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交易平台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江苏规范交易平台,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2. 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
  3.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1、《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从供应、交易、安全等方面对成品油进行严格监管,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油安全。

2、《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内成品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成品油的监管和管理。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成品油供应的管理。办法规定了成品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强化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支持,确保成品油的质量和安全可靠。二是对成品油交易的管理。办法对成品油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和数量进行限制,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防止价格欺诈和恶性竞争的发生。同时,该办法还要求成品油经营者要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建立成品油交易信息公示平台。三是对成品油安全的管理。办法重点加强了成品油储存和运输的监管,加强了成品油企业对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成品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测,并建立了不良行为登记制度,严惩违规行为。

3、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对加油站有什么要求?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加油站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才能营业,并且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此外,加油站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加油站的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内成品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成品油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油安全。该办法严格规范了成品油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和数量,加强了对成品油储存和运输的监管,提高了成品油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5、《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成品油交易应当采取电子交易方式。成品油经营者应当接入成品油交易信息公示平台,向公众提供交易信息。

二、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

1、公司年检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希望能帮到大家!

2、网址: 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

3、一、网上年检申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4、二、网上年检参检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19年度逾期年检的企业须先补办年检,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2019年度年检尚未办理复核手续的企业须先补办复核手续,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

5、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链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申报。

6、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7、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8、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9、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10、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11、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12、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

13、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14、企业携带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复核。工商部门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5、年检复核完成后,工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戳记。

16、五、关于执行免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的事项

17、延伸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8、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19、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20、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1、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22、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24、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25、(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6、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7、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28、(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9、(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0、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31、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2、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33、(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34、(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5、(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36、(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7、(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8、(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39、(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40、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41、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42、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4、(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5、(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6、(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48、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49、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50、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51、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5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53、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5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55、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56、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57、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8、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59、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61、(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63、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4、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65、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7、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8、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69、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70、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71、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72、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服务平台,旨在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便捷、高效、透明的服务。该平台具备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在线支付等功能,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江苏省政府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而建立的综合性服务平台。该平台整合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实现了交易活动的全流程在线操作,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1、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功能,包括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主体可以在平台上发布交易信息,吸引潜在买家或卖家参与交易。

2、交易撮合:平台通过在线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撮合服务。交易双方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在线谈判、竞价等操作,实现交易的快速撮合。

3、在线支付:平台提供在线支付功能,支持各类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平台完成交易款项的支付和结算,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和便捷。

1、公开透明:平台公开各类交易信息,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所有交易活动都在平台上进行,便于监督和管理。

2、高效便捷:平台通过在线化、电子化的方式,简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交易效率。交易双方可以在平台上快速完成交易活动,降低了交易成本。

3、安全可靠:平台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保障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平台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集信息发布、交易撮合、在线支付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该平台通过公开透明的交易方式、高效便捷的操作流程、安全可靠的技术保障,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电子商务广泛应用。”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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