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平台信息完善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电子交易平台信息完善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电子交易平台信息完善以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的主要信息有哪些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电子招投标困难重重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2.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如何加强
  3.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的主要信息有哪些

一、电子招投标困难重重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1、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以来,电子信息技术逐渐应用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等工作也逐步推进。

2、2020年初爆发的疫情,对于招投标工作无疑是一场大考,其能否电子化运行事关涉及领域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此次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十三条内容中有五条与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息息相关,既指出了当前电子招投标工作的不足,也给未来招投标电子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3、目前,招投标工作电子化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整体电子化水平尚处于较低的层次。以工程建设领域为例,尽管如今各地多已启用电子招投标,基本将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但一方面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仍未打破,另一方面电子招投标工作的系统性、集成性、互联性仍有待提高。

4、就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看,全流程无纸化与信息化程度还不够全面。在招标环节,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审批、交易信息发布以及招标文件的公示与获取基本已达成电子化;在投标环节,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递交多实现电子化操作,但招标文件答疑多依赖招标人组织的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保证金的线上缴纳以及电子投标保函的线上开具仍需普及;在开标环节,纸质与电子双轨特征较为明显,远程开标网络视频直播系统也未广泛应用,整个开标流程的效率和准确率得不到保证;在评标环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智能化评标系统仍处于建设过程,电子化评标监管模式也有待探索;在定标环节,合同签订的电子化进程也较为缓慢。

5、就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看,信息壁垒和孤岛状态仍然突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集信息发布、统计查询、身份验证、资信验证、数据对接(工商、税务、银行等)等服务于一体,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的互联互通。而与招投标行政管理的区域化相对应,省市县三级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在内容、流程、功能、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即将到来的5G时代都需统一。

6、就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看,当前各地启用的招标投标电子化行政监督系统多处于业务监督即流程管控的层次,尚未利用电子化手段实现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智慧监管。一方面,除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外,监管系统尚未构建起打击围标串标的系统体系;另一方面,招投标监督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督监管平台未形成一体化力量。当然,电子平台信息共享难度的客观存在,也阻碍了行政监督部门在数据管理和监管统一的基础上实施奖惩机制。

7、梳理发改委通知中的五条部署,不难发现这三点关键思路。当然,此次工作部署不仅仅在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也为建立长效机制埋下伏笔。

8、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实现全流程的无纸化、信息化、智能化。针对招投标各环节仍然存在的部分电子化、纸质和电子并行现象,通知明确指出了流程断点,要求各地紧抓落实。如通知提出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便针对投标环节的保证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电子化目标。不难想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资质证书在招投标领域的运用,以及推行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都是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的必要工作。

9、积极应对电子招投标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尽早实现跨区域常态化运行。针对各平台、各部门、各区域之间的工作壁垒,通知明确支持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如通知要求支持异地评标系统跨省运行并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便旨在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当然在未来,统一制度规则与技术标准也是推动电子招投标走向全国的必要前提。

10、创新应用招投标电子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积极因素,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如通知“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这避免了地方限制和排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以外的市场形式发展,不仅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提高,也将引导电子保函平台、电子监管模块的市场化发展。

11、招投标工作电子化的初衷,包括解决传统纸质交易难以监管的弊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于招投标的干扰等,其目标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

12、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打造开放、互联、透明、共享的环节,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氛围,仍将是招投标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重心;通过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共同努力,能更好推动电子招投标快速健康发展。期待越来越多地区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早日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再升级。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如何加强

1.源头采集: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

税收数据的收集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至关重要,相应纳税主体必须在涉税信息的供给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依据相关信息流、现金流和货物流来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的性质、纳税期限和地点,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范电子发票发行,减少偷逃税现象,深化电子税务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头监管领域,必须做好税收登记工作,鼓励纳税人自主申报相关涉税信息。

首先,我国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的义务,并对它们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则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治理。其次,还应做好税务登记的公示工作,尽可能多地公开原始数据,以方便公众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以广东省地税局为例,目前该省地税局正依托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透明税务局的建设,公众在网上既可以查询广东全省税收总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收入,也可以查询企业缴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电子发票查验、纳税人状态等数据。[可见,不断推动税务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纳税人遵从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公示方法上,则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对于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可以要求其将税务登记在网站上永久展示;对于利用第三方专用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则应要求在商家介绍处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等,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务登记制度。最后,在大数据时代,还应不断加强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制度激励。当前,我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依旧不完善,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才适用自行申报制度,其他纳税人缴税依然依托税务机关的“检查”来进行征收,这就带来了畸高的税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国应不断推进以“行政强制力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向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遵从”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通过推动税收立法制度改革来激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最终促使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14]

2.即时追踪: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代征与数据交换制度

电子商务通常会改变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内容,例如将有形产品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为数字化信息服务等,因此,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将由于“中间环节”的缺失而无法监测到具体交易信息,进而造成税基的日渐缩小甚至消失。加上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税务机关在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时难以明确是应当征税还是免税,也带来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中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有鉴于此,我们应当从搭建“中间桥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断加强税收数据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制度入手,不断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第一,应逐步建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定“代征”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之所以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以C2C模式为例,每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信息,以此作为第三方来管理支付结算,以确保电子支付的方便与安全。在这种模式下,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以及交易额等信息轻易地掌控。因此,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点,建立由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进行代缴代征税款的法定机制,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代征有关供货方,特别是无税务登记的供货方从事网络交易的税费,以解决征税难的问题。[15]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以淘宝为例,将第三方代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程规范如下:由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货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税款进行扣缴。

第二,应逐步推动电子发票在网络交易中的使用。电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时,也使我国传统“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受到了冲击,在此背景下,以信息为载体的电商交易亟须通过“电子发票”这种新的发票样式来进行管理。电子发票正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它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采用的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网络交易没有发票的“潜规则”,既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也填补了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的空白。借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进而能够实时掌控相关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发挥电子商务的税收集聚效应,因此,我国应在当前电子发票大力试点的背景下,推广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第三,应着力推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伴随着科技与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税收数据作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加强“信息管税”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正如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税收征管同样需要第三方辅助平台,在我国,税收征管辅助平台主要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然而,尽管该系统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上线成功,涉及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的70%,但现有的许多数据流程依然流于表面,无法发挥该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优势。有鉴于此,在大数据时代,税务部门必须在确保数据可获取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数据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数据进行有效地监控,推动信息核查、监控的“网络化”。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应尽早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全面连接,达成税收交换与纳税遵从协定,通过与各国税务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打击逃税、漏税。

3.后续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强税收数据的确定性,我国还应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法定代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比对,做好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关联,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定期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将电子商务纳入正常的税源监控范围,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其次,作为信息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与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关数据在管理的过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对此,为了既方便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涉税信息,又方便利益相关方查询相关信息,可以在大数据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设置,为税务机关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密钥或解密的技术支撑,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询、篡改或删除。最后,法律责任是制度实施的保障,在大数据的平台之下,如果税务机关违反了相关涉税信息管理保密义务而对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的信息进行违法披露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且应当对纳税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行政赔偿;而如果是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以弥补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的主要信息有哪些

1、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

2、(一)招标人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

4、(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5、(四)投标人的名称、资格、许可范围和项目负责人;

6、(五)中标人姓名、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7、(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以及按照技术规范规定发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8、鼓励参与投标活动的当事人通过电子投标交易平台公示工程竣工质量、工期、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9、一、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创造了条件。例如,通过匿名下载招标文件,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难以知晓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有助于防止围标串标;通过网络终端直接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仅方便了投标人,还有利于防止通过投标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增强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性。此外,由于电子招标投标具有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优势,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10、二、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的需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技术标准,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进行必要的规范,容易出现流程设计不合法、系统程序"后门"、信息安全漏洞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对系统设计、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有效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的安全可靠。

11、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需要。由于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电子招标投标数据格式不同,也没有标准的数据交互接口,使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无法交互和共享,甚至形成新的技术壁垒,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为招标投标信息共享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技术保障。

12、四、转变行政监督方式的需要。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文件等方式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其最大区别在于利用信息技术,可以实现网络化、无纸化的全面、实时和透明监督。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对行政监督的内容、方式等进行规范,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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