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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改革僵局应如何打破
1、如何打破电力体制改革僵局兼论消除电网垄断权力的路径选择近些年,煤电矛盾愈演愈烈,局部"电荒"此起彼伏,社会各方面对电力体制改革问题议论颇多,其中要求电网企业打破垄断、输配分开、调度独立,实现电力市场竞争和电价市场化的呼声较高。但也有部分人士认为,以上改革震动大、成本高,会危及电力供应安全,带来一系列不可预知的后果,不宜盲目推进。还有人认为,电力是关系我国经济命脉和民生的基础性行业,电力体制不应照搬国外模式,而应强化国有资本控制和政府管制,甚至对2002年以来厂网分开的成效和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由于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电力体制改革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中国电力行业季度监测报告·2013年中国电力自动化市场调研报告·2013-2017年中国电力行业银行信贷风险评估及建议...·2013-2017年中国电力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更多相关研究报告>>要从以上众说纷纭的争论中拨开迷雾,达成对电力改革方向和路径上的共识,找到稳妥、简捷、成本较低的改革办法,关键是要理清目前电力体制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到底遇到了什么根本性障碍,是不是必须对电网拆分才能形成电力市场竞争?
2、一、当前电力改革的主要矛盾和任务从现实情况分析,我国电力体制目前最突出、最紧要的矛盾是,由于电网企业拥有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加之所有电价均由政府管制,使电力市场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即发电企业(生产者)和电力用户(消费者)被制度性"隔离"了,不能直接"见面"进行市场交易,发电市场的供给、成本变动和价格信号不能及时传导到用户,用户的需求信息也不能直接反馈给发电企业,市场机制基本失灵,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不能及时合理调整,电价水平及上下游产品比价关系被人为扭曲。客观效果是,一方面发电企业尤其是火电企业严重亏损、投资缺乏积极性,新增装机减少,为未来缺电留下隐患。另一方面,低电价助长了高耗能企业的过度发展(由于大量低附加值的高耗能产品出口,实质上是间接补贴了国外用户),强化了粗放发展模式的惯性,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步履艰难、积重难返。同时,居民和其他用户由于电价较低,没有节能的压力和动力。因此,当前电力改革最紧迫的任务,是创造条件建立电力"多买多卖"格局,使发电企业能与用户直接交易,通过竞争形成电价,电网企业只承担输配电功能并收取相应过网费。其现实意义是,市场机制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煤炭价格上涨及其他成本变动因素能及时反映到用户侧,在电力紧张时能为电价"高来高走"提供市场平台和政策空间,避免用户出高价也买不到电的尴尬,在电力富余时能及时降低电价让用户受益,为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提供制度保障;能有效调节电力生产和消费行为,避免电力供需大起大落;可克服政府制定电价受宏观调控影响、调价滞后或不到位的局限性,也消除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众误解或不满。二、电网垄断特权的成因及改革取向如何实现电力"多买多卖"呢?由于电网是发电企业与用户之间产品传输和市场交易的唯一纽带,在现实国情下,关键是要取消或弱化电网独家买卖电的特权,为发电企业与用户搭建直接交易的"桥梁".为此,首先要剖析电网独家买卖电的垄断权从何而来,又如何打破?(一)电网垄断的本质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权力的交织结合自然垄断是指电网输、配电业务具有规模经济、网络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并具有成本次可加性(独家供应比多家供应成本更低),从经济学原理看,电网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特征。行政垄断则表现为电网企业在电力规划、投资、价格、市场准入等方面有较大决策权或影响力,并拥有买卖电的独家经营特许权,换言之,电网具有排它性的市场控制力。以上行政垄断权是从原来政企不分的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继承和沿袭下来的,2002年以来的电力体制改革并未削弱电网这方面的权力,相反随着电网规模扩大、跨省区输电增加以及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等的需要,加上政府有关政策、管理缺失和监管不到位,电网的行政垄断权还有所强化。换个角度看,电网企业目前的垄断强势地位,部分是由于政府"不作为"和监管职能不到位造成的。电网企业借助自然垄断地位扩张市场控制力,使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权力互相交织和紧密结合,就形成了目前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中"一家独大"的强势地位,也引发了社会各方面对电网企业的诟病和误解。通过理性分析不难发现,电网的自然垄断是其客观属性,不应也不可能被打破,因为即使输配分开,也只是一个大垄断变成了若干小垄断,垄断性质并未改变。而附着在电网自然垄断特性上的准行政垄断权,如市场准入、标准制定、独家电力买卖权和电费结算权等,才是问题的症结,也是需要改革的主要对象。政府应抓住这一主要矛盾,做好破解电网行政垄断权的文章,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二)电网企业维系垄断的主要工具是电力调度权当前我国电力调度包括指挥、规划、配置、准入、交易、信息、技术等七类职能,电网企业通过下属的电力调度机构行使相应职权,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一是组织和协调电力系统运行,在电力安全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二是支配各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目前,电力行业厂网之间、厂厂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中央与地方企业之间、国有与民营外资企业之间,存在多种利益博弈。电网企业可以利用调度手段,通过发电计划和利用小时安排,以及对用户拉闸限电和收取容量费等方式,直接影响发电企业和用户等的权益,也可利用调度专业性强的特点,规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三是影响法规政策实施。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如上大压小、发电权转让、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等,必须依靠电力调度具体实施,否则难以落实。电网企业正是借助功能强大且无可替代的调度权,制约发电企业并垄断输电和售电权,维系其独家买卖电的市场强势地位。(三)打破电网垄断根本举措是剥离以调度职能为核心的行政垄断权综上分析,电力调度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本质上是一项公共行政职能。电网企业目前拥有的很多行政垄断权力,均是由调度职能派生或拓展出来的。隶属于电网的调度机构,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电网企业谋利的工具,使其扮演的角色与其公共职能的本质属性之间出现了偏差。事实上,正是由于电网企业承担了以调度为核心的较多公共职能,造成电力规划、管理等领域政府缺位与企业越位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电力行业一些重大问题缺乏客观评判标准,无形中干扰和"绑架"了政府部门的权威决策,出现了特高压交流电网等悬而未决的争议,电力发展周期性波动等积弊也未得到很好解决。调度机构在电力市场中的作用类似于执法者,而电网企业是电力市场中的一分子,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让电网拥有调度权,相当于集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于一身,不利于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和电力行业健康发展。因此,电力调度权不宜由电网企业掌控,而应由政府主导。调度机构从电网独立出来后,电网企业将失去绝大部分将企业意愿强加给政府和社会的能力,而政府将得到一个更加专业、中立的助手,有利于提高我国电力规划和管理水平,也有助于推动电力市场的建设和运行。三、电网改革路径的比选分析从目前各方面研究提出的改革措施看,打破电网垄断、建立电力市场大致有三种选择:一是输配分开,二是配售分开,三是调度独立。这三种办法各有利弊,从三种办法中任选其一,再辅之以政府对电力交易有关政策的调整,均能实现电力"多买多卖"的改革目的。但勿庸质疑,这三种办法均有其局限性。输配分开、配售分开都要对电网组织结构、资产和人员配置进行大"手术",由于目前输配、配售的功能界面并不十分清晰,三者分离从技术上有一定操作难度;更重要的是分离后将增加电力交易环节,使内部矛盾外部化,加大管理和交易成本;还会由于分离后彼此职责不清带来电力安全等重大隐患。另外,受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城乡区域差距等因素影响,在较长时间内工农、城乡间的用电交叉补贴难以完全取消,而配售分开过早地使售电侧放开竞争,将使得交叉补贴难以操作,各地农村电网建设、居民生活用电苦乐不均的矛盾将凸显,会引发新的矛盾。电力调度独立不涉及电网组织架构的物理性分离,是长远必须推进的改革举措,但现阶段,由于电力市场建设刚刚起步,调度机构彻底独立后,电网企业将不承担电力系统安全责任,调度机构又尚未起建立权威的运作体系,容易出现电网运营责任模糊、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在安全问题上相互推诿扯皮、电网利用率下降等问题,最终导致电力安全隐患和成本增加。另外,调度独立后,由于输配电价和准许收入等新管理模式难以一步到位,电网企业缺乏激励机制,会加剧改革阻力和难度。总体看,以上三种办法均是对现行电网运营模式"休克疗"式的变革,对既有利益格局冲击较大,改革风险和成本较高,不利于平稳过渡,也将使改革决策难以形成共识,从而延缓改革进程。四、对开启新一轮电力改革的建议综上,目前有关方面开出的电力改革"药方"均有一定的缺陷,需要另辟蹊径。从现实可行性出发,为促进新一轮电力改革能尽快平稳起步,经权衡利弊,在改革初期宜采用相对温和、渐进的办法。建议采取"渐进分调"的办法,即实施渐进式调度分离的"硬件工程"(建机构)与实施渐进式制度调整的"软件工程"(调政策)相结合的改革办法。"渐进分调"中的"硬件工程"就是将电力交易机构从电网分离。这是对电力调度独立的一种改良和过渡性措施。从国际经验看,各国由于电力工业历史沿革和体制改革路径存在较大差异,选择的电力市场交易、调度和输电模式也不尽相同。基本模式有三类:一是独立系统运行商模式,调度机构与交易机构合一并独立于输电公司,以美国ISO/RTO模式为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等也采用这种模式。二是输电系统运营商模式(TSO),调度系统与输电公司为同一个机构,而电力市场交易由独立的交易机构负责,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模式。由于这些国家的输、配电业务已经分开,输电公司不参与购售电交易,因此,调度机构隶属于输电公司并不影响电力交易的公平。三是调度机构、交易机构、输电公司各自独立的模式,如巴西、俄罗斯。以上三类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独立。所有电力改革先行国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这一组织架构,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的。从我国情况看,电力交易职能是电力调度的主要职能之一,目前在各省、区域电网公司内部,均有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可考虑将其分离出来,由政府部门直接领导和授权,负责电力市场规则制定、竞争报价、合约执行、电费结算等职责。电力调度仍由电网企业行使,主要从技术角度负责电力交易的安全校核。适应我国目前存在区域和省两级电力市场的现状,可相应在区域和省级分别组建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各省交易机构负责本省内的电力交易,各区域交易机构主要负责跨省的电力交易,各省级电网公司可以"特殊大用户"的身份(代表全省电力用户)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的购电,促进西电东送、北电南送等跨省区资源优化配置。采取这一过渡模式的优点:一是不用通过输配分开,就为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搭建了统一、便捷的平台,有利于降低电网的市场控制力;二是不用另起炉灶,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就有了专业化的队伍和"裁判";三是电力交易机构独立于电网、电厂和用户,可从组织、制度上保证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性和透明度。"渐进分调"中的"软件工程"就是对现行电力交易、购售电资质、电价等进行制度性调整。改变相应的"游戏规则",为电力"多买多卖"创造政策条件。主要实施以下政策调整:一是改变电网监管和业绩考核模式,逐步将电网目前依靠购销电价差获利的模式转变为收取过网费或核定准许收入模式。二是政府对电网服务、成本、价格严格监管,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作为电网收取过网费的依据和标准。可实行各区域、省级电网间"对标"管理,按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输配电价标准,促进各电网企业主动创新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也防止其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三是按电压等级和用电容量分批开放大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双边交易,电价由双方协商或政府组织统一竞价形成,中小用户暂维持现行由电网统购统销的办法。同时,赋予全部趸售电企业及其他独立于省级电网的供电企业(主要为县级以下农村用户供电,类似国外的配售电公司)直接购电的权力,将开放电力市场与农村供电改革统筹考虑,避免孤立解决农村电力体制问题。由于工业等大用户用电占总用电量的70%左右(包括趸售电企业将达80%以上),实行双边交易后,这部分电量即实现了电价由市场形成,这样就打通了发电与终端用电价格及时传递的渠道,将使困扰多年的煤电价格矛盾迎刃而解。而居民、农业等中小用户在维持电价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也可通过实行阶梯电价等制度,合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状况。实施上述改革后,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将自然消除。这使电网企业丧失了部分既得权力,但反过来也会形成一种新的"制度激励",使其更专注于输配电主营业务的管理,不用费心考虑与发电企业、用户等的利益瓜葛,有利于从机制上提升电网运营和安全保障水平。以上"硬件工程"与"软件工程"相结合的改革办法,由于不需对电网实体结构进行拆分,也回避了电力调度独立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问题,总体看改革震动小、成本低、风险可控、操作性较强,是当前情况下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启动的捷径选择。在此基础上,改革中后期,可根据电力发展需要和市场发育程度,循序渐进、因地制宜,适时推行调度独立、输配分离、配售分开等改革,进一步挖掘电网企业细分管理、降低成本的潜力,并逐步放开中小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交易,实现发电、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值得关注的是,输配分开、配售分开都不是当前打破电网垄断的必要条件,但其实施有利于培育多元化竞争主体,也有利于加强监管降低电网运营成本。未来输配分开、配售分开即使实施,也应与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如鼓励地方政府、民营资本、外资等参控股配售电公司)、同步实施售电市场竞争结合起来,才有改革的价值。若分开后不能配套进行市场竞争,则必要性不大,相反会带来电网安全隐患以及交易成本增加等问题,留下类似厂网分开的后遗症。因此,当前不宜盲目、匆忙推行,而"渐进分调"的方法有其可操作性。五、政府管理方式的配套改革由以上分析可知,当前电力体制的主要矛盾和症结不是电网自然垄断本身,而是政府相关制度设计带来的行政垄断权和"被动应对"式的电价形成机制。因此,在实行电力交易机构独立、构建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对政府自身管理电力的理念、内容和模式进行变革。当前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将本应由政府行使的电网规划、标准、并网准入等行政权上收,避免出现政策缺位和管理"真空",使电网回归到企业的本来角色,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去履行职责。二是规定并监督电网对所有用户和发电企业(含分布式能源、自备电厂)公平、无歧视开放,制定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电能质量及并网标准,为其上网消纳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好的政策环境。三是创造条件逐步放开能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电价,如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户的销售电价,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在过渡时期,对政府制定的电价,也应建立科学合理、调节灵活的价格机制。四是统一制定并预先公布电力建设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能效等准入标准,逐步有序放开新建发电项目的市场准入,简化电力项目审批程序,使项目业主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避免"跑马圈地"等恶性竞争。五是区分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公共服务职责,实行不同的考核办法。
二、如何打破电力体制改革僵局
近些年,煤电矛盾愈演愈烈,局部“电荒”此起彼伏,社会各方面对电力体制改革问题议论颇多,其中要求电网企业打破垄断、输配分开、调度独立,实现电力市场竞争和电价市场化的呼声较高。但也有部分人士认为,以上改革震动大、成本高,会危及电力供应安全,带来一系列不可预知的后果,不宜盲目推进。还有人认为,电力是关系我国经济命脉和民生的基础性行业,电力体制不应照搬国外模式,而应强化国有资本控制和政府管制,甚至对2002年以来厂网分开的成效和必要性提出了质疑。由于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电力体制改革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一、当前电力改革的主要矛盾和任务从现实情况分析,我国电力体制目前最突出的矛盾是,由于电网企业拥有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加之所有电价均由政府管制,使电力市场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即发电企业(生产者)和电力用户(消费者)被制度性“隔离”了,不能直接“见面”进行市场交易。发电市场的供给、成本变动和价格信号不能及时传导到用户,用户的需求信息也不能直接反馈给发电企业,市场机制发挥不了作用,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不能及时调整到位,电价水平及上下游产品比价关系被人为扭曲。客观效果是,一方面,发电企业尤其是火电企业严重亏损、投资缺乏积极性,新增装机减少,为未来缺电留下隐患。另一方面,低电价助长了高耗能企业的过度发展(由于大量低附加值的高耗能产品出口,实质上是间接补贴了国外用户),强化了粗放发展模式的惯性,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方式调结构步履艰难、积重难返。同时,居民和其他用户由于电价较低,没有节能的压力和动力。因此,当前电力改革最紧迫的任务,是创造条件建立电力“多买多卖”格局,使发电企业能与用户直接交易,通过竞争形成电价,电网企业只承担输配电功能并收取相应过网费。其现实意义是,市场机制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煤炭价格变动及其他成本变动因素能及时反映到用户侧,在电力紧张时能为电价“高来高走”提供市场平台和政策空间,避免用户出高价也买不到电的尴尬,在电力富余时能及时降低电价让用户受益,为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提供制度保障;能有效调节电力生产和消费行为,避免电力供需大起大落;可克服政府制定电价受宏观调控影响、调价滞后或不到位的局限性,也消除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众误解或不满。(一)电网垄断的本质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权力的交织结合自然垄断是指电网输、配电业务具有规模经济、网络经济和范围经济特征,并具有成本次可加性(独家供应比多家供应成本更低),从经济学原理看,电网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特征。行政垄断则表现为电网企业在电力规划、投资、价格、市场准入等方面有较大决策权或影响力,并拥有买卖电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换言之,电网具有排它性的市场控制力。以上行政垄断权是从原来政企不分的电力部、厂网不分的国家电力公司继承和沿袭下来的,2002年以来的电力体制改革并未削弱电网这方面的权力,相反,随着电网规模扩大、跨省区输电增加,以及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等的需要,加上政府有关政策、管理缺失和监管不到位,电网的行政垄断权甚至有所强化。换个角度看,电网企业目前的垄断强势地位,部分是由于政府“不作为”和监管职能不到位造成的。电网企业借助自然垄断地位扩张市场控制力,使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权力互相交织和紧密结合,就形成了目前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中“一家独大”的强势地位,也引发了社会各方面对电网企业的诟病和误解。通过理性分析不难发现,电网的自然垄断是其客观属性,不应也不可能被打破,因为即使输配分开,也只是一个大垄断变成了若干小垄断,垄断性质并未改变。而附着在电网自然垄断特性上的准行政垄断权,如市场准入、标准制定、独家电力买卖权和电费结算权等,才是问题的症结,也是需要改革的主要对象。政府应抓住这一主要矛盾,做好破解电网行政垄断权的文章,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二)电网企业维系行政垄断的主要工具是电力调度权当前我国电力调度包括指挥、规划、配置、准入、交易、信息、技术等七类职能,电网企业通过下属的电力调度机构行使相应职权,在电力行业和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一是组织和协调电力系统运行,在电力安全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二是支配各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目前,电力行业厂网之间、厂厂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中央与地方企业之间、国有与民营外资企业之间,存在多种利益博弈。电网企业可以利用调度手段,通过发电计划和利用小时安排,以及对用户拉闸限电和收取容量费等方式,直接影响发电企业和用户等的权益,同时可利用调度专业性强的特点,规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三是影响政策法规实施。国家的有关政策措施,如上大压小、发电权转让、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等,必须依靠电力调度具体实施,否则难以落实。电网企业正是借助功能强大且无可替代的调度权,制约发电企业并垄断输电和售电权,维系其独家买卖电的市场强势地位。(三)打破电网垄断的根本举措是剥离以调度职能为核心的行政垄断权综上分析,电力调度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本质上是一项公共行政职能。电网企业目前拥有的很多行政垄断权力,均是由调度职能派生或拓展出来的。隶属于电网的调度机构,自觉或不自觉成为电网企业“谋利”的工具,使其扮演的角色与其公共职能的本质属性之间出现了偏差。事实上,正是由于电网企业承担了以调度为核心的较多公共职能,造成电力规划、管理等领域政府缺位与企业越位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电力行业一些重大问题缺乏客观评判标准,无形中干扰甚至“绑架”了政府部门的权威决策,出现了是否应该发展特高压交流电网等悬而未决的争议,电力发展周期性波动等积弊也未得到很好解决。调度机构在电力市场中的作用类似于执法者,而电网企业是电力市场中的一分子,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让电网拥有调度权,相当于集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于一身,不利于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和电力行业健康发展。因此,电力调度权不宜由电网企业掌控,而应由政府主导。调度机构从电网独立出来后,政府将得到一个专业、中立的助手,有利于提高我国电力规划和管理水平,也有助于推动电力市场的建设和运行。三、电网改革路径的比选分析从目前各方面研究提出的改革措施看,打破电网垄断、建立电力市场大致有三种选择:一是输配分开,二是配售分开,三是调度独立。这三种办法各有利弊,从三种办法中任选其一,再辅之以政府对电力交易有关政策的调整,均能实现电力“多买多卖”的改革目的。但毋庸质疑,这三种办法均有其局限性。输配分开、配售分开都要对电网组织结构、资产和人员配置进行大“手术”,由于目前输配、配售的功能界面并不十分清晰,三者分离从技术上有一定操作难度;更重要的是,分离后将增加电力交易环节,使内部矛盾外部化,加大管理和交易成本;还会由于分离后彼此职责不清带来电力安全等重大隐患。另外,受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城乡区域差距等因素影响,在较长时间内工农、城乡间的用电交叉补贴难以完全取消,而配售分开过早地使售电侧放开竞争,将使得交叉补贴难以操作,各地农村电网建设、居民生活用电苦乐不均的矛盾将凸显,会引发新的矛盾。电力调度独立不涉及电网组织架构的物理性分离,是长远必须推进的改革举措,但现阶段,由于电力市场建设刚刚起步,调度机构彻底独立后,电网企业将不承担电力系统安全责任,调度机构又尚未起建立权威的运作体系,容易出现电网运营责任模糊、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在安全问题上相互推诿扯皮、电网利用率下降等问题,最终导致电力安全隐患和系统成本增加。另外,调度独立后,由于输配电价和准许收入等新管理模式难以一步到位,电网企业缺乏激励机制,会加剧改革阻力和难度。总体看,以上三种办法均是对现行电网运营模式“休克疗法”式的变革,对既有利益格局冲击较大,改革风险和成本较高,不利于平稳过渡,也将使改革决策难以形成共识,从而延缓改革进程。四、对开启新一轮电力改革的建议综上,目前有关方面开出的电力改革“药方”均有一定的缺陷,需要另辟蹊径。从现实可行性出发,为促进新一轮电力改革能尽快平稳起步,经权衡利弊,建议采取“渐进分调”的办法,即实施渐进式调度分离的“硬件工程”与渐进式制度调整的“软件工程”相结合的改革举措。“渐进分调”中的“硬件工程”就是将电力交易机构从电网分离。这是对电力调度独立的一种改良和过渡性措施。从国际经验看,各国由于电力工业历史沿革和体制改革路径存在较大差异,选择的电力市场交易、调度和输电模式也不尽相同。基本模式有三类:一是独立系统运行商模式,调度机构与交易机构合一并独立于输电公司,以美国ISO/RTO模式为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等也采用这种模式。二是输电系统运营商模式(TSO),调度系统与输电公司为同一个机构,而电力市场交易由独立的交易机构负责,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模式。由于这些国家的输、配电业务已经分开,输电公司不参与购售电交易,因此,调度机构隶属于输电公司并不影响电力交易的公平。三是调度机构、交易机构、输电公司各自独立的模式,如巴西、俄罗斯。以上三类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独立。所有电力改革先行国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这一组织架构,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的。从我国情况看,电力交易职能是电力调度的主要职能之一,目前在各省、区域电网公司内部,均有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可考虑将其分离出来,由政府部门直接领导和授权,负责电力市场规则制定、竞争报价、合约执行、电费结算等职责。除电力交易外的电力调度职能仍由电网企业行使,主要从技术角度负责电力交易的安全校核。适应我国目前存在区域和省两级电力市场的现状,可相应在区域和省级分别组建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各省交易机构负责本省内的电力交易,各区域交易机构主要负责跨省的电力交易,各省级电网公司可以“特殊大用户”的身份(代表全省电力用户)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的购电,促进西电东送、北电南送等跨省区资源优化配置。采取这一过渡模式的优点:一是不用通过输配分开,就为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搭建了统一、便捷的平台,有利于降低电网的市场控制力;二是不用另起炉灶,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就有了专业化的队伍和“裁判”;三是电力交易机构独立于电网、电厂和用户,可从组织、制度上保证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性和透明度。“渐进分调”中的“软件工程”就是对现行电力交易、购售电资质、电价等进行制度性调整,改变相应的“游戏规则”,为电力“多买多卖”创造政策条件。主要实施以下政策调整:一是改变电网监管和业绩考核模式,逐步将电网目前依靠购销电价差获利的模式转变为收取过网费或核定准许收入模式。二是政府对电网服务、成本、价格严格监管,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作为电网收取过网费的依据和标准。可实行各区域、省级电网间“对标”管理,按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输配电价标准,促进各电网企业主动创新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也防止其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三是按电压等级和用电容量强制分批开放大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双边交易,电价由双方协商或政府组织统一竞价形成,中小用户暂维持现行由电网统购统销的办法。同时,赋予全部趸售电企业及其他独立于省级电网的供电企业(主要为县级及以下农村用户供电,类似国外的配售电公司)直接购电的权力,将开放电力市场与农村供电改革统筹考虑,以避免因当前“单兵突击”孤立解决农村电力体制问题,而为今后建立统一电力市场制造障碍。由于工业等大用户用电占总用电量的70%左右(包括趸售电将达80%以上),实行双边交易后,这部分电量即实现了电价由市场形成,这样就打通了发电与终端用电价格及时传递的渠道,将使困扰多年的煤电价格矛盾迎刃而解。而居民、农业等中小用户在维持电价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也可通过实行阶梯电价等制度,合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状况。实施上述改革后,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将自然消除。这使电网企业丧失了部分既得权力,但反过来也会形成一种新的“制度激励”,使其更专注于输配电主营业务的管理,不用费心考虑与发电企业、用户等的利益瓜葛,有利于从机制上提升电网运营和安全保障水平。以上“硬件工程”与“软件工程”相结合的改革办法,由于不需对电网实体结构进行拆分,也回避了电力调度独立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问题,总体看改革震动小、成本低、风险可控、是当前情况下推动电力体制改革重启的捷径选择。在此基础上,改革中后期,可根据电力发展需要和市场发育程度,循序渐进、因地制宜,适时推行调度独立、输配分离、配售分开等改革,进一步挖掘电网企业细分管理、降低成本的潜力,并逐步放开中小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交易,实现发电、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值得关注的是,输配分开、配售分开都不是当前打破电网垄断的必要条件,但其实施有利于培育多元化竞争主体,也有利于加强监管降低电网运营成本。未来输配分开、配售分开即使实施,也应与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如鼓励地方政府、民营资本、外资等参控股配售电公司)、同步实施售电市场竞争结合起来,才有改革的价值。若分开后不能配套进行产权重构和市场竞争,则必要性不大,相反会带来电网安全隐患以及交易成本增加等问题,留下类似厂网分开的后遗症。因此,当前不宜盲目、匆忙推行。相比而言,“渐进分调”的改革方法则显现了其现实可操作的优点。五、政府管理方式的配套改革由以上分析可知,当前电力体制的主要矛盾和症结不是电网自然垄断本身,而是政府相关制度设计带来的行政垄断权。因此,在实行电力交易机构独立、构建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对政府自身管理电力的理念、内容和模式进行变革。当前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将本应由政府行使的电网规划、标准、并网准入等行政权上收,避免出现政策缺位和管理“真空”,使电网回归到企业的本来角色,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去履行职责。二是规定并监督电网对所有用户和发电企业(含分布式能源、自备电厂)公平、无歧视开放,制定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电能质量、并网标准以及调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为其上网消纳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好的政策环境。三是创造条件逐步放开能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电价,如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户的销售电价,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在过渡时期,对政府制定的电价,也应建立科学合理、调节灵活的价格机制。四是统筹制定并预先公布电力建设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能效等准入标准,逐步有序放开新建发电项目的市场准入,简化电力项目审批程序,使项目业主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避免“跑马圈地”等恶性竞争。五是区分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公共服务职责,实行不同的考核办法。建立政府主导的电力普遍服务新机制,对居民、农业生产及边疆偏远地区用电优惠等政策性、公益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买单”,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变暗补为明补。(作者供职于国家能源局,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三、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特点和缺陷
1、一、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过程
2、1•在报表系统开发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专注于构建各类核心交易系统,疏于进行数据的统计和复杂分析,以及电子化流程的设计和构建,仅以基本的报表方式处理业务交易的后台管理工作。早期报表系统多以批处理方式处理数据,展现模式往往是静态文本,由用户自行下载或纸制打印浏览。随着报表不断累积和增多,银行大多采用了文本报表管理工具对这些报表进行系统化管理。这些报表系统往往是针对单个交易系统,独立查询生成的结果,仅能满足对某个交易系统的数据查询。同时,静态的查询结果也很难满足动态条件和关联多项业务的查询。
3、2•部门级管理信息系统开发阶段随着办公自动化和相关应用软件的不断成熟和发展,银行原有报表系统功能不断丰富,由此逐渐衍生出部门级管理信息系统,它主要服务于部门银行管理模式。在这类系统的构建过程中,一般主要考虑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内容,系统功能较齐全,能够满足部门内关联系统间基本业务分析和电子化流程处理等需求,为当时各部门业务发展提供了较大支持。但是,随着银行组织机构越来越复杂,管理条线逐渐增多,导致原有的管理信息系统各自孤立、结构复杂、种类繁多,每个系统仅能服务于单个部门以及相关条线分支机构。因此,如何将众多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孤岛整合,从而帮助业务人员整合客户资源,便于分析和决策,改善各个管理信息系统间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的第三阶段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4、3•企业级管理信息系统整合阶段企业级管理信息系统整合阶段主要完成对第二阶段各自独立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整合,使银行管理人员在保障条线部门的项目管理、流程管理、产品管理、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前提下,使业务人员充分共享各个系统的数据和信息,整合客户资源,提高决策层对全局数据分析的质量,提高系统协同能力,便于开展联动与交叉营销活动,实现跨部门、不落地业务管理模式,实现系统用户实名制和单点登录,提高柜员使用效率和系统的安全管理、审计效率。
5、二、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6、1•信息系统建设缺乏总体规划商业银行对实施管理信息化工作还缺乏总体规划,各部门信息系统重复建设、资源分散、交互不畅。由于对前期的系统规划分析论证不充分,导致了后期软件系统繁多、体系复杂、难以兼容,即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也给银行管理信息化升级换代和整合集成带来了严重障碍。其形式表现为:一是在人力资源上,由于各部门都在建设信息系统,必然造成在某些共用信息采集中大量的重复劳动:二是在技术资源上,各部门为了建设本专业的信息系统,都外聘专业的软件开发商进行委托开发,同时购买了大量的系统软件和硬件设备,开发完成后的客户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往往都不能很好的与银行现行的业务系统和其他部门的信息系统兼容,系统的生命周期非常短暂,浪费了大量技术资源:三是在信息资源上,由于在客户信息的建设上有关专业部门各自为政,从而导致在某些信息(特别是客户信息等一些跨部门信息)的使用不充分。
7、2•信息有效传导机制不健全信息利用的前提是信息的有效传导,建立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也有赖于管理信息的有效传导。但目前银行信息传导机制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信息渠道单调。商业银行目前外部信息渠道主要是各种会议和文件,信息形态多为各种规定、指标和要求等指令形式;内部信息渠道主要由决策者和下层参加的会议和报告、报表等,所提供的信息一般是常规的、例行的、零碎的或者属于决策者能够观察到的状态信息及一般的要求意见。二是信息传递不规范。由于银行目前还未建立规范的信息体系,信息传递也缺乏制度约束,信息传递主要由决策者所处的人际关系和决策者接收信息的场合所决定,也受信息所有者和信息传递者的人际关系及个人利益关系所影响,造成信息传递渠道和传递方式混乱;同时,缺乏信息技术在信息传递中的有效应用,也造成信息传递速度不一、效率低下、误差较大。三是信息可利用程度低。信息对决策的驱动和支持作用取决于信息的可利用度。由于信息来源少、渠道单一、内容不完整、传递混乱,加之信息加工整理形式不一,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可靠性均难以保证,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加大,产生了信息风险,从而降低了信息的可利用度。
8、3•信息系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支持作用还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功能大部分只能满足例行信息的需求,而对某些对经营决策有着决定性影响的随机信息需求则不能满足,因而难以主动发挥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实际效果和对业务发展的牵引作用。同时,由于各信息系统的运行模式标准化程度低,包括信息报送格式的标准化、指标体系的标准化、描述语言的标准化、处理流程的标准化和信息制度的标准化等,使得整个信息系统构架中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递、加工、利用等各部分之间还不能达到循环互动,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辅助决策信息支持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就管理信息系统在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方面而言,就存在对市场风险、资产负债管理、资产分配、业绩评价和监管报告等风险管理功能支持不足。
9、4•数据大集中从某种角度上也增加了系统的不安全性一旦数据中心转自发生灾难,则将导致银行所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全部的业务处理停顿,或造成客户重要数据的丢失,其后果不堪设想。与境外相比,中国的灾难备份建设起步较晚,配套的总控中心、应急处理体系等也不完善,系统监控、分析、故障诊断等自动化程度不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系统故障的能力差;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对外部的依赖程度较高,抗系统性风险能力差;关键性技术、产品和服务由少数几个国家和厂商控制,远程维护服务由境外提供,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技术和人才的短缺也影响到灾难备份建设的速度与质量。此外,国内的商业银行目前还存在对灾难备份认识不足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认识到灾难备份并不是信息技术一个部门的任务,而是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生死和能否永续经营的重要任务。
10、三、解决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问题的相关建议
11、1•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商业银行必须本着“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的指导思想制定总体发展规划。随着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继续深化,科技部门在银行中的作用也从业务的服务工具发展成为变革机构组成、变革业务管理体制和促进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成功地开发一个完整的项目,科技部门如何与业务部门有机结合,高效、标准、超前地进行项目开发是首要问题。在商业银行内部,应该成立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领导机构,组织科技部门、各业务部门和有关外包信息技术公司就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业务需求、业务流程、关键技术需求、系统的框架结构、应当遵循的各种标准、业务数据的采集体系,银行内部信息的管理以及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所涉及的规章、制度、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成立相应的需求组、应用组、网络组、数据组、技术组、制度组、保障组等,各司其职并密切协调,以保证未来各个管理子系统之间的有机集成和管理信息的有效共享。在制定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可能对未来银行管理所带来的影响,如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信息技术的应用带来的金融创新以及银行管理的最终有效形式,使建设中的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一定的前睹性、开放性和兼容性。
12、2•要确立“以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核心、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发展战略。要树立“科技兴行”的指导思想,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信息意识、信息观念和信息能力,加强宣传,让他们真正意识到信息对正确决策的重要性,要认识到银行管理信息系统能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是未来银行发展的重点,这是一个战略性的问题,涉及到商业银行所有管理机构、体制及管理者的行为,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行应尽快确立管理信息系统发展战略的思路,并建立一套适合于银行信息化运作的管理体制。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银行的机构体制、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人员等诸多因素,还涉及到统一数据编码、统一表格形式等多项协调工作。因此,它不是专门技术人员能单独实现的,需要全行上下通力合作,各级领导应当予以足够重视,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计算机网络是现代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也是保障现代商业银行正常运转的灵魂。
13、3•要运用数据仓库技术以实现其职能化的决策支持功能管理管理依托于信息,信息决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数据仓库作为一种管理战略,不仅是一种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而且是对整个管理组织信息流和利用方式的重组,在重组过程中蕴含着深刻的管理思想和核心理念。商业银行建设数据仓库的核心价值在于把握数据仓库的内在规律,找到数据仓库与创新商业银行管理方法的结合点,进而在管理中释放出数据仓库的巨大潜能。数据仓库的建设,应当集成业务信息库、经营管理信息库、外部信息库中的各类信息和数学、管理科学、系统科学、计算机科学及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形成统一性、标准化、时间跨度较长、相对稳定的海量数据存储,为各级用户提供跨地区、跨网点、跨业务和跨信息平台的综合信息产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仓库的建设,必须以现有业务系统和大量业务数据的积累为基础。它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只有把信息传送给需要这些信息的使用者,供他们做出改善业务经营的决策,信息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数据仓库的根本任务就是把信息加以整理归纳和重组,并及时提供给相应的管理决策人员。
14、4•加强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确保银行信息系统平稳运行在数据大集中取得成功之后,银行数据中心需要建立通信网络备份机制和灾难恢复/备份中心,以适应银行业务处理的实时性和营业时间不间断性的要求。从长远考虑,银行还要应对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建立异地灾难恢复备份中心。如,美国的商业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十分发达,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可为用户提供快速的、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以满足社会上不同用户对金融业务的需求。以花旗银行的资金清算为例:花旗银行内部的资金清算系统主要负责本行对内对外所有资金的清算,与全球数以万计的银行相联。为了提高资金交易的可靠性,花旗银行建立了两个资金清算中心,负责花旗银行在全球的资金管理。两个中心同时运作的时候互为备份,当一方发生故障时,则由另一方保证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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