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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3、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4、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应当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情况,尊重和体现集体成员意愿,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
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7、辖有村、涉农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前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依法开展监管。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七条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立工作组,制定设立方案,拟订章程草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大会应当通过章程,并根据章程选举产生其组织机构。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为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者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1、(四)成员身份取得、保留、丧失的条件和程序;
12、(七)成员大会的组成以及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更换的方式;
13、(十三)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组织登记证书,并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15、(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16、(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17、(四)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的分配方案、留用地使用方案;
18、(五)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19、(六)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
20、(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
21、(八)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二、江苏省电力公司试点改革后,下属的集体或多经企业怎么改革
自2002年启动电力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电网多经改革已成为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2005年,中国的电力行业改革几乎未向前推进,这也加大了在未来三到五年内,电力“主多分离”工作的紧迫性。国家电网公司人资[2005]7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多种经营企业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逐步实现多经企业与主业“资产分开、人事分开、管理分开”使多经企业真正成为社会化的市场竞争主体。2006年4月,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体改[2006]287号文印发了网省层面多经企业规范管理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网省公司层面多经企业必须按照“资产、人事、管理三分开”的原则,实现网省层面没有多经企业的目标。
对于电力多种经营改革的基本思路,国内很多专家学者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考虑电力多种经营的历史成因和二十多年改革发展所作重要贡献的基础上,再综合多经企业的现状,基本形成了“主多分离”改革的几条思路:
采取对价、信托方式实现股权分离。所谓对价,就是类似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处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做法,对于民营电力多经企业的资产在国有与个人(参与投资的职工)之间进行有效的切割。通过对价,既一定程度上解决由于关联交易造成的垄断利益归国家所有的问题,电力主业持股职工在电力多经企业中的身份不再是股东,而是购买了社会上相关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信托委托人。这种做法解决了主业职工投资权益不被简单剥夺的问题,同时又避免了主业职工按照一般的投资股东方式参与公司决策(否则会引起不公平交易问题,还会牵涉到有关政策法规的限制)。股权的分离,为主多分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采取设立多经企业集团总公司,构筑多经企业集团管理模式。在全国很多省份,一些网省、地市一级的电力主业公司,较多地设立了多经企业的集团公司。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聘任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和分、子公司经理,经理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职工竞争上岗。设立集团公司并重新安排组织机构,为主多分离构筑了组织条件和管理基础。
由于多经改革的深化,很多电力多经企业开始向市场化的运作迈进,在激励与分配机制方面建立起经营者报酬与企业经营效益成正比关系的分配制度。企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不断创造附加值,附加值的源泉是人力资源。经营者的动力决定企业的活力。经营者的劳动是一种高风险、高效益性的复杂劳动,对他们的劳动应给予充分的尊重与肯定,同时给予较好的激励才能较好发挥他们的才能。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机制一般采取实行固定基薪与风险加薪组成的年薪制和股权持有制,其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企业发展的根本在人,尤其在经营团队,主多分离改革过程中以及改革后的运作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团队的管理意识与经营能力。要使多经企业由过去的人浮于事变成人人有危机感,人人都找事做,就必须搭建社会化的用工和分配平台,逐步打破企业员工的身份界限,实施社会化用工和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指导的员工分配制度,落实企业用工、分配、提拔任用的自主权。人力资源和激励制度的改革为“主多分离”后的多经企业提供了后续发展的动力。
二、对于促进多经企业改革发展的一些思考
1、积极发展现有的多经企业、加速实现产权多元化
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的多经企业在历年改革和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政策的指引下,已初步构建起以民营股权为基本持股形式的投资主体。
首先,以产权界定的形式将主业资产、集体资产、个人资产进行区分,主业资产归还主业,集体资产设立集体资产经营中心,个人资产以“信用委托”的形式形成若干自然人股东,完成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职工利益间的区分和量化,以合法的途径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其次,实现产权多元化。从目前全国供电多经企业产权多元化态势的初步形成以及对发展较快的多经企业的原因分析,不难看出:实现供电多经企业产权多元化是拉动多种经营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供电多经企业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改革中的必然结果。我省所属的多经企业初步探索建立了多元投资结构的股份制公司,部分企业还吸收社会法人单位和私人资本参股,鼓励企业通过社会多元参股(法人)、职工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产权改革。这样做,有利于为构筑市场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实现产权多元化过程中,走“强强联合”之路,使企业直面市场,占领市场。市场化业务的培育发展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也是分离改革后能否生存的命脉。
2、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努力实现集团化管理
《公司法》颁布以后,大部分多经企业建立了以股份持有为基础的公司制,虽然持股方式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符合了法律的要求。然而,作为与现代企业制度价值观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还有距离。从市场经济的要求来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按照新《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赋予公司各层次的相应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虽然历经多次改革,领导兼职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在实际运作中仍离不开主业领导的支持和决策。
要使多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走上正轨,目前较好的方法是通过辅助决策机制等体系的建立从流程上予以规范。专门的辅助决策机构,由主业的相关领导和社会外聘专家学者组成,形成良性的决策机制。
针对电力多经企业与主业在人员、业务、管理等方面具有的密切关系,可以通过实施集团化管理较好地实现协同和规范。建立集团母体,一方面可以理顺下属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可以为主业与下属多经企业建立一个管理缓冲带,是实现多经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科学决策的一条捷径,很多大型企业集团的成功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集团化管理与经营的优势。
在实施集团化管理中必须抓住几条主线,人员、资产、财务是企业运行的命脉,也是集团化体现规模效应、整合优势的立足点。人力资源、财务中心、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年薪制考核等是集团化管理通行并且行之有效的手段。另外,实施集团化也可以体现出整合优势,通过资金、人员、业务统一协调调配等,让下属子公司看到统一经营、整体作战的优势。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讲,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更多是一种协作关系,集团也不能忽视自身支持、服务的功能定位。实行集团化管理,是实现管理分开的基本要求和最终途径。
3、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切实做到人员分开
目前多经企业在用人机制方面仍受到诸多限制,集团公司成立后,市场化的人员管理机制亟待建立。
首先、在用人方面,大多数多经企业在人员招聘、解雇等方面没有自主权,无法形成人员良性流动,良性竞争的市场化用人机制,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和规范难度。
其次,在人员激励方面,多经企业与主业之间、多经企业内部往往存在着多重标准。“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酬”的情况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内部公平性,不利于引入和留住人才。
因此,必须建立多经企业自主用人制度和体系。首先,考虑主业的领导,包括中层干部全部退出多经企业的管理层和经营层,通过公开的竞聘(内部),重新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多经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其次,这些被重新确认的董事、监事、经理中有主业员工或领导的,在主业人事部门实行“停薪留职”,在多经集团以合同形式实行“聘用”。最后,由这些新确定的董事、监事、经理按照市场经济法则,法人治理结构来确定集团公司及下属多经企业的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人员招聘,实行双向选择。此外,对于在集团公司下属多经企业中工作的全民职工、集体职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进行逐步置换。
另外,江苏省电力公司通过设立人才交流中心,由主业通过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具体用工合同的方式进行人员分离,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但在地市一级层面建立人才中心,一方面必须及时得到网省公司一级的支持和指导,另一方面也需得到当地政府的谅解和帮助。
实现组织人员的重构和多经自主用人方式是人员分开的根本办法,也是主多分离后多经企业得以存续的原则保证。
总之,电力多经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经过多次反复的优化和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不断推进,多经企业已在各个层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实践证明,只要多经企业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出发,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制,认真抓管理,促效益,并从内部挖潜、成本控制、产业结构、市场机遇等方面着手,注重品牌建设,就一定能够促进多经企业走上科学、持续、健康的良性发展的道路。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哪个部门负责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后又一项管长远、管根本、深层次的农村变革。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3、2014年12月,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意见,等待会签。 2016年12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5、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在会上表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完成改革,确认集体成员超过1亿人。
6、按照中央有关“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覆盖面,已发文确定吉林、江苏、山东3个省开展整省试点,河北石家庄市等50个地市开展整市试点,天津市武清区等150个县开展整县试点,约占全国总数的1/3县市区。
7、新华网-农业农村部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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