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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水文局、水利局和水务局到底是什么关系
全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防讯抗旱、测流、降水、地下水观测、水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利、水电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
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3.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水中长期供
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水
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主管全市
4.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
5.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
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自治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7.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利国有资产;指
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市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
8.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
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9.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
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
10.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11.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2.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13.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水
14.在市政府电力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制定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的水电及电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
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指导水利行业水电管理,监管水利电业国有资产。
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负责贯彻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涉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涉水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组织制定全市水务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河道、水库、冲坝的区域综合治理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涉水项目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负责地下水储量审查、水功能区划分和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水质简报等;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市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以及地下水回灌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供、排水等涉水事务的行业管理;统一管理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制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或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委托协调部门之间及乡镇之间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负责有关水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等确定的水行政性规费征收,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和使用管理,负责指导系统灌溉水费方案制定和征收使用、管理。
(六)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库、塘坝、沟渠等水域及其提防、岸线和桥、涵、闸、站、坝等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加强各类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搞好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
(七)负责全市水务系统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水价、水费等方面政策;负责有关水务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审监督;负责水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水利经济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组织水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实施;指导和协调农村水利计划的实施;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全面加强全市农村水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水务科技教育和培训,积极推广应用新科技、新工艺、新材料、大力推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九)指导全市水工程的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审查全市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工程设施的配套工作,组织重点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全市水务行业的职工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市防洪排涝抗灾预案,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水务局和水利局的区别
水利局(水务局)是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的上级部门,就是自来水的领导部门,水务局是行政事业部门,至于自来水,它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靠自收自支。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县内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省市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
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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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水务局和市水利局的区别
一、市水务局是为负责本市水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本市水务发展战略,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
(二)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水文工作。
(三)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市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四)负责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组织拟订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的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和水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利、水电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3.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主管全市水文工作。
4.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5.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自治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7.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利国有资产;指
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市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8.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9.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11.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2.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13.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4.在市政府电力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制定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的水电及电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指导水利行业水电管理,监管水利电业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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