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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或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中的一般有哪些违规行为
1、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2、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7年年初开始,许多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个别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3、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4、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5、“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
6、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7、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8、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9、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10、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11、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12、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3、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14、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15、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16、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限制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17、五是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腐败现象。
18、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19、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20、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21、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22、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23、一是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六是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已经启动了,要利用这一契机,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2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2022年两会中哪些提案你很赞同
1、2022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全国的人大代表都会齐聚北京,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治等各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为全国人民更好的生活、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建设出谋划策。这些提案有些非常关注人民的日常生活,可以说如果真的实施对我们每个人都有极大的影响。下面列举几个我十分赞同的提案。
2、珠海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今年两会一共带来了7份建议,其中的二份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有很大关系,也是我最赞同的二个提案。分别为《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加大非工资性收入个税征管力度的建议》、《关于允许企业弹性安排法定节假日的建议》
3、一、提高个税起征点、加大非工资性收入个税征管力度的建议
4、董明珠指出:“较低的个税起征点使企业涨薪时普通员工获利的部分远少于企业支出的成本,降低员工获得感且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她认为,资本性所得等征管相对较松,且存在部分高净值人群通过在不同收入类型个税之间、个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税收筹划或偷税漏税。
5、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在我的记忆当中董大姐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了,现在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真的太低了,想想北上广深等大城市月薪上月的比比皆是,但是实际可以支配的收入并不多,他们还是每月要为房贷、车贷、医疗、教育等支入所拖累、过者十分节俭,但是每月每光的生活,降低个税确实可以为他们减少一部分负担,增中工资收入,同时通过个税的缴纳来平衡贫富之间的差距,让富人在获得更多财富的同时多交一些税。同时加大非工资收入的缴税额,这些都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基础上还可以有让利于民。如果真的施行,每月省下的几百块钱,又可以给自己多加几个鸡腿了。
6、二、允许企业弹性安排法定节假日的建议
7、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目前仍呈现多点散发态势,允许企业弹性安排法定节假日有利于推动错峰过节,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疏解社会运行压力。”董明珠建议她建议逐步放开企业对法定节假日安排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地方政府的指导,结合不同工种特点,在取得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灵活制定具体的调休政策,并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和监督机制,避免部分企业滥用政策的灵活性,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一看董大姐就是干实业的,所以特别了解现在的企业情况,确实由于疫情的因素把企业的法定假日把打乱了,其实是对于我这个外地工作的感觉更加的明显,以前法定假日回家过节。但是由于疫情已经二个假期不能回家过节,只能在单位或宿舍独自中度过自己的假期时候。就这样白白浪费于家人团聚的时间。而且像我这样的外地打工人群不在少数,如果企业可以自行安排假期,我们就可以申请错开体假,就可以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样作为一名技术支持人员,由于假期企业中的技术人员休息,我们的技术支持电话是最忙碌的。如果可以调配,我们还真的希望休假时间和正常的企业错开,这样不影响我们的工作,还可以给我们一个相对轻松的休假时间。
9、三、关于拐卖妇女、儿童实行买卖同罪的建议
10、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将在今年两会期间发出提议,收买与拐卖同罪,最高可判死刑,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11、每次看到一幕幕母子相隔十几年再重逢、被拐女子受尽凌辱,被公安人员解救的的画面,作为一名旁观者也是眼眶湿润。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势在必行。这件事表面上和大多数人没有关系,但是谁也保不定就成了这个偶然事实的受害者。不能冷眼旁观,积极发声,关注和推进事件的进展也是我们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国内有哪些网上购物的网站如ebay,taobao等。。
一类是大的门户网站建立的商城.诸如搜狐,新浪,网易,卓越等.信用比较可靠.质量一般没问题,价格相对实体商城来说要便宜,但相对其他交易平台来说比较贵.汇款一般为下订单后选择邮局汇款还是银行汇款。建议你开通一张工行的借记卡,信用卡更好。开通网上银行。直接汇款十分方便。
第二类是各家公司及个体自己建立的销售网站.信用不一,价格也不一.需仔细鉴别.目前还没有比较实用的鉴别真伪方法.
第三类是交易平台类,比较大的有:易趣,淘宝,一拍.所谓交易平台即网站本身不经营任何商品,只是建立一个平台供注册用户买卖商品使用.卖家良莠不齐.但防范也很容易:一,购买前仔细查看卖家的信用评价.相对来说,信用等级较高,店面做得比较精致的多为专业卖家.信用比较可靠.但也要根据交易和评价时间区分出一些炒作信用度的卖家.第二,购买时尽量选用支持使用中转账户的卖家的产品,即易趣的安付通,淘宝的支付宝等,买家可以在拍下产品后,汇款到中转账户.(淘宝的支付宝有个好处:可以免去银行的手续费。)然后在收到货后满意再通知网站将款汇给卖家。十分安全。而且支持中转账户的卖家,一定也对自己的东东有信心。不会是骗人的。
大致想到这么多,希望对您有帮助。
据新华社电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日前提醒消费者,警惕网上购物陷阱。
从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受理的投诉案例分析,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网络公司擅自向手机用户发送收费短信,如新闻、笑话、天气预报等,消费者在网站上取消这些收费信息时却总是操作失败,与公司联系也得不到解决;交货延迟,甚至在交款后没有得到所购商品,在投诉案中有近17%的消费者在网上订货并付款,却没有收到货品;多数网站未给消费者提供足够信息,33%的网站没有退换货说明,39%的网站未建立隐私保护对策;不履行售后服务约定,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
针对这些网上购物陷阱,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提醒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时要特别注意三点。
对于陌生商家,应注意其网址是否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使用信用卡支付,最好用专用账户,且卡内不宜存放太多现金。
消费者应保存有关“电子交易单据”,包括商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确认书、用户名和密码等。
“网上购物”,这个逐渐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不论是腰缠万贯的大富翁、时尚的白领丽人还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其中大部分人可能都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这其中有的也许仅仅想拥有这种体验的感觉,有的可能将此作为一种“知识人士”的标志,有的则可能已将网上购物作为自己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取代了传统上街购物的方式。
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务。专业地讲,它是交易双方从洽谈、签约以及贷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通过Internet、web和购物界面技术化的B to C模式一并完成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将此视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统的虚拟商场。但在我看来,这个电子商场并非虚拟,因为购物的每一个步骤甚至每一个细节都很真实,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少了言语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单与确认过程。一般来说网上物品的经营大致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电子商店,即提供网上购物或网上服务的营业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对网络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商场,它是由许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者集中在一个网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个网站购买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同时又是商店经营者,而后一种情况中网站经营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
网上购物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显示出较强的发展势头,它在推动国家经济增长方面可以说又是一支崭新的力量。举例来说,GFK最近一份针对德国网上购物者的调查指出,在2004年上半年,德国的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53亿欧元。GFK预计,2004年全年,德国在线购物销售额达到110亿欧元之多。相比之下,在我国网上购物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SARS开辟了中国网上购物的新纪元。面对非典的袭击,多数人被困在屋内,而要想不出门就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只能依赖网络,许多防范意识很强的人也试着网上购物。至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上订货、送货上门”的方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接受网上购物。CNNIC在其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网上购物市场有巨大的潜力。
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
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
第三,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
第四,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多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二)我国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八大问题
我们在看到网上购物优点的同时更要认清它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便尽早地找到解决方案以促进网上购物的良性发展。可以说,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状况的评价是“痛并快乐着”,而这其中痛的指数要高于快乐指数。
记得“网络法”的课上老师曾放过一个《经济与法》栏目中报道的有关网上购物的案子,讲述了某男几次网上购物的经历,结果是多数时候都不满意,比如一次他买到的光盘与宣传不符,而且还是质量很差的盗版碟。又有一次他花了一元钱淘到的书居然没有标价,而且书上清楚地印着“赠品”两字,他深感受骗,认为即使出得价钱再便宜如果商家拿别的商品的赠品即非卖品滥竽充数的话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一怒之下,他将网站经营者告上了法庭,可惜的是没有律师愿意为他代理,因为诉讼标的太低了。是啊,这一元钱的官司表面上看实在是没什么争讼的必要,可是从“一粒沙里看世界”,从“一朵花里看天堂”的逻辑中推理便可得从“一元钱里看诚信”。当然,网上诚信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基于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网上交易的诚信机制。
像上面这种通过网上购物令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还有很多,这表明现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其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作为弱者一方,消费者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四、交货延迟。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
五、退货困难。《消法》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拿“乐友”购物网站为例,在它的质量保证及退换货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对以上这条我提出质疑:按照加着重号部分文字的表面意义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因为只要拆开就一定会破坏包装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这条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了。
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八、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从事市场信息业务的美国TNS和隐私保护团体TRUSTe日前指出,由于担心个人信息被盗和泄露隐私,可能有多达58%的美国消费者在假期旺季减少在网上购物,这一比率明显高于去年的49%。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还以本文中的网上购物为例,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对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从上述内容我们看到网上购物在现在来说确确实实还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呢?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费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识,购物时应选择那些知名网站,购物前应该仔细阅读购物条款,对购物凭证应妥善保留等等;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政府则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验,设立“网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网上购物实行统一监管;整个国际社会应该通力合作,及时制定各种双多边协议、国际公约等手段,为国内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多的国际支持。但是在我看来,在所有确保我国网上购物顺利发展的相关举措中,尽快建立完备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应属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将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新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有效地调整在网上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保证网上购物的长远发展。
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德国于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总之我们要努力做好各方面尤其是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国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购物环境,创造良好的消费体验!
参考资料:
随着宽带上网的普及,网民对互联网熟悉度的增加,特别是今年“非典”过后,网上购物及网上个人交易大有风起云涌之势。2003年,一家国际调查组织公布的最新消费者调查显示:网上购物的安全性是消费者通过零售商网站进行在线购物的关键因素,73%的被调查者认为安全性的高低将影响他们在未来3个月是否会网上购物;70%的被调查者对安全和欺诈问题表示关注;61%的被调查者担心他们的信用卡号会被“黑客”截获。调查还显示,以下方法能够大大减轻消费者对在线交易安全性的担忧,从而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网上购物:对网上购物是否了解和熟悉(包含了解骗子的一些常用骗术);网站是否能确保网上购物者的个人隐私;网站或个人能不能为在线交易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措施;网站能不能提供在线安全认证等。
1.自己有东西想卖怎么办?——无处不在的二手论坛
很多网友都想在网上卖掉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或一些新的商品,但在易趣等网站注册后要通过“实名认证”才能卖东西,这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网友来说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易趣没有在这些地方开通“身份证认证”等业务。自己有东西想卖怎么办呢?其实很多大网站、大论坛都设有二手交易BBS,其可作为个人网上交易与购物的重要补充。
下面我们就为你介绍几家比较有特点的个人交易二手BBS平台,以便你有的放矢:
新浪网二手市场(),这是门户网站新浪网提供的二手交易BBS,其交易种类丰富,包括手机、电脑配件、汽车、家用电器、摄影器材、音像制品、报刊书籍、房屋出租、日用百货、宠物、收藏品、礼品、家具、儿童用品等(见图1)。
小熊在线二手论坛(),这是一家主要以各种二手电脑配件、数码产品、书籍等为主的二手论坛。
远望二手配件论坛(),重庆远望集团提供的二手交易论坛,各种电脑配件都可在此买卖(见图2)。
蜂鸟二手交换(),一家以DC为主的二手论坛。
迪派二手论坛(),以二手数码产品为主的论坛。
本来数码论坛(),一位天津网友开办的二手笔记本交易论坛,其出售的每件商品都能提供详细的实物图片,交易记录也较完善。
重要声明:任何交易都可能有风险,我们介绍以上论坛并不代表我们认可以上论坛,只是为大家介绍一个可交易的场所,在个人交易时真假伪骗还需大家自行斟酌,我们不为此负任何的相关连带责任!
“10亿人民9亿商,还有1亿在观望”,这句话充分表明了国内消费者对做生意的浓厚兴趣,更不用说这种投资很小的网上商店了,很多人都跃跃欲试或已经尝试。正是如此,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制作网站,也无须专门到工商部门注册,个人商品销售网站呈梯次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但良莠不齐,同网下交易要小心骗子一样,网上交易也需小心谨慎,网下能遇到的各种诈骗手法在网上一样也有,诸如款到不发货、货品不对、质量残次、无售后服务等,对于初次网上购物的网民来说,往往对此无所适从。下面我们就先来介绍几招识别骗子公司的要诀:
①查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一定要能够看清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有些网站虽放有营业执照,但却是将别人的执照缩小后放在网上的,这点需注意,执照一般会在网站最下端的一排说明与介绍中。
②不要轻易相信那些标明和XXX公司合作的网站,其实大多数情况下合作公司只是帮他们搭建网站,或只是提供了域名注册等业务,这些合作网站并不参与销售活动,如果网上购物被骗,这些所谓合作公司不负法律责任。
③查看公司的银行帐号、电话、传真是否齐全,没有公司银行帐号而只有个人帐号一般只是个人网站,而公司银行帐号的帐户名称应和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一致。此外,在汇款时最好将货款汇入公司帐户,而不是个人帐户。
④发送垃圾邮件、开展色情业务的网站80%以上是个人网站,这类网站随时有被查封的可能,在此类网站购物是没有保障的。
⑤查看是否可以网上结算(网上支付)。网上结算可以实时到帐,只要支付成功,5秒钟内即可到达该商户的公司帐
OK,关于梯次交易平台有哪些和国内有哪些网上购物的网站如ebay,taobao等。。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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