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水权分配与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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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水权改革的有利影响
1、进入新发展阶段,深化用水权改革已经不同于以往的“迫切需要”,而是“势在必行”的“硬要求”。日前,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召开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研究部署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水是谁的?什么是“商品水”?未来用水会很难、很贵吗?用水权改革会怎样影响经济社会生活?在这次会议上,轮廓逐渐清晰。
2、在水资源丰富时期,这个问题实在没有必要纠结。水权改革就是要破除“节与不节一个样、节多节少一个样”的壁垒,真正体现水的稀缺价值。因此,改革首先要确定水是谁的。
3、我们说的水,所指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考虑到各地实际用水量、用水效率、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等因素,全区将初始用水权逐级分配到基层行政区域和微观用户。这与土地承包制类似,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则分给农户。未来,宁夏将更加精细地核定用水权,农业用水权将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组或支斗渠,确权到有效计量最小单元,工业用水权将确权到用水企业。
4、首先,自治区最早将黄河水进行确权,后来将用水红线内的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进行了优化配置和确权。如今,我区将生态用水单独划分配置,因此确权不但不影响生态用水,若合理推进还有利于生态建设。
5、其次,虽然生态用水没有确权,但其用量有严格的使用规定。宁夏将建立河湖湿地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确定主要河湖湿地最小用水量,适量增加补水量,严禁人造规模化水面景观,确保生态基流稳定。比如,清水河的生态流量不低于立方米每秒、苦水河的生态流量不低于立方米每秒,保证“细水长流”。
6、对景观性和娱乐性用水,严禁消耗黄河水。未来,宁夏还会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生态用水价格体系,确保生态用水适量有度。
7、对民生用水,自治区水利厅法规与水资源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水权分配将优先保障民众生活用水。但城乡生活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因此今后居家用水也要“斤斤计较”。为了让供水企业扛起管理主体作用,宁夏还将深化两项“触及灵魂”的改革举措:城乡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征收的水费由供水企业使用转为财政收入,公共管网取水的计税环节前置到取水前征税。
8、农业用水水价低,工业用水水价高,今后,工业用水、城市用水会不会挤占农业农村用水?
9、在宁夏,农业用水有灌溉定额。但当前的农业水价无法倒逼农户集约高效用水。对此,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将同步推进,逐步适度提高农业水价。实际上,随着农业智能化、规范化、精准化灌溉流量监测,灌溉真正从“按亩收费”转变为“按实际灌水量收费”后,农业用水精准明补和节水奖励机制也会让节水农户得到更多改革红利。
10、用水权商品化之后,宁夏将会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工农业节水潜力等,综合确定区域间、行业间、灌域间、用水户间用水权交易基准价。“十四五”期间,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用,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确定是否缴纳或部分缴纳。此外,农户节约后“富裕”的用水权,可在水市场进行市场化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11、真正会感受到压力的,是无证取水违法违规的工业企业。未来,无证取水不仅成本高于工业用水权基准价,还要面临高价也买不到水的情况。未来新增的二三产业企业,许多需要在市场上去购买用水权,而随着用水权越来越稀缺,用水成本会持续增加。
12、水权是按照多年平均水量来分配的,遇到枯水年,用户就按比例减少用水量。针对此,宁夏将建立水权交易风险防控制度,探索设立用水权交易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枯水年份供水保证率不同造成的用水风险。全区工业用水的保证率是95%,农业用水保证率为75%,如遇枯水年,通常农业用水相应压减,通过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农业所失。
13、用水权改革中,政府发挥什么作用?
14、“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是水权改革的基础,大幅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抑制高耗水工业,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是用水权改革的目标。确权后的水资源只是具备了商品属性,在水权市场中,政府基础服务职能和监管职能会更加强化,比如用水权登记、用水权变更的审查,搭建用水权市场交易平台,制定相应的交易管理办法等等。
15、未来,县区可结合实际投资设立“水银行”,收储运营本地“散户”用水权。总之,在以后的水资源配置体制中,市场才是主要的资源配置者,用水只能找市场;政府只是组织者、协调者、决策者和水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者。
二、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2、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取水单位之间转让取水权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转让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3、本办法所称取水权,是指取水单位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后,获得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4、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指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年度可利用的水资源总量。
5、地热水、矿泉水的水权交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障发展、兼顾需求、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6、水权交易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7、水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交易第五条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包括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水单位和用水总量尚未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9、水权交易的受让方包括需要新增取水的取水单位和需要新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办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交易工作。第六条用水总量已经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11、用水总量尚未达到该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水权交易方式解决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取水权:
12、(一)转让的水量在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限额和有效期限内;
13、(二)转让的水量属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范围;
14、(三)转让的水量为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
15、(四)已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
16、(五)转让地表水取水权后不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受让取水权:
17、(一)需要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8、(二)建设项目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19、(三)拟取用的水量未超过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取用总量。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转让本行政区域尚未使用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未分配的水量以及用财政资金建设的节水工程节约的水量等。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交易取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0、(一)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符合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
21、(二)拟取用的水量未超过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取用总量。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所需要的水量,不得交易。第十二条水权交易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协议签订后,交易平台应当为转让方、受让方出具证明材料。
22、交易平台应当制定交易规则和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并依法公开交易信息。第十三条取水权转让方应当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23、(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出具的节水验收意见;
24、(四)拟转让水量的数量和价格;
25、(五)转让后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和周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补偿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
26、(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取水权受让方应当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27、(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28、(二)拟交易水量的数量和价格;
29、(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30、(一)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等水资源管理情况的分析材料;
31、(二)拟交易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数量、期限和价格;
32、(三)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交易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书面文件;
33、(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34、转让方提交的水权交易申请还应当包括可交易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以及交易后对区域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材料。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来源于节水工程节约水量的,还应当提供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出具的节水验收意见或者节水潜力分析意见。
35、受让方提交的水权交易申请还应当包括取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后,其新增水量的主要用途及其对区域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材料。
三、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什么进行
1、法律分析: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法律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2、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法律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3、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法律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4、(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法律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5、(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法律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6、(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法律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7、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法律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8、法律依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9、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10、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11、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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