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甘肃矿产资源交易平台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甘肃的矿产等资源是怎样的,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甘肃矿产资源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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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肃的矿产等资源是怎样的
甘肃是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之一,矿业开发已成为甘肃的重要经济支柱。境内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较为丰富。截至2006年底已发现各类矿产173种(含亚矿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数的74%。甘肃省查明矿产资源的矿种数有97种,其中:能源矿产7种、金属矿产35种、非金属矿产53种、水气矿产2种。列入《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固体矿产地891处(含共伴生矿产),其中,大型矿床77个、中型202个、小型612个。据全国主要矿产资源储量通报(2005),在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种中,甘肃省列全国第一位的矿产有10种,前五位的有25种,前十位的有49种。有亚洲最大的金矿——甘肃阳山金矿。阳山金矿累计探获黄金资源量308吨,是亚洲最大类卡林型金矿。据估算,阳山金矿已探明的黄金资源量潜在经济价值达500亿。
甘肃省总土地面积约为45.44万平方公里(据国务院勘界结果为42.58万平方公里),居全国第7位,折合6.8亿亩。山地多,平地少,全省山地和丘陵占总土地面积的78.2%。
全省土地利用率为56.93%,尚未利用的土地有28681.4万亩,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42.05%,包括沙漠、戈壁、高寒石山、裸岩、低洼盐碱、沼泽等。总量为4544.02万多公顷,人均占有量2公顷,居全国第5位;除沙漠、戈壁、沼泽、石山裸岩、永久积雪和冰川等难以直接利用的土地外,尚有2731.41万公顷土地可用于生产建设,占土地总面积的60.11%。各种林地资源面积396.65万公顷,有白龙江、洮河、祁连山脉、大夏河等地的成片原始森林,森林中的野生植物达4000余种,其中有连香树、水青树、杜仲、透骨草、五福花等珍贵植物;野生动物中列入国家稀有珍贵动物的达54个种或亚种,如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野马、野骆驼、野驴、野牦牛、白唇鹿等。各类草地资源面积1575.29万公顷,占土地资源总面积的34.67%,其中天然草地1564.83万公顷,占草地总面积的99.34%,是中国主要的牧业基地之一。
甘肃省水资源主要分属黄河、长江、内陆河3个流域、9个水系。黄河流域有洮河、湟水、黄河干流(包括大夏河、庄浪河、祖厉河及其它直接入黄河干流的小支流)、渭河、泾河等5个水系;长江流域有嘉陵江水系;内陆河流域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含苏干湖水系)3个水系。河3个水系,有15条;年总地表径流量174.5亿立方米,流域面积27万平方公里。
全省自产地表水资源量286.2亿立方米,纯地下水8.7亿立方米,自产水资源总量约294.9亿立方米,人均1150立方米。全省河流年总径流量415.8亿m³,其中,1亿立方米以上的河流有78条。黄河流域除黄河干流纵贯省境中部外,支流就有36条。该流域面积大、水利条件优越。但流域内绝大部分地区为黄土覆盖,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河流含沙量大。长江水系包括省境东南部嘉陵江上源支流的白龙江和西汉水,水源充足,年内变化稳定,冬季不封冻,河道坡降大,且多峡谷,蕴藏有丰富的水能资源。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1724.15万千瓦,居中国第10位,可能利用开发容量1068.89万千瓦,年发电量为492.98亿度,水力发电量居中国第4位。
甘肃省能源种类较多,除煤炭、石油、天然气外,还有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其中,石油可采储量为6亿吨,天然气探明储量31.57亿立方米,集中分布在河西玉门和陇东长庆两油区。全省煤炭预测储量为1428亿吨,已探明125亿吨,保有资源储量120亿吨,煤炭资源集中分布于庆阳、华亭、靖远和窑街等矿区。
甘肃风能资源丰富,总储量为2.37亿千瓦,风力资源居全国第5位,可利用和季节可利用区的面积为17.66万平方公里,主要集中在河西走廊和省内部分山口地区,河西的瓜州素有“世界风库”之称。目前正在建设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千万千瓦级的超大型风电基地。
甘肃是中国太阳能最为丰富的三个区域之一,各地年太阳总辐射值大约为4800~6400兆焦/m³,其中河西西部、甘南西南部是中国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按现有利用水平测算可开发资源量约为520万吨标准煤/年。
二、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
1、《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包括矿产资源审批、勘查备案、开采许可等方面规定,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于2018年正式实施,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审批、勘查备案、开采许可等方面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的许可、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具体来说,该办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批程序,包括从规划环节到实际审批的整个过程;规定勘查开采单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勘查报告,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勘查活动;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开采许可的条件和申请程序等。此外,该办法还强调了矿产资源开发的环保要求和安全要求,并规定了开发单位需承担的环保和安全责任。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办法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总的来说,该办法对于甘肃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对于保护资源环境、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3、矿产资源的审批、备案和许可有什么区别?矿产资源的审批、备案和许可是不同的管理方式。审批是指矿产资源的条件审查和审核,主要是针对新矿种、新地区、新企业等新项目的立项过程中进行的,需要依据涉及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相应材料,并经过专业审查和行政审批程序后获得许可。备案是指矿业权人的勘查计划、勘查报告、采矿方案、勘查工作进度等信息的备案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矿业权人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管,保障了矿业权人的行为合法性和合规性。许可是指在已有矿业权的情况下,针对开采活动进行授权后管理的一种方式,需要依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审批,以保证合法、安全、环保的开采行为。
4、《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同时保护了资源环境,完善了矿产资源管理。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办法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保、安全意识,保护好甘肃宝贵的矿藏资源。
5、《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矿区内外的交通、通讯、水、电、气、火等设施应当与矿山生产需要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勘查作业区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第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方针。省人民政府在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应兼顾矿区所在地的利益。
2、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保、土地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以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发展。
3、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省规划中的矿产资源,应征求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地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第十一条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按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5、(一)从事地质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6、(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书;
7、(三)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书或委托书、合同书;
8、(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方案;
9、(五)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10、(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交通位置图、标有工作区范围及工程布置的研究程度图、标有工作区范围的区块编码图;
11、(七)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第十二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12、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第十三条勘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注明的期限为准。因故需延长勘查期限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二年,并核减勘查作业区面积。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勘查作业。开始勘查作业后,应及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13、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必须按地质勘查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同时应做好施工中矿石回收和利用工作。
14、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的同时,应对作业区内的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间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的,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勘查对象、改变名称和地址、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在变更前一个月内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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