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民航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及广州市招标中心介绍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广州市招标中心介绍
  2. 干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大全,请收藏!
  3. 招投标中的废标

一、广州市招标中心介绍

广州市招标中心隶属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原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信息工程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以及综合性产权交易等六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而成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3年7月应运而生!广州市招标中心(以下简称广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广东招标网)相关职责,维护工程招标活动秩序。

中心业务涵盖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和综合性产权交易等。其中建设工程涵盖了中共、省、市、区、镇(街)、村共6级的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交通、水利、电力、民航和铁路等工程项目,是全国进场交易业务领域最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一。

这里有运行高效、数据安全的信息系统。“一个平台‘双网络和二十多个业务子系统”的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云计算技术应用,多层次信息安全技术体系,为交易平台高效安全的信息化运作提供了可靠保障。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

广州市招标中心联系方式:020-28866000

广州市招标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广州市招标中心电子邮箱:gzzb-mai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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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大全,请收藏!

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业从业人员,光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全》是不够的的,采购学院特意搜集了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值得收藏。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8.《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令第39号)

1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1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19.《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20.《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21.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2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24.《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25.《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26.《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通知》(发改法规〔2012〕3081号)

27.《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28.《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

29.《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3485号)

30.《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

31.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

32.《“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

33.《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44号)

3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35.《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3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37.《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2991号)

3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18年修改)

39.《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4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4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43.《关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212号)

44.《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

4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4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48.《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4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50.《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5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52.《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5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

54.《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

5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

56.《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5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17〕142号)

58.《关于加快推行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6〕116号)

59.《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

60.《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7号)

6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8号)

6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27号)

6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6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工信部通〔2014〕302号)

65.《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6.《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67.《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评价工作规则(试行)》

68.《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6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70.《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71.《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72.《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

73.《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7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75.《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76.《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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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投标中的废标

招投标中的废标

呵呵,本专案有的确有弄虚作假、官商勾结,舞弊之嫌哦。但你大可不必着急,待兄弟我慢慢道出破解之法。定交那贼人显出原形,无处藏身,还你“人参果”,嘿嘿,。。。。

呵呵,本专案有的确有弄虚作假、官商勾结,舞弊之嫌哦。但你大可不必着急,待兄弟我慢慢道出破解之法。定交那贼人显出原形,无处藏身,还你“人参果”,嘿嘿,。。。。

言归正传,你描述的问题有些模糊,招标专案大体分为3类,工程施工招标、货物采购招标、服务类招标。我国现行招投标规定繁杂,各部委各自为政,出台很多招投标的法规和规章档案,上有《招投标法》、《***采购法》,下有N+1个《××办法》,故首先必须明确你参加的专案招标类别,类别不同评标方法各异,依法投诉的物件、时间、程式也不尽相同。有关问题如下:

1、关于“关部门组织专家”资格的有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是评标过程中组建的临时权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因此首先判定,“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否是,第一次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注意,必须是“原成员”且是“全体委员”)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不是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其作出的任何判定均无效。尽可大胆放心的投诉。

从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专案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未列入招标档案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工作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档案规定的办法,进行评标。因此是否废标,需要看招标档案具体要求,是“细微偏差”还是“重大偏差”,如被界定为细微偏差,则依法不得废标,反之则必须废标。

通常情况下招标档案应该有诸如“投标档案应按招标档案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投标人单位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档案规定”的规定,且此项规定是招标档案符合性审查或初步评审的评审内容,那废标事实清楚,必须废标。评标委员会胆敢不废标,只有两个字“投诉”,告他,这是你的权利。

但招标档案中明确的评标办法,没有将“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可用手写,手写处加盖法人印章”或诸如“投标档案应按招标档案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投标人单位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档案规定”的规定纳入评标内容,那就只有靠评标委员会成员,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专业素养、认真负责的精神,公平公正的履行评标职责了(呵呵,说白了,这就是靠良心了)。

这虽然是招标档案编制的问题,但咱们投标人也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法律已经赋予了你有权要求修改和澄清招标档案的权利,即前期的要求澄清招标档案的权利,你并没有使用它,非常遗憾,现在你的权利已经消失了,你只能认栽,下次注意研读招标档案。

中标人的确定必须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式,才能生效。通常需要进行中标公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

中标结果公示是体现《招投标法》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招标人必须将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属于法律上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公示结束后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因此,如招标人未进行中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可认为仍处在评标阶段,并未确定中标人。

建议:如果现在还没有公示,那就耐心等待公示。只有公示了,才是合法的。现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必定会要求你提供证明材料,你说你托人打听的,呵呵,恭喜你,你具备了采用非法手段干扰本专案评标的所有条件,行政监督部门会要求你提供线人的名单、将你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杀鸡儆猴,看那个还敢给我找“麻烦”,你会很被动。因此等公示出来了,你就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

如招标人采用拖延的办法,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时间应在投标档案有效期30天前结束,当不足30天时,应书面告知投标人,并要求延长投标档案有效期(必须同意延长有效期,否则会失去中标资格)。不定中标人,一样投诉他。

如你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相关行政主体改正。

但应特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有一个问题没做到,都会导致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使你的合法利益受损。

工程建设专案招标,投诉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采购招标,投诉人只能是供应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诉人也只能是投标人。

工程建设专案招标,投诉受理物件是各行业(建设、交通、水利、民航等)主管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采购招标,投诉受理物件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诉受理物件是招投标主管部门。

工程建设专案招标,投诉时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10天内,通常从中标公示之日起算。(法律依据《工程建设专案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资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

***采购招标,投诉时限:无具体规定规定时限,建议控制在7日内。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诉时限:公示期内(也是7天)。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络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络方式;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覆印件。

投诉一旦被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5日内进行审查,受理之日起30日内必须做出处理决定。无论受理与否,都必须书面通知投诉人。

如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结果不满意,别急还有办法,呵呵。

投诉不满意,还可以祭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大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相对新生的事务,大多数官员不是很了解,但官员为了自己的乌纱会本能的认真对待,所以可以大胆使用。

你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被受理且在复议期限内(通常受理日起算60天。呵呵,要给***足够的权衡利弊的时间嘛)不得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在知道投诉处理结果60日内,向处理投诉的行政机关,所在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口头、书面申请均可。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在此不予详述,一般不会启动此程式,口头申请时会有工作人员详细告知相关内容。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最长不得延长30天,所以盯住了就不会不了了之。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处理投诉的行政机关。相关内容太多,不予详答,可咨询专业律师。

自知学识浅薄、词不达意,凭年少轻狂、逞一时匹夫之勇,胡言乱语一番,唯求能抛砖引玉,望各位前辈高人莫要耻笑,不妥之处还请赐教。望此5招,能化解这位兄台心中疑惑?祝心想事成,顺利中标。

以上文字皆为“纯手工制作”,原汁原味、绿色环保,绝对不含“Ctrl+v”等防腐新增剂,营养丰富尽可放心使用。(温馨提示:如感觉回答不是太差,望不食言,送我200分,我是新手第一次哦,呵呵。)

具体查阅招标档案是否定义此项为废标项,财务报表往往属于实质性评审内容,一般属于废标项。

当然不算了。是否中标要取决于招标人采取什么评标办法。废标是指未开启第二信封,也就是商务及技术档案(第一信封)作废,工程量清单的信封(第二信封)未开启,所以也就不可能涉及到预算了。

我体会你的意思可能是问4家超出预算,2家在预算之内,这种情况是否要重新开标?这个取决于标书的要求,标书上有一条是写着:“如果投标人未达到XX数量时,则重新招标,若再次未达到XX数量时,则不再招标(作废)

公示期间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诉

如果招标人受理投诉并且查实被投诉的投标人确有问题

按照招标档案的废标条款内容该问题可以直接确定某个投标人的档案废标

那么就可以对已公示的投标人进行废标处理

以前我们通常将否决投标或无效投标及流标统称为废标。但严格来讲废标一词应是指招标失败,也就是所谓的流标而非否决投标。

造成流标的因素主要有参与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经评审没有合格的投标人或明显缺乏竞争、中标人放弃中标专案而无其他投标人替补等等。总之造成招标失败就是所谓的招标废标。废标和否决投标是两个概念,现在的法律法规中对投标有效性来讲已经很少出现废标字样,取而代之的是否决投标。

所谓流标,是指***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档案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

所谓废标,是指在***采购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等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已进行的***采购活动予以终止,废除已中标人的行为。

事在人为呀,想废你怎么都能废,作为投标人首先造价人员谨慎报价,财政的不能高于预算控制价,或拦标价。严格按照招标档案符合性审查要求编制投标档案该盖章签字的地方千万别漏掉,不要让评标专家抓到漏洞。作为我们招标人很多时候都是按甲方的意愿走的,所以投标人投标期间多跟甲方走动很重要。

流标:招标释出后投标报名单位未达到法定个数而无法开标。

废标: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4.采购任务取消。

自主招标:自己有招标资格和能力,自行组织招标。

邀请招标:自主选择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进行投标。

公开招标:通过网际网路公开发布招标资讯,征集有条件、有资质、有意愿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围标: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家单位通过注册几家不同的单位来参加一个标的评选。

陪标是:违法行为,集体表现为一家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其他投标人,使其放弃与他竞争,也就是陪他投标

源自:比比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专家:胡尔摩斯

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属于废标情形的第六条:投标档案没有对招标档案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建议:在投标截止10日前以书面形式就招标档案存在此类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必须要在开标前获得招标人给的书面回复,否则对你们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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