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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协煤的审批程序
1.受理,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方案设计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编制要求等。
2.审查,专家论证。对于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开采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3.审核,煤炭处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决定,省局煤炭处负责打印审核文稿,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长协煤,顾名思义为签订了长期协议的煤炭,一般主要有年度长协煤和月度长协煤,而市场煤则为市场价格的煤炭。长协煤对煤炭供应的稳定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且对市场煤价有托底作用。市场煤价格大部分情况都高于长协煤,但某些特殊除外。
关于进一步严肃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数据报送的通知
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各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下半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并严格做好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按政策要求履约,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大部分供需企业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的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据实报送履约情况。
连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每天组织召开电煤中长期合同不履约案例核查会议,针对供、需企业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报送8月份履约率低或报送差异较大的合同,进行重点分析研判。
为做好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工作,请供、需企业务必按照《通知》要求,对照监管台账内的每一笔合同,及时、准确的完成履约数据报送工作。请未完整报送8月份履约数据和1-8月份履约数据的企业,9月20日前务必完成履约数据报送工作;对于已完成履约报送数据企业,请抓紧核对履约数据报送是否正确。
避免出现因自身报送错误、供需双方口径不一致等情况干扰履约监管工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如实记录履约数据报送情况,并将有关数据按照文件要求每日更新共享至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后月份的履约情况,须不晚于次月的12日前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有关事项并做好8月份不履约案例报送的通知》要求,从9月份开始,对于不履约案例违约即追责,执行“欠一补三”合同条款,此后再次违约加倍追责。
请各有关企业(含部分开展履约数据报送的地方交易中心)高度重视,对照2022年下半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合同逐笔梳理,全面、准确、及时开展履约数据报送工作,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全力做好履约监管平台支撑服务保障工作。
二、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惠庆立简介:封丘县赵岗乡人,1960年11月生,汉族。1978年12月~1995年10月,在部队服役;198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毕业于西安空军通讯学校;1987年4月,毕业于西安空军通讯学院;1999年12月,任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2005年9月~2006年7月,任辉县市矿产资源局党支部书记;2006年7月至今,任辉县市矿产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的前身是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1985年7月,为辉县市工业局二级机构。1990年4月,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市辖一级机构,机关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外称地质矿产管理局。1997年1月,更名为“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5月,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2006年7月,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迁至稻香路南段路西。2010年4月,机构改革,辉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挂牌于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局内设办公室、矿产开发管理科、矿山管理科、地质勘查与环境科、煤炭科、监察科、法规信访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室。辖张村矿管所、百泉矿管所、常村矿管所、上八里矿管所和煤炭经营管理办公室,干部职工115人,其中退休人员5人。
【矿产资源】全市发现矿种19种,查明储量5种,其中非金属矿产3种,水气矿产两种。已查明大型煤井田两处、小型煤井田3处,远景资源量14.7亿吨。石灰岩分布面积广、厚度大、质优量大,估算资源量可达百亿吨以上。花岗石矿分布广、规模大、花色品种多、质量好、易于开采,资源量为1.5亿立方米。矿泉水有南坪、白甘泉、杨庄3处,均为天然优质矿泉水。泥炭矿3处,其中中型矿床1处,储量102万吨,为省内目前探明的最大泥炭矿。黑色金属矿有山西式铁矿点1处,沉积变质铁矿两处。有色金属有铅锌矿点4处、铜矿点3处。冶金辅助原料矿有小型耐火粘土矿1处,储量为136万吨,还有白云岩矿两处、石英岩矿1处。化工原料矿有磷矿化点1处和钾长石矿点两处。特种非金属矿有水晶矿点1处、冰洲石矿点1处。此外,建筑用沙、砖瓦粘土、耐火粘土广泛开采。
【矿产资源有偿开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出让采矿权两宗,总成交价22.0959万元。督促全市矿山企业依法进行纳费申报,根据企业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山实测情况,共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185万余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48%,同时,累计征收采矿权价款816万余元。
【矿产储量动态管理】协调新乡市方正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每季度实测全市9家煤矿一次(全年4次)、每半年实测65家采石企业一次(全年两次),完善储量台账,落实煤矿图纸月交换制度。严格监督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情况,完备储量动态技术资料。
【地质灾害】2010年8月18日,辉县市遭受强降雨袭击,部分乡村发生地质灾害。黄水乡黄水村至韩口村路段发生小型滑坡6处(路内侧)、小型泥石流8处(路内侧)、小型崩塌1处(路内侧);上八里镇发生小型滑坡5处(主要位于九莲山、回龙、八里沟景区外围路段)、小型泥石流7处(回龙村5处,九莲山、回龙、八里沟景区外围路段两处);另外,冲断回龙景区路段多处、九莲山景区路段两处、八里沟景区路段1处;辉陵公路愚公洞附近发生山体滑坡1处(路内侧)、崩塌两处(在愚公洞两端),造成辉陵公路中断通车。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4月22日,矿管局在八里沟景区举办第41个世界地球日暨地质环境知识座谈会,培训乡镇、村地灾防治骨干,展出宣传版面6块,发放宣传画500余份,宣传材料5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16条。汛期来临之前,向有关乡镇村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73份,防灾避险明白卡708份;向重大隐患点监测人员发放喇叭、口哨、手电筒等预警器材和通讯费用,督促有关单位在地灾隐患点设立警示牌。5月27日,辉县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辉县市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等3个文件,与有关部门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雨季强化地灾隐患巡查,发现新隐患点3个,分别分布在冀屯乡东北流村、西北流村和吴村镇王放营村,及时将灾害情况汇报至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多次陪同省国土资源厅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领导考察、检查沙窑、黄水、南寨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督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做到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6月1日~10月31日,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局人员轮流值班,对外公布局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协调电视台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在遇到突发性天气变化时,利用短信平台向各级监测防治责任人员直接发送地灾信息30次共4800条;遇到恶劣天气,及时用电话向监测防治责任人传达上级紧急通知。
【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协同河南省物探队、省水文地质工程勘察院开展洪洲乡大刘庄砂矿地质环境治理、香木河北沟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治理、沙窑乡南坪村不稳定斜坡和危岩体地质灾害治理、张村乡裴寨村煤矿塌陷区搬迁避让工程治理项目申报工作,争取项目资金891万元,其中,洪洲乡大刘庄砂矿环境治理项目535万元,沙窑南坪村不稳定斜坡和危岩体地质灾害治理项目356万元。
【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年下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通知书57份,年底,22家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是年,相关矿山企业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87.9万元。
【执法监察】2010年,关闭白矸土、铁矿井12家,非法采矿得到遏制。成立上八里矿管所,专项治理上八里、黄水等地偷采花岗岩、风景石行为;在通往非法矿点道路进出口设置封堵墙,并书写警示标语。落实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办理盗挖煤炭案1起,刑事拘留花岗岩非法矿主1人。
【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根据国家12部委联合通知精神,结合辉县市矿产资源种类、赋存,以及矿产开发中实际问题,按照“提高矿业集中度、合理利用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原则,认真编制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资源整合过程中,依法关闭采矿许可证逾期且不办理延续手续的企业,对持采矿证照企业进行停产整顿,促使其加快资源整合步伐。通过资源整合,全市县级发证数减少2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小煤矿资源整合】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出台实施方案。多次召开全市煤矿座谈会,督促各矿提供兼并重组所需资料,配合焦煤集团对辉县市山前富达、辉县市富强、辉县市协和、辉县市兴华煤矿和辉县市煤园煤业有限公司逐一进行调查摸底、丈量井下巷道,登记设备、房产等资产;同时,妥善化解双方有关争议,维护职工利益,保障社会稳定。2010年6月下旬,上述5矿企与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兼并重组协议,分别更名为新乡焦煤富达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富强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协和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兴华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富园矿有限公司。资源整合后股份比例为: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控股51%,各参加资源整合小煤矿分别持股49%。
【煤矿安全监管】市委、市政府印发煤矿管理文件5份,召开全市煤矿工作会议12次。矿管局制定《2010年全市煤矿安全工作要点》,量化分解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实行煤管人员包矿监督制度;强化煤矿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矿领导下井带班,健全煤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奖罚制度。全年巡查各煤矿150余次,陪同上级督导30余矿次,组织季度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7次,查出各类隐患340余条,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61份,按照“五定”原则督导整改;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排查班报、日报和重大隐患季报制度,组织指导各矿排查治理隐患200余条;开展“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提请市政府委托新乡市凤翔科技有限公司为各矿提供“一通三防”技术服务;加强“雨季三防”及防治水工作,协调省地球物理勘探院施工3个月,为各矿补充完善水文地质资料;邀请有关专家评审全市8处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各矿与鹤煤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矿山救护协议,为职工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在建矿井开展“三同时”自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40条;组织“三超”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关闭未参加兼并重组小煤矿两处,并关闭了张村乡沙锅窑一盗采煤炭资源煤矿。
【煤矿停工停产整顿】辉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停工停产整顿,市、乡两级党政正职领导参加包矿,并经常督导煤矿工作。矿管局对应整顿煤矿主提升系统全部上锁,拆除主井周边道轨,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和矿灯发放;公安部门收缴封存煤矿火工用品;电力部门严格限制矿井提升和通风排水供电负荷;乡镇干部24小时驻矿严密监控整顿工作;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矿停工停产整顿进行不定期检查。
【煤炭经营管理】出动宣传车32辆次,发放宣传资料2500余份、煤炭经营法规汇编135本,张贴市政府“通告”150份,大力宣传“放心型煤”工程建设。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经营单位提供煤炭市场行情信息。治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打击无证经营、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经营户105家,规范经营户43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证和销售信誉卡制度,年审煤炭经营资格证30个,报批资格证延续手续17宗,全年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煤炭行为43起,收缴罚没款26万元。
【信访稳定工作】长期坚持每周一信访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领导定期接访制度,及时排查、解决信访稳定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竞赛”活动,全年尤其是全国两会、世博会和亚运会期间,矿业系统没有发生信访案件。
三、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以下简称“土地出让
管理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办理土地出让各
第二条办理土地出让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符合权力运行“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在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出让金缴纳期限等,下同)业务时,必须一律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第四条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业务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没有取得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格式表单中已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基准地价等重要数据及关键字段设置为必录项,必录项以*号及红色框表示。未录入必录项的,所办理的文档将无法保存,办文也无法进入下一环节进行办理。
第六条业务经办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也无法修改。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经办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
单均设有附件(如招商协议、会议纪要、立项文件、用地批文、规划指标函、土地估价备案表……等等)上传功能。各类附件是办理宗地出让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必备
要件,是审查宗地出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主要对象。上传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出让宗地有关的附件,均应原件扫描或其他规定格式上传“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作为历史档案进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页数较多、扫描上传工作量较大的,可选择性地扫描上传公文首页、尾页和涉及出让宗地重要事项的相关页面(如:土地估价报告中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三)选择性扫描上传的附件,应包含并如实体现发文单位、文号、发文日期、主送抄送单位等基本要素。属于会议纪要类的,应含有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属于协议(合同)类的,应含有签约双方单位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经检查发现有3个或3个以上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录、上传;发现10个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冻结办理宗地出让手续。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公告审核、违规预警、督办整改等各项工作制度,确定办理内部业务主办处(科、股)室、参与会审的处(科、股)室,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员和经办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防止出现渎职失职和相互推诿现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处(科、股)室及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各类土地出让业务,审核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人资格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
工作日;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协议出让用地申请、出让合同变更申请等出让业务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包
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或会审时间。
第十条出让宗地交易结束后,必须在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宗地的交易结果信息,未按要求录入交易结果信息的,自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第4日起,该宗地将被系统自动列入预警,并进行效能督办。
告、事前公示、成交公示、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宗地撤销等数据信息,原先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并上报备案,自土地出让管理系统
启用后,改为在出让系统录入保存后,再同步到“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通过该监管系统点击上报到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
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所列数据信息如有错误,应返回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更正后,再按照该条所述的操作办法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要求,从每年11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由本级政府于次年3月31日前批准公布。
(区)应在年度供地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文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等有关数据,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
统”中的“供地计划”模块录入、上传,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有关信息导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
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若发生调整变化,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将调整后的计划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出让办文分为公开出让(根据竞买申请情况确定具体出让方式,下同)、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新增项目协议出让、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和出让合同变更等七种业务模块分别办理,各类具体的土地出让业务均应按照相应业务模块中统一的办文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办理。
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四种出让办文流程依次为:确定出让地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新增项目
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办文流程依次为:受理项目用地申请→拟订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内容事前公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变更的办文流程依第三
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7位宗地流程号,宗地流程号编码规则为:“Z+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4位)”,其
中:类型01代表招标出让、02代表拍卖出让、03代表挂牌出让、04代表新增项目协议出让、05代表划拨补办协议出让、06代表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同一宗地出让公告内容,在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与外网交易模块上必须保持一致。一个出让公告中包含多个出让宗地时,每个出让宗地的报名竞买起止时间、挂牌交易起止时间、缴纳竞卖保证金起止时间等必须保持一致。
业务均应按照设定的工作流程,从最初确定拟供地项目到最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立卷归档,每个环节按先后顺序依次在线办理,并与实际工作运转保持同步,不
得将需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办结的若干个环节事务缩并到数日或数个小时内在线办结,不得在事后跨越多个环节将之前各环节的数据信息一次性补录系统。
对网络办文流程与实际工作状态不同步、不一致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每个出让宗地办文全部结束并在纸介质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后,应将档案号、目录号、归档时间和经办人等信息录入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宗地档案资料”信息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各类格式文书,应统一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系统将自动配发宗地流程号和“福建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水印。上述格式文书若无宗地流程号和水印的,为无效文书。
文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5位公告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2位)”,
其中,类型01代表招标公告、02代表拍卖公告、03代表挂牌出让公告、04代表公开出让公告、05代表协议出让事前公示、06代表出让合同变更事前公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出让公告审查制度,明确主办处(科、股、室),对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进
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违规设定竞买前置条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或《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交地、开工、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利用条件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
产用地挂牌出让公告方案,应当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发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县(市、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设
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系统接收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系
统在线办理审查手续并反馈审查意见;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未通过、退回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查并反馈审查意
见。逾期未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合规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警督办”模块设置两类违规预警: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设以往较为常见的土地违规出让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计算机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
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包括:出让公告内容涉嫌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的预警;二是供地项目涉嫌违反最
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产业供地政策的预警;三是工业用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开竣工期
限等具有量化数据及定性规定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与硬性约束条件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醒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理系统以绿、红、黄、蓝、橙五种不同信号灯标识违规预警的状态,并在系统“预警督办”模块中列表显示出让宗地项目清单。绿灯表示宗地出让办文符合规定;宗
地出让公告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宗地被上级督办或挂起的,以红灯提醒;系统自动检测判断宗地出让涉嫌违规的,以黄灯提示;宗地出让被省电
子监察平台预警违规的,以橙灯提示;宗地被违规预警后已整改合格,或者经人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的,以蓝灯提示。
第二十九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确认宗地出让违反规定的,经办人应在线填录《督办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违规出让宗地项目提取归入“督办件”进行督办。被督办的出让宗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条宗地被督办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督办流程号,督办流程号编码规则为:“DB+年份(4位)+序号(4位)”。
中发现宗地出让某个环节出现疑似违规问题,或者因司法机关办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或投诉举报等原因,需要暂停办理或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办
理的,经办人应填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该宗地出让手续挂起暂停,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核实或整改。在核实、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二条宗地出让手续被挂起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挂起流程号,挂起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Q+年份(4位)+序号(4位)”。
第三十三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督办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由经办人员点击发送后即时生效。
第三十四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后,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流程中止,系统暂停计算办文时限。自解除督办或解除挂起后,系统恢复计算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时限。
第三十五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的,相关市、县(区)应当在1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在1个月之内整改确有困难的,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六条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申请变更容积率、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受让人名称、交地时间、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应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合同变更”模块办理手续,不得撤回原宗地出让合同更改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七条出让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类型按不同流程进行办理:
整出让用地面积、调整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条件,或者其他涉及出让合同内容重大变更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组织地价评估→草拟出
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会审→本级政府审批变更协议、确定补交出让价款→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交地时间、开工或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与方式、延期交地违约金比例、延期开工或竣工违约金比例等事项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
理审核→草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审定→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出让合同变更包含上述(一)、(二)所列类型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的办文流程进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原出让合同内容录入有误的,可通过“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合同更正”菜单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九条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或更正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对变更或更正的次数进行记录,在原出让宗地流程号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码,编码规则为:原宗地流程号加上“-N”,其中,变更或更正一次,N为1;变更或更正二次,N为2;以此类推。
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市、县(区)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基准地
价文本、基准地价表和基准地价图等数据信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的“地价查询”模块录入和上传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通过门户网站、“福建省土
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外网交易模块)和“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布。
文时,每个宗地均应填写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需填写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以楼面地价形式表示);其他土地用途需填写所处地段
的基准地价(以地面土地单价形式表示)。各类用途的出让宗地若无基准地价覆盖的,需填写说明;若属于工业用地的,直接选填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该市、县区工业
第四十二条宗地出让的起始价、成交价、保留价、加价幅度等应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已出让宗地的项目名称、受让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起始价、成交价和出让年限等基本信息,并定时同步推送到“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上以图例注记点的方式进行显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厅对5种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合同变更的权力运行关键节点进行梳理,共梳理了34个监察点(廉政风险点)(具体详见《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包括
项目用地前期决策情况、地价评估备案、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人资格、出让活动实施过程和出让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土地出让权力运行关键节点均通过数据交互的方式推送到“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接受实时的电子监察。电子监察的内容包括:
(一)对办件超期、关键数据未报送或延时报送,以及其他监察点内容出现涉嫌违规的信息进行预警反馈并提醒整改;
(二)采取定期统计分析、业务巡视和综合查询等方式,对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监控,对宗地出让行为涉嫌违规或不当的进行预警并提醒核实是否构成违规。
理系统对所有监察点均设置了“监”字标识。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监察职责的人员应对照《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中的监察项目和监察规
则,加强日常业务巡视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应将其列为督办件,督促业务主办处(科、股)室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宗地出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宗地办文撤销”菜单,撤销该宗地出让手续:
(一)宗地出让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出让成交之前)由
(二)宗地出让成交后,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受让人放
弃项目投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出让结果或解除出让合同的;
(三)因宗地出让涉嫌违规被叫停或责令解除出让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撤销宗地出让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选择拟撤销宗地→经办人填写撤销原因和依据→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撤销宗地出让手续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即时生效。
第四十九条宗地出让手续撤销后,该宗地关联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供地数据等随之撤销,但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永久保存该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历史数据信息。
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于“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本办法如有修改,在修改后并重新发布于该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法规设置违规预警功能,分为提示性预警和约束性预警两种预警类型。
事先具体罗列较为常见的违规设置条件的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系统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分为三类:
(一)出让公告涉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的预警,如:
志、《胡润》杂志、加盟连锁店、本地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强(五百强)、百强企业、排名、前…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已建设项目的
建筑总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单个(体)建筑在……万平方米以上、有建过……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经营过……个城市综合体、行业排名在前……名、已建成或
经营项目的营业额(单店营业额)日均(月均、年营业额)达到……万元(亿元)以上、企业在香港或……上市、中国驰名商品(福建省知名、著名商标)、提
交……企业(公司、……品牌)愿意入驻的意向书(协议书、证明文件)、行业协会(商会)资质(资格)确认书(证明文件);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香格里
拉、希尔顿、阿曼、洲际(皇冠、假日)、万豪国际、JW万豪、凯宾斯基、喜来登(威斯汀)、凯悦、半岛、铂尔曼、四季、索菲特、丽兹卡尔顿、华尔道夫、四
季、瑞吉、柏悦;引进不少于…个国际一线品牌、国际顶级品牌;纳税额达到……多少万元以上、纳税额排在前……名、曾捐赠(捐献)……万元以上……等等。
(二)供地项目涉嫌违反产业政策的预警
土地出让项目的产业类型若属于国土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录(2012年本)》范围内的,如:
1.列入《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不得占用耕地。
2.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消防、民爆产品;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三)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工业项目用地的宗地面积若超过全省工业用地同行业平均用
地面积,进行预警提示“*****(如金属制造业)的全省前5年平均项目用地面积为**亩,该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用地面积**亩,请根据国家发布
的同行业用地定额和省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核减用地面积,如未作核减,请做出说明”。
全省前5年同行业的平均用地面积,根据“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统计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期限等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土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上述有关量化数据与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示整改,在整改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硬性约束条件包括以下7类:
(一)住宅项目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必须大于1.0。
(二)住宅用地一次性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
(三)工业用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凡
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以及皮革毛皮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
煤矿及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四)教育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必须符合《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五)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与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规定的标准。
(六)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第一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个月内缴纳,且缴纳数额不少于总额的50%;全部出让金的缴纳期限最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缴清。
(七)约定的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开工期限为交地之日起1年之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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