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湖北省矿产资源交易平台,以及湖北招标中心介绍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一、湖北招标中心介绍
1、湖北招标中心属于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是湖北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湖北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2、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基本概况:
3、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前身为“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是省政府设立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中北路与徐东大街交汇处菩提金商务中心A座),中心内设协调处、受理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开标评标处、信息技术处、药品招标采购处、拍卖交易处,是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国有资产以及矿产资源等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场所。
4、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高标准、重规范、强服务的工作要求,努力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阳光透明、运作规范、高效廉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负责项目报建与备案登记;负责招标文件以及各种业务文件的审核;负责工程报建信息、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标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和分析;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现场服务与管理;负责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核查及退还;负责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受委托负责建立、维护、使用省级评标专家总库;负责进场采用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制定相关规则与流程并组织实施;及时报告在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负责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操作,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负责中心网络与办公设备的维护管理;负责中心相关行政公文和各类制式文本的起草、修改和完善等工作。
6、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站:
7、湖北招标中心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
8、湖北招标中心E-Mail:admin@hubeibidding.cn
9、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二、湖北政府招标采购网介绍
湖北政府招标采购网属于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是湖北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湖北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基本概况: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前身为“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是省政府设立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中北路与徐东大街交汇处菩提金商务中心A座),中心内设协调处、受理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开标评标处、信息技术处、药品招标采购处、拍卖交易处,是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国有资产以及矿产资源等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场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建筑企业招投标管理,本招标网制定相关办事指南,其中对建筑企业招投标业务文件备案相关内容,主要的招投标业务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基本内容如下: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投标业务文件备案申请的,应先登陆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网上提交电子文件备案申请,并将纸质文件送中心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受理。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
1、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
2、资格预审文件答疑澄清修改通知;
4、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文件;
9、特殊异常情况申请(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备案等)。
(三)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文件,出具文件备案受理单(附件3),受理单注明申请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办理人员、联系方式和办理期限。
(四)文件审查室工作人员对审核合格的备案文件在省电子交易平台确认、予以备案。对备案文件不完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一次性告知送审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文件答疑澄清修改通知备案、评标报告备案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等半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文件一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两个工作日内。
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站:
湖北政府招标采购网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
湖北政府招标采购网E-Mail:admin@hubeibidding.cn
湖北政府招标采购网邮编:430071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三、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3、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五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
4、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5、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三年,中型矿山为二年,小型矿山为一年。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7、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放弃。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8、(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9、(二)与其申请开采的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的证明文件;
10、(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
11、(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
12、(五)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3、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只需提供前款(一)、(二)、(五)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第九条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四十日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的收缴标准、用途和管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4、转让采矿权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第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5、(一)省级规划矿区和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16、(二)开采地热、矿泉水、宝玉石资源;
17、(三)前两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18、(四)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19、(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第十一条开采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市(地区、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0、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林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1、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的,可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22、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发证资料应向上一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不超过三十年;中型的不超过二十年;小型的不超过十年。第十三条采矿权登记后,由矿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和矿区范围图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1639.com/15_44523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