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房政府交易平台

很多朋友对于深圳租房政府交易平台和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深圳租房放大招!房东不得随意涨租 长租公寓要凉凉
  2. 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
  3. 重磅!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

一、深圳租房放大招!房东不得随意涨租 长租公寓要凉凉

凤凰网房产7月8日讯(编辑姜鹤)租金上涨、长租公寓“攻占”城中村……关于租金的问题成为不少想在深圳扎根的年轻人的“心头病”。

7月4日,深圳市住建局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以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行为,促进深圳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等目标,包括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引导市场合理定价;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完善住房网格化管理机制等政策设计。

三是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

《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加强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计划引导、规划统筹、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同时,要求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价格指导标准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四是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

《意见》提出加快完善服务平台功能和加强信息化建设两方面的政策措施,要求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意见》从加强租赁法制建设、创新用地出让方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带来强有力的支持。

《意见》提出严厉打击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租赁贷款监管和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方面的整顿措施,力求采取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等手段有效打击市场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住房租赁企业,还是将房产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的企业,甚至是有房出租的个人房东,《意见》均在税收方面给予了相应的政策优惠。

如《意见》中提出,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此举是为切实发挥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功能,提高租金价格指导力度,故提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上述政策优惠中反复出现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早在2017年12月18日就已正式上线。与此同时,《意见》将去年延期一年未发布的深圳市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再次提上日程,但作为上述税收优惠的先决条件之一,判断租金高低的住房租赁指导价格何时发布并未在《意见》中说明。

事实上,深圳每年都会发布一份《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记者查询到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根据这份“深圳官方租房指南”,2017年深圳全市住宅类房屋平均租金为26.1元/平方米,相比2016年的24.6元/平方米,整体平均租赁价格增长6.1%。

不过,现实中深圳普通商品住房的房租租金远远高于这些数字,虽然住房租赁指导价格有着“官方租房指南之称”,但该指导租金价格因与实际租赁市场价格间存在距离,而并未被广大房东、租客所认可。那么,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究竟何时能出成为了舆论追踪的焦点之一。

《意见》提出,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此前,由“租金贷”引发的债务纠纷曾引发关注。据悉,“租金贷”模式多指住房租赁企业向第三方金融公司抵押租客信用,金融公司预先把整期租金付给租赁企业,再由租赁企业交给房东,租客定期向金融公司还款的资金运作模式。

《意见》明确提出,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统租改造,满足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

巧合的是,市场近日传出消息,万科正在与已签约城中村房东洽谈违约赔偿事宜,准备放弃部分深圳坪山、光明等地偏僻区域已签约的“农民房”房源。万科愿意按照合约与房东协商,赔偿相应违约金。

对此,万科给出回应称:租赁住宅业务是万科的核心业务之一,公司将坚定不移地推进该项业务长期健康稳健发展。“万村计划”作为租赁住宅业务的模式之一,也将继续稳步推进。截至目前万村已开业四百余栋,一万余间,但在推进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困难。综合推进过程中的客观情况,拟对现有房源结构进行部分调整和优化,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调整是为了更好、更长远的发展,感谢外界对万村业务的关心。

2017年,万科在深圳区域大力推行“万村计划”,这是万科专门从事城中村综合整治及租赁运营的新业务。但在2018年,深圳市场爆发对于城中村房源改成长租公寓后租金暴涨的讨论。随后,一场关于综合整治还是城市更新的讨论,让深圳城中村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证券时报记者近日再次来到去年深圳城中村综合整治的舆论中心——位于罗湖区的笋岗村,相关综合整治工程完工后这里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有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这里就是把村里面的主干道和紧靠宝岗路边的一排房子进行了翻新,其余地方基本没变。当时,确实有一些公司想收纳一些房源改成长租公寓,但这边租金已经很高,改成长租公寓后的租金可以想象,肯定难以让一般人负担得起。”记者调查发现,一套50平方米左右的农民房月租多在2500元至3000元之间,租金本身随市场大环境变化而动,但笋岗片区附近大规模的城市更新项目即将入市,大量的就业人口使这里的租金居高不下。

城中村综合整治成为重要的租赁用房来源,但城中村显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课题,房企的整个战略布局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不过,除了城中村的房源问题,长租公寓行业过去问题频发:多个长租公寓品牌爆雷、甲醛超标、捆绑借贷平台等消息接连曝出,一些房企不得不收缩长租公寓业务。

有曾经投资城中村长租公寓的业内人士表示,业主一旦交房,企业就要开始付房租,还未算上人力成本以及后期的装修改造成本。此外,在对房屋进行结构改造时也会遇到很多麻烦。其实,不管是二房东还是大型房企的自有物业,目前长租公寓普遍进入了发展瓶颈期。

由此可见,对于长租公寓行业,尚在征求意见期间的《意见》都将起到重要影响。

现在距离出台租金指导价还有不足3个月的时间,上述《意见》究竟会带来哪些变化?我们拭目以待!

二、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

1、7月4日,深圳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具体包括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全面实施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等。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提出,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在2023年底前实行零税率。

2、一、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2022年供应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3、《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4、加大新增建设力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5、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发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鼓励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允许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利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6、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7、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不在政府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的将依规收税

8、针对住房租赁市场随意涨租、行业无序发展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以下规范措施:

9、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条件和流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0、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11、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发挥政策传导效应,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12、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13、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14、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住房租赁诚信监管体系,将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

15、三、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不得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16、城中村规模化租赁在改善了城中村环境、促进租赁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确实导致改造后租金上涨并带动周边租金上涨预期。为此,《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加强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计划引导、规划统筹、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同时,要求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价格指导标准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17、《意见》提出,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18、四、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19、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20、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等费用缴纳,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须已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

21、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人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并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22、五、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23、参照国家及我市现有或拟出台的文件及政策,《意见》从加强租赁法制建设、创新用地出让方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带来强有力的支持。

24、加快房屋租赁法制建设,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将各类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25、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26、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7、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28、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29、《意见》提出了严厉打击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租赁贷款监管和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方面的整顿措施,力求采取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等手段有效打击市场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30、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32、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运用“12345”热线及其它方式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市消费者委员会、住房租赁行业组织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三、重磅!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

1、7月4日,深圳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2、《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具体包括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全面实施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等。

3、《意见》还提出,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在2023年底前实行零税率。

4、2022年供应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5、《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6、加大新增建设力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7、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发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鼓励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允许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利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8、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9、不在政府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

10、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的将依规收税

11、针对住房租赁市场随意涨租、行业无序发展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以下规范措施:

12、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条件和流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3、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14、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发挥政策传导效应,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15、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16、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17、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住房租赁诚信监管体系,将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

18、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

19、城中村规模化租赁在改善了城中村环境、促进租赁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确实导致改造后租金上涨并带动周边租金上涨预期。为此,《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加强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计划引导、规划统筹、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同时,要求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价格指导标准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20、《意见》提出,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21、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

22、提供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等

23、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24、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等费用缴纳,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须已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

25、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人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并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26、参照国家及我市现有或拟出台的文件及政策,《意见》从加强租赁法制建设、创新用地出让方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带来强有力的支持。

27、加快房屋租赁法制建设,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将各类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28、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29、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30、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31、克扣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32、《意见》提出了严厉打击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租赁贷款监管和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方面的整顿措施,力求采取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等手段有效打击市场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33、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4、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35、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运用“12345”热线及其它方式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市消费者委员会、住房租赁行业组织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36、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深圳作为人口净流入量较大、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超大城市,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符合深圳市住房及居民居住现状需求,是深圳市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

37、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突出租赁住房的民生属性,实现“稳租金、稳预期”,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租赁市场行为,促进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让全体市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下一步,深圳市还将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财税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8、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从今天开始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意见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39、(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40、(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401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41、(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dcyc@zjj.sz.gov.cn。

好了,关于深圳租房政府交易平台和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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