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污权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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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制度完善
  2. 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吗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制度完善

1、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德等国家已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规范管理。

2、1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应对排污权的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只有在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用。有关法规要阐明环境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确立合法的排污权,明确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产权范围,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以保证排污权及其交易的合法化,保障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买卖自由、信息共享,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排污权实际上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这种权利的总量是有限的,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给企业后,新加入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排污权。所以要把排污权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制,进而改变目前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确认排污权这一行政性权利,赋予该权利可自由交易的市场性权利。

3、2依法科学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各企业的容许排出量。必须在法律上制定准确的排污总量及各设施的容许排出量,以确保政府削减污染物排出总量目标的实现。此外,要在法律上对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调查和检测、总量分布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分配,加强监管,杜绝“寻租”行为。通过立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规定排污企业可直接参加排污权交易,使剩余容许排出量的保有者通过交易使减排获利成为可能,并以此激励企业自觉减排。

4、3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建立科学、准确的信息系统。排污权交易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准确计量污染的排放量。目前我国对污染物的监控还做不到及时、准确、到位。只有确保每个排污企业拥有的合法的排污权数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对应关系,排污权才能具有交易的性质。因此完善监控系统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公平、公正进行和控制环境质量的关键。同时应该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排放跟踪系统、审核调整系统等,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控企业的排污状况和排污权交易情况。应在每个排污权交易中心设立信息发布栏,及时公示信息,以确保公民知情权,使环保工作纳入社会监督范围,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5、4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确立及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政府要由排污权额度的直接发放者转变为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保护、服务者。政府职能可以限定为:区域排放总量的确定、环境容量的准确评价、排污权的审核、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建立排污权交易系统、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以及制订相应的规则等。

6、5进行技术与制度创新,降低排污权交易成本。排污权交易中存在信息收集、谈判费用等各种交易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抵消企业参与交易获得的节约污染治理成本的收益,使交易变得无利可图。所以应采用新技术,设立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提供交易信息、办理排污权储存和借贷服务等。同时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应提供免费信息服务,适当减免监督与执行的费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排污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等。

7、6逐步扩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和主体范围。排污权交易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和经济条件。只有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法制和公共管理较为健全、环境监测力量较为强大的地区,才能实现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目的。然而,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是任何地区都有条件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当前较适宜的地方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东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部分大城市,因此要逐步扩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力争建立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对于排污权交易主体的确立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分为一级和二级市场交易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同时,注意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在初始阶段,排污权转让可以采取分散交易方式,企业富余的排污权可以公开竟价拍卖,也可以和买方分别谈判。应确保主体的经济活动平等性,无论是作为排污者的企业,还是政府、各类组织以至于个人排污者,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到排污权交易中,通过收购排污权许可证等方式限制排污,保护自己的生活和生存环境。

8、7实行排污权初次分配有偿化。在我国,环境对污染容纳能力的有限性、总量控制任务的艰巨性和污染源的复杂多样性,使得排污指标十分紧缺。所以,在排污权交易伊始就要实行污染控制总量指标初次分配的有偿化,以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政府应对长期无偿占用排污指标的单位进行改制,对新建单位采取拍卖和奖励等有偿方式分配排污权,全面实现排污指标的有偿初次分配。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市场实现污染源之间排污权的再分配。

9、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手段的排污权交易,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宏观调控。有了排污权交易,政府机构可以发放和购买排污权来实施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政府组织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的手上,不再卖出,这样污染水平就会降低。如果修建了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环境容量增大,政府就可以发放更多的排污许可证,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有利于经济的增长。

10、这样的制度也有利于公众的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等团体如果要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并不卖出,从而降低污染水平。这种解决办法是有效率的,因为它通过支付意愿反映了人们的选择,强化公众参与意识,使社会公众能够积极有效地配合政府的行动。

二、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1、【2017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3、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一项改革任务。通过排污许可制,明确排污企业依证排污的权利和依证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可以解决排污单位治污责任不清、义务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4、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 2017年6月30日前我区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5、(一)数据法定。排污许可制度要融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形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现环保数据法定。

6、(二)一企一证。按照排污单位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企事业组织,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单独设置水、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将可检测排污因子全部纳入一证之中。

7、(三)明晰权责。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是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对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与承担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法律义务。

8、(四)公正公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权限开展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工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公布相关管理信息,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公告、监管等工作流程予以公开,确保核发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

9、下列企事业单位需要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10、(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11、(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12、(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13、(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14、(五)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15、(六)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许可证记载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6、(七)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17、(一)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18、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发放实行一般管理和简易管理,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易管理,其余为一般管理)。

19、(二)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需要办理、不予受理、应当受理、告知补充齐全材料或改正不符合内容后受理的决定。

20、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在开展现场核查后,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1、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22、(三)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之后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23、(四)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24、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国家污染防治要求将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

25、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污许可事项。现有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工艺和治理设施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26、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凡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手段,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由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

27、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排污的权利证明。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坚持排污企业排污权“自主申报,责任自担”的原则。所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

28、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单位要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主体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向社会公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有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义务。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环境第三方监测服务、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服务,保障数据准确性,有效规范排污行为。

29、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检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核实排放数据、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按证排放。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许可证要求排污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监测原始记录证明的,视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处罚。

30、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31、我区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排污企业经申请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核算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可在自治区交易平台上进行市场化交易,或由自治区排污权交易部门收储,所获收益由排污单位享有,同时,减排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用来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3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可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的运营模式扩大投资规模,统筹用于全区污染防治。落实好内党发〔2015〕16号文件中关于“实行排污权初始核定和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扩大排污权有偿交易范围”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331号)要求,分级征收排污权价款。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国控源、区控源)中非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旗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其他企业排污权价款。

33、保障公众在排污许可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及时在平台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

34、健全公众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公众查询和反馈渠道,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引导社会各界、公众、媒体共同关注和监督企业排污行为,促进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的树立。

35、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要加强对全区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36、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吗

是。通过查询《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显示,“第十六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环境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排污权的监管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等。因此排污权出让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关于污水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制度完善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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