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电子交易平台升级和目前国内的电子招投标行业中有几种平台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电子交易平台升级以及目前国内的电子招投标行业中有几种平台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银行卡升级是什么意思
1、一、银行卡升级一般是后台系统升级,增加一些功能,一般跟消费者没关系,但是升级的时候,银行卡都要停止使用,时间一般都在0点左右,不会影响使用的。
2、二、银行系统维护,一般都会有短信提示,或者是公告。银行卡(Bank Card)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邮政储汇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
3、(一)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下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健全支付敏感信息安全内控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于2016年9月1日前报告人民银行。
4、一是严禁留存非本机构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银行卡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银行卡密码、网络支付交易密码等),确有必要留存的应取得客户本人及账户管理机构的授权。
5、二是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严格分离不相容岗位并控制信息操作权限,制定信息操作流程和规范,强化内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从业人员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支付敏感信息。
6、三是每年应至少开展两次支付敏感信息安全的内部审计,并形成报告存档备查。发现因系统漏洞造成支付敏感信息泄露或内部人员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并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7、(二)加强支付敏感信息的安全防护。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在客户端软件与服务器、服务器与服务器之间进行通道加密和双向认证,对重要信息关键字段进行散列或加密存储,保障信息传输、存储、使用安全。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不得委托或授权无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采集支付敏感信息,应采用具有信息输入安全防护、即时数据加密功能的安全控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作机构获取、留存支付敏感信息。
8、(三)全面应用支付标记化技术。自2016年12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使用支付标记化技术( Tokenization),对银行卡卡号、卡片验证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等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并通过设置支付标记的交易次数、交易金额、有效期、支付渠道等域控属性,从源头控制信息泄露和欺诈交易风险。
9、(四)强化交易密码保护机制。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银行卡、网络支付等交易密码的保护管理和客户安全教育,严格限制使用初始交易密码并提示客户及时修改,建立交易密码复杂度系统校验机制,避免交易密码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客户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相似度过高。
10、(五)严格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承担收单环节支付敏感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11、一是不得将核心业务系统运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等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12、二是指定专人管理终端密钥和相关参数,确保不同的受理终端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
13、三是通过协议禁止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留存支付敏感信息。四是每年对外包服务机构、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至少开展一次有一定独立性的安全评估,并形成报告存档备查,对于未遵守相关协议的,应立即中断合作。
14、(六)加强支付创新规范管理。对于重要支付技术应用、业务创新,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至少于项目上线前30日向人民银行备案,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外部安全评估报告等书面材料。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做好风险的动态监测、评估和防控工作。
15、二、加大银行卡互联网交易风险防控力度
16、(一)强化客户端软件安全管理。一是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从木马病毒防范、信息加密保护、运行环境可信等方面提升客户端软件安全防控能力。客户端软件应能够监测并向后台系统反馈手机支付环境安全状况,作为限制、拒绝交易等风控策略的依据。二是对客户端软件及官方网站设置可信标识或快捷入口,并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客户正确的识别及访问方法。三是每年必须至少开展一次外部安全评估,形成报告存档备查,确保技术标准符合性。
17、(二)加强业务开通身份认证安全管理。自2016年11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基于银行卡与支付机构、商业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应严格采用多因素身份认证方式,直接鉴别客户身份,并取得客户授权。身份鉴别应采取以下组合方式之一:一是采用符合《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 0118)的数字证书,并组合交易密码等至少一种认证因素。二是采用符合《动态口令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 0021)的动态令牌设备,并组合交易密码等至少一种认证因素。三是至少组合两种动态认证因素(如动态验证码、基于客户行为的动态挑战应答等),并采用语音、短信、数据(如手机银行、即时通讯、邮件)等至少两种不同通信渠道。
18、(三)提升支付交易安全强度。一是各商业银行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建立健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引导客户使用II类、III类银行账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有效防控各类银行账户特别是I类账户的信息泄露风险。二是在支付机构等合作方向商业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卡资金时,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第十条规定,采取交易验证强度与交易额度相匹配的技术措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19、(四)加强互联网交易风险监控。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行为建模等手段,建立交易风险监控模型和系统,及时预警异常交易,并采取调查核实、风险提示、延迟结算等措施。针对批量或高频登录等异常行为,应利用IP地址、终端设备标识信息、浏览器缓存信息等进行综合识别,及时采取附加验证、拒绝请求等手段。
20、(五)加大支付风险联动防控力度。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86号),按照要求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加强涉案账户的止付、冻结管理。
21、三、切实防范磁条卡伪卡欺诈交易风险
22、(一)使用金融IC卡降低磁条交易风险。一是自2016年9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新发行的基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应为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的金融IC卡,并采用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安全评估的芯片。二是各商业银行应从交易渠道、刷卡频次、单笔交易金额、日累计交易金额、交易地区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磁条交易风险控制。对于可疑交易应通过短信、电话、客户端软件等进行交易确认和风险提示。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三是各商业银行应采取换卡不换号、实时发卡等措施加快存量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的进度。
23、(二)加强受理终端安全管理。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从受理终端产品选型、验收、现场检查等环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受理终端的技术标准符合性。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成员机构采取入网终端签名、唯一性标识等技术措施,加强受理终端入网管理,严禁不符合标准、非法改装的受理终端入网使用。对于存量终端应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持续开展终端抽检工作,确保布放的终端与合格样品的一致性,严控改装终端的使用。
24、(三)加大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力度。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成员机构建立健全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信息电子化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相关规定,完整、准确记录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同一特约商户在不同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注册的信息进行关联管理。充分利用影像采集、区域定位等技术,采取多渠道交叉验证等有效手段,健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信息更新机制,持续加强特约商户信息真实性管理。
25、(四)加强违规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一是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违规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黑名单纳入与移出条件、惩罚措施等。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测、巡检,对于存在支付敏感信息泄露、非法改装终端、参与伪卡欺诈等违规行为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视严重程度从严采取延迟结算、暂停交易、终止合作等惩戒措施,并及时通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二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建立健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禁止拓展已纳入黑名单的特约商户。
26、(五)落实伪卡欺诈风险责任转移规则。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成员机构进一步落实银行卡受理过程中的伪卡欺诈风险责任,保护芯片化迁移方的权益。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欺诈风险事件,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7、四、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加大督查处罚力度
28、(一)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一是涉及的客户端软件、受理终端、银行卡、数字证书、动态令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和金融行业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管理部门认可机构的安全评估。二是业务系统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要求。三是业务系统及备份系统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要求部署在我国境内。
29、(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长抓不懈,成立银行卡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将支付业务系统安全生产、受理终端(含网络支付接口)安全、支付敏感信息保护等纳入执法检查,统筹做好指导协调、政策宣传、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等工作。
30、(三)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查因银行卡受理终端改装、支付交易验证强度低、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及受到网络攻击等造成的支付服务中断、支付敏感信息泄露、资金损失事件,并依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31、对于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相关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于情节严重的支付机构,还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银发〔2016〕106号文印发)规定调低分类评级直至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32、(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银行卡风险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检查、违规约束机制,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人民银行报备后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加强自律,严格落实各项规定。
33、参考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
二、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赶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就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交易的安全问题是困扰电子商务发展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双方交易是通过一个虚拟的网络它不仅涉及参加交易的双方,而且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工商管理、海关、保险、税收、银行等部门。
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和政策构架记忆强有力的跨地区、跨部分的综合协调机构。
3、网站建设以及网店商品过于冗杂;
现在网站的建设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广告,商品广告过分的夸大了商品不真实的描述,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实物和商品不符,会使很多人对电子商务产生恐惧,认为都是假的。
还有一些商品的标码存在问题,买回来穿不也会给消费者的选择造成了许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达成之后,如何将商品快速、准确、安全地送到消费者手中也是电子商务人员和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数量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能适应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的数量还不够完善、服务意识及服务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例如一些偏远山区、乡村物流不能够到达。
电子商务适用于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人,而在我国这些人的比例并不是很大,尤其是一些中老年人无法熟悉操作,而且传统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企业、商家、消费者的信誉更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中之重。
电子商务可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因此,它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
1、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可凭借企业的 Web服务器和客户的浏览,在 Internet上发布各类商业信息。客户可借助网上的检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网上主页和电子邮件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
2、咨询洽谈:电子商务可借助非实时的电子邮件,新闻组和实时的讨论组来了解市场和商品信息、洽谈交易事务,如有进一步的需求,还可用网上的白板会议(Whiteboard Conference)来交流即时的图形信息。
3、网上订购:电子商务可借助Web中的邮件交互传送实现网上的订购。网上的订购通常都是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
4、网上支付: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网上支付是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采用信用卡账号实施支付。在网上直接采用电子支付手段将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员的开销。
5、电子账户:网上的支付必需要有电子金融来支持,即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要为金融服务提供网上操作的服务。而电子账户管理是其基本的组成部分。信用卡号或银行帐号都是电子账户的一种标志。
6、服务传递:对于已付了款的客户应将其订购的货物尽快地传递到他们的手中。而有些货物在本地,有些货物在异地,电子邮件将能在网络中进行物流的调配。而最适合在网上直接传递的货物是信息产品。
7、意见征询:电子商务能十分方便地采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销售服务的反馈意见。
8、交易管理:整个交易的管理将涉及到人、财、物多个方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
三、目前国内的电子招投标行业中有几种平台
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规范、实施与监管问题解析-工保网
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是近年来我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展的一种全新交易与管理形式;是在高效利用信息化技术基础上对于传统招投标交易与管理活动的一次重要变革。
针对传统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交易成本较高、交易手续繁琐、交易行为不规范等痛点问题,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将招投标过程与行为由线下转为线上,并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克服传统招投标形式下的物理空间壁垒,实现远程开标评标,极大程度上降低着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手续,有效释放招投标市场活力。
同时,招投标业务全流程线上化操作能够规避人为操纵、人为失误风险,减少腐败行为;全过程数据留痕、信息可追溯查询也有利于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更好的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毫无疑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是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发展的主要趋势。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力度,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发展与无纸化办公。尤其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倡导不见面招投标交易,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加快运用电子保函形式,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这都加速着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发展进程。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有着中央大力推动与地方积极响应的良好政策助力,招投标活动由线下向线上的整体迁移发展仍然面临多方面问题。
在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实践应用过程中,“统一性与规范性”是决定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进程与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目前,在各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统一性与规范性”问题。
据不完全数据统计,目前全国各地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多达上万家,不同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之间存在不同的技术差异与标准差异,甚至含有行业或地域属性的技术壁垒。在缺乏统一规范的系统平台管理标准下,不利于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直接影响着:
增加线上化操作难度与投标企业负担。对于同一投标人,在面对不同招标人的指定电子招投标平台要求下,投标人需要遵守不同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操作要求与操作规则,增加着投标操作难度与精力成本。
影响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建设的整体进程。不同区域省市县,各级行政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未实现有效对接,未实现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分散割据”的系统平台现状阻碍着全国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整体进程。
目前,各地试行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普遍存在标准文件不统一的问题,既为招标人增加编制难度与精力成本,也影响着招投标市场监管,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发展,为一些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不同行业领域之间,如施工、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监理招标,依据不同的文件模板编制标准招标文件;
不同下辖行政区,如A市采用省级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B市则采用本市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
当然,这些统一性与规范性发展问题已引起部门地区管理部门重视,如此次四川省住建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的通知,就对四川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总承包、监理、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制定了标准招标文件。
将传统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投标活动与监管由线下转为线上,涉及多方面的联动发展。一些原有环节操作是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线下向线上的迁移,甚至进一步完善优化;也有一些环节操作是难以通过技术实现线上操作取代线下操作的,如投标人的现场考察环节。
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即是参加现场考察,通过对招标工程地点的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进行综合考量,如现场地形、地址、水文、周围环境及障碍物的考察,为投标编制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安排冬雨期施工措施、编制现场“三通一平”计划等,进而科学合理的开展投标编制工作与投标报价。
从这个角度来看,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与科学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两者之间即存在必然的问题矛盾。
此外,在招投标市场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机构不仅面对线上化监管的全新挑战,还面临更为严峻的线下不规范市场行为监管。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对于规范各类招投标市场行为的监管效果毋庸置疑,因此在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发展过程中,一些项目单位转而采取“下线”策略逃避监管,如将项目工程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从而降低项目规模逃避招标,直接发包给承包商;再如项目主体工程进行线上招投标,后期建设或附属配套工程转为线下发包。这要求监管机构对于招投标线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
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是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一项重要发展变革,是对传统招投标活动形式与市场管理的一次信息化升级。这一方面代表着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交易服务与公共资源管理开始进行“形”与“质”跃迁,另一方面也对电子招投标市场建设与监管提出巨大挑战。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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