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江苏土地交易平台系统的一些知识点,和土地资源调查评价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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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资源调查评价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
通过开展2013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作,掌握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的现势性。继续推行国家主动监测、核查和分析,以及“以图管地”的监管模式。同时,充分发挥遥感监测在国土资源监管中的技术优势和作用,推动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信息化、科技化的国土资源监管新模式。
在2012年工作的基础上,2013年继续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全面完成了2012年项目的后续工作,及时启动实施了2013年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一是完成2013年度遥感资料采购。根据各地土地利用变化特点、管理需要以及遥感资料的保障能力,将全国划分为四类地区。通过优化配置各类遥感数据,困难地区拟定多种预案等方式,采购2013年度覆盖全国80%面积的、不同尺度的遥感数据,同时完成全国遥感数据的质量检查、备份和任务下发工作。采购2010年度覆盖全国270万平方千米面积区域的、不同尺度的遥感数据。
通过开展资源一号02C卫星任务编排及产品整理和遥感数据任务下发系统维护及存档数据入库整理,研究遥感数据质量评价体系、高分1号卫星数据在土地调查与监测中的应用潜力和遥感卫星区域化采集模型,逐步解决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及时有序下发管理多批次、大数据量的遥感数据难题,缩短遥感数据质量检查周期,缓解遥感数据源不足。基本完成资源一号02C卫星任务编排及产品整理和遥感数据任务下发系统维护及存档数据入库整理工作,完成遥感数据质量评价体系、高分1号卫星数据在土地调查与监测中的应用潜力和遥感卫星区域化采集模型等多个项目的需求调研、资料整理、方案编写和专家论证等准备工作。
二是开展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组织专业队伍,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和控制资料为基础,制作覆盖全国63.56%的遥感正射影像图;比较2013年与2012年的遥感正射影像图,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提取变化信息,监测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等情况。本着“监测一个、应用一个”的原则,将最新遥感影像和监测信息及时提供给地方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同时将成果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和单位使用。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项目管理系统的升级与维护、专题监测与分析等研究性工作。开展典型区域重大工程用地监测,及时快速掌握相关国家重大工程用地现状及变化趋势。
完成全国约2800个区县遥感监测成果的监理,对各单位的遥感监测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和进度跟踪,确保遥感监测成果质量和生产进度。根据2013年度遥感监测的技术要求及特点,对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实现基于磁盘阵列和高速局域网的数据存储、成果管理功能;开展专题监测图制作、数据分析工作。
在19个重点城市开展城市规模扩展监测,完成重点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遥感监测。开展2010年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制作覆盖全国的遥感正射影像图,与上一年度遥感影像进行对比,提取变化信息,监测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等情况。
三是完成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核查。利用最新遥感影像和2013年土地调查数据库,对县级土地利用变更成果中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内业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数据流量变化异常的地区,结合变更调查数据流量分析结果和国土资源部审查确认情况,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问题较严重的地区,抽取全国约5%的县(区)开展外业核查。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比对标注工作,开展2012年度55个报国务院批准试点城市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调研与评估工作。
四是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及数据汇总与综合分析。开展2012年度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工作,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质量检查与入库的前期准备工作,修订数据检查技术规定、数据库标准规范。制定招标方案,对2013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国家级数据更新入库项目进行招标。根据2013年度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开展数据检查管理、更新数据上报等软件的升级与维护工作。开展变更调查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对部分省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调整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2012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写2012年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综合分析报告;组织开展市、县情分析报告试点,对市、县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及社会经济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完成全国约1700个单元(县)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规划内容)检查,保障国家级规划数据库中的规划内容成果质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三期)——规划内容审核
该项目旨在对国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中地方提交的规划数据成果进行规划专业性检查,通过对规划成果的一致性校验,保障规划数据库建设中入库有关规划成果数据的真实合理性,为下一步服务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提供良好基础。
项目开展了约2040个单元(县)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的规划内容检查,形成了有关检查分析报告和规划数据,为建设国家级规划数据库提供基础支撑。项目成果已导入国家级规划数据库,并融入国土资源部“一张图”监管平台,为国土资源部开展有关土地规划的监管审批提供了依据。
●全国土地利用宏观监测(一期)
该项目旨在利用中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监测全国20个城市群1990-2000年、2000-2005年,2005-2010年、2010-2012年四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展情况,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工作提供支撑。
项目以全国20个城市群范围内除农村居民点外的城镇建设用地及交通基础用地为主要监测对象,开展了对城市主建成区、距主建成区边缘小于等于5千米且面积大于0.5平方千米的集中连片建设用地、新城新区建设用地、城市间大型基础设施和区县城镇建设用地等的监测,形成了系列监测数据、图件和专题报告成果;对我国不同时期主要城市群的建设规模、扩展形态和动态变化状况进行了定量分析,客观、系统地反映了我国城市群的演变历史,是遥感科学技术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一项重要的创新性成果。成果对准确掌握我国城市群建设现状,研究我国城市群时空演变情况,优化我国城镇体系和地域空间结构等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核实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批而未用补充核实和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管理信息上图比对标注核实工作,为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提供年度变更调查建设用地基础数据。
项目开展了2011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00多个县级单位批而未用土地的补充核实与后期数据完善,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比对标注工作和全国县级单位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举证核实,以及2012年度53个报国务院批准试点城市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评估及批后日常监管工作。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28个县级行政单位总计上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50余万个,面积710余万亩。认定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土地400余万亩,认定比例为56.59%;疑似未批先建土地300余万亩,占地方上报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3.41%;通过套合比对切割标注本年批准未建设土地240多万亩。补充核实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未认定“批而未用”土地图斑4万余个、面积130余万亩,增加认定“批而未用”土地45万亩。
项目将利用现状调查与建设用地管理信息调查相结合,是我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重大变革,为更好地掌握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土地管理基础信息、服务土地管理决策提供了基础支撑。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城市地价监测点数据的采集与维护,完善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为地价监测工作服务。
项目开展了105个主要监测城市地价动态季度、年度监测、商品房地价及相关成本监测,18个重点城市开展地价月度监测,保障地价监测数据的现势性和真实性,理清了房地价关系;开展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保障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的正常运行,深度分析城市地价监测数据并形成系列报告,为宏观决策服务。研究建立全国标定地价体系,并选择上海市等三个城市开展试点监测,为全国标定地价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
该项目成果广泛应用于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市场监测、统计公报发布等方面,成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跟踪重点城市地价走势,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
该项目目标是完成105个主要监测城市及重点区域土地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区域、各主要城市的土地价格水平和增长率变动趋势,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分析判断我国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和变化趋势,不断提高我国对土地市场的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为政府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为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项目开展了季度、年度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研究,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地区、长江沿线经济带区域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研究,完成了我国城市地价与房价关系、房地产租价比研究,全国地价指数研究和热点城市地价月度快速调查分析、房地产市场土地交易异常点调查及分析,形成了2013年季度、年度全国主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报告、地价指数报告等,出版了《中国城市地价报告蓝皮书(2012)》和《中国地价指数报告(2012)》。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形成了跨度14年、能客观反映我国土地市场整体情况的地价监测基础数据,取得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成果,正确引导了社会舆论,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地价信息,为宏观决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参考。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基础研究和示范推广,逐步构建多类型、多层次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技术体系,健全以不同工程性示范推广模式为核心的工作组织体系,获取具有时间序列和一定覆盖度的国家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及相关指标,掌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提出建设用地规模挖潜、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途径及措施,为国家制定宏观土地政策和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等提供参考和依据。
项目开展了北京市等30个重点城市和原平市等20个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长春市、武汉市、兰州市3个城市高校教育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政策研究,沈阳市、上海市、武汉市、重庆市4个城市城乡结合部、江苏省、黑龙江省、河南省、甘肃省4个省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试点,进行了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标准修订、功能区集约利用评价及潜力测算规范化研究与实证、《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编制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基础研究,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管理软件升级和维护工作。形成了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情况报告、成果汇总和分析报告及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管理软件(功能扩展版)等。
项目成果为提高土地利用决策的科学性和基础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合理制定土地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等提供了技术支撑,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城市行业用地调查试点,推进行业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城镇地籍调查技术发展,丰富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内容,为缓解人地矛盾、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及保障。
项目选择太原市、通辽市、合肥市、聊城市、濮阳市、株洲市6个试点城市,开展行业用地数据采集与补充调查,并按照行业用地综合数据库建设要求,将试点城市行业用地调查数据补充完善、整合至城镇地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行业用地调查成果分析评价。
该项目克服了行业用地调查技术、方法均无先例可循等不利因素,通过研究,拓展了城镇地籍调查技术的应用范围,丰富了现有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内涵,摸索出行业用地信息补充调查方法,实现了经济普查信息与城镇地籍数据衔接,初步建立起土地与行业发展之间的联系,为科学制定产业经济政策提供了新的、有效的参考途径。
●全国土地登记与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整合汇总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汇总,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上报试点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建设等工作,掌握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数据,开展专题数据分析,为土地管理决策和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撑。
项目采取调查、汇总、统计、推算等方法,更新汇总了全国所有城市和建制镇的土地利用数据,并开展了城镇土地利用专题分析;继续开展了重点地区84个城市的季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数据汇总工作;在山东、陕西两省开展了镇村地籍调查试点示范;开展了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
项目形成了全国660余个城市、2万余个建制镇的土地利用数据,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等一系列成果;建立了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土地登记数据的获取与更新汇总的工作机制和技术体系;保障了年度全国城镇内部土地利用数据的现势性和连续性,支撑了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为土地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重点区域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
该项目继续开展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黄淮海采煤塌陷区等6个重点区域的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搭建重点区域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监测网络框架,完善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技术规范和技术体系,为更大范围地推进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奠定基础,为重点区域土地生态状况动态监测、预警和管护提供技术和平台支持,为全面推进土地资源管护模式转变、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制定、构建绿色国土空间格局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项目已完成6个重点区域12万平方千米以上的土地生态状况基础性调查指标和区域性调查指标的信息提取、土地生态状况质量综合评估,以及典型区2013年土地生态状况精细评估,形成了6个重点区域的土地生态状况调查数据库,《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稿)》,《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技术规范(送审稿)》和《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数据库建设与制图技术规范(修改稿)》。
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指标体系、技术规范,提出了土地生态状况质量综合评估框架和评估方法,将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开展土地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提供借鉴,对于全面转变土地资源管护模式、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拟通过监测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在国家层面实施,地方样点规划、城市中心城区规划等的执行情况,建立“点面结合”的多层级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体系,为国家客观掌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提供基础,为国家编制、调整土地规划及相关土地政策提供支撑。
项目开展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的全面评估,对浙江省宁波市和湖南省邵阳市等样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了监测评估,探索了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实施情况监测的技术方法,形成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评估报告及数据集,宁波市、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报告及数据集,中心城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技术方案。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形成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报告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客观了解规划实施状况、调整规划提供了判断标准和依据,对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项目旨在通过选取当前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国家重点关注的土地政策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和地方对一些典型政策创新设计进行监测和评价,对比分析、总结政策实施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相关土地政策措施,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的监管能力,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发挥更好的作用提供决策依据。
项目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各地2012年实际运行情况,调整了土地政策实施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更新了土地政策实施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和案例库。以浙江省、成都市、湖北省、江西省等监测点的地方实践为对象,开展了土地(政策创新)在新型城镇化中的作用分析,跟踪评估了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闲置用地政策。通过分析,重点关注各地案例库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政策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探求地方政策创新的原因,分析地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从国家层面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
通过项目实施,在全国不同区域建立了土地政策实证研究基地。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政策评估等方法,系统监测评估了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及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等的执行情况,建立了各项政策的案例库和各个基地的数据库,为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提供了决策依据。
该项目围绕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及节约优先目标,通过设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推进观测点制度建设,落实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分析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信息获取、形势研判、政策实证、监控预警能力,强化应对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情况变化的监督能力提供畅通的渠道。
项目按照覆盖督察区域,分布均匀、重点突出、代表性强的原则,对监测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制定《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分析工作指引》,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分析工作机制,动态调整观测点形势分析指标体系,提高了数据上报质量和有效性。开展了观测点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的季度数据采集与分析,规范数据采集审核及汇总,开展各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专项研究和调研,不断提升政策预判能力。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培训、运行及优化,不断提升数据收集和处理的自动化水平。
项目完成了2013年第四季度区域及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点指标数据采集和形势分析报告,以及《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利用和管理报告》和《南京、西安、成都督查区域典型低效用地情况专题形势分析报告》等专题调研报告。
通过项目实施,及时、真实地反映了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地提升了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效果,为国土资源部掌握宏观形势提供了重要参考,为地方开展土地督察工作提供了依据。
●土地基础数据库整合集成与共享平台建设
该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基础数据库建设、共享平台进行维护及专题应用研究,进一步加快土地基础数据整合和信息发布,提高共享平台对规划院内外土地政策研究的土地基础信息服务能力。
项目开展了2013年度土地基础数据整理及社会经济数据收集建库,决策支持相关设计与数据整理工具开发,面向应用的土地基础数据产品的制作,年度新增土地基础数据产品共享数据的发布及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专题研究,形成了大量数据产品和2013年度数据整理工具软件一套,以及统计数据(人口、GDP)空间化模型算法研究、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时空变化规律专题研究、数据中心决策支持搭建平台设计、全国土地基础数据产品设计报告等报告。
项目首次利用矢量数据网格化工具软件完成了2009年、2010年、2011年度全国1∶1万土地利用数据的网格化处理,形成了全国土地利用地理格网数据库,将有力推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成果的共享应用,发挥国家土地基础数据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从数据模型、开发方法、模型加载,模型管理、数据可视化表达等方面开展数据中心决策支持搭建平台设计,为建立面向数据中心用户的搭建式综合决策支持系统提供了方法论。
项目成果丰富了土地基础数据产品共享服务内容服务,为开展土地资源管理战略研究及宏观形势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重点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调查评价
该项目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为对象,开展土地综合承载力调查评价和土地利用环境影响动态模拟评估工作,建立相关数据集和技术指标体系,为相关部门编制国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重大宏观规划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土地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信息。
项目选择国家重点战略发展区域——江苏省沿海地区开展重点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调查评价。继续开展长株潭地区、桂西资源富集区、呼包鄂地区的核心城市——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估。总结完善重点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调查评价技术规范,研究探索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技术。已形成了江苏省沿海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基础数据集,桂西资源富集区、长株潭城市群及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估基础数据集;撰写了江苏省沿海地区土地综合承载力评价报告,桂西资源富集区、长株潭城市群及呼和浩特市的土地利用变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技术报告。
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为促进我国重点区域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为制定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和开展区域土地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设计与开发
该项目旨在满足国家层面对全国地籍总归户、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升土地监管能力等方面的数据需求,实现全国土地登记信息的多元化服务。
项目开展了国家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研发了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选择若干试点省份开展试点实验,调试互联互通的国土资源业务网络环境,部署软件并运行;开展土地登记信息应用研究,编制了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部署方案及相关制度。项目完成了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开发,形成一系列研究成果,包括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办法、土地登记信息汇交与更新办法、土地登记信息管理与保密办法的建议稿,土地登记信息应用研究报告,以及系统建设相关文档,如总体设计方案、详细设计方案,用户手册,培训教材,国家级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和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部署方案。
项目研究攻克了跨异构数据库平台与数据结构的数据动态获取技术,采用网闸连接市、县内网与国土资源业务网环境,构架了互联互通的网络环境,利用目前较为成熟的BI(商业智能)技术,应用各类统计方法与分析模型,开展了土地利用专题与变化趋势分析。项目实施将为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奠定坚实基础,也为实现全国土地登记信息联网、共享、有效监管和多领域广泛应用等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全国宗地统一编码示范推广与集成应用
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宗地统一编码省级示范推广试点和县(市)级集成应用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全国宗地统一编码任务。
项目开展了3个省级试点示范推广工作,从省级层面构建了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长效机制;开展4个县(市)试点集成应用工作,探索了宗地统一代码在地籍信息整合、土地管理全业务流程中的应用;项目通过试点成果集成和应用技术研究,提出了完善宗地统一编码的技术细则,探索了宗地统一代码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技术支撑作用。
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全面铺开与整体推进,为夯实土地管理基础、提高土地管理规范化水平提供了有效支撑。
二、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
1、公司年检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希望能帮到大家!
2、网址: 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
3、一、网上年检申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4、二、网上年检参检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19年度逾期年检的企业须先补办年检,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2019年度年检尚未办理复核手续的企业须先补办复核手续,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
5、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链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申报。
6、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7、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8、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9、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10、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11、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12、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
13、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14、企业携带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复核。工商部门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5、年检复核完成后,工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戳记。
16、五、关于执行免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的事项
17、延伸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8、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19、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20、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1、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22、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24、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25、(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6、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7、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28、(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9、(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0、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31、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2、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33、(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34、(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5、(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36、(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7、(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8、(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39、(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40、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41、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42、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4、(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5、(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6、(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48、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49、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50、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51、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53、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5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55、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56、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57、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8、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59、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61、(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63、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4、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65、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7、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8、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69、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70、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71、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72、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越级代理、定向评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伪造业绩、恶意欠薪、地方保护、行业封锁、履约失信等违法违规现象也伴之而生。它不仅扰乱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污染了社会良好风气,也侵害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监督,同时,还需要发挥社会监督和主体诚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2、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3、部分项目业主通过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等手段来规避进场交易,或以时间紧、任务急、带资建等理由要求改变交易方式,或提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借助代理机构搞虚假交易等失信行为不一而足。究其原因,无外乎是项目进场交易体现市场公平竞争性,公平竞争就会使得中标结果扑朔迷离,难以确定,而项目业主想要的“意中人”中标难度无疑加大,于是上述行为的出现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4、(二)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5、项目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机构,理应发挥良好的纽带和桥梁作用,而部分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与“中介中立”原则背道而驰。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制度不堪一击、土崩瓦解,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6、投标人是交易市场最重要交易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需求。而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中,很多投标人不是靠依法、诚信、实力来赢得市场,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如何实现自己眼前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将中标项目进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由于转包、分包的“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出现民工工资的拖欠,劣质、“半拉子”项目的出现也就“情理之中”了。
7、评标委员会是有法律强制规定的组建及评标程序,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有部分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这里的“人”是指有意向的招标人或已授意评委的投标人,于是乎评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撤离职守、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征求招标人意见评标、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应否决不否决投标等不客观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上述行为的出现,有评委个人职业道德层面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缺陷,如评委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等情况的存在。
8、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平台,也是监督部门对交易当事人实施监督的平台。因此,交易中心不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监管的行政监管部门。但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集监管、代理、服务于一身,同时以三种角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许多寻租空间,出现违规失信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9、(六)交易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10、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监督乏力,惩处不严。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甚至不愿意监督,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部门又存在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很多地区基本没有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而受到追责,难道这个领域真地就没有人违法违规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造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究竟何因呢?那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监管人员少之又少了;“多栽花、少种刺,留的人情好做事”,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心态的人多了。在这种背景下,交易监管能彻底到位无异于“痴人说梦”。
11、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的几点建议。
12、诚信是道德的底线、守法的基础、社交的规则、和谐的前提。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要构建依法、和谐、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应从信用制度、信用平台、信用管理、激励问责、失信惩戒等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式营造信用氛围,培养信用习惯,从而守住信用底线。真正让交易各方主体做信用的信仰者、维护者和执行者。
13、(一)不断完善交易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14、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归集工作制度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作标准和规范,推动交易主体主动适应市场信用需求,不断规范交易市场秩序,持续改善交易信用环境。
15、(二)强力推进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6、加快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交易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人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投标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让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性的信用数据库,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自律和管理发挥有效作用。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与社会其它征信数据库的无缝对接,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全覆盖。
17、(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
18、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工作机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各交易主体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和商账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激励交易主体之间以信用行为贯穿于公共资源交易始终。开展代理机构、投标企业、交易中心贯标活动,促进其依法经营、严格履约,共同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发展环境。建立交易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引导各方主体以诚信立业、以质量取胜、以品牌发展,自觉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诚信履行交易责任,形成人人参与交易信用建设、个个珍惜信用记录、共同维护交易诚信的社会氛围。
19、(四)实施交易主体激励问责并行机制。
20、公共资源交易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涉及的单位多、环节多,管理部门多的特点,各方主体应认真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规,倡导诚信经营,对诚实守信相关交易主体给予一定奖励、优惠、扶持等政策。对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行为。视情节对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应一律严格追责。
21、(五)建立健全交易市场失信惩戒机制。
22、建立失信行为认定、修复和披露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处罚警示并行机制。加大部门联合处理力度,对尚未造成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及时教育,督促整改;对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做到查清违规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公示力度,建立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组织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立体化、多方式报道,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提高案件警示教育水平。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杀一儆百作用,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秩序。
23、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加强日常联系,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邀请司法部门一起介入调查、核实,减少重复审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强化与公安、纪检、检察等部门办案联合,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惩处,不断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全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良好社会风气。
24、(江苏省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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