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粮食竞价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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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的市场简介
  2.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3.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一、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的市场简介

湖北省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是国家粮食局重点联系粮食批发市场。1995年4月3日经国内贸易部批准,由原湖北省粮食批发市场扩建而成。为粮油商品现货批发交易市场。2006年7月25日,国家粮食局批准在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的基础上,组建“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

市场交易采取网上竞价、现场拍卖和协商买卖等方式。2007年1月9日,华粮市场首次“网上卖粮”,实现了湖北省粮食交易方式的历史性突破。其中,2007年全年粮食交易量达462万吨,交易额达68.2亿元,交易量占到当年湖北省稻谷和小麦总产量的26%,占当年国有粮食(稻谷和小麦)收购总量的54%。截至2009年12月31日,市场已累计网上卖粮954万吨,成交金额达146亿元。

近几年,市场加强了以“一网”(湖北粮食网)、“一刊”(《粮食市场信息》半月刊)、“一系统”(湖北粮食价格监测系统)为主的全省粮食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初步构建了湖北粮食市场监测系统,充分发挥了国家级粮食市场的信息服务功能。

2006年7月,经国家粮食局批准同意在华粮市场基础上组建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目前,武汉国家稻米交易中心已征地159亩,拟投资4亿元用于建设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质检及研发中心、综合商务中心五部分。该中心的建成,对于有效配置和整合湖北省粮食流通领域的各种资源、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三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订立合同双方:供方:______需方:______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第一条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品名│种类│规格│单位│数量│备注│├────┼─────┼─────┼─────┼─────┼─────┤│││││││├────┼─────┼─────┼─────┼─────┼─────┤│││││││└────┴─────┴─────┴─────┴─────┴─────┘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____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__%)。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供需双方同意按____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_______。(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第五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第六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第七条预付货款(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第八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_______。第九条运输及保险_________。(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为保证货物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险。)第十条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 1/ 3~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__%的违约金。需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值__%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___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第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需方:_____(盖章)供方: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盖章)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三、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30天。

第二十八条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交易市场在开具《出库通知单》4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资金全部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上班,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三十一条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卖人承储库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第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全额给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服务。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中储粮总公司与农发行结清贷款。

第三十三条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整精米率等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单位)《关于印发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24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14.5%、杂质1%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即实际水分低于12%(不含)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中储粮总公司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农发行进行贷款结算。如有净盈余,按月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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