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独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行政职能吗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招标7.0系统和交易中心的区别
1、投标新人可能对电子招投标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两个概念有所疑惑,经常混迹于两个系统之中,但对于他们的一个界限和区别有所不解,今天赶紧和51一起看看这两个概念有什么不同吧!
2、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以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4、电子招投标系统主体是可以是个人单位,可以私有化搭建的平台,目前大多数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和政府合作,提供技术,存在于交易中心,也可以独立成一个平台,整合收集相关招投标功能信息。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主要是以市、县政府名义成立的,有的直接归属政府管理,有的归监管部门管理。
6、电子招投标系统主体:交易平台由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技术支撑与保障、公共服务接口、行政监督接口、专业工具接口、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等构成,并通过接口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相连接。
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可以看出,中间有包含电子招投标项目内容,但不全是相关信息。主要提供一个交易场所的功能。电子投标是场所里面可以实现的一个功能,但不是仅有的功能。
8、所以可以得出结论,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拥有提供各种公有性、公益性资源交易的场所的功能,所以它可以包含有电子招投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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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解决了什么问题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行为的作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阳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聘请,以独立身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参与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活动(含事前、事中、事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明察暗访等监督渠道,监督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
(二)接受行政监管部门邀请,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前期调研、资格预审、开标、评标、验收、考察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监督意见及时向交易中心反馈。
(三)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需要或社会监督员的提请,参加开标、评标(审)活动或对项目的整个交易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等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的,及时反馈至交易中心,并记录在监督意见中。不规范行为包括:
1.招标采购文件设置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2.开标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
4.评标未按招标文件和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
6.评委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
8.评委擅自离开评标(审)现场,单独与外界联系,可能造成评标(审)情况泄密;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主单位代表、投标人或监管部门有非法干预评委正常评审的行为;
10.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四)协助监管部门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政策事件或相关投诉事项的查处。
(五)协助监管部门对评委、代理机构行为给予考评。
(六)反映、转递社会公众对部门、行业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生损害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行政职能吗
1、目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已正式列入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不过,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各地的做法却不尽一致,有的与现有法律法规发生了冲撞。
2、比如,有的地方将财政、住建、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移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有的地方撤销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有的地方则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这些做法基实都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立法指导思想不符,就其本身而言,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更甚的是,有的地方还将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内容写入了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现在看来,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将是我们面临的重点问题。
4、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专门法律,与其直接相关的只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不能背离《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从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角度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能是一个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具体操作服务的平台,既不能赋予其决策职能也不能赋予其执行和监督职能。这是因为:
5、首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替代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事业法人地位和采购执行职能是法律授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取而代之。
6、其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实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7、另外,《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8、《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两种可以实施工程项目招标的主体,即招标人和社会中介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设立的机构,与政府或行政机关必然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不具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同时,也不具备《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人的资格。所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自行组织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操作工作。
9、第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得履行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0、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虽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这一规定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如果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必然会造成执法主体的混乱。
11、综上所述,赋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的执行主体资格和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都是与法律有关规定相悖的。因而,如何在现实法律框架下,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职能定位就成为关键所在。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独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行政职能吗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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