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平台允许

大家好,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允许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电子商务法哪一条规定了网上交易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2个关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2. 电子商务法哪一条规定了网上交易
  3.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全文

一、2个关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E-COMMERCE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E-COMMERCE是指人们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商务活动。

物流渠道中的专业化物流中间人,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所有或某些方面的物流业务服务。

E-COMMERCE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E-COMMERCE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是贸易双方按照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的标准贸易信息,通过数据通信网络,在参与贸易各方计算机间进行传输和自动处理。

5. C2C(Customer to Customer)网上拍卖。在互联网上,个人(卖家和消费者)通过专门的拍卖网站进行商品的买卖。

6.防火墙防火墙是指一个由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组合而成的,在内部网和外部网之间的界面上构造的保护屏障。所有的内部网和外部网之间的连接都必须经过此保护层,在此进行检查和连接。

外部网把企业及其供应商或其他贸易伙伴联系在一起,实现企业间的信息共享。

8.内部网内部网(Intranet)指采用Internet技术建立的企业内部专用网络。它以TCP/IP协议作为基础,以Web为核心应用,构成统一和便利的信息交换平台。

9.在本行业或者其他行业做的信息很全面,又不是单一的网站环境。一般这样的网站信息量大,功能相对全面些。

数字证书是能够提供在Internet上进行身份验证的一种权威性电子文档,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交往中用它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识别对方的身份。

加密是以某种特殊的算法改变原有的信息数据,使得未授权的用户即使获得了已加密的信息,但因不知解密的方法,仍然无法了解信息的内容。

一.外部网构建的方式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1、公共网络,利用因特网构建企业外部网络。安全性差,价格低廉。

2、专用网络是两个企业间的用专线连接。安全性最高,价格最为昂贵。

3、虚拟专用网络(VPN)外部网是一种特殊的网络,它采用一种叫做“通道”或“数据封装”的系统,用公共网络及其协议向贸易伙伴、顾客、供应商和雇员发送敏感的数据。安全性好,成本较低。

二.防火墙其常见的类型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1、包过滤型防火墙:可以动态检查流过的TCP/IP报文头,检查报文头中的报文类型、源IP地址、目的IP地址、源端口号等域,根据事先定义的规则,决定哪些报文允许流过,哪些报文禁止通过。

2、应用网关型防火墙:使用代理技术,在内部网和外部网之间设置一个物理屏障。对于外部网用户或内部网用户的telnet,ftp等高层网络协议的服务请求,防火墙的代理服务机制对用户的真实身份和请求进行合法性检查,决定接受还是拒绝。

三.如何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进行安全信息传递。

1、非对称密钥系统使用两个钥匙,如果一个用于加密,另一个可用于解密。

2、用户拥有一对公钥和私钥。公钥是公开的;私钥只有本人知道,是保密的。

3、信息发送者用接收者的公钥给信息加密,然后发送给接收者。

4、接收者收到加密信息后,用自己的私钥进行解密,得到原信息。

1、第一部分称为网络蜘蛛、网络爬虫或网络机器人的程序,可以自动地频繁搜索WWW以找到相应的WWW页面,还可以更新已存于数据库中的WWW网站的信息,删除那些已不存在的WWW网站的旧信息。

2、网络蜘蛛发现的所有内容都进入搜索引擎的第二部分—索引。搜引就像一本大书,包含网络蜘蛛发现的所有WWW页面。

3、搜索引擎的实用程序就是搜索引擎的第三部分。当你请求搜索时,搜索引擎就浏览数百万个页面来寻找匹配的页面,并根据每个链接的相关性把它们排成一定的顺序。

五.企业构建网站常用三种接入方式是哪些,并分别说明其内容。

(1)虚拟主机:采用虚拟主机技术可以将一台计算机主机分成若干台“虚拟”的主机,每一台虚拟主机都具有独立域名,具有独立或共享的IP地址,具有完整的Internet的服务器功能。

(2)服务器托管:用户把网站的服务器放在ISP那里,即用户租用ISP的机架拉置放置用户服务器,通过ISP的专线接入Internet,ISP要对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负责,用户负责服务器管理和内部系统维护。

(3)自营主机(独立服务器):独立服务器则是指用户租用专用线路,而服务器的维护管理完全由自己操作。

六.因特网上EDI数据交换和增值网上EDI数据交换各有什么特点。

缺点:因特网的安全性较差,而且不能为信息传输提供运行记录和第三方验证。

优点:增值网用户只需支持VAN的一种通信协议,不需要支持各贸易伙伴的各种协议。VAN在运行记录中记下了信息传输活动,这是关于交易的独立记录,可帮助解决贸易伙伴间的纠纷。VAN提供贸易伙伴所用的不同交易报文标准之间的翻译服务(如把ASC X12标准翻译成EDIFACT标准)。VAN缺点:主要问题是成本太高。

哪些商品更适合于网上销售,为什么?

不需要进行充分检验的产品;耐储存的;标准化的并为消费者所熟知的产品或服务;数字化的商品。

(1)单向加密,指纹加密,无法逆向推倒。(2)重码率低,每个数码对应一个指纹密钥。

(3)常被用来进行数据验证。也称校验编码。

八.大众媒体、互联网络和个人接触这三种企业促销方式各有什么特点。

(1)大众媒体:面向对象众多,成本低。(2)互联网络:有一定交互性,价格适中。

(3)个人接触:交互性好,效果最好,成本最高。

九.报刊广告、电视广告和个网络广告这三种广告形式各有什么优缺点。

(1)报刊广告的优点是,灵活度高,迅速及时,成本较低,传播面广,地理选择性好,可信度高。主要缺点是,质量选择性差,持续时间短,表现能力差。

(2)电视广告是能把形象、声音与动作结合起来的惟一媒介,能够吸引观众的注意力,而且地理选择性很好。主要缺点是,成本高,时间短,不易记忆,灵活性较差。

(3)网络广告具有覆盖范围广泛、信息容量大、强烈的交互性与感官性、实时性与持久性的统一、广告投放准确、非强迫性传送资讯等特点,但受众受到一定的的限制。

十.电子交易的安全需求主要有哪些。

身份的可认证性;信息的保密性;信息的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不可伪造性。

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各自的优缺点有哪些。

对称加密处理简单,加解密速度快,密钥较短,发展历史悠久,但是在密钥分发与管理上存在困难,而非对称加密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非对称加密加解密速度慢,密钥尺寸大,发展历史较短。

十一.什么是数字签名,其有何用途。

数字签名是一种类似写在纸上的普通的物理签名,但是使用了公钥加密领域的技术实现,用于鉴别数字信息的方法。一套数字签名通常定义两种互补的运算,一个用于签名,另一个用于验证。数字签名能保证信息传输的完整性,用于发送者的身份认证,防止交易中的抵赖发生。

十二.简单说明一下消息摘要式加密的特点。

a、无论输入的消息有多长,计算出来的消息摘要的长度总是固定的。

b、不同的输入会有不同的输出,而且输出的摘要消息可以通过随机性检验。

c、一般地,只要输入的消息不同,对其进行摘要以后产生的摘要消息也必不相同;但相同的输入必会产生相同的输出。

d、消息摘要函数是无陷门的单向函数,即只能进行正向的信息摘要,而无法从摘要中恢复出任何的消息,甚至根本就找不到任何与原信息相关的信息。

e、无法找到两条消息,使它们的摘要相同。

十三.网络广告常见的收费方式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浏览作图并说明一下客户机与服务器如何使用SSL安全套接层协议进行加密的信息传递。

1、客户机的浏览器在登录服务器的安全网站时,服务器将联络请求发给浏览器,浏览器以客户机联络信号来响应。这些联络信号使两台计算机确定它们支持的压缩和加密标准。

2、浏览器要求服务器提供数字证书。作为响应,服务器发给浏览器一个认证中心签名的证书。浏览器检查服务器证书的数字签字与所存储的认证中心的公开密钥是否一致。一旦认证中心的公开密钥得到验证,签名也就证实了。此动作完成了对商务服务器的认证。

3、浏览器为双方生成私有密钥,然后由浏览器用服务器的公开密钥对此私有密钥进行加密。公开密钥存储在服务器在认证时发给浏览器的数字证书上。对私有密钥加密后,浏览器把它发给服务器。服务器用其私有密钥对它解密,得到双方公用的私有密钥。从现在开始就不再使用公开密钥了,只需用私有密钥加密。

4、在客户机和服务器之间传输的所有消息都用共享的私有密钥进行加密,此密钥也叫会话密钥。会话结束后,此密钥就被丢弃。客户机和安全服务器重新建立连接时,从浏览器和服务器的联络开始的整个过程将重复一遍。

作图并说明个人如何利用数字签名技术来进行信息传递

1、发送者把原信息用Hash加密,生成消息摘要。

2、发送者用自己的私钥把消息摘要加密,生成数字签名。

3、发送者通过网络把数字签名与原信息一同发送给接收者。

4、接收者把收到的数字签名用发送者的公钥解密,生成消息摘要。

5、接收者再把收到的原信息用Hash加密,生成消息摘要。

7、内容一致,说明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修改。

8、不一致,说明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修改过次数收费、点击次数收费、包月收费、行动次数收费。

二、电子商务法哪一条规定了网上交易

1、审查管理申请进入(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者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与申请进入(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者订立协议

第三方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协议。这是明确电子商务参与各方权利和义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重要保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成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博循公开、连线,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3、建立第三方电商平台规则和制度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二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阿里巴巴持续反腐清退36家违规店铺

2017年4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廉正合规部发布处罚公告,宣布永久关闭平台上36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商家店铺。这是该都门连续第三年发布此类封杀令,通过定期清退违规店铺重申持续透明反腐决心。

据披露,2016年2月至今,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各平台共有36家店铺因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依规被永久关闭店铺,情节严重的还被追究法律责任

阿里巴巴集团对外,通过制定季台规则,鼓励商家诚信经营,为千万中小商家的创业、发展提供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对内,倡导减信文化以及开展反舞界调查,在查处内部腐败的同时推进业务机制完善。据廉正合规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阿里巴巴集团有近5万名员工,分布国内及海外多地,廉正诚信文化和商业行为准则是每个人入职阿里巴巴集团的“必修课”也是舟年必经的评估考核项目,试负责人强调,商家一豆发现阿里巴巴集团的员工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可随时通过其廉正举报平台举报。

参考文献:中国改革报社、电子商务领域信用风险“双十一*预警报告12017年度)[EB/OL.(2017-10-31)

4、记录保持和检查监控第三方电商平台交易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作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有义务对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的电商活动的信息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伟应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并向电商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在必要时,可停止对违法经营者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求电商平台采取措施制正时,电商平台应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电商平台违反规定不子配合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慕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新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及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被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做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第六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为了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对押金收取和退还作了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全文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关于电子交易平台允许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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