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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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湖州市对制造业绿色转型的新要求
  2.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3. 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名单

一、湖州市对制造业绿色转型的新要求

1、坚持企业主体原则。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推进机制、精准分类施策,全面激发企业技术改造的内生需求。

2、坚持融合发展原则。推进制造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会贯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形成开放共享、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3、坚持分类推进原则。围绕“4210”产业发展体系,加强顶层设计,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分行业、分集群、分规模,推动制造业全域技术改造。

4、坚持协同创新原则。以制造转型驱动创新发展,重点突破制造工艺、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等领域,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协同发展。

绿色转型是指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导,以循环经济为基础,以绿色管理为保障,发展模式向可持续发展转变,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

二、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应当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坚持绿色导向、标准引领、数字赋能、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3、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4、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并依法承担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5、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资源、资产、资本的高效整合利用。第六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支持。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绿色金融活动。第二章产品与服务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并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绿色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创新开发绿色信贷产品,降低绿色信贷融资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提供绿色信贷便利。第十条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绿色债券,促进中长期绿色投资。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进绿色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绿色项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二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农业生产等方面创新绿色保险产品,规范和优化保险服务,促进投保主体加强风险管理。

7、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铅蓄电池、电镀、化工、纺织染整、制革、造纸等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助。

8、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绿色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度,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担保额度,并给予费率优惠。

9、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机制,提升担保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第十四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可转债投资、信托等形式,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等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绿色专营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第十六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第三章碳减排与碳金融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运用碳金融工具促进碳减排,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名单

1、具体包括:江西省赣江新区,贵州省贵安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

2、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有五项主要任务,第一大任务就是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

4、安吉农商银行早在去年5月,就在全国地方性小法人金融机构中率先成立首家绿色金融事业部。安吉农商银行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该行绿色信贷余额已达18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而不久前,南浔农商银行的绿色支行获批。

5、鼓励发展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

6、浙江绿色信贷余额达到7443亿元,在全省各项贷款中占比超过9%,且资产质量优良。今年以来,金华银监部门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树立绿色金融理念、建立绿色金融机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主动探索形成绿色金融的新模式。

7、对于鼓励绿色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浙江也已先行先试。

8、去年5月23日,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这是我省第一例绿色债,也是全国第一例在交易所公开发行的绿色公司债券。在绿色债上喝到头口水,为企业的发展融入了绿色元素,也让他们更加坚定了绿色发展的信心。

9、去年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被衢州市委、市政府确定为唯一一家发债主体,承接衢州绿色金融债发行任务。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接近募集债综合成本的价格支持对应项目,特别是对前期已经完成筛选的绿色项目予以倾斜,优先用于支持当地绿色环保产业、企业等发展。

10、浙江先后在民间金融、农村金融、小微金融、普惠金融和贸易金融等领域开展了宽领域、多主题的改革探索,是全国金融改革项目最多的省份之一。

1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区域金改试点项目越多,意味着我们承担的任务就越重,肩负的责任就越大,相信浙江将充分利用国务院决定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这一重大机遇,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为全国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的浙江经验、贡献更好的浙江智慧。

12、浙江等5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1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制造业创新和提质;决定在部分省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14、会议指出,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关键支撑。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审批程序,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利于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中国制造"品质升级。经过多轮改革特别是2015年以来持续加大改革力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已从最初的487类缩减到目前的60类,许可前置条件大幅取消。会议决定,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一是进一步压减生产许可。对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的输水管、蓄电池等19类产品取消事前生产许可;对产品质量较稳定,但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等产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强制性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经上述调整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将减至38类。同时,对仍需实施生产许可,且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有效的化肥等8类产品,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二是授权质检总局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环节,改由企业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将前置审查改为后置,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再接受现场审查,实行"先证后核"。后续监管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即依法撤销许可证。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覆盖面,尤其对此次取消许可管理的产品要实现抽查全覆盖。

15、会议认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加大金融对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的支持,对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扎实履行中国政府对《巴黎协定》的承诺,应根据需要突出重点,有序探索推进。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主要任务:一是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鼓励小额贷款、金融租赁公司等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创投、私募基金等境内外资本参与绿色投资。二是鼓励发展绿色信贷,探索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权和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创新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产品。鼓励绿色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加大绿色金融对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探索建立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立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绿色信用体系。推广和应用电子汇票、手机支付等绿色支付工具,推动绿色评级、指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强化财税、土地、人才等政策扶持,建立绿色产业、项目优先的政府服务通道。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公益性绿色项目的支持。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五是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建立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促进形成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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