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武汉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楼市降虚火!武汉将全市推行“房票”制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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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市降虚火!武汉将全市推行“房票”制
住建部进行新一轮约谈之后,金华成为首个出台楼市调控政策的城市。
今年上半年,金华新房价格连涨6个月。国家统计局70城房价数据显示,1-6月金华新房价格环比涨幅在0.4%-1.2%之间。由于新房价格和宅地价格增长过快,市场预期不稳,7月29日住建部约谈金华等5城市,并将这5个城市纳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
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8月2日深夜,金华火速推出并实施十条楼市新政,从实行公证摇号销售、新购房限售3年、加强二手房价格监管、加强金融监管等十方面加强楼市调控。
其中在购房阶段实行公证摇号销售制度,并优先满足“无房家庭”“引进人才”首套房购房需求。从购房端挤水分,为新房交易市场降虚火。
中指研究院浙江分院常务副总高院生指出,金华房地产新政涉及范围较全面,预计短期内金华市场将有所降温,购房者购房将逐步回归理性。
与金华实行新房公证摇号销售相比,武汉购房端政策调控更严更细。
7月28日,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简称《通知》),明确意向购房人在武汉限购区域内购房前,需先申请购房资格,并凭有效认定结果进行新房项目报名,单次仅可进行1个项目的购房登记。在武汉之前,西安、杭州、成都、宁波、上海等地均推出类似政策。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开发商会鼓动购房者进行购房登记,给市场带来新房供不应求,购房者集中抢房的假象,武汉此举主要是为了减少“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乱排队”的现象。
合硕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城市规定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单次只能报名1个项目,也是为了防止新房、二手房价格倒挂城市出现更多“万人摇”现象,稳定购房者心态。
郭毅认为,类似政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市场预期,并不能有效缓解新房限价带来的房价倒挂,以及由此衍生出购房家庭的集中购房热情。
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通知》指出,在武汉限购区域购房的意向购房人,在购买新房和二手房之前,均需要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等官方平台申请购房资格。
意向购房者凭有效认定结果进行购房意向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因而被市场称为“房票”制。购房登记具有“排他性”,完成单个项目的购房登记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即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项目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
中指研究院武汉高级分析师彭红伟表示,武汉规范购房登记行为,合理引导购房需求,能为楼市“挤水分、降虚火”,释放真实有效的购房需求。
武汉“房票”制经历多轮政策演变。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20年1月1日起,武汉即将商品住房资格核查前置。意向购房者先通过武汉市房管局官网申请购房资格并查询结果,获取“房票”,再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意在避免缴纳项目定金后发现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纠纷的情况。
今年4月,武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明确开发商不得接受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参与登记、选房;不得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意向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进一步加强购房资格监管。
其后,武汉在东湖高新区试点商品住房集中销售新模式,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公告、集中登记、集中销售。开发商不得受理无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且同一购房资格不得在不同项目办理意向登记。
武汉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凭购房资格核查结果“扫码”参与选房购房、一张“房票”只能在一个项目登记、热点区域或项目公开摇号销售等经试点检验的有效措施,将会逐步推广铺开。
日前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新版“房票”制征求意见稿,将“房票”从区域试点推广至全市限购区域,延续之前购房资格审核、登记等流程,规定购房人不能同时在多个楼盘登记购房,还加入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查措施。
一位不愿具名的武汉资深房地产从业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武汉在全市限购区域推广“房票”制,也与武汉今年楼市热度上升有关。
记者对比武汉房管局提供的今年1-6月和2019年1-6月商品房成交情况(2020年同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比性弱)发现,今年1-6月,武汉新房销售12.41万套,较2019年同期的9.8万套增加2.6万套。
“实行‘房票’制,意味着政府在购房者购房前就能掌握其个人信息以及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了,可以减少诸如伪造购房资格等乱象,避免房地产出现虚假繁荣。”该房地产从业人士说。
彭红伟表示,房票政策的出台,叠加预售管理、集中开盘等手段,可以规范销售秩序,避免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饥饿”营销,人为制造紧张氛围,哄抬房价,误导买房人,影响楼市预期和稳定发展。
在武汉发布“房票”《通知》之前,西安、成都、杭州、宁波、上海等地均规定要对意向购房者进行购房资格审查或明确意向购房者单次仅能报名登记一个新房项目。
2018年6月23日,西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商品房开盘销售行为,规定意向购房人通过房管部门建立的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平台,按刚需家庭、普通家庭分类进行实名意向登记,系统同步向意向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反馈意向登记信息。
意向购房人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意向登记,每个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登记,在该项目选房结束后,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的意向登记。
西安一名房地产观察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与武汉提前进行意向购房者购房资格申请和审核不同,西安采取的是先进行项目报名,报名截止后再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才能参与摇号和房屋认购。“但一个身份证号对应一个登记系统的账号,如果该账号登记了一个楼盘,就不能登记别的楼盘了。”
在该观察人士看来,武汉“房票”制在筛除虚假购房者方面要优于西安。“在西安,不管有没有购房资格,大家想登记就能在线上登记,这样看起来登记的人很多,市场火热”,而武汉在购房前就对意向购房者进行实名筛选,将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剔除。
与武汉类似,成都也将购房资格审查程序前置。2020年11月25日,成都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明确实行购房资格预审,预审合格家庭凭“购房资格预审码”方能在购房登记系统报名登记,其后成都还会对购房资格进行复审。
另外,成都也对意向购房家庭单次只能报名1个项目进行规定。不只成都,杭州、宁波、上海等地均有购房家庭单次只能报名一个项目的规定。
记者留意到,武汉“房票”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郭毅表示,武汉此举是希望购房者在新购房前能够处理掉名下存量房产,重新获得首套资格后再进行购房资格申请。通过这样的措施,一方面能增加存量市场流通房源,最大限度缓解供需矛盾;另一方面购房家庭置业心态相对急迫,一定程度上能压缩其购房时间,稳定房地产市场。
二、2016年最新住房限购政策哪些城市
北京从2011年以来开始施行限购政策,北京规定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暂停售房,连续5年(含)以上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1套住房。2013年3月,“国五条”北京细则又进一步规定禁止京籍单身人士购买二套房;2015年8月14日,针对通州过热的房产投资和投机,市住建委联合通州区政府发布了通州最新限购令。
《通知》规定,符合现行政策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限购1套通州区商品住房: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已拥有1套住房、户籍属于通州区且落户3年(含)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已拥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4.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通知》明确,以下家庭暂停向其出售通州区商品住房:
1.已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通州区落户满3年及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无法提供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另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其他规定不变。
2016年3月25日,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沪九条”)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1)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1)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010年10月15日上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公布广州“限购令”。
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到7成
本地户口限购2套,其中广州集体户口(不管是企业集体户口还是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均为广州市户口,不用提供社保或是税单
一个家庭限购两套补充:港澳台及国外客户提供广州合法工作证明等可购买住宅一套,商业公寓不可购买。
2016年3月25日,深圳政府连夜发布购房新规,非深圳户口购房社保由1年改至3年,限购一套房;深圳户口购二套房或近两年内有房贷记录首付最低4成。
2016年8月12日,苏州重启限购限贷限购政策:
1、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第一套的首付20%
2、有一套住房(无贷款)、一套住房(有贷款已还清)首付30%
2、非苏州人士购买二套需提交二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一年以上社保证明(补缴不算)
实际上,从2010年到现在,中国楼市从限购到取消限购再到重回限购,在政策上已经走过一个来回。高峰时,全国有46个城市实施限购政策,后陆续取消限购,只剩下北上广深和三亚维持限购,如今厦门和苏州重回限购行列。
业内人士分析称,从后续市场走向看,以下城市限购可能性比较大:廊坊、天津、合肥、武汉、郑州、昆山、花桥、杭州、福州、东莞、惠州、珠海。这些城市有一个共同点是从地理上位置上看要么就是经济发展比较不错的重点二线城市,要么就是位于一线城市周边的城市;其次是这些城市楼市已经趋于活跃,而且房价增幅过快。因此,这些城市都有可能出台各类版本的限购做法。
杭州市自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暂停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1.限购对象: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限购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限购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
4.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8月31日,厦门市正式出台限购措施。具体政策是对三种家庭暂停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即: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限购政策所限制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在交易时间认定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此项政策9月5日开始实行,将持续至明年12月31日。
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还有1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2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继续暂停发放相应购房贷款。
三、2021年全国各城市住房限购政策汇总
1、在北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情况:
(1)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
(2)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1)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政策;
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该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不包含富阳区、大江东以及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四县(市)。
3月2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2016年9月19日实施部分区域限购以及2016年11月10日升级限购措施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决定,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3月3日起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政策,包括扩大限购实施范围、升级非本地户籍居民限购措施和增设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措施。
此次限购政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扩大限购实施范围。自2017年3月3日起,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纳入限购范围,即在市区范围内(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55.750, 0.00, 0.00%)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一执行限购措施。
2、调整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1年升至2年。由原有“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明确暂停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农历春节过后,杭州房地产市场购买需求旺盛,部分投资需求包括外来购房需求重新升温,尤其是大江东和富阳等非限购区域,外地投资者购买比例升温更为明显,大江东外地人购房比例连续几个月高达50%。
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贾*华教授认为,近期杭州房地产市场需求十分旺盛,供求关系紧张。加大限购力度和范围,有助于抑制投资性需求,有助于保护真正刚需,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助于杭州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对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一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南京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一套住房。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12月21日又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3月23日晚7点多,成都市人民政府突然发布《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不仅要求买房人必须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而且连二手房都处于此次调控的范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同一买受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我市限购1套住房(需提供连续24个月以上在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该政策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
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住房限购范围为:江岸、江汉、_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区107国道以东,沪蓉高速以北)、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公路以西、府河以北)。
在限购区域内,武汉本市户籍居民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武汉户籍居民购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禁止购买第二套住房。
对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_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区域(即:北至以志敏大道、梅林大街、港口大道、丰和北大道、英雄大桥、富大有路为界,西至以昌西大道、沿黄家湖路的乌沙河支流、枫生快速路为界,南至以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为界,东至以艾溪湖西路、艾溪湖南路、昌东大道为界)范围内,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2月28日上午,海南省住建厅召集4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28家中介机构召开座谈会。会上,海南省住建厅表示,下一步将加大督查监管力度,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开展整治,具体将采取6条措施:
1、从严查处捂盘行为。对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以及故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加强预售行为监管。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或以认筹、排号等方式变相收取预定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定款的,依法处以罚款;
3、加强价格备案管理。对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5%以上、随意涨价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
4、加强中介市场监管。将陆续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对未备案的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暂停网签;
5、完善预售资金监管。要求尚未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市县,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用于项目建设;
6、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在实施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和中介监管服务平台,构建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
会上,海南省住建厅还约谈19家近期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开曝光的企业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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