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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什么好的农产品交易网吗
1、可以在惠农网查询,里面有很多农用设备跟农用产品。
2、惠农网APP致力于农产品交易、信息化服务,促进买卖双方高效、安全对接。用户可随时发布农产品采购、供应信息,轻松买货、卖货。
3、可定制特别关注的农产品类别,实时掌控市场行情;可学习农技信息知识,解决种养难题;可与全国农友交流,边聊农事边做生意。同时,平台提供一件代发、惠农代卖等服务。
4、惠农网,由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是农业B2B产业互联网平台。惠农网平台囊括水果、蔬菜、畜禽肉蛋、水产、农副加工、粮油米面、农资农机、种子种苗、苗木花草、中药材十大类目,涵盖2万多个常规农产品品种,是农业从业者的必备工具之一。
5、公司创新孵化出基于农村电子商务的县域电商服务,通过农产品品牌培育、农产品上行服务、供应链打造、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农村电商人才培训等落地方式,推进农业电商健康可持续发展。
6、惠农网平台涵盖2万多个农产品,覆盖全国2818个县级行政区,用户数超2500万。
二、生态产品典型案例第三批 前言
1、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主要做法生态产品是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生产共同作用所产生的、能够增进人类福祉的产品和服务,是维系人类生存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需品。生态产品根据公益性程度和供给消费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和价值实现路径:
2、一是公共性生态产品,主要指产权难以明晰,生产、消费和受益关系难以明确的公共物品,如清新空气、宜人气候等,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所提供的就是该类能够维系国家生态安全、服务全体人民的公共性生态产品;其价值实现主要采取政府路径,依靠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方式进行“购买”和生态补偿。
3、二是经营性生态产品,主要指产权明确、能直接进行市场交易的私人物品,如生态农产品、旅游产品等;其价值实现主要采取市场路径,通过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和直接市场交易实现价值。
4、三是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主要指具有公共特征,但通过法律或政府规制的管控,能够创造交易需求、开展市场交易的产品,如我国的碳排放权和排污权、德国的生态积分、美国的水质信用等;主要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路径,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管控等方式创造出生态产品的交易需求,市场通过自由交易实现其价值。
5、与上述分类相对应,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模式主要有四类: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生态治理及价值提升、生态产业化经营和生态补偿,本批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四类模式,具体包括:(一)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
6、福建省三明市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权,探索开展“林票”制度改革,引导林权有序流转、合作经营和规模化管理,破解了林权碎片化问题,提高了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整体价值。此外,三明市借助国际核证碳减排、福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管控规则和自愿减排市场,探索开展林业碳汇产品交易;澳大利亚开发农业土壤碳汇项目并建立了严格的基线采样、碳汇计量和项目运行机制,通过“反向拍卖”规则开展市场交易,这些做法都是将生态系统的固碳服务转化为可交易的碳汇产品,有利于实现生态产品的综合效益。德国生态账户是一种政府管控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价值实现模式,政府以法律形式明确“对自然生态造成的影响必须得到补偿”,并规定了生态账户及生态积分的评估、登记、使用和交易等规则,形成了由占用者或第三方建立生态账户、获得生态积分并进行交易的市场,其实质是将带有公共品性质、难以进行交易的生态系统服务,转化为可以直接市场交易的生态积分或指标,促进生态价值的实现。在生态价值核算过程中,德国不是采用“货币化”的方式度量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而是采用“指数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生态积分,既避免陷入“算多少、值多少”的误区,又为通过市场力量配置生态产品奠定了基础。
7、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坚持生态立岛,积极推进“蓝色海湾”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海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了海洋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依托丰富的海域海岛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海岛旅游等产业,促进了当地发展和群众增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以“生态恢复、治污护湿、造林护林”为主线,在尊重自然地理格局的基础上,对冯家江实施生态治理,建成以冯家江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为核心的生态绿廊;以统一规划管控和土地储备为抓手,推动片区综合开发,系统改善人居环境,发展绿色创新产业,打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家园。海南省儋州市莲花山推动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文化传承、产业发展“四位一体”联动,解决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引进社会资本推动产业发展,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8、云南省红河州阿者科村依托特殊的地理区位、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民族文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内源式村集体主导”旅游产业,把优质生态产品的综合效益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持续动力,实现了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经济发展和村民受益的良性循环。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面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占比高的现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做大做优“绿水青山”,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利用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条件和自然生态优势,因地制宜地发展矿泉水、人参、旅游三大绿色产业,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效益提升。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在土地整治、改良盐渍化土壤的基础上,开发了集农业种植、渔业养殖、产品初加工、生态旅游于一体的生态“农工旅”项目,完成了从传统种植到稻、鱼、蟹、鸭立体种养,再到产业融合发展的转型,获得了耕地保护、生态改善、产业提质、农民增收等多重效益。
9、美国马德福农场综合运用多种路径和措施以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对于能够直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旅游狩猎服务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其价值;对于带有公共品特征的清洁水质、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等,一方面充分利用政府管控所形成的交易市场,推动了湿地信用、水质信用等多种“指标”交易,显化了生态价值;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美国“土地休耕增强计划”并获得政府补贴,其实质是一种生态补偿措施,农场实施休耕和生态修复,增强了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购买”农场生产的生态产品,推动形成了“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的利益循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青山村通过与生态保护公益组织合作,探索采用水基金模式进行水源地生态保护及补偿,通过建立水基金信托、基于自然理念开展农业生产、对村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所形成的损失进行生态补偿、吸引和发展绿色产业等措施,引导多方参与水源地保护并分享收益,构建了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了青山村生态环境改善、村民生态意识提高、乡村绿色发展等多重目标。
10、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工作重点
11、近年来,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和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理论认识模糊、工作基础薄弱、实现路径单一、政策创新不够、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抓住工作重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价值实现机制。
12、一是深化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础理论研究,跟踪国内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研究进展和实践做法,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体系,明晰生态产品内涵外延、价值来源、理论基础、重大关系等基本问题,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13、二是构建技术体系。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边界,探索研究自然资源调查(“存量”)与生态产品信息普查(“流量”)相衔接的技术方法。按照“可靠指标、成熟方法、有效数据”的原则,综合考虑实用性、连续性和基层可推广性,研究制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探索在国家公园等重点区域构建工程化实施的价值核算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评估技术,评估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价值实现程度。
14、三是丰富实现模式。鼓励搭建“生态银行”等自然资源资产运营管理平台,集中自然资源资产并开展整体运营,提升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和整体价值。积极探索并创新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生态治理及价值提升、生态产业化经营和生态补偿等价值实现模式。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激发公众、企业和公益组织参与生态产品生产和价值实现的积极性。
15、四是创新配套政策。针对不同主体功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地区,形成可复制推广的配套政策。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探索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统筹协调、高效联动的运行机制。创新土地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政策,依法依规探索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供地政策和多元化供地方式。推动生态修复成本内部化,探索附带生态保护修复条件的供地等土地资产配置方式。
16、五是推动试点示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宣传推广。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打造一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基地。
三、浙江四大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招标
1、浙江省发布招投标新规!今日起实施!-工保网
2、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市场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3、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6、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7、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8、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库,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处登记、全省共享。项目招标活动管理应以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各交易平台应严格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规范要求,全面应用交易标识码、投资项目代码、社会信用代码。除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以外,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10、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将上述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前置条件。
11、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招标人应确保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一致。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以及全省统一的公开内容、公开格式、数据标准,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12、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
13、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应用首台套产品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境保护技术,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14、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对技术复杂且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应选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具体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
15、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16、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并依序做好标注。评标委员会应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认真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17、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18、四、进一步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19、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的工作联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其发现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举报应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20、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完成后续招标工作。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招标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
21、构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利用电子化方式加强评标监管,规范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22、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23、五、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24、进一步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工程担保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
25、加快实现招标文件公示、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下载、补充文件发布、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提交、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公告、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26、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统一,推动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结果互认。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评标专家和场地设施资源共享。
27、六、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28、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融合,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平台和行业信用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积极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29、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应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30、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31、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本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生态产品交易平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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