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土地承包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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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 海南最新一轮土地承包时间
  3. 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逐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国有企业的产权和资产转让应当在海南省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公开进行、规范运作,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以清单管理、分类管理和契约管理为重点的监管制度,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与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配合)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1.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逐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国有企业的产权和资产转让应当在海南省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公开进行、规范运作,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以清单管理、分类管理和契约管理为重点的监管制度,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与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配合)

2.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明晰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为依托,依法对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积极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和权责,强化部门监管职能,健全监管体制。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配合,有关试点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和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务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配合)

4.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配合)

二、海南最新一轮土地承包时间

海南最新一轮土地承包时间为2027年。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不变,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三、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

1、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2、(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3、(二)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4、(四)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5、(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变农村土地权属关系。

6、集体所有土地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或经营。第四条原土地承包合同到期的,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续订承包合同。

7、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到期后,第二轮承包期限为30年,截止时间为2027年。

8、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确定。第五条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采取承包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办法。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

10、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第六条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11、(一)人口、土地变动不大,原承包土地基本合理,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不需对原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可以直接延长承包期;

12、(二)因人口增减、土地被征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明显不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较大的,可以适当调整后再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

13、(三)大调整或重新划分土地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新一轮承包的土地应当相对集中连片。原承包土地过于分散、零碎的,农户之间可以相互调换。发包方应当支持,并对其承包合同作相应变更。第八条续订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进一步明确违约责任,承包方非因不可抗力而撂荒耕地满两年或连续两年未缴交征购粮和承包金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九条荒山、荒地、荒滩和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应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招标方式实行专业承包。

14、承包合同生效后满两年不开发的,发包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15、签订承包合同后未进行开发的,不得转包、转让。第十条农户分包耕地合同和专业承包土地合同应当分别订立。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6、(二)私自占有土地补偿费,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17、(三)擅自出卖承包的土地,拒不退款给集体的。

1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享有按人均分包耕地的权利,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19、(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国家税金和承包金的;

20、(二)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于1989年10月9日以后超生的人口;

21、(三)擅自占用承包耕地盖私房,拒不接受处罚的。

22、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要求承包人均耕地,经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承包人均耕的。第十二条新一轮土地承包的承包金,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调整办法:

23、(一)分包耕地的承包金要控制在上一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的2.5%以内,每隔3年按上一年本乡(镇)人均纯收入调整一次;

24、(二)已经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并应当确定每隔5年的调整办法;

25、(三)新发包的荒山、荒地、荒滩和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其承包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应当确定每隔5年的调整办法。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不留机动地。如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5%。

26、机动地要适度集中连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调整承包土地。第十四条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转移较多、耕地相对富余的地方,可以将耕地分为分包田和专包田进行承包,也可以采取招标方法全部实行专业承包。分包田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承包;专包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划留,采取招标方式实行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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