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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流转的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精神,深入调查研究林权流转情况,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林权流转情况专题调研,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上世纪8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我省山区大部分划分了自留山、责任山,农民在承包的自留山、责任山上植树造林,个别地方出现了林业承包大户;平原地区部分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经济林和速生丰产林,有的地方把集体所有的果园承包给农民经营,以承包制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林权流转得到迅速发展。从1986年开始,随着林业建设转向工程造林以及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一部分有经济实力的农民开始购买或承包集体所有的“四荒”地,特别是1990年前后,由于果品价格较高,政府对拍卖、承包“四荒”地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经济林成为当时林业生产的主流,联户、大户纷纷承包“四荒”地种树栽果,以拍卖制、大户承包发展经济林为标志的林权流转得到较快发展。2006年,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省全面展开,通过“均山”、“均利”、“均股”等形式把林权落实到农户或村民小组,以家庭承包、大户承包、股份制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林权流转步入快速发展新时期。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林改后全省林权流转已达12250宗,面积197.2万亩,涉及金额7.6亿元。
二、我省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承包在我省治理“四荒”地和经济林建设过程中应用最为广泛,也是目前我省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它主要指承包经营者承包集体荒山、荒地或个人自留山、责任山等进行造林和管护经营,承包期一般为30—50年,有的延长至70年,承包者除每年交纳承包费外,收益全部归个人。按承包者的性质分为家庭承包、大户承包、联户承包、单位承包及单位加农户联合承包等形式,承包方有的是自然人,也有的是农户、法人单位或合伙组织。这种流转方式一般出现在大面积的宜林荒地和较长段的渠、堤、路的承包中。沙河市花木村李广田承包沙地、荒山3000亩,先后投资200多万元,种植苹果、板栗、间种药材并办养殖场,目前,每年纯收入达10万元。内邱县公路管理站与内邱县南赛村签订了50年合同,承包荒山5000亩。7年来,共投资700万元,种植板栗、日本甜柿、核桃、中华寿桃、杏等经济林30万株,嫁接冬枣25万株。在承包山内养生态鸡3000只,养鱼4万尾。现生产的“鹊山”牌笨鸡蛋已注册商标上市,颇受欢迎。
拍卖就是将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面积或长度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作价卖给购买者,并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购买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治理和开发,自主经营和管理,享有林木所有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购买期限内允许转让、转租和继承。拍卖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较受群众的欢迎。且这种形式转让,一般成交价都高于底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临城县现有6个省级单位,8个市级单位,26个县直单位、厂矿企业组建了30多个绿色实体,通过拍卖形式购买荒山,已高标准造林15万亩。青龙县肖营子镇下打虎店村在林改工作中,将村集体的901亩荒山招标拍卖给了36户农户,使用权限70年,村集体收取承包金16万元,全部用于生态文明村建设,全村群众每人减少了200元的公益项目集资。
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在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使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林权抵押贷款使林权所有者手中的“死资本”变为活资金,可以帮助解决农民生产需用资金。从目前全省的实际来看,抵押是开展最广泛、最活跃、最受农民欢迎的流转方式。各方面也非常支持林权抵押贷款,我省相继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廊坊市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省累计抵押林地22.2万亩,贷款金额3.1亿元。张家口仅涿鹿、赤城两县林权抵押贷款金额就接近7000万元,全省有13个县抵押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
股份合作是在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借鉴企业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而探索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形式,一般以企业的形式存在,林权权利人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出资作价入股。股份合作制林业多是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体操作方法由权益各方商谈制定,做法千差万别,主要有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集体和林业承包大户、公司与公司或公司与外商等股份制合作形式。临城县“绿岭果业有限公司”由原县电信局职工入股48股,筹集资金400多万元,承包荒山4000亩,上种核桃、下种牧草、中养柴鸡,立体开发,建设生态型、高科技附加值的高效林果园区,近几年每年纯收入100多万元。同时,公司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按现代化企业的要求进行。
租赁是指由投资者给林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林地使用费或者森林资源使用费,一年一付或者几年一付,租金多少不等,租赁期限一般为30-50年,租赁期间,林木,林地所有权不变。承租方在拥有一定时期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并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承租人。张家口市容辰经贸实业公司在怀来县小南辛堡乡小七营村租赁荒地1800亩,投资开发葡萄基地,与村集体签订了租赁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现已投入资金2000万元,种植葡萄60万株,建成年产400万吨的葡萄酒厂,形成了一座集葡萄种植、酿酒、营销与观光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庄园,同时为乡、村500多名群众提供了就业机会,带动了周边葡萄种植业向优质、高效规模化发展。
在调研中了解到,林权流转还有村投户管、企业+农户、转包和个人经营、国家补助等多种形式。特别是企业+农户经营形式,即“商品订单林业”或“合同订单林业”,是平原地区营造商品林和经济林的一种发展趋势,也是用合同的形式保护双方利益,促进林业集约经营、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曲周县河北赛博板业有限公司与农民签订速生丰产林建设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苗木款(1/2-1/3),并以不低于市场的保护价格收购合格木材。农民负责栽植和管护,苗木款有销售产品结算时由企业扣除。
通过林权流转,落实了森林经营主体,调动了社会投资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农民不仅可以自己发展林业,还可以把自己的林地通过转让、承包、出租等多种形式流转出去,让更有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其他力量经营管理林业生产。林权流转后的投资主体既有农民,也有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私营业主等,甚至还有企事业单位和外资。大量的社会资金流向林业开发,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局面,为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07年-2009年,涉县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完成8.3万亩,还发展了三利、三珍、黄金龙等涉林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直接参与到育苗、造林、林地经济、林产品加工和森林经营等多个领域,为涉县林业产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通过林地使用权流转,农民真正做到对林地的大力投入、精心管护、合理采伐,增加了收入。2009年赤城县农民林业总收入2.5亿元,是过去的6.6倍。另外,林权流转还可以盘活林地和“四荒”地资源,实现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村集体将本村的林地、“四荒”地等资源流转出去,农民一方面可以分得租金收入,还可以继续在林下间种或者参加造林获得劳务费,可谓一举多得。易县县西陵镇太平峪村民赵秋生,以6万元30年的费用承包100亩荒山,栽植磨盘柿、刺槐等,并在林下间种药材,每年药材的收入就有几千元,磨盘柿5年后可以收获卖钱,收回投资获得收益不是问题。
林业生产周期相对较长,过去不少地方由于林地产权主体不明,责、权、利脱节,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致使林业管理粗放,效益低下,资源浪费。林权流转后,由于产权清晰,责、权、利统一,经营者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显著提升。赞皇县的许多群众经常到林业部门咨询林果技术及发展林下产业的政策、信息等,全县果农的管理水平和市场化意识明显提高,2009年,全县43万亩果园实现了绿色无公害生产,优质果品率达到了85%以上。林农在发展林业产业上,由过去的“不敢投入”转变为“舍得投入”,而且大力发展林下产业、木材加工、果品、药材、森林旅游等项目,不但增加了自身的收入,也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2007年以来,涉县发展经济林面积1.5万亩,栽植核桃、花椒128万株,栽植散生果树500余万株,发展林下中草药种植面积2.6万亩,散养柴鸡20万只,并发展了东山村的“农家乐”、井店镇三街村的“采摘园”和辽城乡西沟村的“观光园”等一批特色生态游项目。
四、当前林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权流转制度不健全。在林权流转中,虽然各地探索了“作价承包”、“买卖山林”等做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但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支撑,导致林权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虽然《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对林权流转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都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操作上,各地依然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流转规模小、流转程序不规范。
(二)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目前我省有23个县(市)建立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为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提供服务,但还远远不能满足林权流转的需要。一些林业重点县及林权流转需求较大的地区还没有建立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制约了林权的流转。全省范围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缺少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同时,国家关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的现行规定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在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实施的资产评估,多为有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法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林权流转操作不够规范。一些地方林权流转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操作不规范。集体林地发包没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是由村委会决定;流转的林地没有经过专业的资产评估,往往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成交,导致一些流转的价格过低,损害了林农的利益;一些林权流转未到林业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存在纠纷隐患;个别地方流转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约定内容不明确、不全面,存在严重漏洞等。
(一)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制度。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科学经营林地,提高森林质量和综合效益。加快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意见》,引导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有形市场,各设区市要建设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林地、林木流转的指导、管理工作;林业重点县要建设县级林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要配备专门的流转信息员。规范交易规则,保障公平交易,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向国家林业局建议由省林业局先行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争取得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授权,从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中认定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解决目前有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相脱节问题,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林权流转中的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流转监管机制。建立长期有效的林权流转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林权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流转方式等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的惩治力度,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土地、司法等部门的专家学者,深入基层进行培训授课,加强经营者的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引导他们依法进行林业生产,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不断增加科技含量,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二、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咋登录
1、直接登录网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
2、一、打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址:
3、二、可以看到有投资信息登记按扭。点击进入
4、三、选择案件进行查询,以艾利财富举例说明。
5、四,就可以看到其相关的案件资料信息。
6、五、需要退出时将鼠标拖动至页面底部,看见有关闭按扭点击退出即可。
7、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2016年02月13日起正式启用,并首先对“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开放(登记期限为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
8、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仅用以往取证方式处理不利于海量电子数据及时汇总、统计、核实、甄别。
9、为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投资人登记相关信息,便于投资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加快各地公安机关办案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和投资情况、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公安部组织建设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
10、该平台具备身份和投资信息登记、登记注意事项信息发布等功能,今后还将用于公安机关公告的其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建议“e租宝”案件中未赎回资金的投资人在登记期限内及时登记,以免延缓案件查处、资产处置工作进度,影响自身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1、中华人民同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开通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首对“e租宝”案件投资人开放
三、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困难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需要具备的要素最重要的是产权关系明晰、资产价值稳定以及容易变现,从以上角度来看,林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格抵押品。首先,在产权方面,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前发放的林权证登记的林权归属较为模糊,部分林地使用权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不对称,造成抵押标的物产权并不完全清晰,一旦债权人需要对相关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人就会阻挠债权和担保物的变现;其次,在价值方面,林权抵押贷款价值较低,亩均贷款额度仅为1329.46元,普通农户能贷款到的资金较为有限,同时林业资产价值易受到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影响,其在抵押期间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最后,在变现方面,由于缺乏公平流畅的流转交易平台,对林权进行流转变现较为困难,若要采伐林木变现,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易受到政策风险的影响,无法自由处置,在实践中,用于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比例仍然较低,林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也处于较高水平,林权抵押贷款的第二还款功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林权抵押贷款离真正发挥林权作用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林权抵押贷款内生动力不足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政策推动型的信贷模式,是在政府部门主导和推动下开展的业务,缺乏形成市场化的内生动力,难以形成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竞争的局面,距离完全由市场内生性发展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金融机构是否愿意提供贷款主要取决于发放贷款的风险程度,而这与农户的还款能力密切相关,在大多数地区,是否有林权并不能决定林农或者其他林业经营主体能否获取贷款,只有当他们本身具备还款能力时,金融机构才愿意向其提供贷款。
换言之,能获取信贷资金的林业经营主体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贷款,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贷款的林业经营主体也往往难以通过林权抵押获取贷款。目前林权抵押往往存在着“为了抵押而抵押”的尴尬困境,其更多是充当辅助担保作用。金融机构面临的“评估难、管理难和处置难”三大难以破除的难题进一步限制了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债务率的不断升高,抵押物处置难等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始终对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畏贷心理,这些机构往往是为配合相关政策而开展业务,缺乏主动放贷的积极性。各类金融机构往往只拥有同质的、最基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内兼具林业专业知识和金融知识的金融工作人才配备也较为缺乏,而且因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手续繁杂,相关信贷员往往更偏向于投入产出比高的业务,缺少专业的森林经营情况动态跟踪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动力,严重制约了了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三)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措施滞后
林权抵押贷款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但是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存在较大的脱节。一是林权评估市场不发达,当前具备资质的、得到林业与金融部门共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与业务人员少,林权价值评估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使得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加大;二是林权服务业务发展不到位,当前影响林权价值实现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林权交易机制,没有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和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集体林权处置变现难度加大;三是担保机制不够完善。虽然大部分市、县以政府为主导成立的林权收储担保中心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林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但对于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本身来说,同样存在抵押品处置难的问题。在出现逾期不还贷现象时,收储中心也面临难于管理或收储后无法出售变现的现实问题,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所发挥的效应也受到较大的限制。
(四)林权抵押贷款缺乏统一管理标准
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至今,各地区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不同层面上进行了创新,也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经验。国家文件也多次对典型模式进行推广,但是这些可做示范性的经验尚未全面普及与推广,往往只在当地进行试点,集典型评估流程、担保模式、贷款渠道等先进经验还未形成统一规范进行全国推广并实施。
许多地区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较为苛刻,从申请办理贷款到放款期间往往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未进行统一推广,许多地区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有些林权所有者甚至不知道林权可以用于抵押贷款;评估手续繁杂、贷款期限短,贷款额度低等原因致使单位额度贷款的交易成本上升,削弱了农户的贷款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想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来实现林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仍然难以实现。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互对接,防范一林多卖、已抵押林权违规再抵押、流转、采伐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签订、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应共同向林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时不涉及变更抵押登记事项的,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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