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资源共享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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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为什么自由贸易港建设选择在海南
  2. 海南: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3. 海南: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一、为什么自由贸易港建设选择在海南

2000年海南省率先实行落地签证政策,2003年在全国率先开放第三、四、五种航空运输业务权,2017年进一步拓展国际航线至56条。

2017年,海南海口美兰机场和三亚凤凰机场的货邮吞吐量,已经分别达到15万吨和近9万吨。2017年,海南接待游客6745.01万人次,是户籍人口的近7倍;入境游客111.94万人次,提前3年完成接待百万人次的目标。

颇具标志性意义的,还有2011年4月20日开始试点执行的离岛免税政策,使海南成为全球第4个实施“离岛免税”的岛屿。受惠于这一有益探索,2014年9月,位于三亚的全球最大单体免税店正式开幕,目前每天要接待超过1.5万名游客,接待量相当于一个“超级景区”。

根据规划,海南将在城乡融合发展、人才、财税金融、收入分配、国有企业等方面加快机制体制改革;设立国际能源、航运、大宗商品、产权、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场所;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数字经济,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导航、人工智能等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范围为海南岛全岛,到2025年将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到2035年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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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南: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1、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

2、海南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

3、《实施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4、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5、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海南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6、海南省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

7、对于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容积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合并后土地出让年限和容积率,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后,按较长年限或较高容积率登记。

8、《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管,中介机构负责搭建的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统计分析、市场研判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强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

三、海南: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1、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

2、海南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

3、《实施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4、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5、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海南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6、海南省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

7、对于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容积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合并后土地出让年限和容积率,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后,按较长年限或较高容积率登记。

8、《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管,中介机构负责搭建的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统计分析、市场研判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强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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