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林权交易平台规范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林权交易平台规范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一、林权抵押贷款存在什么风险以及应该如何防范
风险一:贷前调查评估难引致的信用和道德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由于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并且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地广人稀,给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曾某仅300万元贷款,抵押物却是面积达7914亩的林场,要准确地核实抵押物价值难度相当大。容易造成借款人利用信贷人员难以确切了解林地面积的漏洞,人为扩大林地面积或提高抵押物价值,导致金融机构不能合理确定抵押物抵押比例,削弱贷款风险缓释能力,增大贷款潜在信用风险。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缺乏林业评估的专业人才,对林木的生长周期和经济价值都不了解,抵押物价值一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易产生借款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借款人、信贷人员和评估机构三方串通作弊,人为提高抵押物价值,导致道德风险。三是目前林业部门虽然承担了林权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但是由于资金、评估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导致缺乏专业的林木资产评估队伍,容易导致评估不当,并因此增大贷款的信用风险。
风险二:服务配套体系不健全引致的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林权抵押操作流程不明确,林业部门没有形成标准化的林权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以及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和评估程序,从而影响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拓展进程。二是林权证核发与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一方面林权证核发存在“一林多证”即旧证和新证同时并存,另一方面林改前办理的林权证作抵押,因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多次抵押或已抵押的林地发生流转的情况。三是林业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有关林权档案信息查询、林场组织形式、股东分布的公示、市场价格以及其他林产品相关供求、交易信息咨询与管理等信息不完全,极易导致在借贷、担保等行为时发生纠纷。如曾某在贷款中作为抵押物的林场实际存在多个合伙经营者,且以暗股形式存在,此情况在林业部门并未登记备案,致使农信社无法完全识别有权人。四是林权处置流转机制不完善,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如目前韶关各县林业部门都没有林木产权交易中心,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出现风险,缺乏一个比较好的林木资源交易平台,造成金融机构对林木资源拍卖处置困难,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就难以保证。
风险三:贷后管理难引致的市场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借款人资金回笼难以监控。如据部分农信社反映,虽然借款人取得林木砍伐指标须经过农信社,但借款人销售林木多以现金结算,农信社难以监控回笼资金。另外,借款人超砍伐指标砍伐,林木被盗等情况同样严重影响农信社对资金的监控。二是抵押物管理难度大。主要原因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的风险较高。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且人口稀少,森林管理难度较大,加上周围部分村民法制观念淡漠,盗伐、滥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据调查,曾某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诉讼时间跨度长达14个月,始兴县联社为了做好该笔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工作,防止林木被当地村民盗伐,最大限度地保全抵押物价值,专门聘请了当地村干部协助管理林场,增大了保全成本。三是林权处置流转机制不健全,增加了资产处置变现难度。在目前收储中心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一旦面临抵押物处置问题,尚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权就无法实现,抵押权变现存在一定的风险。
风险四: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善引致的代偿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保险保障体系不完善。由于森林资源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及人为灾害的影响,诸如雪灾、火灾、水灾、泥石流、病虫害等灾害,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毁灭性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造成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失控。但由于林木保险具有高保费、高保额、高成本等特点,目前只有较少的保险公司尝试涉足林业保险,造成林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的不完善。如曾某300万元的林权抵押,保险费率是1.3%,因为有200亩的免赔,按照1.5的系数,一年的保险费需要5.8万元。二是即使办理了保险,但险种单一,风险覆盖率较低,极易造成贷款债权悬空。如曾某贷款的保险险种仅为森林火险,对病虫害、霜冻等自然灾害均无法办理保险,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且容易受火灾、霜冻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影响,造成损失的不可预见性较大,极易造成银行抵押物的悬空,导致代偿风险。
(一)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一是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总结和研究,健全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林权抵押贷款发放程序。二是加强信贷人员林业知识培训,以适应新业务需要,把握好林权的可抵性调查,切忌盲从。三是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点的防控。严格按属地原则发放贷款;严格监控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强调信贷员全方位尽职调查。四是针对森林资源的特点进一步加强贷款“三查”,贷前调查人员必须严格调查抵押林权的真实合法性,确保抵押林权权属无争议;贷后管理人员加强贷后检查,对幼林或中林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拍照,对成熟林要加强现场调查和到林业主管部门查询是否有违规盗伐或未经信用社审批就违规砍伐的情况,确保抵押林权的安全性。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服务配套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林农之间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探讨解决林权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二是建议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林权交易市场、林权资源评估、担保、收储等林权流转市场配套体系的建设,为林企、林农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三是建议金融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之有效的银、林合作机制,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合理扩大林业重点县的分支机构林业信贷审批与管理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广方便快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探索林业、金融、资源资产评估等部门合署的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促进林权抵押业务发展
一是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二是合理进行信贷品种定价,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水平,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最好参照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执行,以降低林农融资成本。三是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不同用途确定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由于林业产业收益的非一次性获得,贷款偿还方式可分期按比例偿还,以减轻林农还贷压力。
(四)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建立灾害补偿机制。针对可能存在的林木资产抵押贷款风险,政府要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建立灾害补偿机制。建立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开展森林火灾、霜冻灾和病虫害等险种的保险,以减轻金融部门贷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林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森林保险业务。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加快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1、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称: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隶属于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是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独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
2、政策依据:2015年4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批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
3、功能定位:发布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跨区域和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功能。指导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县级交易平台提供共有环节的标准化服务。建立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为政府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参考依据。与京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对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面向全国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4、服务宗旨: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对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5、经营范围: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服务,交易鉴证服务;农村产权经纪及托管服务;投融资咨询;资产评估中介服务;招投标、拍卖的代理;产权质(抵)押及融资的相关服务;软件培训、软件销售、软件开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6、交易品种:共13类,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生物资产、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和产业项目招商与转让、供销社社有资产等。
7、运营模式: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化平台建设,业务指导、监督,制定交易规则和制度。市、县级供销社组建市、县级交易机构,负责本区域的信息发布、撮合交易、交易鉴证,协调做好评估、产权质(抵)押、担保、融资等服务工作。基层社建立服务站,负责信息收集、上传,协调交易双方洽谈。构建覆盖全省的市场服务体系,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七统一”管理模式,实行一体化运营。
8、社会效益: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运用提供了公共服务平台。规范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了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激发了农村要素活力,为农民开拓融资渠道。实现了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预防了农村基层微腐败的发生。
三、两部门出台新政 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1、两部门出台新政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2、国家林草局今天(19日)发布,日前,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物权法定、“不变不换”、便民利民原则,从规范登记业务受理、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等六个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适应林业发展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全面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
3、《通知》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登记机构要适应改革要求,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登记。同时,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依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问题。
4、《通知》强调,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内部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避免折腾群众反复跑路。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密切配合,基于同一张底图、同一个平台,加快数据资料整合。数据整合不得推倒重来,要最大化利用原林权登记数据,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不做大量外业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基本整合。各地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和资料移交,2021年底基本完成数据建库,并汇交到自然资源部。
5、《通知》明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重点林区原林权证继续有效,已明确的权属边界不得擅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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