉真正从“按亩收费”转变为“按实际灌水量收费”后,农业用水精准明补和节水奖励机制也会让节水农户得到更多改革红利。
10、用水权商品化之后,宁夏将会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工农业节水潜力等,综合确定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基准价。“十四五”期间,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确定是否缴纳或部分缴纳。此外,农户节约后“富裕”的用水权,可在水市场进行市场化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11、真正会感受到压力的,是无证取水违法违规的工业企业。未来,无证取水不仅成本高于工业用水权基准价,还要面临高价也买不到水的情况。未来新增的二三产业企业,许多需要在市场上去购买用水权,而随着用水权越来越稀缺,用水成本会持续增加。
12、水权是按照多年平均水量来分配的,遇到枯水年,用户就按比例减少用水量。针对此,宁夏将建立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探索设立用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枯水年份供水保证率不同造成的用水风险。全区工业用水的保证率是95%,农业用水保证率为75%,如遇枯水年,通常农业用水相应压减,通过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农业所失。
13、用水权改革中,政府发挥什么作用?
14、“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是水权改革的基础,大幅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抑制高耗水工业,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是用水权改革的目标。确权后的水资源只是具备了商品属性,在水权市场中,政府基础服务职能和监管职能会更加强化,比如用水权登记、用水权变更的审查,搭建用水权市场交易平台,制定相应的交易管理办法等等。
15、未来,县区可结合实际投资设立“水银行”,收储运营本地“散户”用水权。总之,在以后的水资源配置体制中,市场才是主要的资源配置者,用水只能找市场;政府只是组织者、协调者、决策者和水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者。
三、如何搞好环境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1、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勾画出新的蓝图。连日来,《决定》中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举措、关键词成为我市党员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大家纷纷畅谈生态文明建设,共话美好蓝图。
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明确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资源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一连串的‘制度’,可以说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周详的‘顶层设计’。”成都市著名水利专家陈渭忠表示,现在,广大市民越来越关心生活的环境,成都的空气质量如何、河道里的水干不干净都备受关注。“要治理好环境污染、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制度建设是根本,可以说,抓住了制度建设这个‘牛鼻子’,我们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就有了保障。”
5、如果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硬实力”,那么先进的制度体系就是生态文明的“软实力”。“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个综合性工程,首要且必要实施的是‘生态红线管理’,只有把生态的本底先保护起来,才谈得上利用和建设。”在陈渭忠看来,近年来,成都市在生态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已经进行了探索,比如,在水环境治理中推行了生态补偿制度、断面扣缴制度,这些刚性举措为水生态建设注入了“强心针”,实现了“用最严格的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
6、市林业园林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靳敏:
7、《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在深入学习《决定》后,市林业园林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靳敏感到十分振奋。“要进一步实现生态保护,肯定离不开生态文明制度的深化改革。在这方面,成都一直立足先行。”
8、作为一个老“园林人”,成都在生态保护制度建设上的进步,靳敏都看在眼里,参与其中。靳敏说,近年来,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改革任务已经全面完成。与此同时,高标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创立起来,林产业发展模式和林地规模经营方式上有了诸多创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建立和完善投融资体系。“通过这些年的探索和完善,为实现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林区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我们将再通过深化相关配套改革,在实现生态保护的同时,实现兴林富民。”靳敏说。
9、市环保局生态农村处副处长薛志刚:
10、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开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新篇章的一次重要会议,成都市环保局生态农村处副处长薛志刚一直关注着全会的信息,《决定》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专门提到了“环境保护”。“这对于一直从事环境保护领域的我们来说,是一个极大的信心提振。”薛志刚表示。
11、《决定》中提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从事环境保护领域的我们来看,通过这样的环境经济政策,无疑为有效实现污染减排注入一剂‘强心针’。”薛志刚表示,目前,成都在这一方面也有诸多尝试,比如“谁污染,谁补偿”,成都用市场规律促地方政府强力治水,引入了环境经济政策,实行了全市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缴扣制度。同时,我市还尝试设立了“饮用水源生态补偿基金”的办法,由市政府建立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支持郫县政府6000万元,专项用于成都中心城区的饮用水源保护。“这一系列的有益尝试,为下一步我市落实《决定》,奠定了基础。下一步,成都将实现排污权交易,通过这些系列环境经济措施,力促污染治理。”
12、认真研读《决定》后,和平街小学英语老师陈怡感到特别提振人心,令她感触颇深的是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表述。“生态文明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一个前提,《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彰显出生态文明的重要性。”陈怡表示,现在市民生活条件好了,不愁吃穿,就是希望我们的生活工作环境能够越来越好。
13、“可喜的是,当前我市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环城生态区建设,用刚性约束来保护成都的生态环境,为成都戴上了一条绿色的‘项链’。”陈怡表示,今年5月底,“六湖八湿地”中的锦城湖和白鹭湾生态湿地首先向市民开放,如今已成为市民休闲游玩、运动健身的好去处。“不久后,随着安靖湖、北湖等‘六湖八湿地’次第呈现,将大大提升城区的水域面积,增加空气湿度,提高空气质量,给成都带来更加宜人的生态环境。盼望着成都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陈怡充满期待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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