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游戏交易平台税务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游戏交易平台税务的知识,包括游戏公司账务税务处理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游戏公司账务税务处理
游戏公司账务税务处理与其他行业的账务税务处理是一样的。
根据收费模式的不同,网络游戏分为计时收费、道具收费和增值服务收费等几种。
1、计时收费:包括点卡收费,指网游公司主要依据游戏玩家的游戏时间收取点卡费,收入与玩家的人数和游戏时间成正比。包月计时收费,是指网络游戏玩家一次性购买一个时段,这个时段内玩家可以随时上网游戏,不管有没有在线游戏,均算作消费。
2、道具收费:指在游戏时间上不再收费,但在游戏中提供道具商城出售一些虚拟道具,如炫丽的服装坐骑和一些影响游戏平衡的道具,玩家可以自愿花钱购买这些虚拟道具以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
3、增值服务收费:包括付费会员收费(网游玩家根据不同的收费标准获得不同的会员等级以及不同的特权);游戏功能收费(将网游功能切割为多个部分,玩家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购买或租用某些功能)。
网络广告收费;客户端收费(指某些游戏厂商要求玩家购买客户端才能进行游戏,不过游戏本身是免费的);交易收费(游戏本身不收费,官方不出售道具,全部装备由打怪掉落或任务产出。玩家相互交易获得装备道具,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交易手续费)等。
网络游戏的产业链主要包括: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游戏平台商——用户。
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可能发生重合,比如:游戏开发商可能同时作为运营商负责游戏的运营、平台商同时也可能是游戏运营的主体。由于平台商公司业务类型通常较复杂,并不仅仅涉及网络游戏方面,因此本文仅涉及网游公司作为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角色时的运营模式及收入确认方面的讨论。
虽然各个网络游戏公司(作为开发商和运营商)的业务模式各有特色,细节各有不同,
但总体上来说可分为三种:自营模式、联营模式以及授权运营模式。
自营模式是指网络游戏公司通过自有的游戏平台发布并运营游戏。在自主运营模式下,网络游戏公司全面负责游戏产品的推广、客户服务、技术支持和维护等工作。
玩家直接登陆网游公司的游戏平台,或从其他推广方的链接登录游戏平台,并注册成为用户。
2、充值消费玩家可以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向游戏充值,目前使用较多的充值方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快钱、神州付、易宝等。玩家充值成功后,充值额自动兑换成虚拟游戏币并添加到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账户中。
如果是付费游戏,玩家可以使用游戏币进行游戏。如果是免费游戏,玩家可以使用游戏币购买道具等装备。
3、网游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结算
网游公司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服务合同,开立收款账户,按约定期限提取资金并支付渠道使用费。
通常,在每月初,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出具上月对账单(包含充值平台账户名,充值订单号,充值金额等),网游公司数据中心也会提供一份清单(包含游戏玩家账号、充值订单号、充值金额等),两者应核对一致,如有差异需及时沟通处理。
联营模式是指游戏运营商与游戏平台类公司(如:腾讯平台、UC平台、91平台、360手机助手、百度多酷、新浪平台、FACEBOOK等)合作,共同联合运营游戏产品的运营方式。
在联合运营模式下,游戏平台公司负责网游平台的提供和推广、充值服务以及计费系统的管理,游戏运营商负责游戏运营、版本更新、技术支持和维护,并提供客户服务。
在联营模式下,游戏玩家是通过平台公司进行游戏的登录和注册的。如需要充值,则进入网游平台商游戏平台的充值中心,选择充值方式和充值金额,并填写相关支付信息完成充值。
授权运营模式主要指游戏运营商以版权金或预付款的形式获得游戏开发商产品的代理权,在运营商所获资质的平台上发行。
由运营商负责游戏的发行推广、游戏运营收入的结算,一般使用运营商所获资质的平台运营商的用户管理体系及充值接口,开发商主要负责提供游戏产品、相关的软件及技术支持、部分客服等。
三、各种运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法
1、道具收费游戏:网游公司在游戏玩家实际使用虚拟游戏币购买虚拟道具时,即玩家实际消费时确认收入。
尽管几乎所有的网游平台都规定,玩家已经充值到账户的金额不管是否实际使用均不予退回,但考虑到尽管该充值金额不会退回,但其仍在玩家个人的账户中,所有权仍属于游戏玩家,玩家随时都可能将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自主消费,因此在玩家充值但未消费时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同时,在玩家实际使用虚拟游戏币购买道具时方确认收入也符合网络游戏公司的惯例。
此外,还有一些游戏规定,玩家充值的金额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如三个月)仍然没有消费,则游戏币失效,不能再消费,此时,网游公司可将该部分失效的游戏币对应的充值金额确认为失效当期的收入。
网游公司按照玩家的人数和实际游戏时间确认收入。在付费游戏中,如果存在道具等装备的购买则收入确认方法同上述免费游戏。
联营模式下,网游公司(运营商)一般主要提供游戏运营等技术支持方面的工作,游戏玩家是通过网游平台商的充值中心进行充值的,充值金额由联营方收取。
因此对于网游公司(运营商)来说,完成了该期间的应承担的义务,并依据协议获得从联营平台商处取得分成款的权利时即可确认收入。通常,网游公司(运营商)与联营平台之间分成结算的基础是当期游戏玩家的充值金额。
因此,联营模式下,一般是根据网游公司(运营商)与各平台商的合作协议约定,将期间玩家的充值金额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渠道费用后,按照一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后确认各方应得的收入金额。
通常在月末时,网游平台商在运营平台的端口获取玩家充值情况,按照与网游公司(运营商)约定的日期发布该月结算单,网游公司(运营商)将结算单与平台游戏终端的充值数据进行核对。
双方确认结算数据后,按照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分成比例及双方确认的充值数据进行结算,网游公司(运营商)据此进行收入确认。
(三)授权运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
授权运营模式一般涉及到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
对于网游公司(开发商)来说,其一般采取的授权运营模式的收款方式为:首先收取一次性的版税金,然后在游戏运营期间在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收取分成收入。
版权金收入对于网游公司(开发商)一次性收取的版权金,实务中存在两种确认方式:
①将一次性收取的版权金列为“递延收益”,在协议约定的受益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确认营业收入。
在授权运营模式下,网络游戏公司(开发商)要承担技术支持、游戏升级以及提供部分客服等连续性的义务,该等后续服务对于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营来说比较重大,因此通常将初始一次性收取的版权金收入予以递延分期确认收入。
此类收入的确认模式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果没有后续提供重大服务的义务,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也可以将版权金一次性确认收入。
A、合同已经签订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收入。
B、游戏已经制作完成,版本已经交付,并公测完成上线。
C、不存在与授权相关的尚未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D、款项的可回收性有合理的保障。
在授权运营模式下,网游公司(开发商)是依据协议在获得从游戏运营商处取得分成款的权利时确认收入。
对于网游公司(运营商)来说,其取得授权的网络游戏,可能采取自营方式,也可能采取与其他游戏平台商联营模式运营,其收入确认方法参见前述自营模式和联营模式部分的描述。
无论网游公司采取的是自营、联营或授权模式,或几种联合的业务模式,其游戏的运营均依赖于游戏网络系统、收入结算的基础数据也均来源于游戏系统,所以在对网游公司执行审计时,必须要进行IT审计。
项目组可参考本所相关规定引入所内IT专家对IT环境进行评估、对自营平台或联营平台等进行系统测试,以确定整个游戏系统是否有效。重点关注收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信息系统一般性控制的审计(包括开发、变更、安全、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如:
(1)是否能够区分付费玩家和免费玩家。
(2)是否存在恶意修改游戏数据的内部控制缺陷。
(3)系统管理授权体系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自营游戏平台及联营游戏平台数据是否存在混淆情况。
(5)自营游戏与联营游戏的游戏币的消耗是否存在混淆的情况。
(6)IT专家确认的其他IT审计程序。
对于自营游戏来说,网游公司收入确认的数据基本来源于游戏系统,因此在完成IT审计,确认网游公司的业务系统是有效的情况下,可重点采用检查、函证、分析等其他审计程序对收入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进行进一步审计。
1、检查程序针对每一种游戏,首先应确定其业务模式。如某种游戏收入既有来源于自营也有来源于联营/授权模式(此种情况比较常见),则应区分自营收入和联营/授权收入分别进行检查。
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可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获取游戏玩家在报告期内的充值金额及消费金额数据,并与收入明细表相核对。
(2)确认是否以玩家消费金额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如果存在差异,差异原因是什么。
(3)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充值数据,与报告期玩家的充值金额相核对。
(4)获取联营方/代理方出具的结算单(内容可能包括充值金额、渠道费用、分成比例、分成金额等),并与公司自有系统数据进行核对。
(5)获取网游公司与联营方/代理方数据核对的资料,判断对结算单的调整是否恰当。
(6)确认是否以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单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7)检查是否存在收入确认的跨期问题:如企业在期后获得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的结算单,一般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但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对结算金额确定方式进行了调整的,则调整的影响金额应计入修改后协议生效的当期。
(8)收入确认的金额计算是否与网游公司与联营/授权协议具体条款(如分成比例、扣除渠道成本等约定)相一致。
(1)对报告期内各充值平台的充值金额进行函证,并与系统平台中的充值数据进行核对。
(2)结合应收账款的审计,对报告期内与较大的联营方/代理方的结算金额进行函证,并与收入确认金额相核对。
在执行网游企业收入确认的审计时,一般企业使用的分析程序,如年度、月度波动分析、毛利率分析、与其他同行业对比分析等手段仍然适用。在分析波动原因时,需要考虑网游企业的业务特点。
如:考虑不同的运营模式、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游戏的上线时间、版本更新时间、新功能上线时间、促销政策、资料片发布、推广政策等因素对收入及毛利波动的影响。因其分析方法与一般企业相似,此处不再赘言。
下文仅就网游企业审计中比较有特点的分析方式(非全部)进行介绍:
可以采用图表等形式分析各运营模式下的收入金额、充值金额、消费金额的趋势是否正常,比如:
①某游戏自营模式:该游戏采用自营模式,因此各期间收入确认金额与玩家的消费金额相同,曲线重合;消费金额曲线与充值金额曲线的趋势相似,差异不大,基本符合一般游戏玩家的充值、消费规律。
②某游戏联营模式:该游戏采用联营模式,首先消费金额曲线与充值金额曲线趋势一致,且金额差异不大,符合一般游戏玩家的充值、消费规律。
收入确认金额为充值金额扣除渠道费用后按照一定分成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金额,从图表上看,收入曲线趋势与充值曲线趋势大体一致。
差异部分可能与游戏不同运营期间渠道费用的高低、以及不同充值金额下分成比例的不同相关,需要审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异常。
此外,还可以获取某游戏充值金额、消费金额前若干名(比如前100名)玩家的具体情况,如:账号、支付方式、支付终端信息、充值金额、充值时间、消费时间、消费金额、游戏等级等进行分析。
通常,网络游戏的正常玩家的账号大多具备以下一些类似特征:
①充值时使用同一个支付渠道账户,基本使用相同支付渠道(如支付宝等)。
②单次充值金额及充值时间具有随意性。
③累计消费占累计充值的比例较高,很少出现大量充值却不消费的情况。
④玩家之间金币购买各类道具及增值服务的比例基本相同。
通过分析大额充值玩家数据,审计人员可能发现其中一些异常情况,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下一步检查。
但玩家数据分析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其中有些可能是正常的,比如:
一个支付账号对应多个游戏账号的情况、账户出现大量游戏币余额等情况可能是商人模式造成的。有的游戏里有商人交易模式。
在该模式中,商人通过在游戏充值活动期间大量充值获得更多作为奖励的免费游戏币,然后在游戏中将游戏币卖给其他游戏玩家,双方可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场外支付交易。
此类商人玩家可能拥有多个游戏账号,账号的用户名出现有规律的情况(如用连续数字命名);一个账号在多个区创建角色;创建非常明显的商人角色名称;游戏角色等级、战力较低;一个账号对应超过一个支付终端信息等。
再比如,一个账号对应超过一个支付终端信息。该种情况可能系两人或多人同玩一个账号,或账号已被出售给下一玩家所致。不同的游戏规则设置不同,可能出现的情况也不同,因此在对玩家数据分析时,审计人员应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在检查各个游戏充值、消费金额较大的玩家信息时,审计人员还应注意是否存在网游公司自身的员工大量充值的情况。有些网游公司可能存在让公司员工在游戏运营期间测试游戏的情况,审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对收入确认产生影响。
(2)通过对游戏玩家的IP地址进行分析,确认是否存在区域集中的情况,是否可能存在虚假收入情况。
(3)必要/可能时,审计人员可以与充值额较大的玩家取得联系,验证系统中记录的情况是否正确。
(4)作为网游公司的审计人员,除了需要对整个游戏行业有所了解外,还应该对被审计单位所涉及各个游戏项目的设置、规则比较熟悉。必要时,审计人员也可以以玩家身份进入游戏,注册账号,充值,消费,以测试游戏系统的运行情况。
二、9173游戏交易平台购买游英雄联盟戏帐号安全吗
不安全,该平台不属于通过正规合法途径注册的互联网游戏平台。
该平台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网站备案,所以属于不合法的游戏交易平台,所以在上面购买与出售游戏账号都是存在风险的。账号交易可以选择在淘宝、5173、搜游宝等正规网络游戏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游戏交易平台”所存在的问题:
虚拟物品交易市场一般通过一些C2C平台进行个人之间的交易,针对这些市场进行税务稽征存在较大难度,因为从税务方面讲,比较难以发现和掌握税源,而纳税源也不会直接去申报。
并且游戏交易行业中多数是小工作室打出来的装备货源,无法核定成本进行缴税;若按照交易额的17个点缴税,税务成本较高,这也就导致大部分游戏交易都在灰色空间完成。
这样的交易额无法阳光化,为公司发展壮大带来阻碍。尤其是当前互联网普遍看好的情况下,发展较好的企业无法阳光化对企业会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在游戏交易市场上百亿的交易流水中,游戏版权方无法分得利益,他们既无法监控虚拟物品交易情况又不能在交易中获益,因此游戏版权方也明文规定虚拟物品在个人间的交易流转不予认可,这导致虚拟物品交易双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公开系统
三、海外发行游戏 要交增值税吗
由于独家代理无须自主运营,海外推广、运营、客服等事项均由运营商负责,因此在独家代理运营模式下,运营商的选择以及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之间的运营代理协议十分关键,协议中权利授予条款、分成条款、结算条款、知识产权条款、跨境税收条款的风险把控尤为重要。其中,就境外运营商向境内厂商支付游戏授权金及游戏分成时的税收问题,在游戏授权代理协议中容易被忽略。一般而言,国内游戏企业就来源境外特地国家和地区的游戏收入,均需要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源泉税)。为避免将来争议,建议在代理协议中和代理商明确游戏分成可能涉及到的税种、税率,并由代理商代扣代缴,同时代缴后应当将相应的扣税凭证提交给授权方,以便于授权方在国内申报税收时进行相应抵扣(尤其是与中国签署相应的税收双边协定的地区)。
通过 App Store、Google Play等第三方平台自主运营,由于这些第三方平台的政策相对透明,渠道费、分成比例以及支付方式相对公开,因此在和苹果、谷歌合作时,游戏分成的支付和税收方面相对透明。
公司游戏产品除了在 App Store、Google Play等应用商店上线之外,一般还会寻找 Facebook或者当地广告商或广告代理商对游戏产品进行广告推广合作,在游戏本地化过程对游戏文本进行翻译时也会寻找当地翻译机构进行合作。在与境外主体合作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付款,从而出现跨境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如处理不当,境内付款主体将招致巨大的税务行政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无须在境内缴纳增值税。
财税 36号文的上述规定表明,境外单位,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或者没有代理人的,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的,如果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相反,如果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需要境内单位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1)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美国一咨询公司为德国一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可以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在判定是否完全在境外发生因考虑提供服务地、实际消费服务地等因素。例如境外主体为境内主体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当该服务项下广告投放地全部位于境外,并且该游戏也没有在国内发行运营的话,一般可以认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2)什么情况则是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不过实际情况中,对于与境外公司的合作,是否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跟很多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需要结合每次合作的具体情况,在与税务局进行确认(注意保存税务局确认过程的证据),再向境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否则,很有可能发生公司已向境外公司全额支付了价款,后来税务机关却在检查中发现该笔交易,而让公司补缴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届时再向境外公司要回这笔费用会比较困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游戏交易平台税务和游戏公司账务税务处理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44305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