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强交易平台

今天给各位分享浙江环强交易平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浙江四大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招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2. 请问大家网上有哪些贵金属交易平台
  3. 浙江四大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招标

一、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1、(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4、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5、第三条本省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以下称有关部门和机构)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新格局。

6、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收管理协同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8、第五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10、税务机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税费征收管理协同的,应当提前商定协同内容。

11、第六条纳税人、缴费人应当依法诚信纳税、缴费,自觉维护税费征收管理秩序,依法享有税费减免、缓缴、退税退费等权利。

12、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涉税费诉求,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涉税费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13、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费争议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争议事项。

14、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县(市、区)设立的社会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进驻社会治理中心。

15、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16、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政策服务工作:

17、(一)宣传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普及税费知识;

18、(二)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权利救济等事项;

19、(三)及时通过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有针对性地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和退税、退费提醒信息,指导和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20、(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税费政策服务。

21、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

22、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利用已经掌握的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等,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23、税务机关应当为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国际税收政策指引,提示市场主体防范涉外税收风险。

24、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现场以及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缴费咨询服务,无偿组织纳税缴费申报、税费优惠等培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的意识和能力。

25、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26、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纳税人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27、第十四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体系,完善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清单,健全涉税费数据交换机制,发挥税费数据在经济运行管理、经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

28、税务机关应当推进涉税费数据的汇聚联通,推动智慧税务应用,完善对纳税、缴费行为的数字化智能管理,提升税费征收管理能力,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负担。

29、第十五条涉税费共享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共同商定涉税费数据的共享范围、共享内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共享方式等具体规则。

30、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涉税费共享数据目录范围外,或者临时性、偶发性的涉税费数据,可以协商确定数据交换方式。

31、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约束有力、便民高效的税费征收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32、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共享的涉税费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3、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涉税费数据的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应当依法采取安全处理措施,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税费数据,不得将涉税费数据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34、收集涉及个人的税费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35、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持续完善税费服务方式,优化纳税缴费、退税退费等服务流程,推动税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和移动终端办理,提升纳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6、税务机关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服务、帮办服务、延时服务等必要的纳税缴费便利。

37、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据纳税缴费信息,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水平。

38、第二十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优质税费服务。

39、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收,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税收收入,及时准确使用税收保全措施。

40、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

41、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的协同。

42、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3、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因税费征收管理、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涉税费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

4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

45、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依法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6、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开展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特定税种征收管理需要,对税务机关提请的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47、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48、第二十五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9、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税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源核查,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或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50、税务机关发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者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备案信息异常提请核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

51、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其他相关税款未缴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

5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与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的完税、减免税等有关信息。

53、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让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

5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完税信息。

55、第二十八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受理相关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未能提供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56、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税务登记注销信息和清税信息。

57、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金融账户、存款等信息,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8、第三十条税务机关依法查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生效行政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事项。

59、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生效行政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60、第三十一条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税务机关交互共享社会保险费数据。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

61、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人防、林业等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限缴日期等信息,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62、税务机关应当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人防、林业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反馈相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明细信息。

63、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费收入征收数据,以及相关政策执行的测算、分析、趋势研判等情况,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支持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

64、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在不动产定向询价、征收不动产处置税费、受偿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以及税费划扣等方面开展协作。

65、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申请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66、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破产企业非正常户暂时解除、税务登记注销,向人力社保、医保部门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税务机关和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和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67、破产管理人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68、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纳税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行纳税信用分类管理,可以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69、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提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70、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71、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2、(一)未执行保密规定,造成涉税费数据泄露的;

73、(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涉税费数据的;

74、(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5、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费数据或者不履行税费征收管理协同义务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6、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请问大家网上有哪些贵金属交易平台

1、请问大家网上有哪些贵金属交易平台?

贵金属交易行业是当下的一个热门行业,由于人们手中的闲置资金的增多,很多人为了保值就把这些闲置资金购买成贵金属,等自己有需要的时候再拿出来典当变卖,这是一种非常不错的保值办法,并且随着贵金属价格的变动,还有可能存在升值的空间,因此很多人都进行贵金属买卖。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达,人们交易贵金属的方式渠道也不单单只限于线上,在网上也有不错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吧!

2、贵金属交易行业是当下的一个热门行业,由于人们手中的闲置资金的增多,很多人为了保值就把这些闲置资金购买成贵金属,等自己有需要的时候再拿出来典当变卖,这是一种非常不错的保值办法,并且随着贵金属价格的变动,还有可能存在升值的空间,因此很多人都进行贵金属买卖。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达,人们交易贵金属的方式渠道也不单单只限于线上,在网上也有不错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吧!

3、首先比较靠谱的就是金荣中国APP,这个软件是中国金银业,贸易交易平台,采用的是国际通过的MT4官方交易软件,这款软件功能强大,操作方便,并且界面简单易懂,一眼看去一目了然,在上面客户能够直观的了解到贵金属价格的走向,查找到关于贵金属或者各类金融行业的消息资讯,并且上面还有着关于各种交易的走势图,能够帮顾客起到一定的预估或者预测,方便更好的掌握市场变化。

4、除此之外,还有天誉金号APP,富士金业APP,亚太金业APP等,他们的作用都是大同小异,作为网上信誉比较好的贵金属交易平台,都有着不错的风评,因此很多人都使用这些软件完成实时交易,方便自己。

5、还有一些平台在网上也能够查找到,但是有些平台实则是没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存在着违法欺骗的活动,因此我们在交易的时候要认准官方正版APP,不要因为自己的失误而造成自己财产安全的损失。金属交易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交易过程中我们也要提高警惕,莫要上当受骗。

三、浙江四大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招标

1、浙江省发布招投标新规!今日起实施!-工保网

2、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市场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3、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6、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7、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8、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库,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处登记、全省共享。项目招标活动管理应以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各交易平台应严格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全面应用交易标识码、投资项目代码、社会信用代码。除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以外,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10、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将上述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前置条件。

11、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招标人应确保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一致。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以及全省统一的公开内容、公开格式、数据标准,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12、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

13、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应用首台套产品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境保护技术,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14、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对技术复杂且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应选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具体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

15、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16、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并依序做好标注。评标委员会应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认真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17、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18、四、进一步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19、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的工作联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其发现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举报应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20、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完成后续招标工作。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招标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

21、构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利用电子化方式加强评标监管,规范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22、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23、五、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24、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

25、加快实现招标文件公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下载、补充文件发布、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提交、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公告、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26、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统一,推动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结果互认。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评标专家和场地设施资源共享。

27、六、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28、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融合,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平台和行业信用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积极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29、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应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30、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31、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本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环强交易平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437062.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