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污染物总量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点,和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哪些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的采样点的标志内容
(1)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
(2)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
(3)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
2.点位设置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
(2)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3)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十三五”期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
1、大气环境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水环境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十三五”时期是遏制污染物排放增量、实现总量减排及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时期,对减排体系设计、减排技术、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及各类政策工具的应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议在“十二五”工作的基础上,要在“十三五”减排政策顶层设计上下大力气,取舍破立,逐步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改革。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区域性污染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地区总氮、重点地区总磷。
三、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哪些
1、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2、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区域性污染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地区总氮、重点地区总磷。
4、(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对沿海56个城市及29个富营养化湖库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
5、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6、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7、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8、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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