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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大事记
1994年6月8日,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生(1994)95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本公司。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0元/股,发行总额4500万股
1996年1月8日,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生(1996)16号]文批准,公司进行了首次增资扩股,总股本由4,500万股增加到8,000万股
1997年1月20日,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生(1997)92号文]批准,公司再次增资扩股。总股本由8,000万股增加到12,000万股
1999年5月2日,经董事会决议出资200万元与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物理与数学研究所组建湖北兴科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持有65%的股权;同意出资1000万元认购宜昌市商业银行法人股1000万股,宜昌市商业银行总股本1.63亿元,本公司占有6.13%的股权;同意投资开采瓦屋磷矿,以保障公司原材料的供应
1999年5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48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4.70元,募集资金净额18,062万元
1999年6月16日,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兴发集团”,股票代码为600141
1999年12月13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出资2748万元收购白鸡河电站,出资2643万元收购黄粮电站
2000年4月12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投资组建兴山兴利华化工有限公司,收购湖北兴山县化工总厂汽运公司
2000年6月7日,湖北宜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的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给宜昌夷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该部分股权的性质由国有法人股变为国家股
2000年6月29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一)、碳酸二甲酯项目;(二)、7500吨/年黄磷电炉;(三)、三堆河电站项目;(四)、五硫化二磷项目
2000年12月16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兴山县兴发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兴山县天星水电集团水电专业公司下属九冲河电站
2001年3月12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建筑安装分公司;设立兴山兴发三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6月4日,兴山县化工总厂所持公司的国家股无偿划转由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001年12月16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湖北省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杨道河、石家坝电站,设立宜昌分公司,设立三堆河电业分公司,设立兴山县兴盛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4月21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杨道河电业分公司
2002年12月21日,经董事会决议转让湖北兴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2003年4月25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技术中心
2003年5月24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兴山县兴营矿产有限公司,收购朝天吼电站
2003年6月27日,经股东会决议收购朝天吼电站
2003年6月27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兴山县新兴化工有限公司
2003年8月24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古夫化工厂
2003年10月28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猴子包电站和苍坪电站,收购兴山县耿家河煤矿下属铁合金厂资产
2003年12月13日,经股东会决议收购猴子包和苍坪河电站
2004年4月23日,经董事会决议增资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宜昌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资产
2004年8月15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兴山天星供电有限公司下属满天星电站
2004年10月29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兴山县峡口港有限责任公司95.24%的股权
2004年12月4日,经股东会决议收购兴山县峡口港有限责任公司95.24%的股权
2004年12月4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设立保康楚源化工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30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兴山县水电专业下属的花坪电站、门家河电站、黄龙洞电站以及茅龙山电站的部分资产
2005年3月30日,经董事会决议子公司保康楚源化工有限公司新建10000吨/年黄磷项目
2005年8月20日,经董事会决议刘草坡化工厂新建5万吨/年食品级六偏磷酸钠项目
2005年9月26日,经股东会决议刘草坡化工厂新建5万吨/年食品级六偏磷酸钠项目
2006年2月17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湖北兴发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6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神农架武山磷矿。
2006年3月24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议审议通过了“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对价股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方案于2006年4月5日正式实施完毕,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1,400万股
2006年6月8日,经董事会决议增资保康楚源化工有限公司
2006年6月8日,经董事会决议增资兴山县兴盛矿产有限公司
2006年7月,经董事会决议收购保康楚烽化工有限公司70%的股权
2006年7月2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06年8月25日,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06年10月26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
2006年12月30日,公司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73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股份,并于2007年1月成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兴发在内的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5.49元,募集资金净额26,651.35万元
2007年3月24日,经董事会决议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新建1万吨/年食品级酸式焦磷酸钠项目
2007年4月20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重庆金冠化工有限公司50%股权
2007年4月29日,经董事会决议增资重庆兴发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2007年5月17日,经董事会决议出让所持兴山兴利华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007年8月6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的股权,新建25万吨/年热法磷酸生产余热利用项目,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锅炉改造项目,重庆兴发金冠化工有限公司新建10000吨/年二甲基亚砜项目,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保康楚源化工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16日,经董事会决议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保康庄园肥业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投资瓦屋Ⅳ矿段探矿项目,设立联营公司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新建15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出让兴山县古夫镇麦仓村全部房屋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
2008年1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设立联营公司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2日,公司的“兴发”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8年3月23日,经董事会决议新建5000吨/年次磷酸钠项目
2008年6月24日,经董事会决议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宜昌市葛洲坝化工有限公司部分磷化工资产,收购宜昌市葛洲坝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扬州市葛洲坝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008年7月15日,经股东会决议收购宜昌市葛洲坝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扬州市葛洲坝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008年7月20日,经董事会决议保康楚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3万吨/年食品级五钠项目,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1万吨/年黄磷项目,设立合资公司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报废两台2500吨/年黄磷电炉
2008年9月17日,经董事会决议广西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广西广正大磷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2008年10月19日,经董事会决议楚磷化工将原有磷酸、五钠等装置及相关资产转让给广西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报废磷酸、五钠等装置相应的房屋构筑物,兴山县兴盛矿产有限公司投资树空坪磷矿后坪矿段探矿项目,收购湖北宜昌磷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宜昌楚磷化工有限公司转让锅炉及相关资产给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广西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扩建8万吨/年工业磷酸、3万吨/年食品级磷酸、6万吨/年三聚磷酸钠项目,增资重庆兴发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28日,经董事会决议实施刘草坡化工厂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白沙河化工厂河堤加固工程,合资组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30日,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2月13日,经董事会决议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新建6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
2009年2月26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收购兴山县平邑口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收购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009年3月28日,经股东会决议收购兴山县平邑口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收购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2009年4月23日,经董事会决议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投资新建宜昌港主城港区古老背作业区综合码头工程
2009年6月19日,经董事会决议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新建1万吨/年电子级磷酸联产2万吨/年食品级磷酸项目
2009年7月1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收购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古洞口水电站经营性资产,增资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用于建设1万吨/年电子级磷酸联产2万吨/年食品级磷酸项目
2009年8月10日,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09年10月26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广州分公司
2010年1月5日,经董事会决议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新建5000吨/年漂粉精项目,兴山县兴盛矿产有限公司投资瓦屋磷矿平岔公路改(扩)建工程,兴山县兴盛矿产有限公司增加后坪磷矿探矿项目投资,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增资宜昌金信化工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8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2010年4月24日,经董事会决议收购兴山县峡口镇泰安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泰安港码头部分资产
2010年5月27日,经董事会决议受让兴山县树空坪矿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公司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
2010年6月25日,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受让兴山县树空坪矿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2010年7月25日,经董事会决议实施宜昌禾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并治理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投资新建60万吨/年磷铵项目,投资建设生产能源管理平台项目
二、化工概念股有哪些、化工概念上市公司一览
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精细磷酸盐生产企业,全球最大的六偏磷酸钠生产企业,是国内少数几家拥有“矿电磷一体化”产业链的精细磷化工企业。现拥有工业级、食品级、牙膏级、饲料级等系列产品70多个,年生产能力近百万吨,主导产品出口亚、欧、美、非等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世界500强企业宝洁、陶氏、联合利华等国际化工巨头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公司拥有1.3亿吨磷矿石储量,且在不断增加。公司实现无机磷化工产业改造与升级的同时,将向有机磷化工、硅化工、盐化工和硫化工拓展,力争“十二五”期末实现销售收入300亿元。
2011年8月公司签订投资59.6亿元(预估)建设磷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发展磷复肥及相关磷化工产业。计划用一期项目投资预估约36亿元,开工后3年内建成。二期项目投资预估约23.6亿元,待一期工程投产后视情况安排建设进度,预计开工后两年内建成。初步规划项目建设规模为60万吨/年磷酸一铵、60万吨/年磷酸二铵、40万吨/年磷酸二氢钙、60万吨/年硝基复合肥、20万吨/年磷酸二氢钾及其他磷化工产品的生产能力。建成后,公司将实现磷矿资源深加工的完整产业链。2013年1月,贵州金正大以9784.37万元收购瓮安县磷化公司34%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2564万元,经营范围为磷矿资源的开发及销售。磷矿是公司主营产品磷元素的主要原料,本次收购可延长产业链。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与保康县人民政府(简称"甲方")于2012年5月25日签订了《产业战略合作投资框架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乙方计划在保康县投资磷产业,拟选择已建成或在建磷化工企业作为切入点,推动磷产业平台建设和发展.第二,乙方拟通过新设投资,产业并购,资本运营等方式,分期投入10至15亿元进行磷矿产业投资.第三,甲方为乙方在保康县投资在工业用地,渣场配套,环保指标,税收政策,地方规费,项目立项,公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乙方全力支持和最大优惠.针对磷矿配额,中国宝安表示,在框架协议中,保康县人民政府没有就配置磷矿资源的具体数量作出承诺.对于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中国宝安称,双方在90日内未达成正式投资协议的,框架协议自动废止,公司目前尚未与对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
兰太实业是集制盐、盐化工、生物制药、矿产资源开发于一体,横跨内蒙古、青海、江西、山东等四省(区)六地的大型上市企业,拥有丰富的盐湖资源。公司是国内甚至全球最大的金属钠生产厂家,该产品具有规模最大,成本最低,技术和质量最好的特点。公司以其优异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成为“中国化工企业500强”、“自治区自主创新企业50强”、“自治区用户满意企业”、“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企业”等,被冠以“沙漠明珠”之美誉。
云南盐化是云南省内最大的食盐、工业盐和氯碱生产企业,也是云南省唯一具有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企业。公司坚持“盐为基础、盐化结合、协调发展”的产业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云南丰富的盐矿资源,大力发展盐和盐化工产品及深加工产品,扩大经营规模,丰富产品结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强化内部管理,努力开拓国内外产品市场,培育成本领先优势,把公司打造成为一个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经济效益不断攀升、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优秀盐和盐化工企业。
双环科技:双环科技主要生产销售纯碱、氯化铵及盐化工系列产品、氯甲烷系列产品、氯化聚乙烯系列产品,承担与盐化工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及新产品开发、设备制造项目,随着公司油改煤装置的完成投产及50万吨/年盐硝联产技改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有望真正实现盐化工产业链的完整打造。
湖北宜化扩建氯碱、新建电石、联碱等项目也将建成投产,始终坚持以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思路进行原料和产品结构调整,已形成煤化工、盐化工、磷化工三足鼎立的产业格局。公司新增10万吨PVC和5万吨烧碱,与之配套的20万吨电石项目届时也会建成投产,公司的另一盐化工项目——60万吨联碱也会在07年10月份建成投产。
杭氧股份的主营是气体分离设备,这是煤化工的必须设备。公司03年进入气体化工领域,目前已经形成体系了。
广汇能源的主要业务结构已经基本完成全方位进入能源产业,生产-加工-销售多元化、一体化的清洁产业链已日渐清晰,哈密煤化工项目将于2012年5月投入试运营,年产4.9亿方LNG/120万吨甲醇开始贡献利润。吉木乃LNG项目可能在2012年10月投产。
中国化学是煤化工工程建设龙头企业,国内煤化工工程领域龙头位置不可动摇。
赤天化的煤化工项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有水有煤。贵州水资源丰富,公司煤化工项目占据水源先机,公司持股49%的槐子煤矿,年产能60万吨,可解决煤化工项目1/3的原煤供应,是煤化工项目成本大幅下降。控股子公司贵州天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15万吨二甲醚煤化工项目,于2010年12月6日生产出合成氨、甲醇、二甲醚产品,进入试生产阶段。
海陆重工是新型煤化工领域压力容器金牌供应商,公司受益新型煤化工项目招标启动,12年获得宁煤二期与潞安集团超限设备订单7.2亿元;目前发改委通过了15个示范项目共7000亿的新型煤化工项目的审批,其中压力容器占总投资比重15-20%,随着招标进行,市场需求放量可期;另一方面公司新产品线投产,目前已经具备年生产能力5亿元,压力容器放量是确定性事件。
中南重工同为压力容器企业,与海陆重工一样受益于煤化工的重启招标。
公司制甲醇竞争力强,并且握有6亿吨煤炭储量。煤化工能力容易显现。
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50%成立的合营公司永金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河南相继成立了五个全资项目子公司,分别建设年产20万吨煤制乙二醇项目。其中位于河南安阳的安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的乙二醇项目自2010年9月开工建设,于2012年10月实现机械竣工。近期,该项目已打通全流程工艺,并试产出乙二醇产品。公司本次已经解决了煤制乙二醇的核心技术问题,工艺工业化初步完成,作为第一个由我国首先突破工业化的重大技术,在整个化工行业都有较高意义。
三、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正文
1、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6、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
7、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9、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0、(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和组织事故调查。
11、(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13、(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14、(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5、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依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事故应急培训、岗位技术培训,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1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8、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19、第九条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20、鼓励科研院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安全监控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技术进行攻关。
21、鼓励大专院校、大型企业集团建立多层次的危险化学品领域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22、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23、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24、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5、第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26、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27、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8、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期间,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不超过1年。
29、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从业单位总人数的2%,至少配备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从业人员50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0%比例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5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31、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其中至少1人具有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2、危险化工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3、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
34、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建立健全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安全风险较大的区域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35、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实行自动控制、自动连锁、自动报警,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参数信息实现不间断的采集和远传。在役大型化工装置应当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36、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当装设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至少2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37、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8、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涉及石油化工、合成氨、硫酸、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39、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从事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设备检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业安全规范。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40、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三)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四)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五)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41、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42、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3、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
44、经营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自燃液体、自燃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含加油站)的,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
45、第二十八条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加油站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46、成品油运输专用车辆逐步推广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47、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有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48、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消防设施等。
49、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防撞自动识别系统,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以及水上逃生、安全防护用品、消防设施等。
50、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全程监控。
51、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和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装卸地点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
5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制度,在装载危险化学品前查验承运单位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的完好性。严禁超载、混装。
53、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同时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4、第三十五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55、第三十六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园区)。
56、危险化学品园区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7、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园区设立前应当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已经建成的危险化学品园区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58、未按前款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园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9、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应当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科学评价危险化学品园区安全风险,核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
60、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危险化学品园区内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不在危险化学品园区的,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并应当限期搬入危险化学品园区或转产、关闭。
61、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园区的建设应当以确保生产安全为原则,完善水、电、汽、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62、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园区内各单位的布局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单位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
63、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园区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64、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制度,构建一体化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定期向园区内部和周边社区、乡镇等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及预警预报。第四十四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65、对经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提请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6、第四十五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67、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68、第四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69、供电、供水企业应当配合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在接到通知后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用电、用水。
70、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1、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园区应当制定园区总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衔接;督促园区各单位按照园区总体预案,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
72、危险化学品园区应当建立或整合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储备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
73、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7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5、第五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76、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不得推诿、拖延。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77、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
78、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第五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80、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1、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82、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执行。
83、法律、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4、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8年2月9日发布的《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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