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江苏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及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
1、公司年检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希望能帮到大家!
2、网址: 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
3、一、网上年检申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4、二、网上年检参检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19年度逾期年检的企业须先补办年检,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2019年度年检尚未办理复核手续的企业须先补办复核手续,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
5、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链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申报。
6、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7、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8、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9、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10、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11、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12、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
13、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14、企业携带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复核。工商部门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5、年检复核完成后,工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戳记。
16、五、关于执行免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的事项
17、延伸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8、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19、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20、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1、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22、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24、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25、(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6、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7、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28、(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9、(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0、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31、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2、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33、(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34、(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5、(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36、(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7、(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8、(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39、(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40、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41、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42、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4、(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5、(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6、(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48、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49、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50、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51、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53、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5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55、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56、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57、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8、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59、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61、(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63、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4、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65、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7、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8、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69、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70、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71、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72、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省知识产权局是什么级别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整合组建,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行政单位,保留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2、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单设的省知识产权局。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
3、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公布
4、决定共有八个部分: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三、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
5、四、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五、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六、合理设置地方机构。七、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八、加强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
6、决定指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
7、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8、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机构职能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三、氢云研究: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研究
我国能源储备较差,且结构不太合理。同时能源消费结构同样失调,煤炭消费占比超过一半,石油消费占比近20%。煤炭和石油的大量使用,不仅带来不可再生资源的巨大消耗,加剧了能源枯竭的危险,同时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小觑。特别是使用汽柴油作为燃料的汽车,排放大量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以及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成为城市污染的罪魁祸首。因此作为清洁能源的氢能,其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氢能因其不产生任何有害气体,具备优越的环保性能,使得氢燃料电池汽车成为汽车发展的终极目标,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都加大了对燃料电池汽车开发的投入。
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和最开放的区域,同样引领着国内氢能产业的发展。在此区域内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除了注重技术领先与产业化落地外,亦非常注重对未来技术的预研与知识产权的积累,但在现有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下,知识产权协同能力较弱,且在主要环节没有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共享和交易机制,导致产业链协同能力较差,从而影响了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本文围绕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知识产权活动现状以及协调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长三角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和政策建议,为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长三角汽车产业基础雄厚,技术与资本密集,科技创新能力突出,高端人才集聚,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长三角地方政府纷纷发布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划,为包括燃料电池汽车在内的产业发展创造条件。
从2017年9月上海市率先发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2018—2030)》以来,地处长三角的宁波、苏州、张家港、如皋、嘉善、六安等多个城市都颁布了氢能规划,如表1所示。
浙江省和江苏省也从省级层面分别在2019年4月和2019年9月先后颁布了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政策。从表1可以看出,出台支持氢能产业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城市覆盖了整个长三角地区,以江苏省覆盖范围最广,走在其他省市前面。除此以外,长三角无论是氢能产业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还是其他支持性产业链,都得到了充分覆盖,并对产业链核心地位的氢能使用和燃料电池系统有明显的侧重。长三角各企业对氢能产业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投资热度高,近两三年几大企业的投资额接近百亿元。
目前,长三角地区已集聚30多家氢能相关企业,其中6家企业在2018年收入超过1亿元,15家企业收入超千万元。这些产能化较强的企业已成为我国重点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厂的一级供应商。
除此以外,在长三角特别是江苏省,已形成以如皋氢能源小镇、江苏丹徒氢能源产业园、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多个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基本形成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汽车整车开发制造、产品示范应用的氢能产业链。
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长三角氢走廊建设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于2019年5月正式公布。该《规划》目标为推动实现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设施的协调平衡发展。文件将氢走廊建设规划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3个阶段。其中,在2019—2021年的近期发展规划中,主要任务是示范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启动建设4条氢高速示范线路,建设加氢站40座以上,燃料电池汽车产销量超5000辆。在2022—2025年的中期发展规划中,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的应用发展,提升氢能关键技术水平,推广建设10条以上氢高速公路,建设加氢站200座以上,燃料电池汽车产销量突破5万辆。在2026—2030年的远期发展规划中,主要任务是建成20条以上氢高速公路,覆盖长三角全部城市,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燃料电池汽车应用区域。届时燃料电池汽车产量将超过20万辆。《规划》还分别明确了加氢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等5项主要任务和加强组织领导等8项保障措施。《规划》的颁布有利于推动长三角氢能产业发展一体化,并为将长三角地区建设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氢能产业示范区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将促进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
2、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发展
我国新能源汽车原创专利数量占全球专利总量的11%,居全球第三,排在第一的是日本,占比49%,第二为美国,占比20%。中国作为新能源汽车专利市场发展最快的国家,大量外国专利进入中国市场,使得中国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目标市场,导致本土新能源汽车企业原创专利量占比较低。但是,这也意味着我国新能源汽车领域创新能力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2018年中国汽车专利公开23万件,其中发明11万件(授权5万件),同比分别增长30.2%和21.1%。2018年汽车专利申请公开排前十的汽车企业如图1所示。
图12018年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汽车企业
从图1可以看出,授权量前十企业,仅有2家国内企业,分别排在第六和第九位,2家企业授权量共956件,仅占排名前十企业总量的13.9%,说明国内汽车行业创新能力较弱,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地处长三角的江淮汽车榜上有名,则从侧面反映了长三角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储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另外,不同汽车企业对专利布局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涉及新能源汽车、车身及车身附件、智能网联、发动机、电子电器、基础通用、整车制造、整车系统、变速器和制动系统等。其中,新能源汽车的专利数量最大,占比最高,达到了28.6%,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甚至超过了50%。这充分说明国内企业已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研发投入,并注重在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新能源汽车所涉及的关键技术专利申请表现不一,电池技术专利申请量最大,占比达56%,其次为电控技术申请,占比30%,而电机技术申请占比最小。
2.2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储备
长三角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在专利数量与分布特点上,均充分体现了长三角在氢能燃料电池产业链的深厚技术积累。在30多家重点企业中,氢能燃料电池汽车领域专利数超过100项的有3家企业,超过10项的有19家企业,专利总数超过1200项。申请专利前十的企业为江苏奥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苏州弗尔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氢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氢能装备有限公司、上海清能燃料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伯海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竞立制氢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重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上述公司专利申报数量如图2所示。
以上10家企业业务既涉及燃料电池的研发和生产,又包含了整车的开发和制造,同时还涉及了供能基础设施的建设。从地域上看,以苏州和上海的企业为主。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体现,同时又是企业发展的驱动力。在激烈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角逐中,拥有丰富的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保障。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专利的积累与储备数据显示,在发明专利授权上我国与国外有明显差距,尤其缺乏像丰田汽车这样知识产权储备良好的车企。另外在产业链间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协同,制约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前进的步伐。因此,我国企业除了要加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外,还需要进行产业链之间的知识产权协同,才能提升与国外企业竞争的能力、。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开放专利的开源行动是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有效途径之一。不附加任何利益性条件将公司专利对外开放,可加速推进汽车企业采用氢能技术,增加参与氢能汽车开发的企业数量,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跻身新能源汽车技术体系布局的上层,避免重复研发和资源浪费。开放专利的企业在该产业领域也可实现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或形成事实标准。
专利联盟有利于较好地实现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协同,通过联盟联合开发、保护和运营氢能领域的知识产权。首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实现对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各领域关键技术的知识共享,在此基础上协同开发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相关技术,申报各类专利,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知识产权共享。其次,组建保护协同中心。以中心为载体,加强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知识产权的维权合作,实现异地办案,异地执法,提高燃料电池汽车知识产权维权的效率与效果。最后,以三省一市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基础,建设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在统一标准下开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经营,以此加强联盟成员的创新,同时促进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协作,增强成员在燃料电池汽车市场的竞争能力,提升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水平,推动该产业走在全国前列。
以产业技术联盟为载体进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协同。通过产业技术联盟,整合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相关机构,形成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通过设立“专利池”、构建知识产权合作战略、组合知识产权、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诉求等措施进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知识产权的协同,促进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间的协同和创新,掌握长三角燃料电池汽车行业在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的主导权。
注:本文涉及的专利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专利信息网。(作者:吕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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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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