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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1、全市各级采购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2、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现就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一)持续开展“三库”清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有关规定,持续清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4、(二)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5、(三)严格执行“负面清单”。采购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珠海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严禁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及“量身定做”行为。《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
6、(四)实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启动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供应商报名、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专家评审、采购结果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处理。
7、(五)持续助力企业金融信贷。健全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完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流程。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推广,拓宽企业履行合同的资金获取渠道,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协助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推进工作,如在开评标场所、营业场所展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渠道信息,在采购文件获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环节,告知融资渠道,并提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办理。
8、(六)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通过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名目向供应商变相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9、(七)规范保证金收取。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缴比例。对中小微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0、(八)实行合同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和条件。对于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11、(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从2022年开始,主管预算单位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12、(十)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商品快递包装、绿色建材、创新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功能,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13、(十一)及时签约缩短交易时间。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周期,尽快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间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供应商自身原因等因素除外。
14、(十二)及时组织履约验收。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验收。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验收工作。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
15、(十三)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根据财政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申请手续。
16、(十四)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不含涉密项目),采购人应当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汇总并“一揽子”公开本单位全年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17、(十五)保障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以及评审得分、排序情况等。
18、七、推进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19、(十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活动开展前应确定采购需求,并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同时加强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形成及实现过程的风险控制。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对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20、(十七)建立采购人内控制度。采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形成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1、(十八)规范质疑投诉答复程序。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质疑函、投诉函应载明采购人为被质疑人、被投诉人,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对供应商质疑、投诉作出书面答复。
22、(十九)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将对监管对象的检查与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23、(二十)强化联合奖惩。通过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促进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与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24、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5、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珠财﹝2020﹞130号)同步废止。之前相关政策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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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珠海招标网介绍
珠海招标网属于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珠海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珠海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广东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2013年4月,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珠机编办[2013]83号)要求,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将原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珠海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的人财物与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及人员整合,是市政府直属的副处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委托珠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管理,内设综合部、政府采购部、建设工程交易部、土地房产矿业权交易部、产权交易部、法规信息部6个部门,按正科级管理。
1.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序、规范、高效运转。2.承担下列五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第一类:政府采购;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采购;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第二类: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三类: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有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矿业权出让、转让。
第四类: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政府特许经营;保障性住房的商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
第五类: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3.负责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负责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整合、管理;负责全市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5.负责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督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处理交易投诉。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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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2、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3、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4、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5、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6、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7、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8、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9、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招标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八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1、(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12、(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13、(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14、(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15、(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16、(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17、(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18、(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19、(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20、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21、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2、招标人为适用第八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23、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6、(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工程量清单;
27、(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28、(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9、(七)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
30、(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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