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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和任务写入了决议之中,这预示着中国的市场体系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和成熟时期,而能否真正形成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氛围和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显得日趋重要。
一、信用秩序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经济已基本上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机制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信用交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主要交易方式。近年来,我国商品的“买方市场”初步形成,为刺激市场需求的扩大,各种信用交易方式不断推出,银行信用贷款、企业赊销赊购和个人信用消费行为日趋增多。然而,在信用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失信现象不仅普遍,而且相当严重。大量银行贷款逾期收不回来,使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增加,金融的系统风险加剧;企业之间三角债务链久拖难解,甚至拖垮、拖死了部分企业;商业交易中大量的欺诈行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屡禁不止;资本市场中欺骗瞒报,虚假信息披露和恶桩炒作不乏其例;个人消费信贷中的一些恶意欠债行为也不断暴露出来。
信用秩序混乱已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危害,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而且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使政府启动投资、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大打折扣;大量的失信行为还破坏了经济主体之间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正常信用关系,造成了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滑坡等社会问题。在加入WTO之后,信用秩序混乱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信用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外开放的质量和进程。
二、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必须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如何正确认识失信行为与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
近年以来,我国连续爆发“月饼失信事件”、“上市公司失信事件”、“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事件”等失信事件,信用体系与失信行为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企业和各界人士对树立信用观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信用环境等达成了高度共识。但是,前年底,号称市场经济最发达和信用体系最健全的美国也爆发了“安然”、“安达信”等失信事件。似乎,就有人“洋洋自得”、“夜郎自大”甚至“幸灾乐祸”起来。这些情况暴露了我们在认识中的两个极端问题。一个极端是:过去讲,我们是失信行为比较严重的国家,于是就有人认为我们国家是非信用国家、非诚信国家、非征信国家。另一个极端是:去年底在美国爆发了信用危机,出现了“安然”、“安达信”等失信事件,于是就有人认为美国人比中国人还不讲信用。两个极端认识引出一个问题:失信行为与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个国家会不会发生失信行为?可以讲,一个有着最严格和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国家,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失信现象。中国仍在发生失信现象,美国也在发生失信现象,这两个国家的失信问题有什么特点和不同呢?我想最大的区别在于美国发生失信行为以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会迅速的加以反映,及时地披露和揭露失信问题,然后通过法律制裁失信行为。包括美国司法部之所以起诉失信者,不是说失信者做错了,而是失信者违法了,是失信者销毁了证据,是失信者造了假。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做错而成为失信者(如经营失败而申请破产),社会是会原谅这种失信者的,但是对于犯罪的失信者,社会和法律是不会原谅的。
在信用方面,我们国家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我们的市场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政府、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往往不能够马上加以反映和揭露。比如说2002年“忠信”这家知名的上市公司引发严重的失信行为,那么多的银行、那么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那么多的投资者,都没有迅速地做出判断并披露失信问题,反而让一个大学老师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可以说这个失信现象充分反映出我们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加快建设速度,需要尽快完善。
(二)、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个实践问题
1.是统一信用代码问题。统一信用代码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政府强制的政务代码(如个人身份证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二是社会自愿的商务代码(如银行贷款证号码、邓白氏企业编码、中诚信编码等)。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是采用政府强制的政务代码,还是采用社会认可的商务代码,或者两者结合起来使用。对此,各界认识很不一致。我想首先要界定社会信用活动是政务行为,还是商务行为,在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政府机关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公共管理者,所以,必须强制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信用记录;市场主体(个人和企业等)是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按照自愿签定的合约依法进行信用记录的披露;信用中介机构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从事的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经营活动是特殊的信用行为,所以,应按照国家的特殊规定和商务合约依法提供信用服务。不论是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还是信用中介机构,在披露信用记录时,既要提高透明度,又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2.是倡导信用观念问题。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特别是政府的信用观念,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倡导信用观念和加强信用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全社会成年人特别是各级公务员必须首先“从我做起”,必须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倡导信用观念,必须要首先形成社会风尚,同时要把信用观念作为一个道德价值,作为一个商品价值,或者资本价值来看待。
3.是培育信用需求问题。我国社会信用问题从1990年随着清理“三角债”工作开始萌芽,在经历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两个发展阶段并进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阶段的时候,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仍然处于步履艰难的窘境。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个市场的信用需求严重不足。特别是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我们还是习惯于操作政府信用需求,不自觉地导致政府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信用需求。其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和几乎没有真正的信用卡(借记卡)。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就成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关键。
4.是加强信用管理问题。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企业有效的授信管理不仅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需求,更有利于控制自身的信用风险。企业严格的获信管理不仅可以获得供应商的信任和信用额度,也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开支。加强信用管理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活动,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能力。目前,各地政府大力推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5.是发展信用中介问题。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所以,决定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应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各类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于各自的业务属性不同,所以,也必须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定位。
6.是形成信用体系问题。在上述五个方面工作基础上,必须首先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定位于: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和提高政务信用信息透明度,并推动四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一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二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三是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四是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只有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才能最终形成我们国家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形势与存在问题及前景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中国已经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已经融入经济全球化,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必须借鉴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经验。为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以下形势:一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退出市场竞争领域,专司社会公共管理者职责已成大势;二是WTO要求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实行国民待遇,国外信用中介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已成定局;三是中国本土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已有十年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培育了一支兼具国内外从业经验的信用职业队伍,继续提升能力并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已成大局;四是国际知名信用中介机构自美国诞生以来,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欧洲模式也在总结经验,日本模式也在反思不足,客观要求我们不能再“从零做起”和重复别人的错误。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判断
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们不仅缺乏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更缺乏国家的信用制度、公民的信用观念和企业的信用管理,特别是政府公务信用的透明度和由此形成的信用记录的公开披露问题更为突出。为此,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首先要解决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主体探索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所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在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最终形成不同层面的、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与存在问题
2002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要求以后,各地对信用环境和信用观念的改善大大推进了一步,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政府信用信息披露的程度大大提高。从课题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各地都在建立相应的信用网络、信用平台、信用档案,甚至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比如失信黑名单制度,使得失信者无法在市场继续生存。第二,对加强信用管理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的认识和观念也在逐步形成。第三,信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大大增强,在过去一定阶段中,有一些政府特许的业务,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这种情况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推进,这方面的现象会越来越减少。第四,信用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大大改善,信用机构的法律地位正在逐步形成。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的《征信条例》已对信用机构的法律地位作出了界定。由于政府、社会各界重视信用,倡导信用观念,为信用机构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但是,一些地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信用建设形势热火朝天、二是信用业务操作政企不分、三是信用机构行业难以自律、四是信用服务行为缺乏保护、五是信用产品市场需求不足。
(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景展望
由于深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要求突出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甚至以政府行为取代市场行为,以政府机构代替市场信用中介机构,起码在推动工作的初期由政府出资组建信用机构并垄断信用服务市场的个别声音,还是非常强烈的。由于,政府部门与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民间投资者不是处在平等的地位,因此,在一些地方乃至全国范围内出现一定时期的政府部门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垄断现象,是十分有可能或是无法难免的。但是,如果出现上述结果,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社会经济代价与历史上屡屡发生过的沉痛教训。但是,不论决策者做出何种判断和决断,不论出现何种曲折和挫折,市场对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而言,总会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并做出客观选择。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与未来发展看,上述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目标模式将接受历史的验证。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及近中期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目标
所谓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由一系列与信用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影响的信用道德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形式、技术手段、运作工具和运作方式而构成的综合系统。对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建议如下:
近中期目标: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信用道德和文化环境;二是在法律规范下,建立起社会化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努力减少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三是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法,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违规成本;四是健全和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
远期目标:在完成上述目标的基础上,再用大体上8-10年左右的时间,到2020年前后,形成比较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使社会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形成比较规范的市场信用秩序。
(二)近中期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建议
1.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
当务之急是要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一是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利用学校、企业、社区、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信用道德培养和教育。二是提高社会主体的守信意识和维权知识,并能自觉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三是引导和培养市场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
2.引导企业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的企业信用风险和损失。在对企业的各种考核和评价体系中,应将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作为评价企业治理和管理状况的重要指标。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研究分析国外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的经验,为国内企业提供信用管理方面的咨询,帮助企业建立起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
3.健全并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和开放制度
社会基本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减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前提。在这方面的政策建议是:
(1)建立社会基本信用数据的开放制度
应立即着手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开放、传播和使用程序。应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哪些信用数据必须开放以及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在信息开放方面,特别要强调政府的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对于应公开而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问责制度”。金融机构掌握的社会成员的部分信用信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向有关机构提供并允许合法传播。
(2)鼓励和支持在重要行业内部建立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支持和鼓励一些重要行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在行业内部开展联合征信活动。通过对行业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更新和规范传播,大大提高行业内的信息对称度,减少行业内的失信行为。在这方面应更多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协会为主,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一套规范的更新、检索和使用程序。
(3)促进和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明确我国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模式和市场准入规则。根据我国国情,建议信用中介行业应采取民营化、市场化的发展模式,政府原则上不参与投资和经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资质条件应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而对企业征信机构可设定相对较低的准入门槛。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应更加严格和规范。第二,在促进信用信息开放的同时,鼓励征信中介机构建立覆盖面大、信息内容完整的数据库,在建库初期政府应在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还应加强对征信和资信评级行业的代码和评级标准问题研究,以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第三,着力解决信用服务需求不足的问题,如对涉及证券市场的一些金融工具、品种应过渡到强制评级,如对欲上市发行的债券、对上市公司信用等级必须进行评估等;第四,建立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
4.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近中期立法的重点应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尽快制订与公平信用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建议我国尽早出台《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征信促进条例》、《商帐催收管理办法》等法规。第二,着手修改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冲突的部分现行法律和法规,例如,应着重研究《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其中与建立信用体系有冲突的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或重新解释。第三,应尽快研究并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应明确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失信惩罚机制设计的出发点和重点、失信与犯罪的区别及法律边界、失信的惩戒形式和制裁程度、失信惩罚机制的操作和执行效果等等。对失信企业“黑名单”公示制度应有法定的征集、传播途径。
5.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管体系和制度
第一,应明确政府的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二是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督处罚权力和职责。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受理消费者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内容的投诉,对在信用服务中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等。三是建立成体系的制度化的监管制度,避免“运动式”的监管方式。
6.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是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行业内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订行业信用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开展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施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采用保函的形式招投标
电子保函(单),是保证人使用CA证书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担保电子信用凭证。
电子保函(单)是一种电子商务或信用服务工具,相关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遵循PKI(公开密钥基础架构)体系的数字签名系统和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
电子保函(单)与纸质保函(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可以进行第三方电子保函(单)存证备案,具有高效、快捷、保密、全生命周期低成本、可信赖的优点。
电子保函(单)根据保证机构和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按照保证机构的不同,可分为银行(电子)保函、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和担保保函。
银行(电子)保函指应保函申请人线上申请,由银行直接向受益人线上开立的电子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开函银行依据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
银行保函有直开式和分离式两种业务操作模式:
直开式银行保函通常是由被保证人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并由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授信并开立的银行保函;
分离式银行保函(简称“分离式保函”)则是指被保证人通过专业担保公司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的业务操作模式。
分离式保函模式下,银行通常会事先向已形成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公司授信,而不再单独就每一个项目向被保证人授信。被保证人在使用保函时只需向专业担保公司提出开函申请,经担保公司审查合格后,再由担保公司委托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出具保函,并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开函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委托申请进行审核,满足开函条件后由担保公司支付费用,扣减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被保证人则就单笔保函业务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
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是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包括保证保险单、保证保险条款和保证保险凭证。其中保险单与保险条款由投保人(交易项目响应方)收执,保证保险凭证由被保险人收执。
保证保险凭证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作用,明确、完整地记载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其成立条件和免责条款。投保人未能按主合同/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被保险人(交易项目响应方)出具保证保险凭证向保险机构发起索赔,保险机构必须依据保证保险凭证向被保险人履行相应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不得以仅单方面送达投保人的保证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保险凭证所载明的保证责任。
担保保函又称为公司保函,是指在保证担保业务中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由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担保凭证。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专业担保公司依据公司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
根据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不同分为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电子农民工工资保函、电子工程质量保函、电子工程款支付保函等。
是指招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责任,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的由专业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担保凭证。
投标责任主要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项目履约过程,应中标人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专业金融机构向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电子担保凭证。
履约保证承诺内容包括:中标人和承包方日后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项目、工程。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电子担保凭证,是缓解企业(申请人)财务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的一种业务。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电子担保凭证。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电子担保凭证。
自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各项公共资源逐步纳入统一的平台上,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截至2019年,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率在稳步提高,部分省份或地市甚至达到100%,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放管服”不断深化,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便成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需要思考的新命题。
我国部分省市区曾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探索启用传统纸质保函来代替投标保证金,经过实践以后,发现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限制了纸质保函的应用推广,具体问题如下:
对于申请人(投标人):纸质保函办理手续繁琐,需要投标人准备大量材料证明,并奔波在金融机构与中心两地,且办理周期较长,而投标过程具有时效性,因此导致了投标人工作量的增加以及客户体验较差,甚至可能出现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保函仍未开具成功的情况。
对于受益人(交易中心或招标人):纸质保函需要交易中心安排特定的人员进行收取整理、登记、辨别保函真伪,随着中心业务量不断攀升,极大地增加工作人员的压力,风险也不可控。
纸质保函真伪辨别难度大,效率低。使得整个市场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纸质投标保函的使用推广。尤其,纸质保函开具过程中涉及环节太多,容易造成投标单位名单泄密,造成招投标中重大安全事故。
所以,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电子保函(单)体系,并促进其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深化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自2020年以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发布大量政策推动应用电子保函(单)。
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包括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等13条要求。
1、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3、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4、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提交并在网上公示。股力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二、《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土地、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意见》的出台,对平台深化整合共享、提升要素配置服务能力提出新要求。
2、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培育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
3、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海外投资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制度建设。
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1、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六、《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降低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系统提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的7个方面23项任务,切实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1、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推进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2、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助企纾困政策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要求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为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激发企业活动的通知。
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更广泛领域运用。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文件提出:大力推行电子保函,研究制定保函示范文本和电子保函数据标准,加大保函信息公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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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各种类型交易活动的平台。其基本功能包括:提供工程信息发布、招标投标、竞价交易等服务;为工程项目提供评估、咨询、监理等服务;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和法律保障。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各种类型交易活动的平台。它在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包括:1.工程信息发布:为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等提供工程项目信息发布服务,包括招标公告、工程计划、投标文件等。2.招标投标:为承建单位提供项目招标服务,为设计单位提供投标服务。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使招标投标流程更加规范、透明,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3.竞价交易:为参与者提供工程项目的竞价交易服务。通过竞价交易,可以使工程项目的成本更为透明,促进市场价格的形成。4.评估、咨询、监理等服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还提供工程项目的评估、咨询、监理等服务,通过专业力量的支持,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5.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和法律保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和法律保障,保障合同的履行和交易安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发展历程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当时,为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关部门开始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并建立交易中心作为统一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和推广,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至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经成为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各种类型交易活动的平台,其基本功能包括提供工程信息发布、招标投标、竞价交易等服务,为工程项目提供评估、咨询、监理等服务,为参与交易的各方提供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和法律保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发展历程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成为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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