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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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CDM.清洁发展机制。。。这个到底是如何交易,50分
  2. 清洁发展机制(CDM)
  3. 清洁发展机制是什么

一、CDM.清洁发展机制。。。这个到底是如何交易,50分

CDM(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由于国外的经济模式(第三产业为主)、能源方式(核电多)、发电能效高等等,主要就是说国外发达技术先进,他们要减少一定量的排放量投入的资金,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减排投入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比如国内减排一吨二氧化碳花费2欧元,他们要花费100欧元,但是他们从我们这买过去只要花10欧元,这就省钱了。可以说是双赢,也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提高清洁技术。

再说下别的,买减排额的企业不一定就是需要减排额的公司,一般都是投资公司,他们买了之后,在欧洲的碳交易市场交易,价格又涨到了30欧元以上。在发达国家,他们的减排配额都会下放到主要能耗企业,由他们承担。

其次购买方一般都是国外一些投资公司,他们买了我们的减排额,再转手卖给需要的国家及公司。价格一般都在30欧元左右吧。

看似中国获得了不少的国外资金,其实吧,其中一部分落入中介咨询,而美国与欧洲正在争夺全球性的碳交易的主导地位,由于现在的CDM主要是欧洲主导的,所以美国并没有加入。中国在碳交易现在完全处于弱势,在未来经济将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发展模式而言,中国如果不能进入碳交易市场获得足够的话语权,必将受制于人。

二、清洁发展机制(CDM)

在这三个机制中,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是清洁发展机制。

CDM是发达国家通过在温室气体减排边际成本相对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实施CDM项目来完成一定数量的减排义务。从理论上讲,CDM是一种“双赢”机制。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而言,CDM不仅会带来更为经济有效的减排方案,也提供了更广阔的技术转让渠道与市场。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t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t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t碳,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实行CDM机制后,减排成本还可以进一步下降,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t碳。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CDM的有效利用则有可能为促进该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105]。这种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差异,使得发达国家积极寻求与发展中国家开展CDM合作项目。由于《京都议定书》未规定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义务,因此,CDM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利用“资金+技术”换取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权”的指标。《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一些机遇。清洁发展机制是在有关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消除贫困这两大争论焦点之间达成的一种平衡[106]。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合作,降低其在国内实现遵守定量化控制和减排承诺所需的高昂费用,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改善环境的先进技术及资金。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双赢”效果包括:

(1)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2)发达国家企业既可以将其获得的CER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

(3)由于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获得CER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因此参加CDM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

(4)发展中国家通过参加CDM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CDM项目分布在几乎所有领域,包括:火电厂提高能效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降低能耗的项目,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超超临界等项目)、水电、风电、煤层气利用(燃烧、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牲畜类粪便产生的沼气燃烧、发电,秸秆发电)、垃圾填埋气利用(燃烧、发电)、HFC分解(HFC22生产企业)、可燃气体回收利用项目(如钢铁厂高炉、焦炉、转炉气体回收发电)、NxO回收(硝酸生产企业)余热回收项目(如水泥厂余热回收发电),及其他可以减排温室气体的项目。

发展中国家参与CDM合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2)已经指定了一个CDM国家主管机构。

发达国家参加CDM合作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较多:

(2)已经指定了一个CDM国家主管机构。

(3)计算和记录了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分配数量。

(4)设置了一个估算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国家体系。

(6)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单。

(7)提交了有关分配数量的补充信息,并据此对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

三、清洁发展机制是什么

CDM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它是联合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一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

1997年12月11日,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生效。由于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主要责任,《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法定减排指标,对发展中国家不具法律约束力。根据规定,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签署该协议的发达国家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为8%,美国7%,日本6%,澳大利亚增长8%)。由于在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京都议定书》安排了一种灵活的机制,即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将项目实施后获得的减排量用来充抵本国的法定减排指标。这种灵活机制就是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满足:①获得项目涉及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②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③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3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⑤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⑥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⑦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禁止附件Ⅰ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Ⅰ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1%。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

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2002年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员国大会(COP 8)。

通过CDM,项目业主可以出售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来获得额外收益。比如说,水电和风电企业除了出售电量之外,还可以出售减排量来获得额外的收益。

减排量就是企业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具体到CDM项目,减排量就是指《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减少的总量。

减排量并不总是具有价值:①未经核证的减排量得不到联合国的承认,就没有价值。②经过核实的减排量如果不在国际市场上买卖,也不能实现其价值。

举例来说,一个20兆瓦的水电企业,一年的产生减排量约为10万吨,价值约为1000万元人民币。一个50兆瓦的风电企业,一年产生的减排量约为10万~12万吨,价值约为1000多万元人民币。如果不搞CDM,那么这些减排量的价值就被白白浪费掉了。

CDM项目所产生的额外的、可核实的废气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CERs)”。它由项目企业所拥有,并可出售。

自CDM项目注册成功之日起,企业所产生的减排量就开始产生价值。但需要由联合国指定的一家独立经营实体(DOE)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计算,并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审批。这种经核实的减排量就叫“经核证的减排量”。只有这种减排量才能卖钱。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在接到申请后,如果没有3名以上的执行理事会成员反对,应该在15天内批准签发该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并迅速将减排额发送到项目业主所同意的专用“账户”上。这个时候,项目业主就可以拿到出售减排量的收入了。

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促进项目是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滚动工作计划合作项目之一。该项目是迄今为止欧盟在中国资助的最大的CDM能力建设相关项目,总资助额达23万欧元。项目为期3年,于2007年2月启动,至2010年1月前结束。该项目旨在通过一系列的研究、能力建设、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等为中国CDM健康发展提供直接的帮助。

(1)为国家主管机构(DNA)提供政策支持,包括CDM项目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评价以及改善国内和国际相关政策的分析和建议等。此部分具体活动主要包括:选择典型案例深入开展CDM项目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在此项研究下特别开展CDM项目技术转让研究以及碳市场分析;对国内外CDM项目政策进行评价与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在此项研究下特别开展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CDM项目的企业与国家收益分配比例问题研究;赴欧洲为期1个月的关于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学习/培训。

(2)确定中国潜在的指定经营实体(DOE),并加强其能力建设。具体包括:组织一系列培训会议;6人分别赴德国莱茵集团进行每人8周的培训。

(3)提高地方申请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举办10个CDM地方研讨会。

(4)其他重要活动,如:举办大型CDM商业促进会议,组织高层CDM政策和DOE访问团赴欧访问等。

从启动至今,该项目已经在CDM及国家相关政策研究、指定经营实体(DOE)申请机构培训,以及地区能力建设和商业促进三个层面开展了系列活动。目前,在CDM国家政策研究层面,项目已经基本完成预定的各项研究报告,包括“中国CDM市场研究”、“CDM项目中的技术转让”、“CDM项目对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和“中国CDM政策改进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的切入点深入分析了中国CDM项目的现状与影响,并在国家政策层面为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的未来发展提供建议和支持。此外,项目已经成功组织了由4位中方资深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赴欧洲进行为期10天的关于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学习与交流。

在指定经营实体申请机构培训层面,项目为中国的申请机构提供培训并开展能力建设。具体活动包括举办关于CDM项目的批准、审定、核查的专门研讨会,以及在德国科隆莱茵技术有限公司总部提供培训。目前,项目已经成功举办了4次培训/研讨会,完成了3人次赴德培训。目前,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作为申请实体已经获得了CDM执行理事会的预同意信(Indicative Letter)。培训加强了受训人员及其所属机构的审计能力和行业知识,有助于促进中国指定经营实体的发展,获得了参与机构的一致肯定。

在地区能力建设和商业促进层面,项目已经在中国不同地区举办了6次地区研讨会,为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审定、核查、执行、交易的相关知识和政策,并提高当地的项目开发和实施能力。此外,项目已经于2008年5月在德国科隆举办了“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商业促进大会”,为中国和欧盟的清洁发展机制业界人士搭建了信息沟通和投资机会洽谈的平台。

2009年是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促进项目继续在国家层面CDM相关政策研究、指定经营实体(DOE)申请机构培训以及地区能力建设和商业促进三个层面深入开展活动,并取得成果。项目的主要研究形成一系列的政策研究报告,并汇总到最终报告。项目的其他活动成果也将以受益者的影响反馈和实际应用等不同方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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